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金柱:陈炯明与近代广东女权运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32 次 更新时间:2016-04-19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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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柱  


论文摘要:近代以来,中国女权运动偕民权运动而勃兴,广东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女权运动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陈炯明由于早年入学法政学堂,受过系统的西方法政思想教育,从进入晚清广东咨议局开始,以至民国时期两次主持粤政期间,均对女权运动大力倡导并给予支持。在女权运动展开上,陈炯明持现实主义的渐进模式,即经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顺序渐次达到。在每种权利的获得上,也应该遵循由易至难的渐次顺序。


关键词:陈炯明 女权运动 广东


近代以来,广东由于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成为较早对外开放和接受西方文化和思想的地区,因此,也是思想观念转变较早的地区。其中,对女权的大力提倡和实践,在当时全国各省中尤为突出。

陈炯明由于在晚清海丰师范学堂和广东法政学堂的教育经历,对西方的文化和思想有过较为系统的接触和吸收,对西方的女权观念也不陌生。因此,自从他当选晚清广东咨议局议员开始,以至民国期间两次主持广东政局期间,大力兴女学,倡女权,成为一名女权运动的积极倡导者和支持者。



1909年10月14日,广东省咨议局成立。陈炯明得缘时会,当选为咨议局议员,并先后被委任为常驻议员和法律审查会会长。[1](P8-13)作为生员(秀才)的陈炯明无论是在年龄上,还是在传统教育的学历上,无法与咨议局中较成熟的具有进士和举人等传统功名的议员相比。可是,陈炯明在法政学堂受过两年西方民主政治的教育,则是议员职务最适合的人选。因此,陈炯明在咨议局也最为勤于并敢于议事。其中,陈炯明也是对妇女权利予以关注的少有议员之一。

在1909年咨议局常年会第11次会议上,陈炯明提出《振兴女子小学议草》。他认为,女学为教育之根本,然而广东由于风气未开,对于女学的创设未曾注意。因此,“第一期当以开通风气为入手;开通风气当以筹办初等女子小学为先着”。[2](P16-17)议员周廷励发言说,设女子小学,须先办师范。照省城女子师范学堂附设蒙学办法,由各府州县城倡办,然后各乡办女子小学时,始有女教师。[1](P18)

对于周廷励的异议,陈炯明则仍持原议,即主张先办小学,后办师范。他对此议详加解释。首先,因为风气未开,女学宜先从小学入手。小学年龄在12岁以下,教师“尚可以男子充之”,阻力很小。如果先办女子师范,则因风气未开,女子未必肯来就读,且女子师范的教师,“亦难得其人”。第二,他认为创办女子小学经费不多,较易办理。即使没有经费,也可使“每县一区责成地方官办理,亦自易易”。而办女子师范,则由于耗资巨大,不易筹措,难于办理。第三,陈炯明认为,“非谓师范不宜办”,不过是先办小学以开风气,待地方人民文化程度提高时,即可以办师范。[2](P17-18)

从陈炯明的上述议论可以看出,陈炯明认为,倡导女子权利应以教育为基础,只有通过教育才能转变社会传统观念,才能使社会上对于女子权利有一个真切的认识。在具体做法上,陈炯明又是一个现实主义者,认为开风气应从办女子小学入手,因为办小学无论从社会观念上,还是从现实的经费筹措上,都易于为社会所接受和易于办理。否则,兴女学从高起点的女子师范开始,由于社会观念未经转变,资金也难于筹措,很容易半途而废,使兴女学、倡女权的目标中途告辍。

1910年6月,在咨议局临时会议第七次会议中,提出了《纠举番禺县令违法非刑女子案》,陈炯明在此案中为女子权利大声疾呼。

案由是番禺县令杨某在查办许姓女子违法案时,采用了非法刑讯的手段。咨议局接受省自治会的陈请,按照咨议局章程第28条规定,对番禺县令予以纠举查办。议员在讨论中,一致认为,纠举权为议员的法定责任,“若认为故与行政官长为难,则失之远矣”。当时副议长丘逢甲提议,该案另案纠举,并请陈炯明担任起草。[1](P33-34)经过陈炯明及多数议员的力争,此案终告成功。经过此案,维护了女子的人身权利,同时,咨议局也争取到了弹劾行政官员的权利。



