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炳啸:反宪政岂容绑架歪曲马克思思想?(上篇)

——答汪亭友系列之四兼谈马克思主义的宪政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77 次 更新时间:2013-10-10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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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炳啸 (进入专栏)  


马克思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 这里所说的“国家形式”,就是指“立宪共和国”。马克思又指出:“立宪共和国的外表即共和制的国家形式” “如果说有什么是无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可见,社会主义共和国只能是“立宪共和国”。

奉献整个国庆假日完成此文,谨献给我所热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热爱共和国,即爱宪政。

——作者题记

近来,以沉重忧虑的心情好心提醒我保持缄默的亲友多起来了。有位德高望重的前辈也劝我遇到“运动”的风头要趴下,也有人说,水很深,不必去淌这潭浑水。但我想,水再深,也深不过历史长河,深不过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作为25年来始终研修马克思主义并探索社会主义新路的学人,面对反宪派恣意诽谤绑架马克思、歪曲肢解抹黑马克思主义的造谣说谎行径,更应当“站直了,别趴下”,用心守护好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重燃新活力的思想火种。更何况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展开,中央号召大家“讲真话、道实情”,自然不会允许“让群众闭嘴”的事情发生。常言道:“疾风识劲草,烈火炼真金。”我所讲的真话不一定都是真理,也可能有谬误。那么我的“自我暴露”正好给自己提供了一个在师友们的帮助下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中国是世界上马克思主义学者最多的国家,中国的执政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而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博士曾在马克思主义专业系统研修过,他近几年反复强调首先要“原原本本地阅读马克思主义原著”,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同时也要做到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不回避和掩饰问题,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要坚持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诚恳接受诤言挚语。所以,我决定继续讲真话,继续把答辩反宪派的文章写完,从而把自己不尽成熟的理解与学习研究中的困惑和盘托出,请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通灵鬼话”吓不了人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汪亭友副教授在其《马克思主义同宪政究竟是什么关系——评华炳啸拙劣“宪政秀”》(7月30日首发于“红色文化网”,至今仍转载在“求是理论网”与“环球网”等网站)一文中坚持认为:“马克思主义不仅不会主张宪政主义,而且向来还反对宪政主义、宪政制度。”这一观点汪亭友在2010年发表的《“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提法不成立》一文中就曾专门阐述过(见《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1月15日),也始终是反宪派维护其“极度苍白贫困的理论论据”的至上权威性的一把“上帝之剑”,似乎这把被宣称马克思灵魂附体的“上帝之剑”足以横扫一切,使实践的需要、人民的期待、学界的诤言与政治家的抉择都得听从举剑者的“通灵鬼话”。但利用马克思19世纪在流亡法国英国时期所说的话来给21世纪中国的改革实践划框框,却明显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邓小平指“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马克思指出:“……我不主张我们树起任何教条主义的旗帜,而是相反。我们应当设法帮助教条主义者认清他们自己的原理。”[1]马克思甚至曾经不无调侃地宣称“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2]。列宁更是明确指出:“只有不可救药的书呆子,才会单靠引证马克思关于另一历史时代的某一论述,来解决当前发生的独特而复杂的问题。”[3]“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说过,我们的学说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我想我们应当首先和特别注意这一点。”[4]“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决不在于背诵词句的多少,不在于必须永远遵守‘正统的’公式”[5];“现在一切都在于实践,现在已经到了这样一个历史关头:理论在变为实践,理论由实践赋予活力,由实践来修正,由实践来检验”[6];“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7];“马克思主义要求,任何郑重的政策必须以经得起严格的客观检验的事实作为根据。”[8]

可见,即便假定汪亭友能够证明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在19世纪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反对过一切形式的“宪政”且包括反对社会主义宪政,那么他也难以论证21世纪的中国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就可以否定“立宪共和国”、不要宪政建设。事实上,中国现在“已经到了这样一个历史关头”,需要执政党以创新的理论和改革的实践“来解决当前发生的独特而复杂的问题”——改革实践迫切要求宪政理论的社会主义化、中国化和体系化,迫切要求具有先进性的执政党以巨大的理论勇气与政治智慧把“宪政”也即“依宪执政”作为历史新时期最根本的先进执政理念,因为今天的中国共产党已经不可回避地在面对着这样一种客观的事实:宪政是中国百余年来政治现代化的转型历史中不可遏制的主流社会诉求,是当今世界关于政权合法性的绝对主流的普遍立场(至今尚未见到现实中有哪一个国家政府曾公开否定批判过“宪政”,当代国家基本上都属于“立宪共和国”或“立宪君主国”,都把宪政作为其政权合法性的根基),更是当代中国社会主流对于国家制度建设与执政党现代化转型的新期待、新要求(当前国内公开全盘否定宪政的实名学者屈指可数,而在公开讲话中正式表态要全盘否定宪政的政治家目前还没有一位,足见主张“全盘否定宪政“的反宪派所代表的仅仅是极少数人的一种极端片面观点)。

但是,作为一个始终重视研修马克思学说的宪政研究者,我之所以毫不客气地批驳反宪派是“伪马克思主义者”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者”,并恰如其分地指斥他们不是无知就是无耻,绝非仅仅是对他们造谣诽谤恫吓虚张声势等挑衅伎俩做出的一种情绪反应,而是在细细研读反宪派的谬论之后所得出的实事求是的理性判断。马克思恩格斯果真曾经反对过一切形式的宪政吗?我想这个问题首先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否认同马克思主义或者是否赞同宪政,不管你站在左中右的哪一种意识形态光谱上,只要抱着实事求是、严谨客观的学术态度,就一定能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确切答案,同时也不难发现反宪派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原意的大量肢解与歪曲。

只要是稍微有一点点马克思主义常识的现代人,都不难察觉“反宪政秀”的反动性与荒谬性。也正因此,尽管反宪派掩耳盗铃式的“反宪政秀”已经持续表演并鼓噪动员了足足四个多月之久,但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始终没有一个严肃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肯站出来为他们的谬论背书、站台。这算得上是2013年里让我略感欣慰的一件事情了,因为中国人数众多、观点多样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在这个历史关头总算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他们对荒唐的“反宪政秀”要么视若无物,要么回击,没有背弃基本的学理事实与学者良知做出任何违心的附和。至于宪法学界,更是针锋相对。在2013年9月1日,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达成高度共识,一致认为:“最近一段时期社会上出现的将宪政与社会主义、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的观点,已经造成了严重观念混乱,对正常的宪法教学和研究造成了干扰和妨碍。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作为从事宪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为澄清基本概念并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有必要深入研究有关宪政的理论和观点,以推动宪法的实施和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如果否定宪政,就等于是要否定宪法的实施,否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这将损害宪法的权威,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核心利益。”“将宪政作为宪法学的基本学术范畴是中国的学术传统,相关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学者都在使用这一概念,而在宪法学的专业话语中,宪政概念更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提性。”“对于宪政概念,应该继续坚持学界业已形成的共识。”而“学术概念的使用是学者的学术自由”,“对宪政理想的追求,在中国社会各界已经取得了基本共识,也是30年中国法治发展取得的重要成果,值得珍惜。”[9]学界展现出的前所未有的坚定信念与气节,使反宪派“指鹿为马”“皇帝的新装”等一系列闹剧越来越孤立落寞和尴尬可笑。

所谓的“通灵鬼话”不仅吓不了人,而且也骗不了人。在以确凿的证据彻底戳穿“通灵鬼话”的赤裸裸谎言并揭露其“伪马克思主义”本质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从整体上对马克思主义有一个实事求是的历史性的准确把握。

马克思主义是人类自由解放的学说

习近平曾要求全党重温邓小平的一句名言:“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是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邓小平还明确指出,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习近平则把实事求是作为党的“根本思想方法”,并系统全面地指出:“实事求是,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的、辩证的认识论,是我们党始终坚持的根本思想方法。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内在要求。只有解放思想,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思想认识从各种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才能使我们正确地把握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客观实际,才能使我们的思想认识符合客观实际,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实事求是的必然要求和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前进,客观实际发生了变化,我们的思想认识必须相应地跟着变、跟着前进,这也就是实事求是。因此,坚持实事求是,一定要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有机统一起来,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中坚持真理、纠正错误,做到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10]可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是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的一把钥匙。运用这把钥匙,我们就能进入到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王国,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永不动摇的根本立场即全世界人民自由解放的立场,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永不过时的社会理想就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推动“资本决定国家”的资产阶级立宪共和国向“社会决定国家”的社会立宪共和国乃至最终向“国家消亡”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自然演进。也正因此,国内外的严肃的马克思学的研究者都承认,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全人类自由解放的学说。

我曾在1995年《现实社会主义的误区、困境与抉择》和1996年《关于十五年后中国新改革的思想提纲》两本小册子中,都把“实事求是、自由解放”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髓。今天看来,更准确地说,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者的根本思想方法,自由解放是马克思主义者的根本历史任务与现实使命。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使人类自由解放事业得以建立在符合历史规律的科学基础上,使空想的“人道的社会主义”获得了现实的“科学的社会主义”的历史根基,并在19世纪的历史背景下(当时的财团垄断资本主义正呈现出资本日益集中、社会各阶层日益被抛进无产阶级阵营的历史发展趋势),找到了“无产阶级”这一实现人类自由解放事业的主体力量,同时创建了没有任何自身的特殊利益而“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也即人类自由解放事业的根本利益的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运动的领导和推动力量。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重要的不是解释世界,而是改造世界,不是从社会伦理领域去寻求改造世界的道德依据与空想蓝图,而是从科学规律与主体实践的现实运动中去获得改造世界的不竭动力。

