高景柱:立宪选择中的规模原则与复合共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95 次 更新时间:2005-06-18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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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柱  

【内容摘要】:鉴于规模原则在立宪选择中的重要性,该文从分析《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规模原则入手,试图分析规模原则所面临的两个局限及其化解方式:一方面,就决策集团来说,当其规模过大时,民主安排让位于寡头统治,对此可以在提高人们智识水平的基础上,采用政治代议制来化解其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就国家的规模来说,当其规模过小时,往往会出现“共和病”,可以“以共和制来补救共和病”。

【关键词】:规模原则;寡头统治;共和病;联邦制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人类社会是否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1】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正是基于对这一问题思考的基础上,并着眼于美国的立宪实践,开始探讨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奥斯特罗姆从《联邦党人文集》中归纳了政治制度设计的十三个基本定理,【2】其中最后一条定理是这样论述的:“当一个党派构成多数时,大众政府……就能够为了多数的情感或利益牺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奥斯特罗姆把这条定理揭示的问题称之为“多数派”问题,这一问题也是单一共和制的病根所在,“多数派”问题与人类社会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建立良好政府的美好愿望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奥斯特罗姆认为,要解决上述多数派的问题,就应该把政府建立在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之上,但是,“人类自治能力有根本的局限,《联邦党人文集》的许多片断多次探讨了这一惊人深奥且强有力的观点。这一观点是设计规模原则的结果,规模原则与涉及要组织政府单位的人们的共同利益的集团决策有关。”【3】

本文正是探讨立宪选择中的规模问题。规模原则有哪些局限呢?这些局限会产生哪些后果呢?如何化解这些不良的后果呢?本文的结论是,立宪选择中的规模原则存在着两个局限,一方面,就决策集团来说,当其规模过大时,民主安排往往让位于寡头统治,可以在提高人们智识水平的基础上,采用政治代议制原则来部分化解其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就国家的规模来说,当其规模过小时,往往会出现“共和病”,可以“以共和制来补救共和病”(奥斯特罗姆语)。本文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论述的:第一部分简要论述《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规模原则,第二、第三部分论述规模原则的两个局限以及其所出现的不良后果和化解方式,最后是本文的结语。

《联邦党人文集》在探讨众议院问题时,涉及到了对规模原则的论述:“把一定的权力委托给六、七十人,可能要比委托给六、七人更为恰当。但是不能因此就说,六、七百人就相应地成为更好的受托。如果我们继续假定六、七千人,整个理论就应该颠倒过来。事实是,在一切情况下,为了保障自由协商和讨论的益处,以及防止人们为了不适当的目的而轻易地联合起来,看来至少需要一定的数目;另一方面,为了避免人数众多造成的混乱和过激,人数也应该有个最大的限度。”【4】奥斯特罗姆把这段话具体化为五个问题,众议院的规模问题是如此的棘手,以至于《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感叹到:“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这样讲,再没有一个政治问题比众议院最适当的众议员人数问题更不容易获得明确的解决了。”【5】

实际上,不但像美国众议院那样的大型立法集团面临着这样的问题,而且人类社会中的决策集团、形形色色的组织以及政府机构等也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不得不在设计其组成人员时,受规模原则的限制,不得不考虑组织的规模怎样才能达到“适中”。本文认为,规模原则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决策集团的规模问题,另一个是国家的规模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两个层次出发来进行论证规模原则的局限问题。那么规模原则有哪些局限呢?

就规模原则的第一个层次来说,如果一个决策集团或组织的规模过于庞大,那么是否意味着,该决策集团或组织的决策质量会上升,能采取更加有效的行动呢?是否意味着该决策集团或组织更加民主呢?奥斯特罗姆所探讨的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很好的回答,如果一个决策集团或组织的规模过于庞大,从表面上看,该决策集团或组织比较民主,但其灵魂却是寡头制的,也就是说,随着决策集团规模的增大,民主安排往往让位于寡头统治。

其一、决策集团人数的增加并不必然意味着决策的深思熟虑的质量也随之增加。换言之,决策集团人数的多寡并不一定与决策的质量的高低呈正相关的关系。因为“当数量非常小时,规模的增加有利于深思熟虑质量的提高,并且其提高的幅度要大于平均水平。而且,当规模增加到某一点时,每增加一个决策者,就会导致决策质量的下降。”【6】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如果决策集团或组织的人数太多,易出现混乱和过激的行为,历史对此已经提供了明证。雅典公民大会的规模可谓大焉(当然是与其总人口相比),但结果就在一片欢呼生中苏格拉底被处死了。同时决策集团的成员之间很难协调一致的行动——组织过于庞大时,协调成本和组织非常高,往往影响到决策的质量【7】。

