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 常安:民生法治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6 次 更新时间:2013-11-2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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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深化研究民生法治理论。当代中国的民生话语,无论是其理论蕴含还是其政治语境,与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及近代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主义,都有了本质的不同。和谐社会以民生为本,而法治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对于破解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民生难题,有理由也有可能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一方面,法治的实践性品格要求其必须回应转型期中国的民生难题;另外一方面,法治在破解民生难题方面也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民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但其实质,则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而权利,正是法治的要义所在。法治关注民生,构建民生法治,乃是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建设民生法治,是21世纪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依法治国;和谐社会;民生;民主;民生法治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学界对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法治”一词,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是否属于西学东渐的舶来品尚有争议[1],近代以来也时有仁人志士试图将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救亡图存的梦想;但毫无疑问,中国法治建设新纪元的真正开辟,则与新中国的成立是分不开的。虽然也有过文革时期“无法无天、砸烂公检法”的曲折道路,但中国人民还是选择了法治这项标志着政治文明高级阶段的治理之路,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事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项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而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正式予以确认,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正式载入根本大法,正是表明了中国人民这种选择法治之路的决心和抱负。从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在理论观念和制度改革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深化研究民生法治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实施十余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国的社会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摒弃人治、厉行法治,已成为国人的共识,但我们仍需要在更深层次上思考如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以来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起点之下、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思想、路线、方针,对我们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之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民生问题无疑是当下中国的热议论题,从政界、传媒界到学术界,都对此倾注了极大热情。“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被认为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面对新时期新问题做出的新的执政宣言。民生新闻,成为传媒界的中心议题。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学者,也纷纷就民生问题展开深入而热烈的探讨,期冀能为转型期中国的民生问题做出自己的智识贡献。

和法治不同,民生是一个地道的中国古典政治语汇,而且早在晚清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就提出了“民生主义”的政治主张。那么,我们时代的民生话语和中国古代以及民国时期的民生话语就内涵和外延而言是否一致?在当代中国特有的政治语境下,民生话语重新提出的背后又有何政治文化意蕴?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工作者,又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立场和态度去面对、理解、解释“民生”这个转型期中国社会的重要话语?

无疑,当代中国的民生话语,无论就其理论蕴含、政治语境,和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近代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主义,都有了本质的不同。和谐社会以民生为本,而法治对于破解转型期的民生难题,有理由也有可能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民生与民主、法治并不矛盾;相反,要想真正保障民生,必须通过民主、法治的渠道。一方面,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它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它也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民族的社会、政治诉求;也即是说,法治的实践性品格,要求法治对于转型期中国的民生难题做出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法治本身,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在破解民生难题方面,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无论是经济刺激、还是行政调控,如果缺乏法治的监督与制约,则很难实现解决民生问题的初衷、甚至有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所以,民生必须依靠法治的保障。民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但其实质,则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而权利,正是法治的要义所在,法治赋予了人民参政权、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广泛的基本权利,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给予“民之生计”以全方位的保障,即通过法治保障民生、构建民生法治。[2]

所以,民生法治与其说是一个概念范畴,毋宁说是一种研究立场。它所强调的是法治的实践性,即法治必须回应当代民生诉求;它所彰显的是法治在改善和解决当代中国民生难题中的意义和独特优势。

 

二、民生话语的理论谱系

就文章数量而言,学界在最近三年内对于民生问题的关注度可谓是突飞猛涨。例如,在中国期刊网上以“民生”一词作为篇名检索,从1980年到2005年,共计有1112篇,而基本上集中于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和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甚至还有民生银行等和政治法律文化关系并不密切的内容;而从2006年1月到2009年4月,篇名中出现“民生”一词的文章足有5570篇之多,几乎是前25年的五倍之多,且就内容而言也多关注的是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客观地讲,这的确与提出“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方针有关,但也足以说明民生问题在学界的被关注程度以及学界在关注民生话语时,事实上已经处于一种不同的政治文化语境之中。

但是,在学界惯常的分析策略和术语运用方面,“民生”一词基本上还是从民之生计方面进行理解,而且一般也多集中于生活资料保障等物质需求和就业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较少从政治语境的层面进行理解。实际上,民生一词本身的渊源流变,背后就蕴含着深刻的政治文化意蕴,它并非一个新兴语词,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中国古代词汇;而且早在晚清民国时期,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就提出了“民生主义”的政治纲领。那么,我们时代的民生话语和中国古代以及民国时期的民生话语就内涵和外延而言是否一致?在当代中国特有的政治语境下,此时我们对民生话语的重新提出,背后又有何政治文化意蕴?