19世纪马克思主义者所生活的资本主义世界正处于一个革命与战争的动荡时代,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矛盾突出,工人妇女黑人没有自由结社权利、民主普选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宪法权利既不充分也得不到全面实施,无产阶级革命此起彼伏,反宪政的垄断资产阶级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对外推行殖民扩张,血腥残酷的阶级剥削、专制压迫、殖民统治激起了全世界无产阶级对于资本主义统治秩序的共同反抗。一战、二战人类所付出的惨痛代价与沉痛教训,俄国革命与中国革命的胜利,都迫使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得不走上了全面改良的道路,而在其内部,民主社会主义等左翼力量则利用普选权等宪法权利通过激烈的议会斗争与民权运动发动了“和平演变”,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终于使资本主义社会和平演变为部分社会主义化了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资本主义制度下,马克思恩格斯终生所争取的基于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的普选权以及劳动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都获得了较好实现,实行股份所有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资本的社会化,而国家采取节制资本、调控贫富差距的国家干预政策(如反垄断政策与税收政策等),导致社会结构不再是两极分化,而呈现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球形态(中间阶级日益壮大)。当然,资本主义改良也存在其自身难以逾越的限度,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民主的危机与治理困境依然存在。对这些现象,我在拙著《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中都有论据扎实的揭示,并主张当代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理应汲取人类制度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尤其是要超越自由主义制度文明的内在矛盾,探索和开创社会主义制度新文明。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强调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不是要教条地恪守马克思的具体论断与观点(譬如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马克思关于计划经济与消灭私有制等政治经济学思想已经有了新的认识,着力推进社会主义),而是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方法论为认识武器,以实事求是作为根本思想方法,结合中国国情、时代特点与人民新期待新要求,努力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立宪派VS共和派与宪政派VS民主派

马克思恩格斯曾长期认为资本主义改良是不可能实现的梦呓,因为垄断资产阶级等既得利益者不可能对人民的改革要求作出重大利益妥协,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成为强大的反普遍民主派,甚至以宪政为武器来阻挠和防范来自普遍平等的民主权利的潜在颠覆性(美国宪政的顶层设计就具有多面性,一方面有防范、规限人民民主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有力规限了的国家及其官僚权力,为民主机制的强健生成奠定了制度空间),因为他们认为人人一票的普选权将会鼓励穷人以合法的方式剥夺和瓜分富人的财富,侵犯私人财产权,——这在阶级矛盾凸显的18世纪末到19世纪对资产阶级而言的确构成了一种本能的恐惧。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在资产阶级立宪共和国出现了宪政派与民主派之争(如美国立国之初的宪政主义者麦迪逊派与民主主义者杰弗逊派之争,在《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一书中有专门介绍[11]),而美国式宪政是美国宪政派与民主派、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大州与小州斗争与妥协的产物,其宪政派具有一定的保守主义倾向,主张在尽可能保守基于自由优先的自由主义政治传统与既定的有利于资产阶级发展的利益格局的前提下对民主派的激进诉求做出妥协,逐步形成为一种“三权分立”的宪政民主制度。在君主专制国,则出现了立宪派与共和派之争,立宪派同样具有一定的保守主义倾向,主张在尽可能保守政治传统(保留皇权)与新旧共治的利益格局的前提下对共和派的激进诉求做出妥协,从而形成了二元制限权君主制(议会掌握立法权,君主掌握行政治权,并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与议会制虚君共和制(君主只行使象征性国家元首权力,国家权力为议会实际掌握,成为事实上的共和政体),而立宪派显然具有改良主义保皇派的性质。事实上,立宪派或宪政派在19世纪的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具有特定的涵义。在这一历史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批评君主国里的立宪派而支持共和派,批评资产阶级立宪共和国里的宪政派而支持民主派,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但是,我们和中国当代的反宪派争论的关键问题是,君主国里的共和派和立宪共和国里的民主派,难道都是反宪政的吗?马克思恩格斯批评立宪派或宪政派,肯定共和派或民主派,是否能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宪政?众所周知,在100多年前的清末民初,中国也曾出现过主张改良的立宪派与主张革命的共和派之争,那么能否由此断定孙中山、宋教仁等人就反对宪政、属于反宪派?反宪派理论旗手汪亭友引用了那么多马克思恩格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批评立宪派或宪政派的言论,丝毫不能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反对一切形式的宪政(道理就如同批评资产阶级民主不等于反对一切形式的民主一样),而只能说明马克思恩格斯支持民主共和的立宪制度,支持民主共和派的宪政主义。毋庸置疑的是,作为反对麦迪逊宪政派的民主派杰弗逊,与反对立宪派的共和派孙中山、宋教仁等人,都是主张人民立宪的坚定的民主共和主义的宪政主义者,实际上他们是比他们所反对的保守主义的“反民主的宪政派”或“保皇权的立宪派”更为进步或激进的民主共和宪政派。

我们今天所说的“宪政”的一般概念是指以宪法规范(尤其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配置及其运行机制)为依据规限国家权力,而在宪政运动史上,对于公民的宪法权利的扩大、促进及其实现是推动宪政建设的一种最为根本的动力。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把推动公民宪法权利的扩大、促进及其实现并合理规限国家(官僚机构)权力的进步力量称为宪政派,把反对和阻挠公民宪法权利的扩大、促进及其实现并主张强化国家统治权力的保守力量称为反宪派(也即反宪政派)。中世纪以及近代早期的宪政派多是以限制王权为目标,但随着议会选举的开始,宪政就已经开始融汇了民主的内涵。从限选制的民主(即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民主”,拒绝实行大众的普选制,能够有资格选进议会的多是资产阶级精英)到普选制的民主(在马克思看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真实彻底的普选制的民主就是社会足以控制国家的人民民主,就是“社会共和国”的民主,也即“社会主义民主”;但普选制只是“和平演变”资本主义、争取社会主义前景的阶梯,并非有了普选制就意味着有了“社会主义”),其民主实现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以宪法规范为根本依据,是宪政规制下的民主,也即宪政民主。宪政派与民主派、自由派、共和派在当代基本上已经融为一体,相对而言,宪政派不仅主张发展民主、自由与社会福利,也主张合理规制民主、自由与社会福利,但关注的重点始终在于如何规制国家(官僚机构)权力,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发展(这一点和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目标是一致的);而民主派更关注民主价值在深度与广度上的实现,重视选举民主的改进与公民政治权力的实现;自由派更关注个人自由的价值与“消极自由”权利的保障;共和派则更关注“积极自由”的培育,关注“多元共治”格局下的共同体价值的传承与发展问题,同时也更关注基于选举民主(多数决式民主)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寻求基于协商妥协一致的共生共赢式民主)的开创。在当代政制中,民主与共和的价值因素乃至自由主义(追求基于自由优先的资本竞争的“商业共和国”)或社会主义(追求基于平等优先的社会公正的“社会共和国”)的意识形态因素都只能被整合进宪政的框架而获得体现,所以,特别在当代发达国家,民主派、共和派、自由主义派、社会主义派都实际成为了民主主义宪政派、共和主义宪政派、自由主义宪政派、社会主义宪政派,它们依托共同的宪政平台相互激荡、竞争、融合,求同存异,只能寻求最大公约数,扩大思想共识。至于宪政派与反宪派的分水岭,则在于是否主张“限权”,也即是否主张规限国家(官僚机构)权力、促进公民权利。用这一尺度来衡量,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时代所谓的立宪派、宪政派、共和派、民主派一般都属于宪政派,但其进步程度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有所不同,譬如,中华民国创建共和之后,立宪派张勋复辟,就是一场反共和民主宪政的丑剧。

然而,汪亭友故意遮蔽了共和派相较于“君主立宪派”、倡导平等价值(支持普选)的民主派相较于主张自由优先的“宪政派”属于更为进步或激进的民主共和宪政派的基本事实,以马克思恩格斯批评过君主立宪派和自由主义宪政派(这些“宪政派”当时大多反对普选权、害怕人民民主)为由,企图给人们编造一个“马克思恩格斯反对一切形式的宪政”的假象。且看他自己是怎么说的吧——

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宪政也是有其特定涵义的。1848年7月6日,马克思在《法庭对“新莱茵报”的审讯》一文中说道:“至于谈到宪政的传统,我们介绍大家看一看路易-菲力浦时代的‘立宪主义者报’、‘世纪报’和‘新闻报’是怎样评论既是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又是议员的阿贝尔、普路古尔姆等先生的议会活动的。请你们读一读比利时的力主宪政的报纸——‘观察家’、‘政治家’、‘解放’,看看它们早在去年就怎样评论身兼议员和总检察官的巴魏先生的议会活动的。”[12]

1848年7月24日,恩格斯在《关于雅科比提案的辩论(续完)》一文中谈到君主立宪派的议员鲍姆施塔克耍两面派,他表面赞同共和政体,实则希望德国建立君主立宪的宪政制度。恩格斯揭露了鲍姆施塔克的这个阴谋,他说:“鲍姆施塔克先生开始用孟德斯鸠的古老的、破旧不堪的、布满裂痕的号角大吹共和国的美德,使得毗邻的评论家惊喜若狂而随声附和,使整个欧洲感到惊奇的是,他卓越地证明‘共和国的美德也恰好导致……宪政’!但是,鲍姆施塔克先生马上就改变了音调,说明没有共和国的美德也会导致宪政。在这次二重唱中,两个声调经过一系列极伤心的不谐和之后,终于在宪政这样一个调和的和弦上融合起来了”[13]。

1869年12月4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还嘲讽一位希望回到君主立宪时代的法国国王的奴仆,他说:“我今天未能弄到高尚的路易—拿破仑的训词,倒是得到了忠实的普雷沃—帕拉多耳的甜蜜期望,他想象他又回到了路易—菲力浦时期,并且从今天起一个宪政千年王国降临了。真不可救药!”[14]

类似的论述还有很多。很明显,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宪政是特指君主立宪制度。

在汪亭友的引文中,也即在特定的语境中,“很明显,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宪政是特指君主立宪制度”(汪亭友语),既然如此,那么他们在这里对于“宪政”的批判显然不是对“一切形式的宪政”进行批判,而是对有所特指的君主立宪制度的批判。一旦脱离开特定的语境,主观认定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宪政都是“特指君主立宪制度”,那就贻笑大方了。汪亭友自然无法否认马克思恩格斯还经常论及“资产阶级立宪共和国”的问题,这时候宪政显然不是“特指君主立宪制度”,而是特指“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政制度”了,同理,在此语境下对于“宪政”的批判,显然不是对“一切形式的宪政”进行批判,而是对特定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政制度”的批判,而且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所批判的一定具体是指19世纪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政制度”。

