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涨宝 狄金华:中国的农村社区研究传统:意义、困境与突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1 次 更新时间:2013-09-30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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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涨宝   狄金华  

 

一、中国农村研究的社区研究传统

社区研究是中国农村社会学的一个重要传统。这一传统是中国本土的社会学家在吸收外来学术资源基础上孕育、发展而来的。1930年代,中国社会学的重要开拓者吴文藻在结合英国功能主义人类学和美国芝加哥学派人文区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社区”的系统化界说,主张通过以“社区”为基本单位的个案研究来展开对中国社会的分析,由此开始了中国社会学研究中社区研究的滥觞。

对于“社区”的操作,当时被单一地界定为“村落”。正如费孝通所说:“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①。因此,中国早期社会学所展开的“社区”研究事实上主要是有关中国村落社区的研究②。研究者试图以此反映一般民众的生活,进而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变迁做出评论。费孝通的《江村经济》、林耀华的《金翼》、杨懋春的《一个中国村庄》等正是这种努力的结果。这一系列享誉世界的学术成果都以社区内的丰富资料展现了特定时期内中国农村社会的图景。

虽然强调在异文化社会中研究封闭社区独立性与完整性的人类学社区研究传统,同强调将社区作为个案研究基础以展现文明社会特征的社会学社区研究传统存在着诸多的差异,③但随着1930年代拉德克利夫·布朗(A. Radcliffe-Brown)、罗伯特·帕克(Robert E. Park)以及马林诺夫斯基(B. K. Malinowski)与中国社会学的结缘,这两种研究传统在中国农村社区研究中发生了历史性地融合,形成了“社会学的中国学派”。而社区研究在当时普遍被认为是这一学派的特色,它兼吸了上述两种传统之所长,形成了中国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传统。马林诺夫斯基对吴文藻先生所领导的以社区研究为特色的“中国社会学派”所做的努力极力推崇。在马林诺夫斯基看来,只有这种在分立的小型社区所展开的长期直接观察,才能实现对该区域内社会、经济、法权、政治、宗教以及巫术等现象的全面考察,并在整体层面上进行分析与解释。针对当时中国社会学界以村落社区而展开的研究,马林诺夫斯基的评价甚高,他认为以这种小型社群研究方法进行切入,对不同村落社区的个案进行反复研究,可达致对整体中国社会的理解,即通过一个个村庄的描述必将“为我们展示一幅描绘中国文化、宗教和政治体系的丰富多彩的画面”④。

回顾这一时期的村庄研究,其多以民族志的方式展现了村庄社区内的生活。这种村庄社区的书写方式在呈现特定时期内中国农村生活图景的同时,由于受民族志方法本身的影响,更多的是以异文化的视角或他者的眼光(虽然研究者都是社区内的熟识人或日文化上的熟识者,但他们都试图采用“陌生化”的方式来呈现这一切在社区人认为习以为常的事件)来看待村庄生活。这种书写使得彼时的村庄社区研究更多的是一种描述呈现,而缺乏相应的理论关照。正如费孝通自己所反思,其所编的《花篮瑶社会组织》虽然挂了社区研究的名字,但实际上只是一种社会调查报告,对花篮瑶的研究只能算作是社会调查⑤,它只能算是对某一人群社会生活的闻见搜集。为费孝通带来毕生声誉的《江村经济》在他看来,也只能算是从社会调查到社会学调查的过渡作品,而只有《禄村农田》才是他贯彻了社会学调查企图的作品。至此,对理论的关注才被引入到农村社区的研究之中。

20世纪中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绝大部分的中国农村研究者很难再有机会进入村庄进行田野研究,其间中国农村研究的作品多由海外研究者依据既有的文献资料而完成,而后者在缺乏直接田野调研的基础上转向借助二手文献展开中国农村的研究与分析。20世纪上半叶,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所做的以村庄为基础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资料“意外”地为这些日本和美国等学者进行中国村庄研究奠定了基础。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马若孟(Ramon H. Myers)、黄宗智和杜赞奇(Prasenjit Duara)分别依据“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资料完成的《中国农民经济》、《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和《文化、权力与国家》等著作。

不论如何,回顾中国社会学或中国农村研究的历史,无可置疑的是社区研究在中国农村社会研究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开创了中国社会学研究的短暂而辉煌的高峰。


