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艳茹:网络犯罪的打击困境与对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4 次 更新时间:2013-10-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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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艳茹  

 

核心提示: 由于涉网犯罪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瞬时性等特点,而且此类犯罪始终处于案件高发、受害人的规模和涉及金额都十分巨大的状态,给打击和防范带来极大挑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网民数稳居世界第一,网络普及率达到44.1%。上网已成为公众工作和睡眠以外占时最长的活动,网络虚拟空间业已成为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社会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作案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空间。

目前我国涉网犯罪形势严峻,《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显示, 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中国有超过2.57亿人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平均每天有近70万名中国网民遭受不同程度的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网络违法犯罪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890亿元,但2012年破获的涉网犯罪仅11.8万起。

涉网犯罪案件可以理解为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刑法》规定的危害计算机信息安全犯罪案件;二是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进而实施的盗窃、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案件;三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组织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四是其他主要犯罪行为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案件。

 

涉网犯罪的主要特点

虚拟性、隐蔽性和瞬时性。网络上数字化的信息可被复制,而且不留痕迹,没有质量上的消减,不易被发觉,这决定了涉网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作案人在接受网络信息过程中不需要任何登记,可以通过反复匿名登录的办法,直奔犯罪目标,匿名和化名的大量存在,决定了犯罪的虚拟性;作案人在设计好入侵计算机程序后,可以轻触键盘,犯罪行为即可瞬间在任一计算机上付诸实施,表现为瞬时性的特点。

团伙化、低龄化和超时空性。涉网犯罪案件,尤其是高发的涉网诈骗、网络淫秽色情、赌博、贩毒等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为团伙或集团作案。从2012年破获的网络犯罪看,犯罪主体低龄化的趋势越发明显。

犯罪手法升级更新迅速。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以及网民防范意识的提高,涉网犯罪新手法不断涌现。如精心策划网络传销,通过“资本运作”、“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和“网络销售”等名称进行包装,对不知情的网民进行欺骗。一些犯罪嫌疑人还根据网络的热点设计新的手段实施犯罪,如2012年11月,杭州市公安局和淘宝网联合宣布破获淘宝网首例“恶意差评师”案。犯罪嫌疑人以给差评为借口向淘宝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其中嫌疑人杨某短时间内作案40多起。网络钓鱼也出现了“潜伏战”、“游击战”两种新的“钓鱼手段”,并且不断根据网络热点选择钓鱼对象。如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热播时,一些作案人假借节目组的名义制作钓鱼网站骗取用户信息;小米手机热销后,仅2012年5月、6月两个月,中国反钓鱼联盟就处理了56个仿冒小米手机的钓鱼网站。

危害重、涉及面广。涉网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所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犯罪的危害性可能就越大,且危害性远非传统犯罪所比。例如网络病毒 “I LOVE YOU”就令全球损失了上百亿美元。随着社会对网络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网络犯罪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犯罪问题,还可能危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

 

涉网案件主要犯罪类型

一是涉网诈骗类犯罪。2012年北京地区受理的涉网诈骗类案件,占全部涉网案件受案的93.9%,立案数占全部立案的96.9%,破案数占全部破案的83.1%,三个数据比例均居涉网犯罪之首。高发的涉网诈骗手段主要有:网购诈骗、QQ好友诈骗、中奖诈骗、“钓鱼”网站诈骗、招工诈骗、交友诈骗等。

二是涉网盗窃类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事主有形或无形的财物、货币据为己有。目前较为普遍的涉网盗窃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诱使事主点击链接将键盘记录程序植入事主电脑获取信息,利用“黑客”手段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信息以秘密窃取事主财物等多种作案手段。

三是涉网“黑客”类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四是涉网敲诈勒索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利用事主的相关信息,借机对事主进行敲诈勒索钱物的行为。目前较为普遍的是利用“黑客”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隐私等为要挟。

五是涉网淫秽类犯罪。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利用互联网组织其他淫秽色情活动等。目前较为普遍的是开设淫秽色情网站;利用互联网组织、介绍卖淫;建立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等犯罪手段。

六是涉网赌博类犯罪。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博网站招揽参赌人员加入,网站大多采用会员制,由于网站服务器多在境外,参与赌博人员采用信用卡投注或电话下注、电子转账等方式进行资金转移,给此类案件侦查取证带来较大难度。此外,目前部分网络游戏中正在衍生出一些变相的赌博游戏,涉及网络游戏服务、虚拟货币、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个环节,需要引起公众的关注。

七是新型涉网类犯罪。是指近几年来新出现的涉网犯罪类型,较为普遍的是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利用互联网寻衅滋事;利用互联网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等行为。

 

打击涉网犯罪案件面临的困境

案件受理难。涉网犯罪案件通常存在单案涉案金额小、办案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以及受到人力、物力、财力、执法质量考核等因素制约,办案机关通常会以单个案件涉案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或以案件管辖范围不确定等理由不予受理,导致即使被害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案件也未能进入侦查程序,从而使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错失最佳侦查取证时机。

