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金明:坚持群众路线与法治路线的有机统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3 次 更新时间:2014-01-07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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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金明  

 

人民是天,群众是地。对政法机关来讲,天大的事,不能背叛人民;地大的事,不能脱离群众。政法工作事关人民崇高地位和群众切身利益,是天正地义的事业。

——作者题记

 

引言、法治路线与群众路线相统一是政法生命线

政法机关实践群众路线,应当坚持政治路线、群众路线与法治路线的有机统一。这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有机统一的根本需要。群众路线既是政法工作的本质反映,又是政法工作的历史传统,法治路线既是政法工作的规律要求,又是政法工作的实现途径。发扬政法机关的历史传统,需要遵循政法工作的基本规律,将群众路线与法治路线有机结合起来。在政法工作中实现法治路线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是政法机关必须贯彻的一条正确的政治路线,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一、实践群众路线是政法工作根本属性的体现、内在本质的表现与逻辑机理的反映

群众路线亦即人民路线,是政法工作的根本路线。人民与群众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但很多情形下两者可以相互替代,也可以两词合一使用。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权、人民政府、人民政法等概念中,可以看出“人民”这一术语的重要价值,也就能够理解“群众”或“人民群众”的意义。它们确定了国家的民主性质和政权的人民属性,也决定了政府和政法工作的运作原理。人民政权、人民政府、人民政法属于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不仅是历史性的判断,也是民主国家的基本逻辑。对于政法机关来讲,“人民”二字既表明了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政法工作的根本属性,也体现了政法工作、司法过程的本质和逻辑。

群众路线的本质要求是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福祉。人民是天,群众是地,天地之间最重要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政法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贯彻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理念,这是实践群众路线的本质要求。从三个“有利于”的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到“三个代表”的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再到“三个至上”的人民利益至上,均体现了一切政权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就是唯群众意愿和群众利益是从,这是政法工作的最始起点和最终归宿,反映了政法工作的内在本质。群众路线的逻辑机理是依靠人民,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人民创造历史,决定了政治生活和法治实践中人民的主体地位。政法工作必须贯彻一切依靠人民群众的理念,这是实践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国家政权的人民性奠基在群众基础之上,人民群众是国家政治和法治生活的主体,在政府运作和政法工作中拥有主体地位。从参加选举、参与立法,到参与政府决策、参与管理,再到参与政法工作、参与具体司法活动,均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依靠群众智慧和群众力量推进工作,体现了政法机关的工作原理与逻辑机理。

 

二、扩充和完善群众路线内涵:思想观念、机制和方式、制度与能力以及实践效果

政法机关贯彻群众路线,推进政法工作,必须进一步突出和强化群众观念,完善群众工作机制并改进群众工作方式,逐步健全群众工作制度,不断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以实现群众工作效果。

一是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深刻体会和理解人民创造历史的观点,以及为了群众、对群众负责、相信群众、向群众学习的群众观点。(刘少奇语)尤其需要突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观念对政法机关贯彻群众路线的引领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群众工作机制,完善政法公共关系机制、专门工作与群众参与结合机制、群众表达与政法反馈机制,以及更为具体的对话和沟通机制、协商和合作机制、监督和评价机制等,通过拓展政法工作社会化,逐步形成实践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和渠道;三是进一步改进群众工作方式,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基层政法和一线司法中创新群众工作方法,问意于民、问需于民,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借计于民、借力于民,依靠群众开展工作,尤其要突出公民个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在政法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切实推进群众路线的实践;四是进一步健全群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法信息公开、举报信访、人民陪审、人民监督、见义勇为等制度并确保制度效力,用制度保障公众参与,增强贯彻群众路线的实效;五是进一步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提升回应反馈、信息沟通、情感交流、说服动员、媒体应对、承受社会压力、群体性事件处置等能力,将社会公众对政法机关的理解和信任转化为政法工作的社会资本,将社会公众对政法工作的参与和监督转化为政法工作的助力,全面提升政法机关群众工作的能力;六是进一步改良群众工作效果,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角度看待群众工作效果。群众路线实践效果既是社会效果的直接体现和保障,又是三种效果统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应当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政法工作评价指标和政法机关实践群众路线的基本目标。

 