反宪派“无理强说理”的逻辑漏洞

我们再来看看汪亭友对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政制度”又是怎么个说法:

马克思恩格斯又是怎样对待宪政、宪政主义或宪政制度的呢?对此,他们的态度和立场是非常明确的。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自己创立的唯物史观的一般原理,认为宪政派的观念落后于共和派,因为前者要保留封建特权,而后者要彻底消灭封建特权,以发展资本主义。在他们看来,当资产阶级还没有和君主专制政体彻底决裂的时候,自由主义的君主立宪政体是资产阶级在初期的统治的适当形式;而当成长、壮大后的资本主义要求彻底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以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时候,宪政就成为资本主义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适合资本主义发展的直接的彻底的形式就是民主共和国。当然,这种共和国也由于无产阶级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而面临严重的危险,因而这种共和国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要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国取而代之。这是恩格斯1884年3月24日在致爱·伯恩施坦的信里所说的主要意思。所以,如果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看成是宪政的话,这是宪政的彻底形式,但也是它的最后的形式。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不仅不会主张宪政主义,而且向来还反对宪政主义、宪政制度。比如法国马克思主义者盖得和拉法格1893年6月在《告法国劳动者》声明中,针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旗帜鲜明地提出:“法国工人党就是和海峡彼岸年青的而且已经相当强大的工人政党,一同反对英国寡头政治的、资本主义的宪政。”[15]

宪政起初是指君主立宪制,只是后来才和共和制挂上钩的。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共和国体都是宪政。

那么,这种共和制的宪政,马克思恩格斯是否赞同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这种共和制的宪政其实就是指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国。毛主席曾指出:欧美式的宪政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的宪政,所谓的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16],这些论述是把欧美国家的宪政等同于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共和国。

列宁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实质。他说:“不要忘记国家在君主制度和最民主的共和制度下都不过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资产阶级不得不说假话,把(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说成‘全民政权’或一般民主和纯粹民主;但实际上,这种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专政,是剥削者对劳动群众的专政。”“民主共和制、立宪会议、全民选举等等实际上是资产阶级专政;要把劳动从资本的压迫下解放出来,除了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这种专政以外,没有别的道路可走。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能使人类摆脱资本的压迫,摆脱资产阶级民主即富人的民主的骗局、虚假和伪善,才能实行穷人的民主,使工人和贫农事实上享受到民主的好处”。[17]

汪亭友在这里显然已经陷入了逻辑混乱,一边说“要保留封建特权”的“宪政派的观念落后于共和派”,一边又说“如果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看成是宪政的话,这是宪政的彻底形式,但也是它的最后的形式”。可见,他已经不得不承认共和派也是宪政派。问题在于,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看成是宪政的彻底形式,也是宪政的最后的形式”的论断完全是汪亭友自己对马克思恩格斯原意的主观曲解,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说过“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宪政的最后的形式”。在我们看来,宪政最彻底的最后的形式是在“作为暴力专政机器的国家”消亡之后出现的“社会宪政”,这种“社会宪政”与“自由人的联合体”相适应,最接近于“社会契约论”的理想(在阶级和国家存在的条件下,“社会契约论”只能为我们主观构建出一个“宪政乌托邦”)。

汪亭友大胆论断“马克思主义不仅不会主张宪政主义,而且向来还反对宪政主义、宪政制度”,但其后所提供的论据只有盖得和拉法格、毛泽东、列宁的三段话——

汪氏第一证据:“比如法国马克思主义者盖得和拉法格1893年6月在《告法国劳动者》声明中,针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旗帜鲜明地提出:‘法国工人党就是和海峡彼岸年青的而且已经相当强大的工人政党,一同反对英国寡头政治的、资本主义的宪政。’”

我们的诘问:虽然这话是盖得和拉法格说的,不过符合马克思的思想,马克思是反对君主立宪制而主张建立人民彻底获得自由解放的“社会共和国”的。但反对君主立宪制,是否就意味着马克思反对一切形式的共和立宪制?正如汪亭友自己说讲的,在主张君主立宪制的立宪派和主张共和立宪制的共和派之间,马克思是肯定共和派的。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制度也只能采取共和立宪制的民主国家形式。

汪氏第二证据:“这种共和制的宪政,马克思恩格斯是否赞同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毛主席曾指出:欧美式的宪政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的宪政,所谓的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

我们的诘问:虽然这话是毛泽东说的,不过应该说基本符合马克思的思想,在马克思看来,19世纪资产阶级专政的“立宪共和国”或资产阶级宪政是资产阶级实行阶级统治、麻痹人民的工具,至于说毛泽东说“宪政是吃人政治”是有特定语境及其针对性的。真正的“吃人政治”是连宪政的国家形式都抛弃的法西斯主义专政。更重要的关键问题是,批判具有资产阶级专政实质(即拒绝实现普选权、限制工人阶级的结社自由、言论自由权利的资产阶级专政,二战之前这在资本主义国家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的宪政形式,是否就能证明马克思也反对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立宪共和国”的国家形式?是否能说明马克思反对以人民民主宪政的国家形式来规限官僚权力使其成为人民的公仆?所谓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宪政”,请问反宪派能否举证出马克思恩格斯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在哪一篇文章里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如果反宪派有这样的证据的话,还用得着如此费神地引用一大堆“间接且似是而非的证据”来处心积虑地搅浑水吗?!

针对反宪派散布的“宪政是吃人政治”的片面曲解毛泽东思想的荒谬言论,2013年8月16日,胡德平在《经济观察报》发表了《“英法吃人宪政”的真义》一文予以驳斥,文章指出:

“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此话是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宪政促进会”演讲中说的话。现在某些人翻出此话,兴高采烈地在权威报刊上发文,用以证明宪政只属于吃人的资本主义,所以宪政无法和社会主义兼容。只可惜毛泽东的这句话,帮不了他们任何一点忙。为何?

请注意1940年2月20日是什么日子?此时正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第二年。由于1939年8月23日,苏联和德国签署了《苏德互不侵犯条约》。“共产国际”很快便对各国共产党发出指示,把结成国际反法西斯联合战线的决策变成反对帝国主义之间战争的决策。因此各国共产党在二战初期,所有的宣传口径都宣传这样一种观点:德国和英法的战争是帝国主义之间的战争。德国和英法在战争中的角色都是帝国主义者,战争暴露了双方政治、经济制度的吃人本性,即剥削、压迫人民的本性。这种说法,很容易给人这么一种感觉:德意日法西斯国家不讲宪政,英法美讲宪政,不管讲不讲宪政,反正都是帝国主义。他们双方打仗,决不能选边站,帝国主义没有本质区别。毛泽东正是从共产国际指示出发,才讲了“英法吃人宪政”这句话。……(毛泽东)又说:“现在世界上最反动的国家,已经转到英国方面,反苏反共反民主反人民反弱小民族的第一名魁首,已经是张伯伦了。”(《毛泽东选集》,东北书店,1948年版,第443页)这些话生动说明毛泽东当时说“英法宪政是吃人宪政”的语境和真义。别看毛泽东批英法、批张伯伦的调子那么高,其实他也有难言之隐,他同时也敬佩像路易·乔治那样的英国政治家。毛泽东不反对苏德签约,但他内心不赞成约束、停止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国际运动。很快历史证明了这一点。

……(毛泽东)最反对几个大国做交易,策划慕尼黑式的阴谋。在毛泽东看来,英法牺牲了捷克,将祸水东移。现在英美又想搞远东慕尼黑,牺牲中国,毛泽东怎不怒火冲天,义愤填膺,所以他说起英法宪政来,确实也有火气,其有不当之处,当时人们也可理解。但今天就不应这样认识了。这一历史背景,我的朋友章百家曾给我作过介绍。

……尽管中共、毛泽东对苏联、共产国际也有矛盾,也有意见,但很难发表。革命、战争时期领导人一定要顾全大局。难得的是,在德国进攻苏联的半年之前,毛泽东对英美的认识又发生了许多积极的变化。在《论政策》一文中,他指示全党:一、必须把苏联和资本主义国家相区别;二、应把英美和德意相区别;三、应把英美人民和英美帝国主义政府相区别;四、应把英美的远东慕尼黑政策时期和目前时期相区别。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政策的摸索和转向非常难得。实行资产阶级宪政的英美政府,毕竟在二战中和苏联,及各国共产党结成反法西斯的统一战线,为人类进步发挥了历史性作用。二战之后,英美的社会政治制度有无重大变化呢?我认为有了很多新的变化。

在抗日战争中,毛泽东特别强调,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既非“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毛泽东的宪政观十分明确,不但有现实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可以争取,也有已成为现实的苏联式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宪政)。那种认为新民主主义宪政只是一种宣传,社会主义决无宪政的说法,起码和毛泽东关于宪政的逻辑论述和哲学思想相违。至于他说英法宪政是吃人的宪政,则是毛泽东在共产国际统一指示下,最初对英法宪政一时的、过激的、欠妥的认识,不久即做修正。如果一味纠缠此话,就是无实事求是之心,而有哗众取宠之意了!进而还想以此话做为中国今日不能搞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据,那么不管他有多大本事,他也是干着一件风牛马不相及的事情,怎么还说别人缘木求鱼?