1911年11月,广东光复,陈炯明被推举为广东副都督,与都督胡汉民一起创建广东军政府,掌理粤政。

军政府在此时期政治建设中最具有划时代的创举,即是于1911年底创立临时省议会。陈炯明毕业于法政学堂,又是晚清咨议局议员,在学识和经验上,对政府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的分立与制衡,议会政治为民主政治的根源,都有着深切的认识。广东光复后,军政府即提出广东政治为三权分立的民治政府,并在治粤政纲中确定,在军政府时期立法机关暂“以临时省议会主之,限7日内成立”。由于陈炯明的知识背景和议员经历,众举陈炯明起草组织临时议会章程,“限期两日将稿交出”。(注一)[3]

1911年12月18日,广东省临时议会正式开会,到会者有总商会、七十二行、九善堂和其他各界团体选出的临时议员140人。(注二) 会议选出黄锡全为议长,卢信、谢己原为副议长。值得注意的是,广东临时议会议员选举采取比例代表制,规定各界代表的名额,除了以地区来划分外,更特别规定军团协会代表20人、华侨代表12人、学校师生代表6人、同盟会代表20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女性代表10人。而女性议员的创制,不但在中国是破天荒的事,且“为亚洲所创见”。[4](P48)王鸿鉴在其回忆中对当选女议员有详细介绍:

其中有女代议士十人:庄汉翘(早岁参加同盟会,任同盟会炸弹队女队长,勇敢过人,曾参加炸清将军凤山的工作)、伦耀华(东莞人,清举人,北京大学教授伦明之妹,文才敏捷,时称女才子)、易粤英(仪容标致,态度大方,被称为议会之花)、李佩兰(华侨妇女,代表华侨)、文翔凤(女子师范学堂毕业,代表女学界)、张沅、廖冰筠、邓惠芳、汪兆锵等,代表妇女各方面势力,称盛一时。[5](P428)

陈炯明在咨议局议员时期,就为女子权利大力鼓吹,可以说此次女子当选议员,参与政治,作为起草临时议会章程的陈炯明当有大力与焉。(注三) 在章程中,给予女子以参政议政的机会和权利,扩大了选举的范围,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更具有广泛的民主性。这个创举,不仅为亚洲所创见,即便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很少见的。

女子参与政治,在当时是非常突出的,10位女议员在议会中也非常活跃。由于几千年的重男轻女传统,妇女很少有参加政治活动的机会。辛亥革命后,才打破了男女授受不亲的旧俗,女子参与了政治活动,因此她们特别珍惜这个权利。但是,这在当时毕竟还是一个超前的创举,在议会中大有一些有传统功名的男性议员,对女性参与政治不能理解。因此,在开会时“常有同女议士取闹的,彼此争吵不休,反唇相稽,会场哄然,有如戏院”。[5](P428)

但是,1912年8月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国会组织法规定,凡年满25岁之男子,在选区之内居住2年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为候选人:一、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二、有500元以上不动产;三、小学毕业以上或同等学历。选民资格相同,但年满21岁即有投票权。[6]按此规定,其他资格不论,仅就女子参政权一项,同广东临时省议会章程相比,无疑是一个倒退。女子不但没有被选举权,且被剥夺了选举资格。

由于国会组织法未规定女子选举与被选举权,1912年9月18日,广东临时省议会开会讨论修正临时省议会简章。女议员李佩兰提出立争女子参政权请愿书,但在表决时仅有24人赞成此议,当日与会议员97人,因未超过半数,此议被否决。[7]女子参政权虽经临时省议会多数否决,但是众女议员不甘于女子参政权被剥夺,又闻知北京女子参政同盟会与万国女子参政同盟会联合集议女子参政。因此,广东女界积极响应,大力呼吁各界人士支持女子参政,并运动男议员在请愿书上签名。[8]除此之外,广东女界成立女界要求参政权事务所,拟定事务所简章,分电各省联合起来力争女子参政权利。[9]