二、社区研究困境的反思

1980年代社会科学在中国内地重新恢复之后,国内学者对中国农村社会进行经验研究的一个特色便是重拾曾给中国社会科学带来过辉煌的社区研究传统。在此之后,虽然产生了诸多社区研究的优秀成果,但就其研究的方法论而言,无外乎两类:其一,“对一个村庄或社区通过进行观察,获得对社区的详细材料,并对这一社区进行精致的雕琢,从中获得了一个完整的社区报告”。这一研究路径无疑是延承着传统人类学的社区理论,即“社区因相对封闭性而具有了作为一个分析单位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它重视的不是其与外界的联系,而是其自身的特点”⑥。正是由于此,这种乡村研究被学者们批评为“为地方性的资料细节所困扰,而忽视了一种整体的概览和思考”。其二是将一个村落或地区的“地方性知识”再度放大到一个更大的区域甚至整个农村社会之中。这两种研究思路在从农村社区入手来把握和理解中国乡村社会时,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共同的困境,即如何在悠久的历史传统中研究非均衡的中国乡村社会。

其实,早在费孝通《江村经济》获得世界盛誉之时,利奇(Edmund R. Leach)就针对社区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中国这样广大的国家,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概括中国的国情?”利奇的质疑是在人类学的研究语境中展开的。正如利奇对《江村经济》的赞誉一样,“虽然这种作品以小范围的人类活动为焦点,但是它们所能告诉我们的是有关人类社会行为的一般特点”。因为人类学(特别是马林诺夫斯基开创的现代人类学)是以封闭的、独立的社群为研究对象,当费孝通将人类学的视域从封闭落后的部落社群转向现代社会的村庄时,人类学所追求的“文化整体”是否存在便确实是一个悬疑。在1962年纪念马林诺夫斯基的演讲中,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同样从方法论上提出了对村落社区个案研究的诘难。他认为,即便费孝通能够在1950年代以后仍然坚持在他1930年代的人类学观念指导之下进行研究,也不可能实现马林诺夫斯基的预言,因为“他的领域太狭窄地局限在村庄中”⑦。由此,马林诺夫斯基对以村落个案研究获得整个中国社会体系总图景的企图被弗里德曼称之为“最典型的人类学谬误”⑧。

利奇与弗里德曼的质疑与诘难分别从空间与时间两个相联但又不同的维度指向同样一个问题——“一个村落的研究何以能够代表整个中国社会”,即针对中国这样具有悠久历史的社会,如何通过一个社区的研究完成时间与空间的拓展,进而达致对整个社会的理解。弗里德曼对此开出的“药方”是引入历史学和社会学研究文明史和大型社会结构的方法与成果,在更为广阔的空间视域与深远的历史脉络之中来理解作为切入点的社区。利奇的质疑在相当程度上亦可以化约为村落社区个案研究如何面对空间的非均衡问题。⑨所谓空间非均衡问题,也就是追问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如何在单个的个案研究中获得呈现。

对于国际学术界对村落社区研究方法的诘难,费孝通认为,“以江村来说,它果然不能代表中国所有的农村,但是确有许多中国的农村由于所处条件的相同,在社会结构上和所具有的变化方式上和江村基本上是相同的,所以江村固然不是中国全部农村的‘典型’,但不失为许多农村所共同的‘类型’或‘模式’。”⑩事实上,费孝通在其完成《江村经济》之后,便开始在“内地农村”里寻找与江村所不同类型的村庄,并进行相互之间的比较。费孝通先生试图以江村代表“人多地少,工农相辅”的类型,而以禄村、易村和玉村分别代表“没有手工业的农村”、“手工业比较发达的农村”以及“受商业中心影响较深的农村”(11)。费孝通显然还是想“用微型社会学的方法去收集中国各地农村的类型或模式,而达到接近对中国农村社会文化的全面认识”(12)。由于费孝通在进行类型化划分时,主导的类型区分维度并不足以把握村庄的主体性特征,其以“人多地少,工农相辅”“没有手工业”“手工业比较发达”以及“受商业中心影响较深”作为类型化的区分维度,预设了经济因素对中国乡村社会非均衡性的主导。而这种预设与区分显然是对中国乡村社会复杂性的简单化,这也注定使得此类型化的学术实践收效甚微。