我写的社会主义宪政问题,其目的是为党的全面改革贡献自己的一点意见,具体原因则是某些报刊陆续刊载了一些反对宪政,批判社会主义宪政的文章。尤其是近几天来,在某报刊连登三篇使社会主义蒙耻的反宪文章。可能是某报刊准备要有组织地开展一次全民思想解放的大讨论,也可能是肯定其反宪观点。毛泽东在延安说过的民主,反宪观点认为那是针对蒋介石的;毛泽东讲过宪政,反宪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有更大迷惑性;毛泽东也讲过好公民,反宪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危险的陷阱。党的十八大以后,全党现在正开展一次理论联系实际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我希望刊登此三篇反宪文章的媒体能组织对宪政持各种观点的同志采用一种适合的方式,在适当场合做若干次研讨,以求明确我党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改革的底线又是什么?[18]

在我看来,毛泽东批评20世纪40年代以前的英美宪政是“吃人政治”,也未必没有一点道理。当时的英美国家对外殖民扩张,对内宪政民主改革还很有限,社会矛盾突出,垄断财团等既得利益者千方百计阻挠社会改革。直到经历二战惨痛代价之后,在与现实社会主义阵营竞争与国内民权运动的压力下,民主社会主义性质的改良才在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获得了突破。即便如此,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毛泽东说“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是不是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不要宪政、不要民主政治了?在这里,毛泽东显然是把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的。毛泽东批评了英美尚不充分真实的民主政治,本意是说中国共产党人所要实现的民主政治也即宪政将是充分、普遍而真实的民主政治也即“新民主主义宪政”。就让我们再次来重温一下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的经典阐述,同时笔者将自己的理解与提示置于【】内供读者参考: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刚才吴老同志的话,我是赞成的。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指资产阶级宪政】;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指无产阶级宪政】。

那种旧式的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中国的顽固派所说的宪政,就是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指斥顽固派连资产阶级宪政都不想要,只想要赤裸裸的法西斯主义,可见,资产阶级宪政与法西斯主义有很大不同,在资产阶级宪政下,人民还有自由民主,但不够充分、普遍、真实,因为当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内矛盾尖锐,民权状况并不理想】。他们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

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从前有人说过一句话,说是“有饭大家吃”。我想这可以比喻新民主主义。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讲得最好的是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的话。那个宣言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同志们,我们研究宪政,各种书都要看,但尤其要看的,是这篇宣言,这篇宣言中的上述几句话,应该熟读而牢记之。“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就是我们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具体内容【由宪政所保障的民主“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体现了这种宪政民主的普遍性,但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平等的普选权尚未普遍实现,大多对公民选举权存在种种限制,尤其对工人运动的结社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也多有限制,黑人等弱势群体的公民权利更难以实现,所以,毛泽东所构想的这种“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很有感召力、吸引力,甚至连国民党内忠诚于三民主义、不满顽固派倒行逆施的党员也深受感染】,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可见,在毛泽东看来,在存在阶级国家的历史时期,专政是国体层面的概念,宪政是政体层面的概念,专政与宪政并不必然冲突,“民主专政”国体下的宪政与资产阶级专政国体下的宪政相比较,前者的民主权利实现的范围将会更为广泛和真实。“民主专政”是指人民的统治,即“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民主,这一理解与马克思的思想基本一致,马克思也同样在国体与政体的不同层面同时使用专政与宪政或“立宪共和国”的概念,反宪派用“专政”来否定宪政恰恰暴露了他们不顾马克思主义常识而故意编造低级谎言的卑劣伎俩】。这样的宪政也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指出存在英美式的资产阶级宪政与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宪政】,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则不然。中国是革命尚未成功,国内除我们边区等地而外,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中国现在的事实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即使颁布一种好宪法,也必然被封建势力所阻挠,被顽固分子所障碍,要想顺畅实行,是不可能的。所以现在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指出宪政运动即争取民主权利的运动,而英国宪章运动就是工人阶级争取普选权等宪法权利的民主运动,毋庸置疑是英国宪政运动的光辉篇章,汪亭友胡说英国宪章运动与宪政运动无关恰恰暴露出反宪派“政治挂帅”而无视历史事实】。这是一个大斗争,决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

总之,凡属倒退行为,结果都和主持者的原来的愿望相反。古今中外,没有例外。

现在的宪政,也是这样。要是顽固派仍然反对宪政,那结果一定和他们的愿望相反。这个宪政运动的方向,决不会依照顽固派所规定的路线走去,一定和他们的愿望背道而驰,它必然是依照人民所规定的路线走去的。这是一定的,因为全国人民要这样做,中国的历史发展要这样做,整个世界的趋势要我们这样做,谁能违拗这个方向呢?历史的巨轮是拖不回来的【毛泽东在这里所揭示的是一个普遍的历史规律,这个历史规律不仅体现在20世纪40年代,而且也是未来发展的“整个世界的趋势”,是“中国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2013年的中国反宪派而言,自然也难以例外】。但是,这件事要办好,却需要时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成就;需要努力,不是随随便便所能办到;需要动员人民大众,不是一手一足的力量所能收效。……我们一定要把事情办好,一定要争取民主和自由,一定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如果不是这样做,照顽固派的做法,那就会亡国【中国若不通过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抓紧有利时机早日确立巩固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则势必刺激左右对立、社会分化、朝野对抗、政治动荡的风险不断抬高,搞不好就会使中国重蹈前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覆辙,导致社会主义制度彻底失败与共和国解体】。为了避免亡国,就一定要这样做。为了这个目的,就要大家努力。只要努力,我们的事业是大有希望的。还要懂得,顽固派到底是少数【在2013年出面始终坚持反宪派立场的顽固派也是极少数,算得上学者身份且坚持散布反宪派谬论的全国只有汪亭友副教授一个人,其他人一般只反对照搬西方式宪政,并没有一概否定社会主义宪政,可见毛泽东基于社会规律的上述论断至今适用】,大多数人都不是顽固派,他们是可以进步的【曾经受骗全盘否定过“宪政”的非专业人士,如胡锡进,后来也注意措辞了,强调中国不能照搬西方式宪政——事实上任何国家搞宪政都不可能照搬他国现成的模式,当然,他们对社会主义宪政应该怎么搞截止目前仍然是缺乏了解和想法的,但只要对“宪政”不搞全盘否定,那么对于符合中国国情与现实需要的具体的宪政模式、宪政路径选择或构建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具体深入的学术讨论来寻求“最大公约数”及其可行性方案】。以多数对少数,再加上努力,这种希望就更大了。所以我说,事情虽然困难,却是大有希望【中国要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必须以宪政建设与宪法共识作为根本保障。在21世纪上半叶,中国必然会实现宪政,社会主义宪政所寻求的在执政党主导下的政治包容、左右融合、和谐发展的宪政建设道路,一旦在既得利益者等顽固派的阻挠下走不通,就必然会导向以左右冲突、社会分化、政治动荡甚至国家分裂为转型代价的自由主义宪政。选择哪一种未来中国的命运,既取决于中国的政治精英的道德勇气与政治智慧,也取决于执政党党员与共和国公民的政治理性与社会责任】。[19]

行文至此,汪亭友的第二证据反倒成了搬起来砸了自己脚的“宪政磐石”。

汪氏第三证据:“列宁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实质。……‘民主共和制、立宪会议、全民选举等等实际上是资产阶级专政;要把劳动从资本的压迫下解放出来,除了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这种专政以外,没有别的道路可走。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能使人类摆脱资本的压迫,摆脱资产阶级民主即富人的民主的骗局、虚假和伪善,才能实行穷人的民主,使工人和贫农事实上享受到民主的好处。’”

我们的诘问:汪亭友说列宁在这里揭露了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实质,但是列宁是否说过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就不能有普遍而真实的宪政?正如他揭露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的实质,是否就等于说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再采用“民主共和制”了?实际上,汪亭友引用的列宁的话全是直接批判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的,而不是直接指向资产阶级的宪政制度的。即便中间捎带提及的“立宪会议”实际上也是“民主共和制”的创建程序,是“民主共和制”的一个环节,并不能把“立宪会议”等同于宪政制度。也就是说,列宁在这里直接批判的并不是指一切形式或资产阶级特定形式的“宪政制度”,而是指“民主共和制”。同时,在特定语境下对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全民选举”的批评,并不等于说列宁因此就要彻底否定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支持的“普选制”。但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毛泽东,都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取“民主共和制”,而“民主共和制”必然意味着实行普选制的立宪共和国,差别只在于:社会主义立宪共和国是人民的统治,全体人民真实地掌握国家全部权力,而资产阶级立宪共和国是资产阶级的统治(用种种方式排除或限制人民参政议政,在19世纪尤为典型),是“少数人民主的共和国”。在这里,从逻辑上看,汪亭友显然把列宁所说的“民主共和制”等同于“宪政制度”了,而事实上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民主共和制都是采用“立宪共和国”也即宪政共和国的国家形式的,“宪政制度”与“民主共和制”已经融为一体。但这样一来,又恰恰证明了这一命题:在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毛泽东看来,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取“民主共和国”也即宪政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只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普遍、真实而有效的宪政制度。

历史事实也证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都经过了制宪、行宪的过程,都有宪法以及宪法实施,在立宪后都开启了新的宪政历程(前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两次指出宪法修改是宪政史上重要里程碑,显然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宪政史上的历史新篇章),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需要在此说明的是,有人认为中国“有宪法无宪政”,但我们认为这只是一种批评式语言,在学术上不够严谨,虽然中国的宪政制度很不成熟完善,宪政实现的水准较低,甚至“宪政”一词由于政治因素的干扰而一度敏感,但事实上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宪法总体上得到了基本实施,宪政建设也一直在缓慢推进中。宪政建设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足到充分的建设性过程,不能简单地说“有宪法无宪政”。中国显然存在着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但尚未成熟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也就是说,中国还没有进入“宪政国家”“宪政社会”的发展阶段。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杨景宇先生曾在 2004年3月25日《人民日报》第九版发表文章指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这显然是把“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作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根本内容,遗憾的是,至今这仍然是一项有待正式确认的目标。不过,我们相信,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所提出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一体建设工程将有助于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这一历史进程。

立宪共和国VS红色共和国?