同样的名并不具有同样的实,不同时代也自有不同时代的理论需求,本文试图在着力分析当代中国民生话语成为社会热议话题的特定背景和原因之前,首先从知识考古的角度出发,厘清民生一词在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中的渊源流变,从而力图理解不同时代先哲们的理论追求和知识贡献,也从另一个侧面对当代中国民生话语的勃兴有着更好的把握。

(一)民本与臣民:古代中国的民生话语

“民生”一词,古已有之。公认的说法是最早出现在《左传》,其中有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匾,是勤可以免饥寒也。”[3]从表面上看,似乎着重强调勤劳的个人美德,这也并不偶然,因为我国历史上属于典型的农耕文明,所以近代政治家同时也是理学大师的曾国藩有“民生以稼事为先、国计以丰年为瑞”的说法。但实际上,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皇权社会,农业的发展状况,本身就是重要的政治内容,所以才将“民生”与“国计”并置。中国古代政治典章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祭地”,本就源于农业生产,但被用来表示皇权合法性的“以德配天”。更进一步,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实际上是和“民本”话语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此时对于民生的理解,除了农业社会成员个人品德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皇权社会统治合法性的一种体现和强调。

重视民生、以民为本的思想,在我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可谓源远流长。早在殷周之际,周以边陲小邦的身份,取代了以神权统治代言人的殷商政权,说明统治基础的稳固不仅需要“顺乎天”还需要“应乎人”;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4]而在《国语?郑语》中,也有“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说法,此时的政治文化观,已和自命为上帝之子的殷商有了极大区别,需要“敬天”,但更要“保民”,这种“以德配天”的政治思想,是民生话语的萌芽。

民生话语体系的真正形成,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百家中,重视民之生计疾苦的不在少数,如《左传》、《论语》、《礼记》中均有孔子及其弟子关于请求当时国君轻摇薄赋,使民修养生息的话语,并将其上升到了君民关系的高度;主张兼爱非攻的墨家学派,主张无为的道家学派,秉持的实际上也是类似的主张。

中国古代民生思想的集大成者,当属儒家另外一位代表人物孟子。按照孟子的观点,民生与王道可谓息息相关,“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民之生计,与土地、政事一样为诸侯统治之要务;“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而生民之道,则在于“制民之产”与“取民有制”,即一方面要发展生产,保障民生,同时也要防止取民无度,财富严重不公。而且,孟子坚信,只有得到人民的支持,才有资格做天下的共主,在其看来,三代之兴亡,仅德与不德而已,天下之得失又系于民众之得失,“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所以汤武之得天下,便是得到为桀纣所失的民众的支持。[5]而其重视民生的经典话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千百年来更是被广为传颂。所以,此时的王道统治合法性论证方式,已经基本摆脱殷周时期的“天命观”,一种新的政治文化观—“民本”观开始形成,而民本的重要内容,即是民生。

孟子之后,汉代思想家贾谊的《大政》一篇,开宗明义即是“闻之以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海,吏以民为贵贱”;其名作《过秦论》,更是以秦百万雄师统一六国然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指出秦之所以能统一六国,除了自身的富国强兵,与各国百姓饱受战争之苦渴望早日安定也不无关系,而秦迅速衰败也是由于其残暴统治陷民于水火之中。秦汉之后两千多年,中国的历代统治者、思想家,很多也都认识到了民生疾苦与政权统治合法性的关联所在。所以,《尚书,大誓》中那句“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才具有了不同寻常的政治文化意蕴。

因此,民本主义和君主主义实际上并不是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根本对立的两种思想体系。相反,它们在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一起构成了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基本脉络。在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中,“民本主义者”即使再强调民生,也没有把国家的统治权给予人民,而仍把这种主权归之于君王,这是传统的“民本主义者”之所以同时也是“君主主义者”的关键所在。君王是国家的最高立法者,“君子者,道法之总要也。”[6]君王不仅是国家的立法者,而且是最高的权力执行者,“天子之位也,是为治统。”[7]唯君王才能拥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这种君王的主权任何他人不能分享,否则天下就会大乱。[8]

可见,民生疾苦固然成为衡量古代皇权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即所谓“民唯邦本”;但是,邦之主权,仍然属于君主,民生也罢,民本也罢,其中之民,自然只能是“臣民”而非“公民”;“民生”之“生”,基本上也局限于满足物质需要的程度,政治统治的权力分配,是不允许分享和染指的。历代的统治者、思想家,即使把“民”之地位抬的再高,实际上仍然是建立在一种皇权统治的前提基础上的。所以,关于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我们固然应该意识到其中的“民本”成分,但是也应当意识到其是以“臣民”—君主的政治系统构造作为基本前提的,唯有如此,才能充分把握古代民生话语背后的政治文化意蕴。

(二)民生主义:救亡启蒙时代的社会改造之梦

用李鸿章的话说,近代中国经历了“三千余年一大变局”。[9]船坚炮利的殖民者,给予古老的中华帝国以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保国、保种、保教,成为近代中国政治世界的主题词;洋务派、维新派、革命派纷纷提出自己的救国方略。所以,晚清民国时期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话语,也无可回避的建立在救亡图存、开启民智的社会大背景之下。虽然按他的说法,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计”,一定程度上确实吸收了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重视民生的文化成分,但其内涵、外延、逻辑起点、政治意图,都和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有了本质的不同。

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实际上经历了清末和民国两个不同时期的变迁。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提出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但对“民生主义”的内涵并没有做具体说明,只是论述了中国实行民生主义之必需和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之可行[10];到1906年末的东京《民报》创刊周年纪念词中,孙中山先生对民生主义作了具体说明,即以平均地权、发展工商实业为主体内容,分为核定地价、涨价归公、与民共享等步骤。[11]可以说,上述观点,已经和植根于传统民本—臣民政治文化基础上的中国古代民生话语有了本质的区别,有学者认为其“平均地权”的观念实际上更多的是受美国19世纪末期的社会活动家和经济学家亨利?乔治的影响。在孙中山看来,革命成功以后,民族、民权问题已初步解决,剩下的问题就是民生问题,即实现国富民强,按照他的思路,初生的共和国必须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才能保证长治久安,所以,“今日中华民国成立,兄弟解临时总统之职。解职不是不理事,解职以后,尚有比政治紧要的事待着手…民族、民权两主义具达到,唯有民生主义尚未着手”,[12]欲实行民生主义:孙中山认为,主要是解决土地问题,“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13]再是自由发展工商实业,使国家臻于民富国强。同时为防止资本家垄断的弊病,采用国家社会主义政策将大企业如铁道、电气、自来水等事业归国家所有。[14]

