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从林樟旺案看政治体制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45 次 更新时间:2011-08-1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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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几天以前,我从电子邮件里收到一份材料,介绍浙江省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悍然关押林樟旺等人的情况。同近几年各地发生的某些执法人员盘剥百姓、鱼肉人民的诸多事例相比,最近发生的这个案件远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它典型地反映了我国当前的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某些人员凭借他们掌握的国家权力,肆意掠夺人民财富;二是不良的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危害。

林樟旺案的情况十分简单。龙泉市岩樟乡金沅村有一个叫做姚坑的自然村,全村共有26户,约100余村民。因为地处高山,交通不便,村民和外界的物品流通只能依靠肩挑手提,因而经济落后,生活贫困。他们多年来一直希望能修筑一条通向山外的道路,为此曾经集资十万余元,但因工程浩大,只修了一百多米就半途而废。后经多方联系,得到梅善良、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等人同意出资承建一条机耕路,并在2004年1月18日签定《关于修造黄塔至姚坑机耕路的合同》,合同甲方是姚塔村的二十多名村民代表,乙方由梅善良代表。合同约定,由乙方出资修造从遂昌县龙洋乡黄塔村垄下口至龙泉市岩樟乡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屋内田的机耕路,有关手续及补偿等事宜,一概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投资,则在机耕路完工后,通过对出村物资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收回。

这本来是一桩各方共赢的大好事。首先是村民的竹木山货可以便利地运出山外,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甚至有望脱贫致富:其次是商品流通可以给当地政府提供税收;三是投资者通过收取出村物资的费用,在收回投资后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

不料,就在机耕路修好可以基本通行的时候,2005年4月20日,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突然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罪名,扣押四名出资人。在羁押10天之后,又对林樟旺实行正式逮捕,对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寿等三人则采取取保候审,同时向他们的家属勒索六万元“预付款”。

对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来说,帮助落后的山村脱贫致富,是不可推诿的义务,特别是在中央政府一再强调“以人为本”、“发展农业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的时候,更是责无旁贷。如果说,当地政府为山民修路力有未及,因而尚可谅解的话,那么,在村民自谋发展,与投资者签定合同并动手开工之后,就应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现在他们不但不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反而对投资者进行敲诈勒索,这就暴露出当地政府的恶劣本质:既与民为敌,又破坏经济发展。这是因为,修路虽然有利于商品流通,能增加政府税收,但对执法者个人来说,却没有油水可捞;利用权力攫取私利,才是他们执政执法的动力所在。

近几年来,执政执法者直接掠夺人民财富的事例层出不穷,政治权力破坏经济发展的信息也时有所闻,这是当前政治腐败的新特点。彰明昭著者如陕北一千余家民有石油企业的“国有化”,北京的“嘉利来案”,数十亿好几亿的民有财富,转眼之间便换了主人,或被没收,或被转移。出现这种腐败新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政治体制的专制性,是政治权力不受制约、不受监督的必然结果。

自从邓小平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个著名讲话以来,已经有四分之一个世纪了,到目前为止,政治体制的专制性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更变本加厉,任何一个握有权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肆无忌惮地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利和物质财富。二十多年来腐败不断加剧的事实表明,政治权力具有恶性膨胀的本能,只有强大的监督机制,才能抑制这种本能的扩张,从而捍卫人民的利益,保证经济的发展。十三大以后的十多年来,虽然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曾多次写入文件,见于报告,但都没有在政治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上下功夫,隔靴搔痒,无济于事,结果是植根于专制特权的腐败越来越严重,人民利益遭剥夺和经济发展受影响的现象越来越频繁。这个教训表明,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加强监督和权力制衡着眼,才能起到肃清专制、消除特权的作用。浙江龙泉的林樟旺案,再一次地为我们敲起了警钟:各级政府必须确立权力制衡机制,强化监督的功能,特别是大力加强舆论监督,否则,构建和谐社会也好,和平崛起也好,都有流为空谈的危险。一个听任权力无限扩张、坐视腐败蔓延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

200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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