心虚的汪亭友自然也知道仅仅靠上述这些所谓的“证据”根本无法达到其把马克思化妆成为“反宪政分子”的目的,所以,他竟然处心积虑地伪造了一张“王牌”,让马克思自己来“证明”自己是一个“反宪政分子”。且看汪亭友是怎么说的:

马克思在1850年所著《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说:“有了立法国民议会,立宪共和国的外表即共和制的国家形式也就完成了,在这个国家形式中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即确立了构成法国资产阶级的两大保皇派集团——联合的正统派和奥尔良派的共同统治,秩序党的统治。”[20]这里,马克思所说的“立宪共和国”显然是指法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即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在马克思看来,“立宪共和国”的共和国外表,掩盖不了其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实质。在这篇著作中,马克思还明确指出:“立宪共和国是农民的剥削者联合实行的专政;社会民主主义的红色共和国是农民的同盟者的专政。”[21]这就进一步点明“立宪共和国”是资产阶级对农民进行剥削和压迫的专政机器。只有“红色共和国”才是农民及其同盟者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的国家形式。

在汪亭友引用的马克思的第一段话里,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在“立宪共和国”“这个国家形式中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换言之,我们也可以说——,资产阶级以宪政的政体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专政,因为当时资本主义国家以教育程度、税收等理由排除了很多工人、妇女、黑人的民主选举权利,其宪政所保障的民主是少数人所享有的民主,这在当时是千真万确的历史事实,也是马克思主义及其社会主义运动在那个时代之所以能具有强大感召力、动员力的重要原因。马克思指出,“立宪共和国的外表即共和制的国家形式” [22],而他和恩格斯“在四十年间反复不断地说过”,民主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唯一能够采用的政治形式[23]。恩格斯更加明确地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无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24] “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共和国像其他任何政体一样,是由它的内容决定的”[25]。可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政治逻辑,民主的立宪(宪政)共和国就是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形式(马克思认为“共和制”国家即“立宪共和国”),这种民主共和制的立宪(宪政)共和国正是社会主义国家唯一能够采用的政治形式,立宪(宪政)共和国既是一种国家形式,也是一种政体,其内容本质在于谁是统治阶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资产阶级统治的民主立宪(宪政)共和国必然要被人民民主统治的民主立宪(宪政)共和国所取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认为,所有类型的“阶级国家”都具有统治职能(也即专政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管理众人之事更多依靠宪政民主体制,所以,从这一意义上也可视其为宪政职能),专政是阶级国家统治职能的体现,并将随着阶级国家的自动消亡而消亡,那时候,就连“民主”(即多数强制少数服从的决策机制)也将被“自由人联合体”的高度自治与共同体协商决策制度所取代。“专政”一般只有在阶级矛盾尖锐或政权初创与巩固的过渡时期才会凸显出来,在社会主义者建立“社会决定国家”而不再是“国家决定社会”的“社会共和国”之后,专政职能必然日趋弱化,而宪政职能必然日趋强化,直至“国家”及其专政职能自然消亡。这些最基本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原理,长期以来由于遭到斯大林主义的扭曲而变得模糊不清。在斯大林主义者看来,社会主义国家似乎只能靠革命精英阶层的“专政”来维持,这种精英统治几乎得了“专政依赖症”,“专政”压倒了一切,须臾不可或缺,并且专政职能要不断强化。这还是一种人民的统治吗?还是一种“民主专政”(即对民主制的保卫)吗?如果在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以后国家的专政职能仍然不断强化,那么国家又如何“自行消亡”(恩格斯语[26])呢?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并得到巩固之后,共产党必须由一个以阶级斗争和专政为革命手段的革命党转型为一个以共和共治共富共赢(缩小阶级差别)和宪政治理为执政手段的执政党,这时候,虽然国家的专政职能仍然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但专政职能渐渐退隐到宪政职能之后,只有在共和国危亡的“紧急状态”下才会走到前台发挥政治统治与暴力震慑或武装保卫功能。可见,常态的立宪共和国是以宪政保障下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作为自己的主要国家职能的。

在汪亭友引用的马克思的第二段话里,试图证明马克思反对“立宪共和国”,而支持“红色共和国”,从而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是“立宪共和国”,而只能是“红色共和国”(在汪亭友疑似以“吴铮”为又一个马甲撰写的《宪政派为何主张颠覆社会主义宪法》一文中,继续打出“马克思反宪政”的唯一的这张“王牌”,造谣说:“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指出‘立宪共和国’这种‘宪政国家’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农民进行剥削和专政的国家,还明确提出反资本主义的工农联盟的社会主义政府,是‘红色共和国’以与‘宪政国家’相区分和对立。”[27]该文与汪亭友《马克思主义同宪政究竟是什么关系?》一文内容大同小异)。那么,“立宪共和国是农民的剥削者联合实行的专政;社会民主主义的红色共和国是农民的同盟者的专政”——这句话果真是马克思有意把“立宪共和国”和“红色共和国”“相区分和对立”起来的吗?还是让我们再细细研读一下马克思整段的原话吧:

立宪共和国是农民的剥削者联合实行的专政;社会民主主义的红色共和国是农民的同盟者的专政。而天平的升降要取决于农民投进票箱的选票。农民自己应该决定自己的命运。——社会主义者在各种各样的小册子、论丛、历书以及传单中,都是这样说的。[28]

从整个上下文来看,汪亭友所引述的关于“红色共和国”的这段话实际上是法国的“社会主义者在各种各样的小册子、论丛、历书以及传单中”的宣传口号,也是由马克思所说的“民主主义的山岳党人以及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空谈家等渺小人物”[29]所组成的红党的竞选口号。在马克思看来,这些法国的“社会主义者”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恩格斯称之为“社会庸医”[30]),是“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空谈家”(恩格斯称之为“各种空想主义体系的信徒” [31]),绝非他所赞同认可的“科学社会主义者”。在1848年前后,“社会主义”一词在马克思那里时常遭到批评性的“检视”。1890年5月,恩格斯曾在《共产党宣言》序言中对此做了说明:“在1847年,社会主义意味着资产阶级的运动,共产主义则意味着工人的运动。当时,社会主义,至少在大陆上,是上流社会的,而共产主义却恰恰相反。”不过,当时的“共产主义”“是一种还没有很好加工的、只是出于本能的、往往有些粗糙的共产主义”[32]。马克思恩格斯后来通过理论构建以“科学的社会主义”来与形形色色的其他社会主义流派相区别,当然他们在不同的语境下也同时采用过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共产主义等概念。总之,对于马克思恩格斯使用过的概念术语,必须结合19世纪当时的历史背景与具体语境去理解,绝不能想当然地或主观教条地生搬硬套。在19世纪中叶的历史语境下,“红色共和国”根本不是指社会主义共和国,而仅仅是指小资产阶级的社会改良主义的民主共和国。值得注意的是,汪亭友把引文破折号后面的文字故意忽略掉了,而这恰恰暴露了反宪派的致命伤——他们根本不是以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为信仰,而是赤裸裸地以被他们肢解阉割的“马克思主义”作为反宪政的工具。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要发展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当然也要结合今天的时代背景和发展要求勇于创新、继往开来,但这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解放的立场为前提。蓄意歪曲肢解马克思思想并利用其为“反宪政逆流”背书,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栽赃诽谤,而且也已经严重违背了作为一名学者的最起码的学术伦理与道德底线。

马克思对于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经典表述不是“红色共和国”,而是由社会决定国家的“社会共和国”。同时,确凿的历史事实也清晰地证明,并不是马克思把“立宪共和国”和“红色共和国”有意区分开来,而是当时法国的“红党”(有时也称作“新山岳党”)在竞选宣传中做出了这种区分,他们的本意是试图通过选举建立一个“红色的立宪共和国”,马克思仅仅是在描述这一历史事件的过程中引述了他们的这种说法。在红党看来,“立宪共和国”是各种阶级力量和政治势力激烈争夺的国家机器,当秩序党掌握它时,“立宪共和国”就是“法国资产阶级的两大保皇派集团——联合的正统派和奥尔良派的共同统治”[33],甚至正统派想借助“立宪共和国”这一国家机器来实现“白色君主国的到来”(马克思指出:“正如无产者俱乐部里曾公开宣告红色共和国的到来一样,在他们的俱乐部里也公开宣告了白色君主国的到来。”[34])。红党认为,秩序党一旦把持“立宪共和国”,那么“立宪共和国”的前途将是“白色君主国”,只有由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组成的红党掌握“立宪共和国”(即在选举中成为立宪共和国议会的多数党),“立宪共和国”才会是致力于社会改革的民主宪政的“红色共和国”。马克思也指出,虽然“康德认为,共和国作为唯一合理的国家形式,是实践理性的要求,是一种永远不能实现但又是我们应该永远力求实现和牢记在心的目标”,但“立宪共和国从资产阶级共和党人手中产生出来时本来是一个空洞的意识形态的公式,而落到联合保皇派手中时就成了一个内容充实的生动的形式了”[35],波拿巴分子和奥尔良派、正统派之间彼此争斗,他们都企图充分利用这种形式来实现“白色君主国”的统治利益。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秩序党中所有这些集团各自心里都有自己的国王,自己的复辟意图,同时又都为了反对自己对手的篡夺和谋叛的欲望而坚持资产阶级的共同统治,坚持使各种特殊的要求得以互相抵销而又互相保留的形式——共和国。”[36]可见,在秩序党和波拿巴分子那里,立宪共和国是野心对抗的妥协产物。但是,民主普选的立宪共和国将可能打破这一平衡,使红党驾驭“立宪共和国”,从而把“红色的立宪共和国”作为自己的施政目标。总之,“立宪共和国”本身是一个中立而“虚位以待”的国家形式,“立宪共和国”的性质取决于哪一种政治势力作为议会多数党掌握共和国权力。

从红党(有时也称作“新山岳党”)的政治活动及其政策主张来看,他们实际上始终是民主普选的“立宪共和制”的坚定支持者、维护者,也是民主宪政的守护者,用今天“宪政派”的标准来衡量,他们毋庸置疑属于改良主义的民主宪政派。而与他们对立的秩序党则是保守主义的反宪政派。

中国当代的愚蠢透顶的反宪派想用“红色共和国”这个概念来否定“立宪共和国”,实在是打错了算盘,只能偷鸡不成蚀把米。

19世纪法国的红色宪政派与白色反宪派的斗争

为了有助于人们理解汪亭友关于“红色共和国”引文的历史真相,我们不妨以苏联科学院主编的《世界通史》[37](本书曾是传统的左翼学者所倚重的资料)以及19世纪法国革命研究中的一些史实为依据,结合马克思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文章中的经典论述,来对这段引文的历史背景做一个简单梳理。1848年至1852年法国的政治斗争,其主线索即红色宪政派(以红党为主体,维护“立宪共和国”)与白色反宪派(以秩序党为主体,妄图复辟“白色君主国”)的斗争,而在法国上空先后变换着“社会共和国”“民主共和国”“议会共和国”乃至“官僚专制”的“拿破仑帝国”的旗帜。