弗里德曼等人对村落社区个案的质疑提醒从事中国农村研究的学者们注意到一个方法论的困境,即小型社区一方面是大社会的一个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又不能说完整地“代表”中国现实,有关小型社区的研究也最多只是一种关于中国的“地方性知识”(13)。迄今为止,这一论断仍然是不可反驳的。虽然也有不少的学者意识到中国农村社会的非均衡性,但也主要是以经济发展水平来划分农村社会复杂的非均衡性,典型的如以东、中、西部来表达中国乡村社会的非均衡状况。这种简化的类型划分在过分强调经济因素的主导外却透露出研究者自身问题意识的模糊以及对经济之外社会因素关注的缺乏。

斯坦福大学的著名人类学家施坚雅(G. W. Skinner)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以后,先后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以讨论如何结合人类学、地理学和历史学的观察来研究中国社会,特别是其非均衡性。他提出了研究中国社会和文化空间结构的分析方法。在对中国的地方级序以及区域体系考察的基础上,施坚雅提出了中国九大经济文化区的划分,即东北、华北、长江下游、长江中游、长江上游、东南、岭南、云贵与西北(14)。此外,施坚雅也敏锐地意识到,不仅九大区域之间在社会、经济与文化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就连九大区域内部亦都有各自独特的中心与边际结构。当施坚雅的文化区域理论被研究者引入到区域研究之中时,其区分的类型虽然有助于研究者理解整个中国社会文化与生活的区域性,令研究者获得有启发性的思考,但它在诸多乡村事件以及乡村社会结构的差异上却解释乏力。如何解决个案研究背后所面临的农村社会非均衡问题仍然是从事中国农村社区研究的学者所需要面对的困境。

三、重掘社区研究的意义

社区的研究传统虽然在方法论上不断地受到学术界的质疑,但这一研究传统仍然被研究者们所传承。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一研究方法为研究者切入农村社会提供了便利的路径。于是,学者们一方面对于社区个案研究方法保持清醒的反思,但同时又仍然在实际的操作之中选择了社区个案研究的方式,他们试图以充分的地方性描写来承接研究“大社会”的夙愿。其中,王铭铭的《溪村家族》、赵旭东的《权力与公正》以及吴毅的《村治变迁中权威与秩序》都表达着这种努力。

这种以“小地方”的分析来承接“大社会”研究的努力,其背后的逻辑基点就是一个处于当代社会场景中“小地方”社区的发展是嵌入在“大社会”的发展之中的,村落社区的发展历程是与近现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建设方案的构想相同步的。因此,通过对一个村落社区发展历史的叙述便可以展现出现代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渗透的过程,并从中透视整个国家的转型与发展。(15)换言之,就是在“小”的乡土社区之中,同样能够感受到“大”的国家权力的运作。正是由于此,学者们以“小”的地方性研究,尤其是社区的个案研究,而实现着承接研究“大”社会的努力。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总结了社区个案研究的价值,即个案本身能够建立起其外在形貌与内在结构之间的因果联系。(16)

在通过典型性个案研究实现“小地方”承接“大社会”的过程中,拓展个案法的引入使得这种努力更加可行。学者们在进行社区个案研究时,注意到微观社区之中包含着众多的非社区的宏观国家和非当下的悠远历史因素,为了避免一村一个理论的“嵌入式观察”陷阱,(17)他们主张开放和历史地看待个案,以对其做出更加深入的理解,强调以个案的深度解释形成与定量的广度研究并行不悖的另一条研究乡村特性的方法路径。(18)而拓展个案法的引入正是这种反思性的实践。所谓的拓展个案法就是在田野之中“拓展出去”,不仅要收集和调查个案本身,还要将个案的历史、社会脉络或情景也纳入到考察的范围之中。它是通过参与和观察,将日常生活置于超出地方和历史情景之中进行研究。就方法论层次而言,它是将反思科学运用于民族志之中,旨在从独特之中抽取一般,从微观走向宏观。(19)朱晓阳的《罪过与惩罚》是国内较早自觉运用这一方法进行研究的成果之一。(20)其以小村故事为例,运用个案拓展法考察了导致惩罚性后果的行动流。于建嵘的《岳村政治》则采取从县、乡、村步步深入的方法,使岳村成了作者进行相关研究的表达对象,(21)这种“县—乡—村”多层次的研究路径为读者提供了较“岳村”本身更大的容量和视域。诸如此类的努力,就将“社区研究”变为了“在社区中研究”,这无疑放大了社区个案研究的效用。但尝试也有不成功的“短板”,即一些研究不免存在以来自社区个案的经验去验证或印证某种先在理论的嫌疑。正如有学者所担忧的,“把复杂的关系、丰富的材料简单处理成用以证实或反驳某种概括的‘个案’或‘例子’,从而犯下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所批判的将理论‘逻辑’强加在充满模糊感和权宜性的‘实践逻辑’上的致命错误”。(22)