每一时代有每一时代的理论需求和社会使命。孙中山先生提出民生主义,其政治意图并不在提供“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式的皇权统治合法性,而是旨在通过平均地权、发展工商实业、大型企业国有化的经济方略,实现救亡图存、富国强民的民族复兴大业。所以,其民生主义的内容固然是以经济政策为主,但又何尝不是一种政治纲领。中国作为一个农业社会,土地问题自然属于非常重要的政治命题,至今占据了中国人口四分之三的仍然为农业人口,“三农”问题,仍然是每一届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政治使命。所以,理解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必须与其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社会大背景,以及救亡图存、民富国强的政治主题联系起来。

学界对于孙中山民生主义的研究,一般多集中于其平均地权、发展工商实业、大型企业国有化的经济思想。一方面,富民强国本身即是近代中国很多有识之士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另一方面,以平均地权为主的民生主义,在民国时期革命成果被袁世凯篡夺之后流于破产之后,孙中山先生本人也不断在学理和实践上继续对其进行完善。到了上世纪20年代,由于对当时军阀混战、国民党内部四分五裂局势的失望,孙中山决定重新改组国民党,并对其政治纲领三民主义做了重新解释。在1924年8月3日对于民生主义的演讲中,孙中山提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15]“我们现在要解除社会问题中的纷乱,便要改正这种错误。再不可说物质问题是历史中的中心,要把历史上的政治和社会经济种种中心都归之于民生问题,以民生为社会历史的中心。先把中心的民生问题研究清楚了,然后对于社会问题才有解决的办法。”[16]可以说,此时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具有了更为明晰的社会改造政治意图,同时也将民生问题上升到了治理国家之中心问题的高度。[17]

1923年,民生主义被写入国民党党纲:“民生主义:防止劳资阶级之不平,求社会经济之调节,以全民之资力,开发全民之富源”,作为国民政府时期制宪合法性来源的《建国大纲》,也开宗明义,“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18]。而国民政府时期的各种宪法性文件,也均将其作为重要的制宪指导原则并载入具体的宪法文本,例如,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四章专门规定“国计民生”,强调“为发展国民生计、国家对于人民生产之事业,应予以奖励及保护”,1936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中,辟有《国民经济》一章、《教育》一章,规定“中华民国之经济制度,应以民生主义为基础,以谋国民生计之均足”;而在国民政府时期通过的唯一一部正式宪法,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中,设有《国民经济》、《社会安全》、《教育文化》等包含民生内容的专章,其中《国民经济》一章中第一四二条规定,“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19]

无论是早期的平均地权、改革旧有经济制度,还是晚期的节制资本、防止劳资阶级不平,实际上都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考虑,而是具有改造中国社会的政治意图,这从其内容能被写进当时统治者的最高活动纲领(国民党党纲)和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根本政治准则(宪法)即可见一斑。虽然民国时候由于内忧外患,很多时候宪法形同虚设,但也足以说明民生主义经济思想内容背后的政治文化意蕴,可惜学界对此并未引起足够的注意。

(三)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民生话语

建立一种和谐有序的生活世界,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民的政治理想,更是从1840年以来饱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落后挨打之苦的先辈们渴求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望。1949年10月1日的开国大典,见证了中华民族结束落后挨打局面、中国人民翻身做主人的历史场景; 1978年12月18-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正在逐步使我国成为举世瞩目的经济大国。这些伟大成就的取得,离不开中国共产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主导力量的坚强领导,也体现了党在社会和谐方面的不懈努力和认识深化。

而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正式标志着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中华民族的新的政治追求宣示。实现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之伟大构想的提出,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国共产党对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所取得的成绩、不足的一种全面分析和总结。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更是再次指出: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所以,“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20]关注民生,也因此成为新时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定下的基本方略和表明执政党依法执政的新的执政宣言。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下构建和谐社会,改革成果共享的重要方略。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看待中国现实中的民生问题必须尊重历史事实,它是中国发展进程中必须妥善应对的挑战,同时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改革开放近30年来的持续发展,不可能有先富起来的群体,贫富差距也不会扩大;没有农民工的自由择业,不可能有农民工与城市人的直接利益冲突;没有温饱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产生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追求;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当然不可能突显民生问题的重要性”。[21]所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或者社会问题,它包含着深刻的政治意蕴。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的结果下,也必然触发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问题,例如经济发展会造成贫富差距过大、改革成本承担不均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影响到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

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中,首先即是以人为本,即“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则是对于以人为本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落实实施;关注民生的内涵,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更要求塑造一种满足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理想政治体制,不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还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显然,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发展观”经典理论的再次强调,也是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语境下民生话语被赋予的新的政治文化意蕴。

