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0 次 更新时间:2013-12-18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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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最近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上,讨论了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并写出了讨论纪要。中央同意纪要的各项意见,现发给你们,望及时组织传达讨论,澄清思想,统一认识,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贯彻执行,以利于动员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做好工作,发展农业生产。

中共中央

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一九八年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二日,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纪要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清除极左路线的影响,落实中央两个农业文件,从价格、税收、信贷和农副产品收购方面调整了农业政策,适当地放宽了对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的限制。特别是尊重是生产队的自主权,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普遍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改进劳动计酬办法,初步纠正了生产指导上的主观主义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这些措施,有效地调动了家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得到比较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绝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有所增加,农村的形势越来越好。

我们今后的任务,仍然是坚定地沿着党的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续前进,研究新的情况,解决新的问题,争取农业生产的全面高涨和农民生活的逐步富裕,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前进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它具有个体经济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这是二十年来农业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了的。全国解放以后,我们党领导广大农民实现了两项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的社会改革。首先是消灭封建制度,实行土地改革。其次是在这个基础上,对小农经济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几亿农民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这就为工农联盟奠定了新的基础,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引导农民进入了农业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

我国的农业集体化虽然经历过一些曲折和发生过一些失误,但总的说来,成就是主要的。我们说的曲折和失误,主要是在指导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一则未能始终一贯地严格按照群众自愿互利原则办事,不少地方采用政治强制和行政手段多,示范和吸引的办法少;二则未能始终一贯地执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正确方针,搞了一刀切、一锅煮的错误作法。这些问题,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的阶段在一部分地区已经出现,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又在更大程度和更大规模上发展了,形成全国性的“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带来较大的损失。针对这些情况,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对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几次调整,才使集体经济逐步稳定下来。现在,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努力,农村集体经济在多数地方已经得到巩固,农业集体化的方向已为广大农民所认识和拥护。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农业的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农业的生产条件有了初步的改善。目前,全国灌溉面积已有七亿亩,大中型拖拉机六十多万台,各种农业机器总动力一亿八千万马力,社队公共财产八百多亿元,社队企业总产值已占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主要依靠集体经济,农业生产不断提高,农业总产值比合作化初期增长两倍以上,农民生活也有所改善,社会主义工业化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也得到必要保证。在我国条件下,不能设想可以在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现代化的农业,可以实现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可以使农村根本摆脱贫困和达到共同富裕。因此,毫无疑问,农业集体化的方向是正确的,是必须坚持的。

当然,我们还要看到,由于集体化运动中的缺陷,由于有极左路线的干扰,由于很长时期党的工作重点没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目前集体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还是比较薄弱的,人民公社的体制、结构方面也存在需要改革和完善的问题,经营管理工作更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方面,长期没有重大的改进和突破。这就使得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受到压抑,集体化的优越性未能充分发挥。在少数落后贫困地区,因为集体经济没有办好,甚至使人们动摇了对农业集体化的信心。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积极地逐步地解决这些问题。在当前,应当把改善经营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当做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中心环节,下苦功夫,抓紧抓好。

三、在党的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两年来,各地干部和社员群众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建立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总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一类是包工包产,联产计酬。实行结果,多数增产,并且摸索到一些新的经验。特别是出现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更为社员所欢迎。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各级领导,应当和广大群众一道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帮助社队把生产责任制加以完善和提高,把集体经济的管理工作,大大推进一步。

四、我国地区辽阔,经济落后,发展又很不平衡,加上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生产,一般是手工操作为主,劳动分散,生产周期较长,多方面受着自然条件的制约。这就要求生产关系必须适应不同地区的生产力水平,要求农业生产的管理有更大的适应性和更多的灵活性。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社队,以至在同一个生产队,都应从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些办法和形式,不同时期又会有相应的发展变化。因此,凡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最大限度地关心集体生产,有利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增加商品的责任制形式,都是好的和可行的,都应加以支持,而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

五、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就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的条件下,分工协作,擅长农业的劳动力,按能力大小分包耕地;擅长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劳动力,按能力大小分包各业;各业的包产,根据方便生产、有利经营的原则,分别到组、到劳力、到户;生产过程的各项作业,生产队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产或减产分别奖罚;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当年或几年不变。