其二、我们可以利用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的“集团理论”来进行分析“为何大的决策集团易趋于衰落和决策质量的下降。”根据集团规模的大小,奥尔森把集团分为“大集团”和“小集团”两种。在大集团中,每个成员对集团的贡献是微乎其微的,即使该成员不对集团做任何贡献,他照样可以获得收益,因此在大集团中,易出现“搭便车”行为。同时即使他对集团做出贡献,但其为此获得的收益远远小于其所付出的成本,因此该成员也不会对集团做出贡献。在考察大集团时,奥尔森总结道:“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就越高,这样在获得任何集体物品前需要跨越的障碍就越大。由于这些原因,集团越大,它就越不可能提供最优水平的集体物品,而且很大的集团在没有强制或独立的外界刺激的条件下,一般不会为自己提供哪怕是最小数量的集体物品。”【8】 因此,大集团往往易趋于衰落,其中的成员页当然不会致力于提高该集团的决策质量。

其三、在决策过程中,“由于一次一个规则所固有的根本局限,集团越大,每个成员表达自己思想的机会也就越小,”那么,“领袖人物的主导性逐渐增强,而集团成员在协商方面的影响力将逐渐减少。民主安排让位于寡头控制。”【9】

对组织中出现的寡头统治现象,罗伯特•米歇尔斯在《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一书中有很好的说明,在该书中,作者提出了“寡头统治铁律”:“正是组织使当选者获得了对于选民、受委托者对于委托者、代表对于被代表者的统治地位。组织处处意味着寡头统治。”【10】我们可以把罗伯特•米歇尔斯对寡头统治现象出现的原因总结如下:首先,“大规模组织给予公职人员对权力近乎垄断的地位。……权力逐渐集中于组织的顶端,而组织内普通成员的影响力却不断遭到削弱。”【11】原因在于领导者手中掌握着许多资源(包括权力本身),这使他们相对于普通的组织成员具有更大的优势,他们往往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以及政治方面的技能等。其次,“大众没有能力参与决策过程,所以他们渴望强有力的领袖。……工作、家庭以及个人娱乐等的吸引使得普通人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集体性组织或政治活动。另一方面,无论在教育水平还是老练程度上,大众组织成员都要逊色于他们的领袖,这也是造成普通的组织成员对参与缺乏兴趣的原因。”【12】最后,寡头统治出现的原因还可以从心理学意义上进行解释,“起初,领袖是自发产生的,他们的作用仅仅是附属性的,也不领取薪给。然而很快他们便成了职业领袖,正是在这一阶段,领袖群体变得稳定而且不可动摇。”【13】(黑体为原文所有)

卢梭曾经说过:“就民主这个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14】如果我们把寡头统治看成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那么寡头统治就更是“违反自然秩序的”。那么怎样去化解寡头统治呢?

既然寡头统治部分源于大众的知识肤浅,能力薄弱,因此罗伯特•米歇尔斯在《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一书的结尾部分提出了用“社会教育”的手段来部分化解寡头统治的策略,“社会教育承担的重任就是:提高大众的智识水平,以便他们能够在可能的范围内遏制工人阶级运动中的寡头化倾向。”【15】(虽然他宣称“组织处处意味着寡头统治”)

同时,在提高大众“智识水平”的基础上,可以用政治代议制的方式来进一步化解寡头统治,以提高组织的民主化水平。奥斯特罗姆认为“规模原则所提出的问题部分地为代议制所解决了,在代议制中,民选代表在立法机关中代表人民行使立法功能。……通向政治代议机关的‘门’,应该一律平等地向所有的人打开。……投票者应该自由地选择他们自己的代表,决定他们政治代表的资格。”【16】这样就能部分的遏制寡头统治的倾向。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得出本文的第一个结论:规模原则的局限之一——随着决策集团规模的增大,民主安排往往让位于寡头统治,对此可以在提高民众智识水平的基础上,通过政治代议制的方式进行部分化解寡头统治。

本文的上一部分主要是从规模原则的第一个层次——决策集团的角度探讨了规模原则的第一个局限及其化解方式,接下来本文将从规模原则的第二个层次——国家的规模问题进一步探讨规模原则的第二个局限(规模过小的问题)及其化解方式。

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社会愈小,组成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的可能性就愈少;不同的党派和利益集团愈少,发现同一党派占有多数的情况就愈多;而组成多数的人数愈少,他们所处的范围就愈小,他们就更容易结合起来,执行他们的压迫人民的计划。”【17】奥斯特罗姆由此总结出了“共和病”问题:“多数派占优势的权能,滥用政治特权牺牲他人的利益而牟取私利,是以民主或共和规则为基础的政府最基本的弊端。”【18】