古代皇权世界的统治者和思想家虽然也重视民生问题,其民生话语也具有一定的“民本”成分;但它是以“臣民一君主”的政治系统构造作为基本前提。而现在我们是人民共和国,我们的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民生的实现,离不开党的领导,离不开政府的负责任,但更重要的是由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所以,才必须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所以,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下的民生话语,已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于温饱水平的物质需求,而是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全面实现,是人民政治主体性地位得以充分彰显的崭新时代。

 

三、法治对转型期民生难题的回应

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它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它也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民族的社会、政治诉求。而如前所述,转型期中国的民生话语,体现着我国在经济建设取得伟大成绩之后要求社会全面发展、和谐有序的更高追求,体现着中华民族渴望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复兴的美好理想,同时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内容。而作为一种特定社会历史实践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对当代中国要求破解民生难题这一特定社会、政治诉求予以回应;也即是说,法治的实践品格本身,即要求法治对于当代中国的民生难题的破解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法治的实践品格

回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背景以及十余年来中国人民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所取得的光辉成就,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治的这种实践品格。 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颁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在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历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等重大命题进行庄重宣示的同时,也深刻揭示出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之特质所在,“中国人民正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13亿中国人民共同参与的、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中华民族,正在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努力开创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境界。”[22]

在这里,法治除了具有公平、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方面的诉求,以及服从规则治理的若干程序训诫之外,还被赋予了显明的实践品格。之所以强调法治的实践品格,一方面,是因为再崇高的价值标杆,也终究需要付诸于实践;再周详的规则,最后还要通过实践来进行。法治,是在特定时空维度之下进行的,是由特定历史场域中的主体来领导和参与的。因此,我们尽管可以对法治进行纯语义学意义上的勾勒和回顾,但这很可能遮蔽现实世界中的法治命题之复杂性和多样性。[23]而且,尤为重要的是,当代中国的法治大业,只能由中国人来解决,我们可以吸收古今中外的先进政治文明成果,但我们不可能从中找到解决当代中国法治命题的标准答案,因为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另一方面,由于法治是一种社会实践,所以它必然和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息息相关,是特定时空背景下对于特定主体之特定制度需求的一种现实法律回应,即所谓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即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法治,具有明显的时空维度。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法治的含义应该通过对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来理解。[24]而历史则意味着特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当代中国,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具体体现。所以,尽管建设现代化的法治需要吸收古今中外一切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尽管近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开端可追溯到清末变法以来的中国社会治理转型,但归根到底,其回应的仍然是当代中国的社会、政治命题,其时空维度也和西方古代、近代和现代诸国的法治传统以及近代中国的法治移植模式有着本质的不同。

就时间性而言,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还是近代以来的法治救国主义,都未将“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方略。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和治国纲领的政治契约形式,对此作出了庄严承诺。在古代中国,民属于“以法治之”的对象和客体,而在当代中国,人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翁,其地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近代中国,梁启超曾视“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之唯一主义”[25],当时的中国处于外有强敌环伺、内部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而在当代中国,中国人民正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正在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努力开创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境界。强调法治的时间性,即在于只有在了解特定时代的时代特征,以及这种特定的时代特征所决定的相关主体的制度需求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恰当的制度回应。

就空间性而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回答的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法治命题,也不是对西方某国法治传统的简单总结或者移植借鉴,而是回答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一现实命题。因此,即使在全球化的大潮之中,固然必须融入国际统一普遍的人权公约、民商事法律习惯准则,也注重吸收西方国际的先进法治成果、包括先进制度的移植引进;但最重要的,还是需要了解和认识这片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了解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的法律制度需求。所以,无论是法治实践、还是法学研究,都需要注意到这种不同时空语境下的不同制度需求。从这个角度讲,理解国情、把握现实,并不仅仅是一句空泛的口号,如中国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又占有相当大比重的现实,便使得“中国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当是乡民的权利,中国最重要的人权,当是农人的人权”;所以,“研究中国公民的权利发展,若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就该特别关注乡民的权利,这个关注点既有别于西方人权的关注点,也有别于当前国际人权的关注点。”[26]所以,我们必须仅仅扣住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时空维度,理解国情、立足现实,在借鉴世界先进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我们从事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也是由“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行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所决定的。而将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做出的根本政治决断,它规定了中国人民的具体政治生存形式,并且为其他的所有规范,包括宪法法规在内,设立了根本的先决条件。[27]所以,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构建,同时,也是中华民族实现民族复兴的现代化建设大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人民所进行的这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然会导致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全方位变迁。这种变迁,不是单一的而是整体性的,不是某个具体领域而是全面性的,面对社会生活的整体性的、全面的转型。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不再是社会上层少数人的制度试验,而是影响到无数普通民众的一项宏伟事业。如苏力所言,“法治话语的流行,反映的是对秩序的渴求,而新的秩序的形成,是整个民族的事业,必须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反复博弈而发生的合作(广义的)中发生。”[28]所以,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制度本身的逻辑和内容,更需要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基础,即不是将法治看做一种抽象的学理推演或者单纯的制度移植,而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制度实践。法治,也不仅仅被视为特定法律职业群体或者少数法学家的事业,更是整个民族的事业。

因此,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不但具有历史的内在脉络,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这个时代中国人民对于制度的现实需求,同时,它也和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根本任务是分不开的。法治不是一种抽象的理论构建,也不是真空环境下的物理试验。我们必须认识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复杂样态,同时也更应从这种复杂样态中探求未来法治发展的可能和契机。