纵观上述对“小地方”村落社区的研究,学者们虽然立足于不同的学科视角,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诉求,但基于村落研究而形成的社区分析无疑都将村落视为布迪厄意义上的“场域”。在这一场域之中,不仅个体为了自身的地位和利益而努力,同时个体在行动的过程中又与村落外的社会空间发生联系,由此推动着具体的村落场域与其它的场域发生诸多的关联。因此,基于村落社区研究而拓展的社区分析范式,在“深描”的过程中展现出中国农村生活丰富性和复杂性的同时,也为深入理解农村生活的自身逻辑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与视角。特别是在“场域建构主义”的视野下,村落、村落之外、村落中的社会事实、村民以及研究者和研究文本都具有建构性,在每一项具体的村落研究之中,它们都会“遭遇”,并共同促成了研究成果的诞生。虽然由此带来了村落研究无法回避的代表性质疑,但也恰恰是这种“质疑”与“抗争”破除了村落研究所暗含的“本土—他者”、“城市—农村”、“国家—社会”等二元论,让作为场域的村落真实地再现出来。这将“小地方”与“大社会”勾连起来的学术努力,一方面为宏观社会的呈现奠定了基础,(23)另一方面对村落社区分析的质疑和完善也进一步成就了宗族分析和基层区域经济分析等范式。

四、视域拓展与类型比较:社区研究传统的延续与突破

对于所有的社区研究者而言,其研究都不是想仅仅局限于个案社区本身。因此,如何走出个案则成为了所有社区研究者都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研究者都试图将个案社区研究的结论进行“个案的外推”(24),将这一结论扩大到适合的其它区域之中,而在这种外推过程中对社区的视域进行拓展和对不同类型的社区展开比较则是社区研究取得成功的可能。

(一)视域拓展下的社区研究

在社区研究的传统之中,村落一直是研究者所固守的研究单位。但毋庸置疑,中国农村社会的内容与复杂性远非村落所能包容,传统时代如此,现代性因素急速增生的现时代更是如此。因而,由于学术重心下沉而形成的当代中国农村研究若以村落为单位虽然其情可谅,但若要更加全面地展现农村社会的复杂性与完整性,提升研究的解释力,则势必要求研究视野的放大和研究单位的提升。如何提升社区的研究单位则是研究者需要考虑和面对的问题。当研究者试图将社区与外部环境之间横向的关系勾连起来时,这种研究视域便被拓展。对此,有研究者认为,“在中国,乡村只是使用社区研究法的第一步,在理想中,社区研究法不仅可以应用于村庄,而且可以应用于县、省,乃至整个中国”。这种说法虽然有合理的一维,但当社区研究方法被拓展到县、省和整个中国时,这一研究方法所具有的优势可能随之消解。“县作为一个田野研究的单位,它呈现出比村落、基层市场共同体和乡(镇)更丰富的农村图景。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县政府是一级完整的行政组织,因而对县域的田野研究更能够完整、全面地探讨国家、制度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但同时也因为县内地域的广阔,单个的研究者不可能轻易地把握县域农村的全部图景。因而,研究者往往在田野研究中无法兼顾结构和过程这两方面,从而有可能既无法很好地发挥田野研究揭示复杂情态的优势,又自废了制度性分析的长处。”(25)

就当前的农村研究而言,将社区研究的视域由村落进行延伸,拓展到乡域是一个可行的探寻。这种探寻在政治人类学的研究中已经开始有所实践。因为对于微观政治研究而言,村庄政治并不能包容农村政治的全部内涵,至少现代意义上的官僚科层体制及其规范性运作过程这些重要环节在村庄场域内是缺失的。“乡域”的概念孕育着一个突破,它为在较村落更为宏观的时空场域中探讨农村政治提供了可能。同时,乡(镇)作为基本的田野研究单位也与政权建设的分析框架传入中国学术界有着重要的关系。学者们通常认为,乡(镇)组织本身就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部分,是国家权力下沉的一个表现,因此对乡(镇)的研究则更有助于理解国家政权的运作。而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也再次助长了对乡(镇)的田野研究,因为乡(镇)政权作为最基层的政府机构,其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国家的力量与社会的力量在这里直接汇合与接触,对于乡(镇)运作的研究不仅可以呈现国家与社会的边界,而且可以再现两者之间的互动与交融。这种“乡域政治”的研究不仅克服了“村庄政治研究在时空展示上的局限”,而且部分地解决了“县域政治研究在田野操作中的困难”;它不仅凸显了“一定时空关系网络中事件—过程本身所具有的社区整体感”,而且有助于展现乡(镇)、村、组各个层级之间的互动与关联。(26)