这种生产责任制,较之其他包产形式有许多优点:它可以满足社员联产计酬的要求,稳定生产队的经济主体地位,把调动社员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发挥统一经营、分工协作的优越性,具体地统一起来;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有利于推广科学种田和促进商品生产;有利于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力;有科于社员照顾家庭副业,对四属户和劳弱户的生产和生活便于做适当的安排。这种形式,既适用于现在的困难地区,也能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项目的增加,向更有社会化特点的更高级的专业分工责任制发展。

还有一些从事农业的生产队,在原来田间管理,责任到人的基础上,发展为联系产量计算奖赔,这也具有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某些优点,而且干部、群众比较熟悉,乐于接受。

在江、浙、东北等省区以及大城市郊区的一些社队,多种经营比较发达,机械化水平较高,有的已突破生产队范围,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实行按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这就是一种新的发展。

各地应当根据群众自愿,加以引导,因地制宜地逐步推广以上各类形式。同时,帮助完善各项制度,解决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六、当前,在一部分省区,在干部和群众中,对于可否实行包产到户(包括包干到户)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为了有利于工作,有利于生产,从政策上做出相应的规定是必要的。

我国多数地区集体经济是巩固的或比较巩固的;但也有一些地区,主要由于“左”倾政策或其他领导工作上的原因,集体经济没有办好,生产力水平依然很低,群众生活十分困难。根据这种情况,对于包产到户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

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就这种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看,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就全国而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

在一般地区,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生产有所发展,现行的生产责任制群众满意或经过改进可以使群众满意的,就不要搞包产到户。这些地方领导的主要精力应当放在如何把集体经济进一步加以巩固和发展。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然后根据情况的发展和群众的要求,因势利导,运用各种过渡形式进一步组织起来。

上述不同地区如何划分,由各省、市、自治区认真调查研究,按当地社队的状况确定。

对于包产到户的社队,应当经过工作,通过群众讨论,做到以下几点:(1)要保护集体财产,不可拆毁平分,迅速确定林权,禁止乱砍林木;(2)重申不准买卖土地,不准雇工,不准放高利贷;(3)对军烈属、五保户和其他困难户,要有妥善的照顾办法;(4)原有为群众欢迎,经济效果好的某些集体经营的生产项目要尽可能保留;(5)生产队和社员要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各项义务,债务债权应清理安排;(6)必须保持生产队的组织,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七、要尽力做好那些经济水平和管理水平属于中间状态的社队的工作。这类社队为数很大,约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它们内部不稳定的因素很多,容易接受外部影响,只有把这类社队的工作加强,才能稳定全局。

一部分地区长期困难和一部分社队没有办好,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要限于用包产到户一种办法去解决。有的需要从多方面调整政策,减轻负担,把多种经营搞活;有的要逐步改善生产条件,改善交通储运条件;有的要调整社队规模、精简机构和整顿领导班子;有的要适当扩大自留地等社员个人辅助经济的比例等等。总之,要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八、要充分发挥各类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和各行各业能手的专长,组织他们参加社队企业和各种集体副业生产;少数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与生产队签订合同,持证外出劳动和经营。要继续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以活跃繁荣农村经济。

九、党在农村实行任何一种政策,开展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照顾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在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中,违背当地群众愿望,强制推行一种形式,禁止其他形式的做法是错误的。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尊重社队自主权统一起来,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善于引导。要把扩大社队自主权同加强社员民主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员代表会议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一切关系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建立生产责任制在内,都要经过民主讨论,由集体做出决定。

十、要加强党的领导,改善领导作风。全党同志都应当懂得,改造小生产者的思想和习惯,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花一整代甚至几代的时间,经过大量地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扎扎实实的经济工作才能完成。任何强迫命令的作法都是无效的、有害的。要善于运用说服教育、典型示范和经济引导的方法,不断提高农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十一、要认真训练干部,培养一大批懂得党的政策、政府法令,通晓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人才。各级从事农业工作的干部,特别是县社干部,都要深入钻研业务,不断实践,尽快使自己成为管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内行。

十二、今冬明春,各省、市、自治区要把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和进一步搞好劳动计酬当做一项重要任务,同冬季生产和灾区的生产救灾工作统一安排。上述各项原则和方针,各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执行。总的要求是做到稳定大局,发展大好形势,争取一九八一年农业的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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