从上述可以看出,民国初年由于仍然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女子参政权没有被社会上所认可。由此,更可以看出,由陈炯明起草的广东临时省议会章程中规定 10名女议员名额,在思想观念上的超前性。



1920年8月,陈炯明在福建漳州举行回粤誓师大会,讨伐盘踞在广东的桂系军阀。11月2日,陈炯明率粤军进入广州,孙中山以军政府名义委任陈炯明为广东省长兼粤军总司令,陈炯明重又掌理广东军民两政。

1920年11月6日,陈炯明发布《告粤父老兄弟书》,宣布自己的政见,强调恢复广东人民的自治权,实现“平民政治”,使广东为“广东人民共有之,广东人民共治之,广东人民共享之”,充分发挥广东的人力、物力,力图把广东建设成为“南方文化之中心”。[10]而欲使广东成为南方文化中心,即应该大力发展教育。陈炯明认为,只有“施以一种平民的精神教育,以促进国民自觉自决”,才能使国民得到根本的改造。[11]而提高女性权利,也应该先从教育入手。

1920年11月,陈炯明饬令广东高等师范学校实行男女同校。陈炯明认为,教育能够增进国民素质,而女子与男子同属国民,即应该实行同等教育,“不宜有畸轻畸重之分”。以前我国狃于男女轸域的故习,因此在教育上受其影响,宣传女子无才便是德。现在必须改变这个思想,刷新教育观念,高等师范为“教育之根本,文化之源泉”,必须实行男女同校,“以符男女平等之义”。[12]

但是,受女权运动激荡的广东女界,不以此为满足,她们不仅要求广东高师等少数几个学校男女同校,更要得到所有学校男女同校的权利。1921年2月27日,广东女界联合会发起了男女同校运动。她们要求男女同校应该是普遍的、永久的、绝对的权利,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不因以校长的更易即可发生不招女生的动议,而且无论是普通学校,还是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都应该实行男女同校。议决后,女界联合会派出黄璧魂等10人代表女界,到省长公署向省长陈炯明递交男女同校请愿书,并向陈炯明说明请愿的理由。陈炯明听后,深表同情,说这种运动是很有价值的运动,并请各位代表,设法开导一般的旧家庭,鼓励女子都来读书,使男女同校才能得到彻底的实行。代表问,假使社会上是反对的,省长将用什么方法对付?陈炯明回答,这是当然必行之事,无反对之可能。[13]在陈炯明的支持下,广东教育委员会通令各校男女生兼收,并得延聘女子为教职员。[14]

广东女界除联合要求全省一律男女同校外,广三铁路首先任用女子为票务员,参议院任用女书记,[15]各行各业也逐渐有妇女加入,使得当时广东妇女在社会上的就职情况,冠于全国,而广东政府的开明作风,也得到了舆论的肯定。但是,在争取女子参政权方面,虽然取得陈炯明的支持,可是由于大多数省议会议员的反对,妇女参政的要求没能得到完满实现。

前文已述,在民国初年,广东临时省议会就已经有女子议员的出现。1921年2月,广州市政厅成立,公布了广州市选举委员会组织章程,廖冰筠当选为广州市选举委员会委员,成为5名委员中的唯一女性委员。[16]广州女界莫不喜形于色,以为从此可望取得女子参政权。可是,在接下来的县长和县议会议员选举条例审议中,却使女界的这个愿望被打消。

1921年3月,省议会审议县议会议员和县长选举条例。在县议员选举条例原案中,赋予女子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县长选举条例中,赋予女子以选举权。不料在省议会审查时,竟然将原案赋予女子的参政权利一律删除。省议会对于女子参政权利的废除,遭到女界的一致抗议。