(二)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回应民生诉求

正因为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历史实践,所以它必须对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主体的社会、政治诉求做出回应。转型期中国的民生话语,不但和古代中国、近代中国的民生话语有着本质的不同,更表明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下中国人民对个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和谐有序、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渴望,它寄托着一个曾走过五千年文明历史、走出近代救亡图存大潮、已解决13亿人的温饱问题,并开始追求成为一个更具国际影响力的政治国家和文明共同体的美好愿望。而作为置身于这一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之下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当代中国的民生话语这一特定的社会、政治需求做出自己的回应。

如果说改革开放最初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那么,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领域所取得的伟大成绩已经可以使我们可以自豪的宣称:我们已经成为一个经济强国。但是,一个大国的崛起,并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崛起,而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在内的一个民族的全面复兴。同时,一个长期积弱的经济落后国家快速崛起为一个举世瞩目的经济强国,也对整个民族的政治成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韦伯的说法,此时,作为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政治主导力量,必须要有足够的政治远见和政治意志去塑造一种新的政治机制,以适应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动[29],也就是说,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用一种新的政治追求,来塑造整个民族的政治认同和政治意志,唯如此,我们才可以真正做到由经济大国到政治大国的跨越,我们的民族,也才可以真正实现全面复兴。如前所述,经济体制变革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分化、进而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必然会对整个民族政治意志的凝聚和政治向心力提出新的挑战,而新时期对于民生问题的强调,除了关涉改革成果共享、公民个体全面发展,更是在新的政治形势下实现中华民族全方位复兴的文明大计的抱负和追求。[30]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之基本话语,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之基本使命。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下的民生话语,与晚清民国时期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基于救亡图存、开启民智的社会大背景提出的民生话语也有本质不同。当下中国民生话语的重新提出,体现着党和政府解决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深层次矛盾的决心和意志,体现着我国在经济建设取得伟大成绩之后要求社会全面发展、和谐有序的更高追求,体现着中华民族渴望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复兴的美好理想。

而作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面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下中国人对个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和谐有序、民族的伟大复兴的这种民生话语诉求,又岂能置身事外。须知,法治本身,就是特定时空背景下的一种社会历史实践。法治的这种实践品格使得法治必须被放在特定的时空维度下去理解,就时间性而言,每一时代有每一时代之中心任务,每一时代有每一时代之核心话语,与建国初期或改革开放伊始相比,我们所面对的问题、提出的目标自是截然不同;我们正处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关键阶段,中国正在快速崛起也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的结果下,也必然触发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而导致的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问题,才能真正做到改革成果人人共享,进而最大限度的消灭社会不和谐因素。就法治建设而言,我们只有在了解我们所处时代的具体时代特征,以及这种具体时代特征所决定的相关主体的制度需求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恰当的制度回应,而民生,正是转型期中国人的一种特定制度需求。

就法治的空间性而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回答的不是某个抽象的法治命题,也不是对西方某国法治传统的简单借鉴,而是必须回应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一现实命题。就当代中国的具体现实而言,一方面,经济发展会造成贫富差距过大、改革成本承担不均等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影响到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另一方面,经济体制变革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分化、进而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也必然对整个民族政治意志的凝聚和政治向心力提出新的挑战,这实际上也是党中央提出“着力解决和改善民生”的蕴含所在。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民生难题的解决,本身也关涉社会和谐、秩序稳定、改革成果共享、社会矛盾消融等重大政治、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法治建设回应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社会命题的应有含义。

另外,法治本身,并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以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为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本身即具有明显的实践意味,它回应的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人民权利的保障、市场经济的深入、国家秩序的稳定等现实命题;同时,它本身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抽象地就法治谈法治,也不能孤立地就法治谈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只有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之中,才能得到更深层次的理解。[31]所以,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和当代中国民生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无法对当代中国民生问题的改善和解决等现实命题熟视无睹。通过民主、法治改善和解决当代中国的民生问题,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应当承担的光荣使命。

所以,由于法治本身所固有的实践品格,或许我们不应该仅仅关注西方的法治学理,还应该关注那些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法律现象,毕竟,一方面,中国人的法治命题,最后还要靠中国人的智慧和努力去解决,另一方面,中国人也有能力对世界范围内的法治制度建构做出自己的经验贡献。正出于社会转型期关键阶段的当代中国所面临的民生等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我们在具体的法治建设中去充分理解当代中国的具体特质,需要我们拿出自己的制度创造能力和理论想象力。

 

四、构建民生法治体系

民生的内涵要得以充分实现,人民的权益要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就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们时代的民生话语,并不是一种满足于温饱水平的物质需求,而是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全面实现,而法治无疑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坚实保障。必须通过宪法和以宪法为指导准则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己任,解决民生难题。所以,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2]

毋庸讳言,转型期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杂糅,构成了当代中国民生问题的复杂特质,也使得民生问题成为一个多维度的难题。郑功成教授认为,影响后改革时代民生问题的因素是多元的,也是非常复杂的,但是历史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弱化,经济因素影响的重要性也在下降,而现实因素中的政治因素、社会因素、文化因素、全球化因素的影响却在持续上升。[33]