【争取“社会共和国”的斗争时期】1848年2月22日,因抗议政府禁止议会改革派的例行聚餐会,工人和学生发动示威游行,他们唱着马赛曲,高喊“改革万岁”,揭开了二月革命的序幕。法国二月革命推翻了七月王朝,并于2月25日建立了共和国,人民在形式上争取到了普选权(年满21岁男子),政府取消了报刊缴纳保证金制度,承诺保障集会自由,缩短了工作日,从而使得宪政民主运动得以发展起来。但资产阶级右翼共和党人赢得了普选,控制了制宪会议,镇压了巴黎工人的六月起义(1848年6月巴黎起义工人提出了“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万岁”的口号,要求社会改革),并制定了宪法,组织了总统选举,最终使路易·波拿巴当选总统。马克思指出:“社会共和国在二月革命开始的时候是作为一个词语、作为一个预言出现的。1848年六月事变时,它被扼杀在巴黎无产阶级的血泊中,但是它像幽灵一样出现在戏剧的下几幕中。”[38]可见,马克思在评述1848年革命的时候,对于争取一个民主的立宪共和制的“社会共和国”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民主共和国”时期】马克思指出:“宪法的基础是普选权。”[39]同时,普选制的实现也是“民主共和国”存在的前提。“民主共和国”就是一个实现了普选权的民主的立宪共和国,其发展趋势即致力于社会改革的“红色的立宪共和国”,因为红党相信“红色的立宪共和国”代表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要求,最终能够通过选举掌握“立宪共和国”的政权。马克思也曾经指出:“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40]

1849年2月,为了参加立法会议竞选,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马克思曾用“社会主义民主派和民主社会主义派”来指称法国当时的社会主义者[41])结盟为红党,以争取“红色共和国”(也即“红色的立宪共和国”)为号召,积极参加竞选活动。马克思指出:“1月27日,山岳党与社会主义者庆祝他们的和解;而在1849年二月大宴会上它们又再次采取了这种联合行动。社会党与民主党,工人的党与小资产者的党,就结合成社会民主党,即结合成红党。”[42]联盟的拥护者认为自己是1793—1794年雅各宾派即“山岳派”的继承者,因而自称“新山岳派”,也即“红党”联盟。他们提出了一个要求推进宪政民主改革计划、解放被压迫人民的纲领,但还没有提出保障工人权益与组织工会自由等问题。马克思对红党的政策做了一个概括:“反对资产阶级专政,要求改造社会,要把民主共和机构保存起来作为他们运动的工具,团结在作为决定性革命力量的无产阶级周围,——这就是所谓社会民主派即红色共和国派的一般特征。”[43]

在5月13日选举后,保皇派联盟也即“秩序党”赢得约500席,“红党”赢得180席,右翼共和党人赢得70席。

1849年6月,“红党”联盟中的左翼共和党人赖德律-洛兰提出了违宪审查提案,指控总统及其部长违反了禁止利用共和国武装力量去压制他国人民自由的宪法规定,要求将违宪者交付法庭审判。但立法会议否决了这一提案,于是红党在6月13日发动了要求“保卫宪法”的和平示威游行,“他们沿途高呼:‘宪法万岁!’”[44]。没有想到和平示威遭到了政府的武力驱散,于是红党“号召人民拿起武器保卫共和国宪法”。但“护宪运动”以及里昂起义都遭到了镇压。马克思针对1849年的这一段历史认为,“民主共和国登上了舞台。它在1849年6月13日和它那些四散奔逃的小资产者一同消失了”[45]。

1849年6月的“护宪运动”失败后,法国政府加强了对于红党的打压行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1850年2月初,政府砍倒了自由之树,以此向人民挑衅”,然后,“从七月纪念柱上取走不谢花花圈”,“以废除普选权和哥萨克骑兵来进行恫吓”,“在立法议会中向左翼分子直接挑战,要他们上街,并说政府已准备好对付他们”,“政府预言2月24日将发生革命”,但“结果是徒劳”。在政府看来,“只要巴黎发生暴动,政府就可以在巴黎和各省宣布戒严,从而操纵选举”。但是,“无产阶级没有受人挑动去进行暴动,因为他们正准备革命。”[46]马克思在这里特意用黑体字标示的“革命”,当然不是指“暴动”,而是指参加民主选举,即通过合宪合法的普遍选举来实现“立宪共和国”政权更迭的“革命”目标。

马克思指出,在1850年3月10日补选活动中,形成了“为反对资产阶级和政府而结成的普遍联合。但这一次无产阶级是革命联盟的首脑”[47]。“这次选举是为了填补六月十三日事变后被监禁或驱逐出国的议员所空下来的席位。巴黎只选了社会民主派的候选人”[48]。资产阶级和政府的“一切反对都是枉然,社会主义的候选人都取得了胜利。甚至军队也投票表示拥护六月起义者而反对自己的那个陆军部长拉伊特。秩序党吓得如同遭到五雷击顶。各省的选举没有给它带来安慰:选举结果是山岳党获得多数票。”马克思因此指出:“1850年3月10日的选举!这是1848年六月事件的翻案:那些屠杀和放逐过六月起义者的人回到了国民议会,但他们是低声下气地跟随着被放逐者并且嘴里喊着后者的原则回来的。这是1849年六月十三日事件的翻案:曾被国民议会赶走的山岳党回到了国民议会,但它回来时已不再是革命的指挥官,而是革命的先头司号兵了。”“3月10日是一次革命。隐藏在选票后面的是铺路石。”[49]

但在秩序党看来,“3月10日的投票是一场战争”(赛居尔·达居索的叫嚣)。既然“立宪共和国”对于秩序党而言已经不那么好控制了,那么“立宪共和国”就必须死亡!既然“立宪共和国”的宪法及其宪政制度包括普选制度已经不能继续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那么这种宪法及其宪政制度包括普选制度对于秩序党人“还有什么意义呢”?于是,秩序党人堕落成为了不仅反对而且要埋葬“立宪共和国”宪政制度的最彻底最反动的反宪派。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立宪共和国随着1850年3月10日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解体的阶段。”[50]

秩序党利用3月10日选举中存在的争议以及红党充分尊重宪政规则的弱点促成了4月28日新的选举。马克思因此批评道:“民主派就没有把自己在投票站的胜利变成最终的胜利,……使革命的精力满足于宪制的成就,把革命精力浪费于细小的攻讦、空洞的宣言和表面的运动,让资产阶级集合起来并作好准备……。一句话,社会民主派让3月10日受了4月愚人节的愚弄。”[51]在马克思看来,红党也即社会民主派“以宪制精神鼓吹秩序,宣扬庄严的宁静和合法行为,也就是盲目地服从自封为法律的反革命势力的意志”[52]。显然,当红党仍坚守民主宪政法治原则时,作为反宪派的秩序党则利用暂时的多数党的最后优势提议废除普选制,做好了埋葬“立宪共和国”的一切准备。在马克思看来,这时候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就是秩序党的法律,就是反民主、反宪政、反人民、反革命的法律。

1850年5月8日,秩序党将废除普选权的法案提交议会审核。马克思记录了作为宪政派的红党也即山岳党与作为反宪派的秩序党之间在5月21日围绕宪政问题的议会交锋:

——山岳党“要求否决整个提案,理由是它违反宪法”;

——“秩序党回答说,宪法在必要时是要违反的,但现在还用不着,因为宪法可以作各种解释,只有多数才有权决定哪种解释是正确的”;

——“山岳党引证了法的基础”;

——“秩序党给它指出了法借以发展的基础——资产阶级所有制”;

——“山岳党呜咽着说:难道他们真的要不顾一切地挑起革命吗?”

——“秩序党回答说:我们将静候革命来临。”[53]

秩序党不无自信地充当了为“立宪共和国”执行死刑的刽子手,加大了打磨屠刀的力度。马克思对秩序党的反宪派面目有着深刻的揭露:

秩序党自然要重弹它那非弹不可的老调。“加强镇压!”——它高声叫道,——“把镇压加强十倍!”但是它的镇压力量已减少了十倍,而它受到的反抗却增强了百倍。难道最主要的镇压工具——军队本身不需要镇压吗?于是秩序党就说出了它的最后结论:“必须粉碎窒息着我们的合法性的铁环。立宪共和国太不成体统了。我们一定要运用自己的真正武器来作战。自1848年2月以来,我们总是用革命的(指“民主的立宪共和国”——作者注)武器并在革命的(指“民主的立宪共和国”——作者注)基地上同革命作战,我们接受了革命的(指“民主的立宪共和国”——作者注)机构;宪法是保护围攻者而不是保护被围攻者的堡垒!……”

可是宪法的基础是普选权。废除普选权,——这就是秩序党的最后结论。资产阶级专政的最后结论。

……

资产阶级既然将它一向用来掩饰自己并从中汲取无限权力的普选权抛弃,也就是公开承认:“我们的专政以前是依靠人民意志而存在的,现在它却必须违背人民意志而使自己巩固起来。” ……

可是,联合的资产阶级的各个集团抛弃了它们联合权力的唯一可能形式,抛弃了它们阶级统治的最强大最完备的形式,即抛弃了立宪共和国,后退到低级的、不完备的、较软弱的形式即君主国去,这样它们就给自己作出了判决。它们正像是一个老人,为了要恢复自己的青春活力,居然拿出自己童年的盛装,硬要把他的干瘪的四肢塞进去。它们的共和国只有一个功绩,就是充当了革命的温室。

1850年三月十日事件带有这样一句题词:

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54]