何地立案难以明确。由于互联网具有超时空的特性,网络犯罪行为主体、行为发生地与现实社会的物理空间之间的关系具有多重性,其管辖权的认定上存在难度。在当前我国犯罪侦查工作“条块分割”的体制下,何地立案常常找不到具体明确的依据。

案件侦办周期长且成本高、效益低。从侦查办案实践看,以涉网侵财类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我国的广西、福建、湖南、湖北、海南等地,有的作案人甚至集中在国外或境外,客观上为侦查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造成了空间上的难度,在侦查、抓捕及押解等环节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涉网犯罪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强、单个案件涉案金额相对较少、证据容易灭失、无法实现规模性打击等原因,案件侦查的直接结果是,虽然动用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往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量并不多,追缴赃款赃物数量及金额相对较少,甚至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对有些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另外,从绩效考评的角度看,侦破涉网犯罪案件的“收获”与其他案件相比往往较少,办案单位通常会更积极地去办理“命案”、一般性的侵财案件等传统案件。

证据获取难、保持难、效力认定难。在涉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警惕性较高,为逃避打击,经常采用变换虚拟身份、变换诈骗网站域名、变换取款账号等手段躲避侦查,涉案线索经常性中断,导致取证困难。以“钓鱼”网站诈骗类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经常性地、不间断地用变换域名、变换服务器等方式躲避侦查。再加上,网络违法犯罪发生在以网络软、硬件为物理和技术基础的虚拟空间,导致难以追查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和实际处所。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痕迹或多或少表现为电子信息的形式,犯罪证据容易销毁,证据的提取需要较高的信息和网络技术支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在实践中也很容易引发争议。

案件处理复杂。法律依据尚不完善,缺少明确界定。近年来,我国虽出台了一系列与互联网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但在实践办案过程中,诸如涉网犯罪中的案件管辖、损失认定、虚拟物品作价、案件定性等问题,由于解释内容不够详尽,以致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起诉、审理、认定存在一定差异,不能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要求。

 

我国涉网犯罪案件侦防体系的构建

一要加强立法,加大对涉网犯罪案件的打击。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支撑。良好的立法是打击涉网犯罪的基础,因此,要加快网络立法速度,对涉网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纳入立法议程。在立法中既要考虑与现实法律的协调一致,又要考虑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对罪名确定、量刑标准等进行调整,从而规范网上行为。一是加重对涉网犯罪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定刑,增加犯罪的风险和成本。二是提高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标准,以引渡国外犯罪分子,打击跨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三是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由于大多数网络犯罪分子都是图财,且多是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有必要针对犯罪主体的特点和动机对其科以罚金刑和资格刑。四是增加法人的犯罪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法人实施涉网犯罪的情况日益突出,但在惩治上却无法可依。五是明确刑事管辖原则。可采纳属人原则、有限保护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推动加入国际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签署,以最终建立普遍管辖原则。

强化沟通协调,建立一体化打击协作机制。一是建立多警联动机制,形成打击涉网犯罪整体合力。刑侦部门要与人口、治安、技侦、网监、预审、法制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便于刑侦部门搜集、掌握高危人群有关信息,了解犯罪规律,发挥各部门共同打击此类犯罪的整体优势。二是以情报导侦为基础,建立多元化打击模式。情报部门要密切关注涉网案件的发案动向,紧紧围绕发案情况、作案手段、IP地址及银行卡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涉网案件的统计、分析、研判工作,为侦查部门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增强对涉网犯罪的动态控制能力。三是加强与金融、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从源头上控制银行账户、涉案手机的开通和使用。四是申请加入《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加强打击涉网犯罪国际交流合作。2001年11月23日,欧洲理事会在布达佩斯签署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至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签署,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具有深远意义。我国应积极申请加入该公约,以加强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

提高网络侦查人员素质,完善人才支撑。网络警察是我国最年轻的警种之一,组建才几年,最长的也就十几年,且一般只限于地级市以上。这一现状与当前面临的维护网络秩序的严峻形势相比,暴露出人手不够,经验不足,既懂技术、又懂法律和侦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

加强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尽快形成合力。要加大对涉网犯罪的打击处理力度,公检法三家必须密切配合,在坚持执法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交流,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打击实效。

二要加强对涉网犯罪案件的防范。

严格运营监管,强化门户网站安全信息提示。互联网企业要坚持网络与安全保卫同步建设的原则,建立科学的防护体系。互联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运营监管,防范网络犯罪。要建立规范的网络技术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对网络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引导网站建立行业制度。强化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各大门户网站要在醒目位置予以信息提示,提醒网民加强防范,防止成为涉网犯罪的被侵害对象。

普及防范宣传,促进犯罪预防常态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网络犯罪的识别、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电信、邮政等渠道发送相关预警提示信息。提醒公众注意:网络社交,经济往来需谨慎,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终止交易,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者为北京警察学院院长)

本文为北京市哲学社科项目《互联网侦防现实困境和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3FXB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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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论坛10月下(总第42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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