实际上,共和制中所存在的“共和病”问题相当于托克维尔所讲的“多数人暴政”的问题,“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19】这时多数常常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去牟取本集团的私利。托克维尔对此感叹到“假如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因为这种权威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逼得少数诉诸武力。那时将出现无政府状态……”。【20】

为了避免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所谓的“共和病”现象,麦迪逊指出:“因此,我们发现,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的结构里,共和制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端……”。【21】(着重号为原文所有)也就是“以共和制补救共和病”。

其一、就范围来说,我们可以适当扩大共和国的范围来补救共和病。因为在一个小共和国中,党派和利益集团就比较少,那么同一党派占有多数的可能性就愈多,这样就有可能产生多数压迫少数人的情况,相反地,“把范围扩大,就可包罗种类更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有压迫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就减少了;换句话说,即使存在这样一种共同动机,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就比较难于显示自己的力量,并且彼此一致地采取行动。”【22】

但我们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共和国的范围越大,将易出现中央集权的倾向,那么公民的权利仍然得不到完全保护。因此,仅仅通过过大共和国的范围,还是不能完全化解“共和病”,为此还必须考虑到国家的结构问题,“在根治共和病方面,适当的结构与范围一样重要。”(奥斯特罗姆语)

  

其二、就国家的结构来说,利用联邦制来补救“共和病”。联邦制之所以能够补救“共和病”,原因在于联邦体制中存有许多政府单位,也就是说存有多个权威中心,而在单一制中只有一个单一的终极权威中心,任何一个党派取得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在联邦体制中要小于单一制国家。同时在联邦制国家中,公民交出的权利首先交给两种不同的政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然后再把政府的权力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此人们的权利就有了多重的保障。

我们还可以按照美国经济学家阿尔伯特•O•赫希曼的“退出——呼吁”理论来进行分析,在联邦制中,如果多数利用一个特定政府的公共权威去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选择“退出”(exit)该政府的管辖范围而进入另一政府的管辖范围,因为在联邦制中存在更多的选择,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退出成本”越来越低。或者向可选择的政府进行“呼吁”(voice)以保护自己受侵犯的权利。【23】实际上,奥斯特罗姆所说的“以共和制补救共和病”中的共和制是“复合共和制”,而不是“单一共和制”,而“在复合共和政体下,‘退出’与‘呼吁’交互作用,二者可以形成一种互补机制:呼吁是对退出的替代、补充,而‘退出将是呼吁无效后所能选用的最后一件武器’”。【24】

而在单一制国家中,公民的选择机会往往比较少,没有可供退出的选择,可以“呼吁”的地方也较少,政府也更易机会主义行事而去侵犯公民的权利。

通过以上的论述,得出了本文的第二个结论:规模原则的局限之二——如果一个国家的规模过于狭小,那么往往易出现“共和病”,对此可以“以共和制补救共和病”。

以上的论述往往会产生这样一种假象,寡头统治与“共和病”毫不相干。实际上,寡头统治与“共和病”并不是毫不相干的,寡头统治是“共和病”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共和病可以看成是多数人滥用政治特权以牺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而去谋取私利,那么寡头统治可以看作在这个多数人当中的少数人占据一定的特权。

最后本文通过一个图形来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

决策集团

国家的规模

通过以上的图示可以看出 ,立宪选择中的规模原则存在着两个局限,一方面就决策集团来说,当其规模过大时,民主安排往往让位于寡头统治,对此可以在提高人们智识水平的基础上,采用政治代议制原则来部分化解其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就国家的规模来说,当其规模过小时,往往会出现“共和病”,对此可以“以共和制来补救共和病”。

注释:

【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页

【2】【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72-85页。

【3】同上,第87-88页

【4】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283页

【5】同上,第282页

【6】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第89页

【7】具体论述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著:《新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12-327页

【8】【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0页

【9】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第91页

【10】【德】罗伯特•米歇尔斯著:《寡头统治铁律》,任军锋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51页

【11】同上,英文版前言,第3页

【12】同上,英文版前言,第3-4页

【13】同上,第350-351页

【14】【法】让•雅克•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88页

【15】罗伯特•米歇尔斯著:《寡头统治铁律》,第357页

【16】具体论述参见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著:《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第92-96页

【17】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50页

【18】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著:《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第97页

【19】【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82页

【20】同上,第299页

【21】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51页

【22】同上,第50页

【23】有关“退出-呼吁”理论的具体论述参见【美】阿尔伯特•O•赫希曼著:《退出、呼吁与忠诚——对企业、组织与国家衰退的回应》,卢昌崇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24】肖滨《立宪设计中的价值整合与复合共和》,《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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