目前,以乡(镇)为基本单位的田野研究已作出了不少努力,特别是政治学学者在此领域的探索,以至于“乡(镇)共同体分析范式”的雏形正在逐渐形成。不过,作为一种分析范式,“乡镇共同体”还有诸多的问题需要明晰。例如,在顾及到国家力量对乡(镇)共同体的影响之外,如何确立乡(镇)共同体内部的多元化主体,如何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如何探寻乡(镇)共同体内部分化与整合的机制,以及确立转型中乡(镇)共同体的变迁路径等。只有这一系列问题得到了解决,乡(镇)共同体的分析范式才能够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与接纳。

(二)类型比较下的社区研究

正如前文所言,将所研究的社区类型化,使得社区研究的所获推演到同一类型的社区之中,并在不同的社区之间进行比较,是社区研究值得进一步延伸与突破的领域。对类型化的研究若作方法论的回溯则必然无法避开马克斯·韦伯。韦伯作为理解社会学的创始人,其从方法论上阐述了非实证主义社会研究的可能性。理想类型的研究与比较构成了韦伯类型化研究的核心,而理想类型事实上是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的一种主观建构。它是一种以理论结构的方式所表达出的“时代兴趣”,“一种理想类型往往是单向突出事物的一点或几点,通过对大量弥散的、孤立的、时隐时现的具体的个别现象的综合形成的……”(27)因此,韦伯的理想类型事实上并不是试图概括现实事物的全部特征,而是单向度地侧重性地概括事物的一个面向的特征。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则必须经历“分离”、“抽象”和“适用”等几个应用步骤。首先,社会科学家需要根据自己所欲研究的问题收集一些经验素材,从中分离一些反复出现的规律性因素。随后,他必须根据一定的理论逻辑把这些规律因素建构为一些基本的理想类型。最后,他可以借助这些理想类型去分析相关事件,也可以利用一套理想类型去解释历史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宏观进程。(28)这种理想类型的方法在社区研究中显示出了巨大的影响力,这集中地体现在各种连续流的定义:即运用类型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高度抽象,制定出两个极端的类型,并将其置于连续流的两端,然后将现实的关系与这种极端类型进行对照和比较,从而达到对现实关系在连续流中的发展程度的认识。(29)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滕尼斯(Ferdinand T{LC2X212.jpg}nnies)的“社区—社会”、涂尔干(Emile Durkheim)的“机械团结—有机团结”及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的“大传统—小传统”的类型化划分才具有学理及方法论上的意义。

将类型比较引入到社区研究之中,使个案社区的研究仅仅成为类型比较分析的起点与基础是社区研究突破方法论困境的一个有益尝试。在个案社区的研究中,研究者提炼出能把握社区结构特征的核心“关键词”,以此为基础来理解个案社区所代表的类型社区的结构特征,并与在不同类型个案社区中提炼出的知识进行比较,以此来获得对中国乡村社会非均衡性的把握。在实践层面,这种以类型化为基础,对中国乡村的非均衡状况展开的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研究理路:其一是以人类学“民族志”的方式对村庄的结构与秩序进行实体化呈现,如以人情圈、文化礼俗活动等方面为维度凸现村庄的异质性;其二是从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在不同村庄产生不同实践后果的原因进行探讨和分析。(30)这两种研究理路虽然都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把握中国乡村社会的非均衡性特征,但在内在逻辑上却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即前者是在封闭的场域内考察村庄内在结构的差异性,而后者则是在引入外部的政策因素后考察村庄之间的异质性。就政府的政策实践后果分析而言,研究乡村社会的非均衡状况是理解乡村政策实践后果的前提;同时对乡村政策在不同乡村实践后果的研究也为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非均衡性提供了一个基本的途径。

