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死刑冤案预防的法治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8 次 更新时间:2014-12-15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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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在人类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重要、更为宝贵,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保障生命、自由和尊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而死刑制度的存在对生命权价值构成极大的挑战。在我国保留死刑的现阶段,尽可能避免死刑冤案是最基本的底线,哪怕发生一起死刑冤案也是对宪法体系和政府形象的巨大伤害,令人难以接受。当前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多达55个,司法实践中死刑冤案也时有发生。

在我国迈向法治的今天,必须直面宪法上的生命权和刑法中的死刑问题,既要逐步减少刑法上的死刑罪名,又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避免死刑冤案,并积极创造条件废除死刑。为保护生命权价值,构建预防死刑的宪法机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项目批准号:12JJD820003),期望从宪法价值层面对死刑制度加以全面剖析。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我们特别邀请了宪法、刑法、程序法方面的中外学者作死刑的专题报告,并就中国、美国、韩国预防和纠正死刑误判的经验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陈兴良教授的《死刑政策之法理解读》一文阐释了如何通过死刑政策预防死刑冤案的发生。作者认为,坚持少杀是慎刑思想的体现,在适用死刑的时候,应当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标准,对于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人,一定坚持不杀,从而控制死刑数量。文章还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角度对如何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作了叙述,认为防止错杀对于死刑制度的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不能有效地防止错杀,死刑制度的正当性必将大打折扣。防止错杀主要是一个证据与程序的问题,作者从最近发生的三个死刑冤错案件为例,对于如何防范死刑冤错案件的发生问题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论述。

韩大元教授的《死刑错案的宪法控制——以十个死刑错案的分析为视角》一文从十个死刑错案出发,分析了死刑错案的宪法预防机制等问题。作者认为,现代社会对生命权价值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死刑错案的出现。死刑错案的出现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未妥当履行保护生命权的宪法义务密切相关。应当通过树立尊重生命权的文化,逐步减少刑法上的死刑罪名、对死刑犯的基本权利予以充分的程序保障、加强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等方式构建预防死刑错案的宪法机制。

刘计划副教授的《死刑冤案的程序控制》一文讨论了保障死刑正确适用的程序法问题。作者认为,死刑冤案的酿成,既有司法体制不科学的原因,也有程序不完善的原因。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诉讼制度与程序,有助于死刑的程序控制,应当保障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文章主张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程序,来实现死刑的程序控制以及死刑冤案的预防。

李奋飞副教授的《美国死刑冤案证据剖析及其启示》一文探讨了美国死刑冤案预防的经验。作者认为,冤案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危害甚大。死刑冤案比其他冤案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因此研究如何防范死刑冤案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文章对美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主要特色进行了简要介绍,对其死刑冤案产生的证据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死刑冤案的防范提出了几点思路。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发表版本有局部改动,引用请以正式发表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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