所以,解决民生问题,需要多种社会调控机制的通力合作,如经济方式、行政方式,但如果仅仅依靠其他调控机制,而缺乏法治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则很难实现解决民生的初衷,甚至有可能成为腐败工程的温床,这在现实中已有不少事例可循。温家宝总理2007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民生话题贯穿始终,并特别强调“解决民生问题,第一要有制度的保障”。而最坚实的制度保障,则莫过于法治的保障。民生问题的最终解决,显然需要法律功能的很好发挥,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证其适宜的解决与安排。而且,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有理由、也有可能为解决当代中国的民生难题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法治对于权利的重视、对于规则稳定性、透明性的强调,对于司法权威的尊崇,对于政府权力的制约和政府义务的要求,均使得法治可以为解决当代中国的民生难题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民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但实质上首先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按照美国学者洪朝晖的观点,经济贫困一定程度上是社会权利贫困的折射和表现,经济贫困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是各种经济要素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社会权利的贫困,当然还包括与社会权利相关的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贫困。所以,治理与消除经济贫困的治本之道,是强化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障社会权利的公正。洪氏所言,可谓至理。的确,我们一般认为,解决民生问题,主要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问题,基本上限于经济领域,但实际上,经济方面的贫困,又何尝不是权利配置和权利实现方面的贫困使然。洪氏将权利贫困界定为“特定群体无法享受社会和法律所公认的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工作、住房、教育、分配、医疗、财产、晋升、迁徙、名誉、娱乐、被赡养、以及平等的性别权利,而且由于他们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被削弱和侵犯而导致相对或绝对的经济贫困”[34],而教育、就业、分配、社会保障,恰恰是民生问题的四大基础领域,这正可说明,民生问题就实质而言,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民生问题的凸显,恰是权利配置、权利实现机制、权利保障机制等方面的不足使然。

而权利,正是法治的要义所在。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基本权利最权威的宣示;另一方面,在通过公众参与等法律措施充分了解公民权利需求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优化权利配置,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之时,通过司法得到及时的救济。可以说,权利的彰显过程,就是法治的运行过程,这也是为什么说法学是权利之学的原因所在。所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其要旨即是公民权利的充分彰显,而公民权利的彰显,无疑需要法治的切实保障。所以,破解民生难题,离不开法治的深入,即通过法治保障民生、构建民生法治。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宣告,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确认,对“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承诺,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政视野下对民生的最权威保护。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更是直面转型期中国土地征收、征用中产生的民生问题。可以说,这一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为具体法治实践中的民生法治构建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中共十七大报告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为题,着重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其中,“学有所教”对应教育权、“劳有所得”对应劳动权和报酬权,“老有所养”对应社会保障权,“病有所医”对应健康权和医疗权,“住有所居”对应适度住房权,可以说涉及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多项重要内容。[35]而民生问题中的热点话题,如农民工问题、就业歧视问题,也可以在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这项公民权利的首要权利面前获得保障。列宁曾经对宪法下过一个十分精辟的定义,“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那些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36]在列宁看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一个根本任务,就是要明确规定人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句名言有两层含义:第一,宪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确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第二,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这种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37]显然,必须通过宪法确定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而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给予民生以坚实的保障。

民生法治,要求立法反映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的利益,充分体现“民之生计”。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立法法》第五条也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只有人民的意志、利益通过法律文件的方式确定下来,才是对民之生计最坚实、最庄重的保障。所以,必须坚持民主立法,通过听证、公众参与等法定程序确保人民在立法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并在立法体系中将民生问题、人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当前,在具体立法方面,必须继续加强民主立法、民生立法,加大社会领域等关系到民生问题破解关键症结的领域的立法力度。同时,在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在提出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民生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物权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先后出台,使得2007年被称为中国民生立法的关键之年。[38]2008年3月8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这更是表明了立法机关在继续完善民主立法、经济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民生立法的决心。2009年3月9日,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专门以“着力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为题,强调“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是常委会工作的又一重点”。在立法方面,2009年将提请审议通过的新的法律有《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提请审议修改的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同时,对诸如《住房保障法》这样的社会保障立法,也拟研究起草,并在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同时,在各地地方立法规划中,民生立法也占据了相当的比重。同时,就立法方式而言、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与科学立法等立法模式的强调,也充分体现了关注民生、体察民意、尊重民权的立法思路,通过对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之主体性的彰显,确保立法的民生意旨。

民生法治,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民生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和持续,以实现惠及民生的初衷。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而不得高于人民的利益之上。当前,在行政执法方面,需要进一步强调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现实法律世界中的各项执法工作,都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广大执法部门,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从一系列具体法治实践出发,全面满足人民群众的民生需求,并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手段,确保执法为民宗旨的实现。从宏观角度,各级政府应当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履行政府职责、实现政府绩效的核心评价标准。如果说古代统治者的民生举措是为了维护统治的需要进而对臣民的恩赐的话,那么,现代法治国家中政府的民生举措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成为衡量评价、政府能力的一项核心指标。而如何确保政府对这一义务的履行,正是通过法治方略中关于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的强调来实现。