三、正确实践“群众”与“法治”两个概念,坚持法治路线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

正确实践“群众”、“法治”两个核心概念,坚持法治路线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就需要政法机关实现五个方面的统一,即法治理念同群众观念的统一、群众工作机制与方式同法律机制与方式的统一、群众工作制度同法律制度的统一、群众工作能力同依法办事能力的统一,以及群众工作效果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是在增强群众观念的同时继续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力度,不断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自信,强调群众观念与法治观念的同等重要性,以权利观念为媒介将群众观念与法治观念融合起来;二是在创新群众工作机制和方式的同时加快相应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的构建和完善,为群众工作机制和方式注入更多的法律要素和法治精神,既要用法律规范群众工作机制与方式,又要实现群众工作机制、方式与法律机制、法治方式的结合与交融,使群众意愿通过法治途径得以表达,使群众利益通过法治渠道得以实现,使群众力量在法治体系内得以释放;三是在不断推进群众工作制度化的同时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将群众工作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协调和结合起来,使群众参与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使群众监督在法治框架中实现;四是在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的同时不断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在不断增强接近群众、贴近群众、亲近群众自觉性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排除干预司法、干涉办案和干扰公正的自觉与能力。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依法办事和群众工作的能力决定着政法工作的效果和水平;五是在强调群众工作效果的同时突出法律效果的重要性,群众工作效果与法律效果并重,促进两个效果的合一,避免两个效果的分离,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群众路线与法治路线相统一,需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的权利化和法治化

政法工作必须贯彻法治路线,为群众路线铺筑制度轨道,实现法治路线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政法机关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群众工作,实现“一切为了群众”和“一切依靠群众”的权利化和法治化。

一方面,政法工作为了人民,应当实现“一切为了群众”的制度化、权利化、法治化,以保障和实现人民权利为依归。政法工作为此要在立法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社会公众的意愿和利益要求的制度化、权益化、法治化,以维护公民生命、财产权为使命,保障与健康、教育、就业等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尤其要将人民群众对尊严、公正、自由、平等的渴求与法治、权利及政法工作联系起来,更加关注公民尊严、平等权的实现,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并使人们在每个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正;另一方面,政法工作依靠人民,应当实现“一切依靠群众”的制度化、权利化、法治化,以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政法工作为此要在突出人民群众政治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保障社会公众的法治主体地位,强调社会公众对政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政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保障公民通过法律途径、程序和形式参与政法工作,使公众依法有序有效地参与政法过程,既感受到个案司法公正和整体社会正义的实现,又体验到政治与法治主体地位及相应权利的效应。

 

五、群众路线与法治路线相统一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敬重群众、敬畏法律

政法工作坚持法治路线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就需要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不断强化群众观念,增强法治自信,敬重群众、敬畏法律。只有敬重群众、敬畏法律,才能真正将群众和法治的内涵、本质和特征融入政法工作中,将群众和法治摆在崇高和神圣的位置,用相互结合的群众路线与法治路线驾驭政法工作的方向。

人民的地位至高无上。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要时刻记得群众最可敬、群众最可爱、群众最可怜、群众最可畏。(李瑞环语)在政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就要防止脱离群众的危险,将群众利益作为最高标准,将群众才智作为最高智慧。相信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人民群众不仅是政权命运而且是官员前程的最终决定力量。只有相信群众、敬重群众,维护群众意愿和权益,才能获得群众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才能通过群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减少和消除权力风险;法治的精神至高无上。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要时刻记得以法律为职业、宪法法律至上,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李克强语)在政法工作中贯彻法治路线,就要防止偏离法治轨道,将宪法法律作为行动指南,将公正司法作为神圣使命。相信法治对人民和国家的价值,依法治国不仅是群众利益而且是官员正当权益的最好的保障措施。只有信仰法律、敬畏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才能使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走上法治轨道,才能通过依法办事和公正司法避免和化解职业风险。

 

结语、防止群众路线流于形式和避免群众路线异化

政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应当回顾和反思群众路线的历史实践,正确理解群众路线的内在本质,创新实践群众路线的形式和途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尤其要走到由群众利益、群众智慧确定的方向和道路上,并通过法治保障群众利益、群众智慧在群众路线上的永恒地位和基础作用。创新性地实践群众路线,应当尊重和遵循群众工作规律和政法工作规律,坚持群众路线与法治路线的有机统一。既要防止在政法工作中将群众路线与法治路线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避免群众路线流于形式,更要吸取历史教训防止群众路线异化,避免偏离法治重蹈“革命法制”和“群众法制”的覆辙。

 

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该文系作者在山东省政法委、山东省法学会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座谈会上发言的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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