3月28日,省议会开会讨论县长、县议员选举条例修正案。女界听说省议会将在选举条例中规定非男子不能选举及被选举,即推举邓蕙芳等女界代表提出请愿书,并约集女同胞六七百人到会旁听。会议过程中,就女界请愿书是应先付请愿股审查,还是即可开议问题上,议员间发生争执,引起女界代表要闯进议坛进行陈述。有议员称旁听人不得进议场,引得旁听席哗声大作,于是全场大乱,互相激辩,以至于动武。复经议员多方劝解,女子请愿团退出议场。

29日,广州妇女各团体联合女界联合会等六七百人集会,讨论女子参政权问题。会上,男界代表张继、谢英伯、夏重民和女界代表庄汉翘发表演说,支持赞助女界应有选举权,必须奋斗力争,才能实现。会后,女界举行游行示威,先后到省议会、省长公署和军政府,一路上齐唱国歌,高呼女界万岁,声势浩大,显示了女界争取参政权的信心和决心。[17]

28日女界派出代表到省长陈炯明处请愿,29日女界游行也到省署,陈炯明均给予女界以支持,声明如果省议会剥夺女子参政权,他必交回议会复议。那么,陈炯明对于女子参政权,究竟是什么态度呢?在28日省议会会议时,省长代表吕复曾就起草县长选举案及县议员选举案理由,予以说明,代表了陈炯明的主张。陈炯明认为,两案均赋予女子以选举权,至于被选举权,只以县议员为限,县长则不令女子有被选举权。这并非歧视女子,以为女子不足为县长。实则是因为县长职责所在,而女子如因生产一事,前后有三数月之久不能任事,实于一县行政大有防碍。至于选举权及县议员之被选举权,则不可不与,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男女权利平等问题。并且就广东而言,第一,女子最能服苦任劳,勤于任事,且在革命中,广东女子也多有参与者,实为全国从事革命之冠;第二,女子受教育程度,在全国中也以广东为最著;第三,男女共同任事,收效甚速,有利无害,如专由男子办理,反觉偏枯。因此,应赋予女子以选举权及议员之被选举权。[18][19]

4月1日,省议会就女子参政案再次开会讨论。议员中赞成者和反对者各执己见,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用黑白珠表决,赞成修正案加入“之男子”三字者投白珠,不赞成者投黑珠。及至表决揭晓,黑白对比为32:50,于是,一场轰轰烈烈的女子参政案遂被否决。[15][20]女子参政案虽然被议会取消,但又被陈炯明驳回复议。[21]在4月18日《广东公报》上有省长命令:“且议会议员选举条例各款定式第三条,凡本县住民年满20岁以上者为选民。” [22]于此可以证明女子获得了选民资格。另据香港《华字日报》1921年10月20日报道,黄碧云当选为香山县议员。[1](P410)于此可知女子获得了县议员的被选举权。

到了次年的3、4月,更爆发了波澜壮阔的改造省议会选举法的风潮。由于省议员的选举办法里,劳工、妇女并没有投票权,于是广东的工界、女界联合组成中华劳工普选联合会,作为要求省议会普选的临时组织。这次行动得到广东各界的一致声援,陈炯明也表示了赞成的态度,(注四) 然而由于广东政局的日趋紧张,使得最后无疾而终。虽然广东的妇女参政权运动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目的,得到圆满的结果,但是通过持续不断的请愿、示威和游行,在舆论上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和声势。


结语


女权运动是近代中国争取民权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女权运动中,广东省开全国风气之先,为全国女权运动提供了参照,创造了声势。从上述可知,广东女权运动的蓬勃发展,是与陈炯明的大力倡导和支持分不开的。

在争取女性权利和地位方面,陈炯明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依持循序渐进的争取女权模式,即依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渐次展开,达到女性权利的获得。他认为,要想打破传统社会的男女轸域界限,必须首先从观念启蒙上着手,即教育权利是根本。随着人们教育程度的提高,社会风气自然会随之改变,然后才可进行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争取和实现。特别是在政治权利方面,在根深蒂固的传统社会中,女子从未有过在政治上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因此,女子要争得政治权利,非朝夕之功所能达到,必须经过观念的转变后,再经过不断的政治实践,才能使社会上认识到女子的参政议政能力。