民生法治,要求司法给予公民权利以及时、有效的救济,从而维护权利、实现民生。如果公民的权利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则再美妙的权利设置也将流于形式、当然更谈不上对“民之生计”的落实和保障。“无救济则无权利”,“一次司法不公的危害,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这些经典的西方法学谚语,无不说明司法救济在权利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司法既是权利系统的最后防线,同时也是民众对权利法律体系信赖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尺。当前,尤其需要继续发扬司法为民的光荣传统,深化司法改革,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系统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民生的规章制度,如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发出的《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也特别提出:“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所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民生权利,在公民民生权利遭到侵害时及时有效的救济至关重要。近来,重庆法院系统以建设“平安重庆”为契机,全面启动“民生法庭”创建活动,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不能一味高坐审判台保持“神秘感”,不能光用专业术语或打官腔,既要准确应用法律判定是非,更要善于说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用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用法律规定和民风习俗处理好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39]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将“始终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做到的“五个始终”之一,即要“始终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曹建明认为,“如何把履行检察职能和关注民生问题更好地结合起来,是做好检察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性,始终把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重大职责来看待、来抓紧。要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坚决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活动,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也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从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受理的每一项诉求入手来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体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40]只有努力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群众感知司法公正的“民生窗口”,建设成为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情感纽带”,用司法惠民的“阳光”让群众打官司公正、便宜、方便,才能确立民众对司法系统和国家的真正信赖,才能确立法律自身在民众心目中的权威地位。由此通过司法这一法律实施的最后渠道,给予公民权利以最强有力的维护,进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民生。

当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还必须置于一个安定、和平的秩序之中。2008年12月18日,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总结改革开放以来30年创造性实践中经过艰辛探索积累的宝贵经验,其中之一就是必须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实现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由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他说:“30年来,我们既高度重视通过提高效率来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又高度重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实现社会公平来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走共同富裕道路,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在转型中国的特定语境之下,通过法治的秩序建构实现社会转型,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事实。同时,通过法治的具体制度安排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从而消解、排除转型期众多影响社会发展、危及社会和谐的民生难题的核心症结,也为通过经济、行政等其他方式通力协作、破解民生难题,提供了一个安定外部秩序上的可能。

 

五、简短的结论

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正是摆在当代中国人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的结果下,也必然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影响到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对中国社会30年的发展和转型,无疑可以从多学科的角度来剖析。”[41]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立场和态度去面对、理解、解释“民生”这个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重要话语?在新的历史时期,法治作为一种根本治国方略,对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个当代中国人的现实社会、政治需求,又能在哪些方面给予足够的制度回应?

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历史实践,具有明显的时空维度。所以,当代中国的法治大业,必须在借鉴古今中外先进法治成果的同时,立足于当代中国的现实实际,回应当代中国人民的特定社会、政治需求。同时,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不能抽象地就法治谈法治,也不能孤立地就法治谈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内涵,只有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整体布局之中,才能得到更深层次的理解。所以,构建民生法治理论,也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民生法治论与民主法治论是相互协调一致的。民生与民主并不矛盾,相反,要想真正保障民生,必须通过民主的渠道。正如著名政治学者俞可平所说:“不能认为重视民主就势必忽视民生,或相反,强调民生就势必轻视民主。民主与民生并不相互排斥,民主促进民生,民生需要民主。对于单个的公民来说,经济权益与政治权益都是其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改善民生也好,发展民主也好,归根结底,是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国。民主和民生是中华振兴和共和国腾飞的两翼,不可偏废。以发展民生,去替代民主,是一种错误的思维。”[42]同时,新时代中国的民生大计,也不仅仅局限于物质文化需求,而是包含了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社会需求。它不再是救亡图存时代的富民强国话语,也不再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解决温饱问题的思路,而是一种对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的追求。所以,获得民主的参政权利,形成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有尊严的现代政治文明生活,也是当下民生话语的要义所在。

通过法治保障民生,既非依赖于“君主臣本”政治文化结构下君主的恩赐,亦非救亡图存格局下民生话语的流于形式,而是体现了不同时代背景下特殊的政治文化意蕴,也是处于安定团结格局之下的当代中国法学学者无可回避的理论责任。法治关注民生,构建民生法治,成为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安,单位系西北政法大学。

【注释】

[1]很多学者认为“法治”是近代西学东渐的伴生物,是西方的舶来品,中国古代并无“法治”这个固有名词,更没有“法治”的概念。近代以来人们提出“中国传统法治”、“法家的法治主义”等说法乃是借用西方的“法治”概念来指称或概括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但程燎原教授通过对中国古代相关汉语典籍的考证认为,在古代的汉语文献中,不仅已有“法治”这个名词,而且也有相当清晰的“法治”概念。详见程燎原:《古代汉语典籍中的“法治”语词考略》,载《学海》2009年第1期,第110页。

[2]参见付子堂、邓伟云:《民生法治论纲》,载李林、王家福主编:《依法治国十年回顾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左传?宣公十二年》。

[4]《尚书?泰誓》。

[5]范正宇:《民本主义:在孟子和其身后》,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

[6]《荀子?致士》。

[7]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九。

[8]俞可平:《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述要》,载《人文杂志》1989年第2期。

[9]“虽然,李鸿章之识,固有远过于寻常人者矣。尝观其同治十一年五月覆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云:臣窃惟欧洲诸国,百十年来,由印度而南洋,由南洋而中国,闯入边界腹地,凡前史所未载,亘古所未通,无不款关而求互市。我皇上如天之度,概与立约通商,以牢笼之,合地球东西南朔九万里之遥,胥聚于中国,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西人专恃其枪炮轮船之精利,故能横行于中土;中国向用之器械,不敌彼等,是以受制于西人。居今日而曰攘夷,曰驱逐出境,固虚妄之论,即欲保和局守疆土。亦非无具而能保守之也。”参见梁启超:《李鸿章传》,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版。