细细体味一下163年前秩序党人的反宪政逻辑与马克思的深刻剖析,我们恍惚间似乎看到了今天的反宪派穿着当年秩序党的“盛装”正对“立宪共和国”张牙舞爪。不过,今天的执政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不会跌进“反宪派”的陷阱,任由反宪派充当“革命的温室”的催化师。党的总书记习近平是历届党的最高领导人中唯一一个攻读过马克思主义专业博士学位的领导人,倡导“原原本本”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对反宪派肢解歪曲马克思思想来为“反宪政逆流”背书的不地道行径早有察觉,自然不会赞同反宪派对于社会主义宪政派的肆意攻击。但是,我们丝毫不能对反宪派倒行逆施的负能量有所轻视,这些负能量如果不能被正能量坚决压制下去,那么在内部搞垮执政党的致命杀手毋庸置疑地就是这些倒行逆施、破坏新政、阻挠改革、糟蹋马克思主义、搞乱党内思想的反宪派分子。

【议会共和国】1850年5月,秩序党不顾红党的反对,废除了普选制,随后又出台了新的严厉控制言论的新闻出版法,实行资产阶级的议会专政,“民主共和国”也即“普选的立宪共和国”寿终正寝。在马克思看来,在“民主共和国”“立宪共和国”被埋葬之后,废除了普选权、排除了人民参政议政权利的“议会共和国”沦为了资产阶级议会专政的统治工具,同时,它与掌握行政权的总统波拿巴之间的权力斗争日趋激烈。但是,废弃了民主宪政的“议会共和国”已经失去了社会的共鸣,“议会的风暴原来不过是一杯水中的风暴,斗争不过是阴谋,冲突不过是吵架。”[55]甚至“议会内的资产阶级”也“把议会外的资产阶级弄迷糊了” [56],“资产阶级议会和资产阶级报刊同资产阶级群众最后决裂”[57]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历史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议会共和国同资产阶级一起占据了全部舞台,在它的整个生存空间为所欲为,但是1851年十二月二日事件在联合的保皇党人的‘共和国万岁!’的惊慌叫喊声中把它埋葬了。”整个的历史结局是:“社会共和国和民主共和国失败了,而议会制共和国、保皇派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已经覆灭,同样,纯粹的共和国、资产者共和派的共和国也已经覆灭”[58]。1851年12月1日,总统路易·波拿巴发动政变,第二天解散了立法国民议会,推翻了资产阶级的议会统治,建立了一个依靠“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来支撑的所谓的“超越一切阶级之上而代表普遍的利益”的官僚专制帝国。只有红党挺身而出组织了以工人为主的“抵抗委员会”,构筑街垒,试图以武力保卫“立法国民议会”。但波拿巴镇压了红党的抵抗,建立起了严密的警察官僚机构的独裁恐怖统治,进步报刊被查封,独立的工人组织被解散。

【官僚专制帝国的统治】1852年12月2日,路易·波拿巴称帝,号称拿破仑三世。1870年9月2日,拿破仑三世在普法战争的色当会战中失败被俘,9月4日,法兰西共和国宣告成立,拿破仑第二帝国覆灭。

颇具讽刺意义的是,路易·波拿巴在1852年12月2日所建立的所谓的“超越一切阶级之上而代表普遍的利益”的官僚专制帝国,却被别有用心地说成是“社会主义的完全而彻底的胜利”。马克思因此毫不客气地批评道:“‘这是社会主义的完全而彻底的胜利!’——基佐曾这样评论12月2日的政变。但是,如果说议会制共和国的倾覆包含有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萌芽,那么它的直接的具体结果就是波拿巴对议会的胜利,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胜利,无言语的力量对言语的力量的胜利。”“这样,旧国家的一种权力首先只是从它自身的局限中解放出来,变成了无限制的绝对的权力。”[59]这种所谓“超阶级”的“无限制的绝对的权力”不正是一种反宪政的绝对权力吗?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法国逃脱一个阶级的专制,好像只是为了服从于一个人的专制,并且是服从于一个没有权威的人的权威。斗争的结局,好像是一切阶级都同样软弱无力地和同样沉默地跪倒在枪托之前了。” [60]“波拿巴想要扮演一切阶级的家长似的恩人。但是,他要是不从一个阶级取得一些什么,就不能给另一个阶级一些什么。”[61]“强有力的和不受限制的政府(这是第二个拿破仑应该实现的第二个‘拿破仑观念’)应该用强力来保卫这种‘物质的’秩序。” [62]

秩序党所推动的反宪政逆流,使权力日益滑向了脱离宪政规制与制约的专横深渊。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对这一摆脱了“立宪共和国”宪政制约的绝对权力急剧堕落的历史进程再次做了经典描述:

“秩序党”是一个由占有者阶级的所有相互倾轧的党派构成的一个联盟,是在这些党派现在公开宣布的同生产者阶级的对抗中形成的。他们合股执政的最适当的形式就是由路易·波拿巴任总统的议会制共和国。他们这个议会制共和国是一个公开实行阶级恐怖和有意侮辱“群氓”的体制。如果说,像梯也尔所讲的那样,议会制共和国“使他们(统治阶级的各个派别)最不易分裂”,那么,它在这个人数很少的阶级和这个阶级以外的整个社会之间却挖了一道鸿沟。在以往各种体制下,统治阶级内部的分裂还使国家政权受到制约,现在由于这个阶级的联合,这种制约已经消失了。由于存在着无产阶级起来造反的危险,联合起来的统治阶级已在残酷无情地大肆利用这个国家政权作为资本对劳动作战的全国性武器。但是,统治阶级对生产者大众不断进行的十字军讨伐,使它不仅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以越来越大的镇压之权,同时还必须把它自己的议会制堡垒——国民议会——本身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一切防御手段一个一个地加以剥夺。结果,这个体现于路易·波拿巴其人之身的行政机关把统治阶级一脚踢开了。“秩序党”共和国的自然产物就是第二帝国。[63]

马克思对于作为反宪派的秩序党的历史性总结,揭示了一个基本的历史规律:摆脱了限制的国家权力自然趋向绝对集中与恐怖统治。或者套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反宪政的自然产物就是帝国。

反宪派始终是垄断性既得利益的维护者

“反宪派”始终是垄断性既得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他们为了保守垄断性既得利益而千方百计阻挠破坏普遍的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主张强化国家专政机器(军队与警察)的权力,甚至不加限制地强化国家控制与国家能力,没有节制地争取既得利益最大化。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垄断性既得利益集团主要是大资产阶级的垄断财团。反宪派没有政治信仰与社会理想,他们既压制寻求“政治解放”的自由民主主义,也严厉镇压致力于“社会解放”的社会主义运动,他们只信从垄断利益与国家权力。反宪派的最后完成形态即法西斯主义。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制度里寄生着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掌控着国家的经济政治命脉,是一切“改良梦”的终极杀手。一旦宪政或公民宪法权利危及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核心利益,他们就会使宪政或公民宪法权利成为没有任何效力的废纸。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马克思指出:“用宪制的办法解决问题会危及整个政治现状,而资产者觉得在现状动荡不定的后面是混乱、无政府状态、内战。”“在政治现状的动荡不定后面潜伏着整个资产阶级社会崩溃的危险。对资产阶级来说,唯一可能的解决办法就是延期解决。它只能用破坏宪法和延长总统任期的办法来挽救立宪共和国。”[64]这里所说的所谓“立宪共和国”,其实质是资产阶级既得利益集团的“立宪共和国”,而不是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平等自由民主的“立宪共和国”。恩格斯在《瑞士共和国的政治地位》一文中,对于瑞士宪政做了评述,认为瑞士宪法只是体现了比较文明的那部分瑞士人决定“由中世纪过渡到现代社会的愿望”,但是,他们能否抛弃中世纪以来就享有的特权而落实宪法呢?“只要看一看那些可敬的‘既得利益集团’怎样竭力反对甚至最必要的改革,就必定会深信不疑”[65]。可见,一部具有进步意义的宪法的全面实施,都必然与既得利益形成深层次矛盾,而既得利益者作为反宪派出现是由其自身利益所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共和国所推动的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也必然会遇到既得利益的抗拒和阻挠。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共和国”也即公社必然“既进行政治变革,又实行经济改革。”“这一革新的事业将不断地受到各种既得利益和阶级自私心理的抗拒,因而被延缓、被阻挠”[66]

20世纪上半叶的世界历史充分证明反宪派的形成是资本主义制度危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克服和解决这一“宪政总体性危机”的过程里具体表现与道路选择不尽相同。在危机四伏、矛盾重重的内外压力下,一些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左右分化日益加剧、统治秩序日益不稳,为了维护大资产阶级垄断性既得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一些国家的垄断资本势力纷纷支持法西斯政府上台,强化国家统治力量,对内限制剥夺公民权利、镇压自由民主运动,对外侵略扩张、镇压殖民地独立运动。由此可见,反宪派代表的是最反动最腐朽最残暴最没落的势力,其极品代表就是希特勒、墨索里尼,而中国的蒋介石(与其抗衡的中国共产党则是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主体力量,并打败了蒋介石等宪政拖延派势力)、西班牙的佛朗哥等独裁者则是反宪派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统治在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散布在全球各地,甚至长期得到美国的支持(美国直到进入“社会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经卡特总统提出“人权外交”理念之后,其“反动”而务实的外交政策才得到了部分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在恩格斯晚年时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派力量有时候也会压倒反宪派力量,政治改革开始获得了一些有意义的进展,而恩格斯敏锐地认识到了这一变化,认为存在着两个资产阶级,即“一个怯懦的资产阶级”(作为既得利益集团为了实现统治秩序的暂时利益,背叛并牺牲自己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坚持过的宪政民主理想及其进步倾向,暴露出其怯懦保守性甚至是反动性,反对落实宪政,主张加强资产阶级专政统治)与“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为了忠诚于自己在革命历史中所形成的民主共和的宪政理想,而不怕牺牲统治秩序的暂时利益,以实现其更为根本的长远利益,充分体现其制度自信及其进步性,支持落实宪政)。我曾在《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一文中对此问题有过阐述。恩格斯针对1886年6月3日巴黎水塔街集会宪法权利案的判决曾作出了以下判断:

另一方面,这次判决也是一个重大的胜利,它表明向前跨出了重要的一步。资产阶级自从面对着一个有觉悟、有组织的无产阶级以来,就陷入了无法解决的矛盾之中:一方面是它的自由和民主的总倾向;另一方面是它对无产阶级进行防御斗争所需要的镇压。一个怯懦的资产阶级,如德国的和俄国的资产阶级,可以牺牲自己总的阶级倾向,去换取残酷镇压所带来的暂时利益。可是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如英国的特别是法国的资产阶级,是不能够轻易这样做的。这样就产生了资产阶级内部的斗争,这种斗争尽管有时也使用暴力和镇压,但总的来说,是推动资产阶级前进的。英国格莱斯顿的历次选举改革和法国激进主义的进展就是例证。这次判决是一个新阶段。所以资产阶级在为它自己工作的同时,也在为我们工作。[67]

实际上,“资产阶级内部”所形成的这个“怯懦的资产阶级”(也即作为既得利益集团的“怯懦的反宪派”)与“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也即能超越狭隘的既得利益的“忠诚于自己革命历史的宪政派”或民主改良派)之间的斗争,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命运发生了深远影响。恩格斯在这里充分肯定了“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也即我们所说的“忠诚的宪政派”)是推动资产阶级前进的进步力量,而且,这些“忠诚的宪政派”在为其所代表的资产阶级长远利益服务的同时,也在为工人阶级所推动的人类自由解放事业服务。在当时,恩格斯认为,在“怯懦的资产阶级”(也即我们所说的“怯懦的反宪派”)占优势的专制反动的德国和俄国,社会主义者只有丢掉幻想、准备革命;而在“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也即我们所说的“忠诚的宪政派”)占相对优势的英国和法国,则存在着通过议会斗争和社会主义民主运动来占有和改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可能性。于是,在20世纪里,在资产阶级内部反宪派占上风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走上了对内镇压、对外扩张的法西斯主义道路;在资产阶级内部宪政派占上风的国家,如英国、美国,走上了渐进转型的资本主义改良道路(法国更为曲折,在二战后资产阶级内部宪政派才取得主导地位,开始走上资本主义改良道路);在统治阶级内部反宪派顽固不化、资产阶级宪政派软弱而激进的社会主义革命派在斗争中占了上风的国家,如俄国,走上了现实社会主义革命道路;在资产阶级内部宪政派温和而民主社会主义力量占了上风的国家,如北欧的瑞典等国,走上了民主社会主义改良道路。可见,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是在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与现实斗争的基础上由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来决定的。但在人类自由解放的进步历史上,反动的反宪派注定是没有未来的,要么像德国、意大利法西斯主义那样自取灭亡,要么像俄国那样被革命。

社会共和国是对既得利益的革命

马克思对于社会主义共和国制度的经典阐述来自于对“巴黎公社”形式的“社会共和国”制度的评析。

1870年9月2日,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下令投降,第二帝国也就随着皇帝的投降而崩溃。9月4日,巴黎爆发革命,宣布成立第三共和国。由资产阶级共和派和奥尔良派分子组成了新政府,也即“国防政府”。1871年3月18日,巴黎起义爆发,并于3月28日正式宣告成立了巴黎公社,直到5月28日被血腥镇压。巴黎公社延续着1848年二月革命时期的“社会共和国”理想,所谓“公社共和国”[68]也就是“社会共和国”。这种“社会共和国”不是秩序党废除了普选权的那种“议会共和国”,而是像“民主共和国”时期那样是实行普选制的“立宪共和国”,其更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就是由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由国家决定社会,也即由普选出来的代表社会意志的掌握政权。这种“社会共和国”只能采取“立宪共和国”的国家形式。马克思认为,“立宪共和国的外表即共和制的国家形式” [69],“如果说有什么是无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70]从马克思对于1848年至1872年法国革命的历史分析来看,马克思显然只把“民主共和制”的国家视为是立宪共和国,而把秩序党废除了普选权并实行议会专政的“议会制共和国”视为是“立宪共和国”的死亡。

在1848年革命中,法国无产阶级曾经喊出了响亮的口号:“民主的社会共和国万岁!”马克思因此指出:“巴黎无产阶级在宣布二月革命时所呼喊的‘社会共和国’口号,的确是但也仅仅是表现出这样一种模糊的意向,即要求建立一个不但取代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而且取代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公社正是这个共和国(指“社会共和国”——笔者注)的毫不含糊的形式。”[71]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法国所有的健康力量都承认:在法国和在欧洲,共和国只有作为‘社会共和国’才有可能存在;这种共和国应该剥夺资本家和地主阶级手中的国家机器,而代之以公社;公社公开宣布‘社会解放’是共和国的伟大目标,从而以公社的组织来保证这种社会改造。”[72]

在马克思看来,“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但是,无论廉价政府或‘真正共和国’,都不是它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它的伴生物。”[73]公社也即“社会共和国”的终极目标是没有阶级、没有专政、没有国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虽然巴黎公社在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但“公社并不代表一种特殊利益”,它是“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建立在全国各地的“独立工作的、自治的公社”之上,经由不受政府干预的普选而产生(“国民代表的选举将不再是总揽一切大权的政府玩弄手腕的事情,而是组织起来的各公社的意志的自觉表现”),并且,“公社一开始就厉行节约,既进行政治变革,又实行经济改革。”“他们知道,这一革新的事业将不断地受到各种既得利益和阶级自私心理的抗拒,因而被延缓、被阻挠”[74]。而“公社”也即“社会共和国”就是对阻挠变革的既得利益的革命,就是从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出发去建设一个由社会掌握国家全部权力并且更加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立宪共和国”。马克思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75]马克思又指出:“立宪共和国的外表即共和制的国家形式” [76]可见,这里所说的“国家形式”,就是指“立宪共和国”,“立宪共和国”的宪政形式构成了对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限制,以迫使本能倾向于专断的国家权力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社会的意志。

仅仅靠“立宪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就能迫使国家始终服从社会的意志吗?显然不能。只有实行普选制的民主的立宪共和国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忠实公仆。马克思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77]在马克思那里,迫使国家服从社会的公社措施除了普选制、规限官僚制度(如限制薪酬、选任程序、权力范围、任期制等)之外,还有地方自治制度(共和国是基于地方公社自治之上的联合体)、人民的言论自由保障制度、结社自由保障制度等。

萨尔沃·马斯泰罗内在《欧洲民主史》一书中认为,巴黎公社是自1848年到1871年间的“人民结社运动”的历史性产物。譬如,“皮埃尔·勒鲁起草了《民主、社会宪法草案》(1848年,巴黎)。民主地生活意味着可以组建结社团体,民主地生活意味着可以在结社团体内部通过自由选举来任命自己的领导人。”[78]正是在“人民结社运动”的长期推动下,才会有“巴黎公社”的72天辉煌。“被选入‘巴黎公社总委员会’的那些人的纲领是,在法国建立一个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人民应该掌握这种主权而不是把它出让给专制性的国家机关,而且也不是通过公民投票把国家机关托付给一个具有超人魅力的首脑人物;人民应该参加国家的管理;实际上,公共管理制度应该体现出工人协会制度的特点,在工人协会中,会员大会选举领导委员会,但并不因此而失去讨论最重大的问题和确认对当选委员的信任的权利。工人结社运动和政府制度应该本着同样的民主精神来管理。”[79]值得注意的是,在巴黎公社时期,并不存在一个列宁式的“民主集中制”的先锋队组织作为共和国的领导核心,而是呈现为拥护“社会共和国”的多元党团自由参加普选。如果了解一下马克思恩格斯直接参与其中的共产党组织——也即共产主义者同盟的议事决策规则的话,你就会明白马克思所说的“民主制”是什么,明白这批最早的“共产党人”如何试图把党团民主经验创造性的移植到国家民主生活中去。当然,反宪派总是强调说,千万不要忘记“无产阶级专政”。那么,我不得不引用恩格斯的一段话来回答他们:“好吧,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80]

(未完待续,关于专政与宪政、国家的自由与人民的自由、宪章运动与宪政运动等问题的商榷意见,见《反宪政岂容绑架歪曲马克思思想》下篇)

华炳啸撰写于2013年10月1日——8日

10月9日校对

2013年10月10日子夜 1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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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2009年版,第7页。

[2] 这是恩格斯引述马克思的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95年版,第695页。

[3]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13页。

[4]《列宁全集》第2版第35卷,第219页。

[5] 《列宁全集》第2版第20卷,第240页。

[6] 《列宁全集》第2版第33卷,第208~209页。

[7] 《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29页。

[8] 《列宁全集》第2版第32卷,第120页。

[9] 见中国宪政网: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8928,2013年9月24日访问。

[10]习近平2010年3月1日在中共中央党校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http://www.gov.cn/ldhd/2010-04/01/content_1570917.htm,2013年9月14日访问。

[11] 华炳啸:《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修订版),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198~205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04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05—306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0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下),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20页。

[16]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6页。

[17] 《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85页。

[18] 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xzmj/article_2013081589903.html,2013年10月4日访问

[19]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739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3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3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27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上),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09-210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0页。

[27] 吴铮:《宪政派为何主张颠覆社会主义宪法》,载于海疆在线网:http://www.haijiangzx.com/2013/attention_0831/123929.html,2013年10月1日访问。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0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3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2页。

[3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7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7页。

[37] 《<世界通史>选编·英法德俄历史1830—1917》(选自苏联科学院主编的《世界通史》第六卷第七卷)上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95~110页。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0~671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6页。

[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1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4页。

[4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0页。

[4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0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8页。

[4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1页。

[4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2~463页。

[4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4页。

[4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9页。

[4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4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4页。

[5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0页。

[5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0页。

[5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2页。

[5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5~467页。

[5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2页。

[5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2页。

[5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0页。

[5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1页。

[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4页。

[6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4页。

[6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7页。

[6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1页。

[6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54页。

[6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8页。

[6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1~92页。

[6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97~199页。

[67] 引自《恩格斯致劳拉·拉法格》,《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3~554页。

[6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

[6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3页。

[7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2页。

[7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7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105页。

[7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7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97~199页。

[7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页。

[7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3页。

[7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3页。

[78] [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

[79] [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页。

[8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95年版,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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