即便在每种权利的争取方面,陈炯明也持渐进的主张。如在教育权利方面,陈炯明认为必须先 “从娃娃抓起”,即从最易于做的小学教育开始,然后再进行师范教育,最后达到教育上的彻底男女平等,实行男女同校。而在政治权利的争取方面亦然,先争得与男子同等的选民资格,然后再争取议员的被选举权。至于县长的被选举权,陈炯明认为由于女子在生理方面的原因,而暂时不予考虑,实际上这是陈炯明与当时强大的男权社会的一种妥协,是一种权宜之计。因为他知道,如果按照“一揽子”计划,把女子的参政权一并提出,必然会遭到社会上保守势力的强烈抵制,所有计划都会无功而返。因此,他构想出这样的一个折衷方案。即便是这样,折衷方案仍然受到议会中多数议员的反对,使女子参政案未获通过。在这种情况下,陈炯明不得不使用行政首脑的驳回复议权力,让立法机构重议。但是,这必然会造成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的对立。可是由于陈炯明对于女权运动的积极支持态度,仍然不惜采用如此强硬手段。由此亦可看出,在争取女性权利、支持女权运动上,陈炯明的一贯主张和态度。


注释


(注一)参与起草者还有胡汉民、朱执信、邹鲁等人。参见胡汉民.胡汉民自传[A].近代史资料[C],1981,(2),P48;邹鲁.回顾录[M].长沙:岳麓书社,2000,P36。

(注二)《美国外交部档案》1045号,1912年1月4日广州美领事报告,转引自陈定炎、高宗鲁.一宗现代史实的大翻案——陈炯明与孙中山、蒋介石的恩怨真相[M].香港:Berlind Investment Ltd,1997,P114。另据当时议员王鸿鉴回忆,临时议员共96人。参见王鸿鉴.清末民初的广东议会政治[A].政协广东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辛亥革命史料[C],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P428。

(注三)邹鲁也力倡女子参政,在其回忆录中忆述:“我参与省议会组织法起草,在讨论章则的时候,我力主里面的一条,规定女子为省议员的名额,其理由一是男女平等,二是女子在革命运动中也出力不少。”参见邹鲁.回顾录[M].长沙:岳麓书社,2000,P36。

(注四)参见《群报》1922年3月15-18日、21-23日、25日、31日,4月4日的相关报道。


参考文献


[1]陈定炎.陈竞存(炯明)先生年谱[M].台北:李敖出版社,1995.

[2]段云章,倪俊明编.陈炯明集[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

[3]粤都督召集临时大会详情[N].申报,1911-12-13.

[4]胡汉民.胡汉民自传[A].近代史资料[C],1981,(2).

[5]王鸿鉴.清末民初的广东议会政治[A].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辛亥革命史料[C],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

[6]中华民国国会组织[N].政府公报,1912-08-11.

[7]粤女士剧争参政权[N].大公报,1912-10-09.

[8]广东•粤女士坚争参政权[N].大公报,1912-10-26.

[9]广东•女界要求参政会议[N].大公报,1912-11-03.

[10]粤军陈总司令之宣言[N].民国日报,1920-11-12.

[11]漳州归客谈[N].申报, 1919-09-02.

[12]广东最近之民治观[N].申报,1920-11-23.

[13]广州妇女群众之男女同校运动[N].群报,1921-02-28.

[14]新闻•广东[N].民国日报,1921-03-08.

[15]否决女子参政案之舌战[N].群报,1921-04-02.

[16]广州市政之刷新观[N].申报,1921-02-26.

[17]广东女子参政之大运动[N].申报,1921-04-04.

[18]二十八日之省议会议事记[N].群报,1921-03-29.

[19]县长及县议员选举案起草理由[N].群报, 1921-03-31.

[20]广州通讯[N].申报,1921-04-07.

[21]女界联合会之议案[N].群报, 1921-04-25.

[22]女界联合会之战利品——选举权[N].群报,19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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