[10]《民报》第一号,孙文:“发刊词”,参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88-289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11]参见沈渭槟:《平均地权本义的由来和演变》,载《安徽史学》2007年第2期。

[12]《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9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13]前引[12]。

[14]夏良才:《孙中山与亨利?乔治》,载《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6期。

[15]《三民主义》,岳麓书社,第167页。

[16]前引[15],第188页。

[17]对于孙中山先生民生主义是否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学界看法不一,可参见沈渭滨:《民生主义的历史回顾—孙中山民生主义再研究》,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4期;李国环:《试论孙中山先生民生主义中的社会主义因素》,载《社会主义研究》2007年第2期;高鲲:《评孙中山关于民生主义与社会主义关系的论述》,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18]《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一册),第14 -15页。转引自夏新华、胡旭晟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59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建国大纲》在国民政府制宪活动中,处于形式上的最高地位,虽然各方势力对于制宪活动争讼不断,但均声称“依据建国大纲、总理遗教”。

[19]虽然法学界对于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研究颇丰,但对于民生思想的宪政实践则关注并不多。实际上,孙中山先生的民生思想除了对国民党政府制宪活动的重要影响,对当时学者们的宪政思想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在民国时期,以民生主义为题的宪法学著述颇多,张知本拟定的宪草更是直接把宪法分为基本原则、民族、民生、民权四大部分;即使是有“超越东西方”、“人中之龙”美称的吴经熊,其所拟宪草中也分民族、民权、民生等篇,在民生一篇中包括“国民生计”与“国民教育”两章。

[20]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1]郑功成:《构建和谐社会要以民生为本》,载《前线》2007年第5期。

[2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2008年2月28日),外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23]即便是语词,其本身渊源流变,又何尝不具有深刻的历史实践蕴含。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曾云:“语言是人类最古老的纪念碑”,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都充分注意到了语言与历史、语言与文化的联系。语词更替、语义流变,本身就是一部特殊意义的文化史。

[24]Harold J. Berman, Toward an 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 Politics, Morality, History, 76California Law Review, 1989, pp. 779-787,转引自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则、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25]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饮冰室合集》(二),文集(十五),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3页。法治能否救国?这一我们今天看来明显具有功利色彩的一种所谓法治工具主义的说法,但在当初,却又似乎是先哲们身处内外交困之复杂政局的一种救国情怀和现实自我定位。处于和平年代的我们,似乎更应以一种同情的理解的态度来看待前辈们在乱世之中为求美好蓝图之如履薄冰的复杂形态。

[26]夏勇:《乡民公法权利的形成:原理与现实》,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页。虽然夏勇先生的这一论断是建立在其十余年之前的乡村调查基础上的,但可以说,即使在今天,此语仍是切中了当代中国权利研究的要害,在转型期社会利益重新分配的格局下,农民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社会转型成本承担者,农民之公民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不但关乎九亿中国公民的民生疾苦,还可能影响到农村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7]德国公法学者施密特曾有“宪法”和“宪法律”的划分,他认为“宪法”是关于政治统一体的类型和形式的总体判断,是凭借制宪权行为产生出来的,是一种根本性的政治决断,如魏玛宪法中关于“德国人民为自己制定了本宪法”、“国权出自人民”、“德意志民国为共和政体”,诸如此类的条款决不是法律,因而也决不是宪法律,但是正因为如此,他们就不是什么无关紧要或者微不足道的条款,这些条款比法律和法规更重要,属于根本的政治决断。详见[德]施密特:《宪法学说》,刘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8]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15页。

[29]详见韦伯1895年在德国弗莱堡大学所作的题为“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的国民经济学教授就职演讲。[德]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5-108页;也可见甘阳《走向政治民族》中对韦伯该演讲的评述,参见甘阳《走向政治民族》,载《读书》2003年第4期。

[30]以被称为“民生之本”的教育为例。教育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的不公平,表明教育改革的成果没有得到有效分享,甚至教育改革的成本被不适当转嫁,同时,教育的不公平也使得整个社会阶层进一步分化、贫富差距进一步被拉大。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才一再强调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并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至于教育对于个人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更是无需多言。而且,教育的兴衰,更是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衰,所以,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被视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的首要步骤,即“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见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31]如果我们回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背景,或许就会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属性,以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更为明晰的理解。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上的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方略做出了具体阐释:“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1999年3月9日,田纪云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也强调指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3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33]郑功成:《科学发展观与共享和谐:民生视角下的和谐社会》,人民出版社,第35页。

[34][美]洪朝晖:《论中国城市社会权利的贫困》,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117-118页。

[35]吴兢:《人权专家:未来30年中国人权保障将更广泛》,载《人民日报》2008年12月3日。

[36]《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50页。

[37]参见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155页。

[38]《2007:民生立法、健步前行》,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3月10日。

[39]参见杨鹏杰:《民生法庭应成为情感纽带》,载《法制日报》,2009年4月20日,第3版;王正文:《司法惠民不能止于‘田坎法官’》,载《法制日报》,2009年4月22日,第3版。

[40]曹建明:《检察工作必须做到“五个始终,,》,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9期。在2009年的多次会议和考察活动中,曹建明检察长也屡屡强调将履行检察职能和改善民生问题结合的重要意义。

[41]郑杭生:《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发展理论和社会转型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42]俞可平:《关于民主亟待厘清的六个关系》,载《半月谈》(内部版)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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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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