同样的制度和政策会在不同的乡村产生不同的实践后果,这种对同一政策实践后果的把握与切入便提供了透视中国乡村社会非均衡性的独特视角。应该说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以及地方政府政策推动的非均衡性是造成当下乡村社会,特别是乡村治理地域差异的重要原因。就经济发展而言,其往往与地理区位有关,同时也与国家开放沿海地区的发展战略有关;而地方政府政策的推动则与乡村社会本身的状况有关,农村社会本身的状况即为构成不同区域农村社会内在差异的因素以及内生变量。(31)以个案社区研究为基础,从中抽取、提炼形塑社区特征的结构性因素,在不同类型社区的比较中来把握特定社区,并以此来获得对非均衡性的中国乡村社会的认识是当前中国农村社区研究值得进一步探索的路径。

五、一个简单的结语

社区研究开创了中国农村研究的辉煌,但就方法论而言,社区研究作为个案研究,其不同于实证主义的研究方式,它不仅公开不排斥作为主体的人的情感、意志和本能,而且主张将这些因素纳入到包含传统与成见的具体时空场域之中进行精深提炼。正是因为这种方法扣合了中国社会的深厚历史传统,才促成了中国早期社会学的辉煌。即便如此,我们仍然要清醒地认识到,社区研究在分析历史悠久且存在极大非均衡性的中国社会时,其方法论的困境是无法回避的,通过社区视域拓展及类型比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种困境,并令此研究方法的优势获得有效彰显,但社区研究作为一种方法,也仅仅是一种方法,片面地夸大它,或在不能拓展、不能应用的地方拓展它、应用它,则必将使得研究陷入歧途。


注释: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9页。

②这一时期,虽然费孝通等人将“社区”操作化为“一个单独的村庄”,但是这并不代表当时农村社会研究的全部。例如,乔启明受到美国康乃尔大学农村社会学传统的影响,较早地意识到了市场体系的意义,并认为“乡村社会”的范围要大于村落社区,属于“适当圆满的合作单位”。这一路径显然受到了美国乡村社会学的影响,即嘉尔宾(C. J. Galpin)在1915年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经常到集镇交易的村民聚居点构成的交易圈便是农村社区的边界。

③⑥崔应令:《回顾、反思与重构:近百年来中国社区研究》,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④[英]布·马林诺夫斯基:《序》,载费孝通:《江村经济》,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16-17页。

⑤社会学调查不同于社会调查,它要求研究者依据某一部分事实的考察来验证一套社会学理论或“试用的假设”。

⑦⑧Maurice Freedman, The Study of Chinese Societ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p.382.

⑨申端锋:《农村研究的区域转向:从社区到区域》,载《社会科学辑刊》,2006(1)。

⑩(12)(18)(31)费孝通:《重读〈江村经济·序言〉》,载费孝通:《江村经济》,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319页。

(11)费孝通:《学术自述与反思》,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第34页。

(13)王铭铭:《小地方与大社会——中国社会的社区观察》,载《社会学研究》,1997(1)。

(14)[美]G. W.施坚雅:《十九世纪中国的区域城市化》,载G. W.施坚雅:《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第57页;G. William Skinner. 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 Jounal of Asian Studies, 1965(24). pp. 1-3.

(15)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第12页。

(16)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180-181页。

(17)所谓“嵌入式观察”,即在一个村庄待上不长时间即寻求理解模式的表达,并以此模式作为对下一个调查村庄进行观察和模式提炼的参照。此种观察法极容易导致循环性理论模式的产生和模式之间的相互循环论证。

(19)Burawoy, The Extended Case Method, Sociological Theory, March 1998, Vol. 16, No. 1, pp. 4-33.

(20)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21)徐勇:《序言》,载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7页。

(2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341页。

(23)林聚任、刘翠霞:《走近村落、超越村落——中国村落研究的理论与方法反思》,载南京大学社会学系主编:《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建系二十周年庆祝大会暨“中国社会与中国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

(24)王宁:《代表性还是典型性》,载《社会学研究》,2002(5)。

(25)狄金华:《中国农村田野研究单位的选择——兼论中国农村研究的分析范式》,载《中国农村观察》,2009(6)。

(26)吴毅:《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第602-603页。

(27)(28)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载李猛主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第41页。

(29)李远行、朱士群:《自洽性村庄——关于徽州村庄的类型学研究》,载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一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152页。

(30)贺雪峰:《什么农村,什么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第41页。

来源:中央编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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