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社会空间领域的社会公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4 次 更新时间:2013-09-24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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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清华) (进入专栏)  

总结新中国六十多年的经验和教训,社会公正应该是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三者的有机结合,而不应该仅仅认同于某一个方面。

所谓机会公正,是指提供给所有社会成员以同样的竞争机会,也有人称之为“起跑线的公正”或“出发点的公正”。机会公正是合理竞争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着所有成员能否有机会参与竞争。如果在竞争之前就把一部分人排斥在外,这是最大的不公正,也最容易引发人们的不满。反之,如果将某些社会群体放在特权地位上,别人还没有起跑,这些特权者就已经到达终点,这也是极大的不公正。因此,凡是涉及民众利益的改革,首先要考虑的是机会公正的原则。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竞争规则的公平,亦称作“竞争过程中的公正”,即参加社会活动或社会竞争的各群体、成员能在同一规则下被平等对待。程序公正与机会公正是密切联系的,只有保证程序的公正,机会公正才有可能,反之亦然。

所谓结果公正,是指社会活动结果的公平正义的性质,即不管个体活动的差异有多大,所有成员在最终结果上均获得了相等的政治经济地位、相等的报酬或社会资源。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公正体系及社会公正观念,大体上属于一种结果公正。这种片面的结果公正体系和结果公正观,导致了效率低下的经济运行等社会问题,亦使劳动者失去了积极劳动的动力。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局面已经被打破,但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局面也令人们担忧,这就是贫富差距悬殊和两极分化的问题。总结新中国六十多年的历史,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我们对于结果公正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任何社会公正体系都不会完全无视结果的公正,如果在资源、财富分配的结果上出现了贫富差距悬殊、两极分化的情况,那么,肯定是社会不公正的最突出表现。

总之,在处理社会分层、收入差距问题上,我们所积极推进的是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目的是为全体国民创造越来越多的公正的竞争机会、公正的程序条件和公正的分配结果。当然,我国目前的现实、现状,与这样的目标相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区域的急剧扩展,人口密度高的城市群、城市带逐步形成,可供开发的工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越来越少。经济发展、城市扩展和众多重大工程项目上马造成的大规模“拆迁改造”比比皆是,使得社会空间领域的社会公正问题凸显出来。

所谓社会空间,是指受到社会因素影响的物质空间。这个概念比较复杂,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质空间、地理空间的性质,但又大大超出了单纯的物质空间、地理空间的含义。如果不具备物质空间、地理空间的性质,那就是纯粹的社会关系了,就没有必要使用空间的概念。社会空间肯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质空间或地理空间,它被赋予了较多的社会关系的含义,因而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可以说,社会空间是以物质空间、地理空间为载体,承载了社会关系、社会要素、社会含义。

城市是人群更为集中的地方,也是人际交往的网络更为集中、更为复杂的地方,因此,城市社会空间所承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要素的密集程度会大大高于农村,社会空间各项特征的显著度在城市里也更为突出。

处于改革与转型时期的中国,城市社会空间表现出如下一些明显特征,这些特征都与社会公正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社会空间发生了重要的解组与重组。改革开放以来,空间关系最显著的变化是空间开始具有了金钱的属性。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城市以及城市周边的土地价格出现了暴涨的情况,这样,空间关系的变化实际上是人们利益关系的变化。有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实验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到1990年和1992年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有了正式的法规。这样,土地、资源、空间成为资本要素进入市场,社会上的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群体为争得这些资本而博弈。城市空间的解组与重组的基本取向是空间利益更多地向资本和权力倾斜,经济上、政治上的强势群体在空间关系上占有明显的优势,而弱势群体明显地在空间上被边缘化了。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社会空间的变迁具有“大规模、整体性”的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政府所做的城市规划,规模之大史无前例。全国兴起了“开发区热”,极大地推进了城市的扩张,可以说这是我国“城市开发的奇迹时期”。大规模开发显然有经济学上的集约化的优势,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与城市空间的大规模、整体性扩张有直接关系。与城市空间扩张相对应的社会主导意识形态就是“发展是硬道理”的观念。人们确实在视觉上、感官上直接感受到了城市空间的巨大变化,与改革以前的城市建设十分缓慢甚至空间萎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所以,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对于大规模、整体性的城市空间变迁是给予正向评价的。由于巨大规模的变迁必然会侵占某些人群和个体的空间利益,因此,近年来,城市大规模空间扩张与居民群体或个体空间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

第三,城市社会空间日益成为社会各利益群体(包括个体利益之间)激烈争夺的焦点领域。近年来,许多突出的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利益纠纷都发生在以土地为基础的城市空间。城市空间关系发生纠纷的利益主体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城市空间的“公共利益”。比如,国务院颁布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就明确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的,一方面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活;另一方面,被征地的干部、群众也要服从国家需要。这里的核心问题是怎样定义

“公共利益”。只要是各级政府的规划,就都属于公共利益吗?有些规划明显是向某些群体的利益倾斜了。

第二个层次是集体利益。根据宪法,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究竟农民集体怎样所有?法律规定不很明确。比如,农民一人一票投票就可以决定土地空间的一切事情吗?显然不是。所以,作为集体所有者的农民,对于土地空间有什么样的细化的权利?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正因为如此,目前农村土地使用中产生的利益冲突、社会纠纷最为突出。

第三个层次是各个单位的利益。按照宪法,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体人民所有,但在实践层面上,城市土地已经被具有自身利益的各个单位分割了,这种格局实际上与“全体人民所有”是尖锐冲突的。

第四个层次是家庭、个体利益。每一个人都需要生活在一定的土地上,生活在一定的空间之中,这是个体或家庭生存所必需的。但是,对于个体的土地利益、空间利益,相关法律阐释得并不清楚。我国

《物权法》规定:私人对于合法的房屋等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业主对于建筑物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等拥有私有权和共有权等,业主对于住宅用地的70年使用权,届满后“自动续期”。“自动续期”是什么含义?按照字面理解,自动就是没有任何其他因素就自然发生了。法律对此没有解释。既然对于城市空间的法律规定尚存在很多模糊之处,在实践中因土地空间产生的纠纷就更是变化万千、极其复杂了。

第四,城市社会空间特别凸显了当今中国的社会分化。近年来,暴涨的房地产价格是一种社会阶层的筛选机制,城市的不同区域开始出现明显的穷人区与富人区的区隔。城市阶层与城市空间分化的主导趋势是强势群体越来越强大,弱势群体越来越弱小。从空间和土地来看,很明显是强势群体更多地进入中心社会空间,弱势群体被排挤到边缘社会空间。市场的筛选机制不仅使得富人占有了更大的房屋,而且占有了水源、景观、绿地等等,而这些空间资源以往一直是被定义为全民所有的。如此的空间资源配置很难说是公正的。

第五,中国城市社会空间的变迁方式。在今日中国的高速城市化过程中,除了世界各国城市化过程中出现过的“市郊化”、“超市郊化”、“绅士阶级回流”等现象外,也产生了一些独具中国特色的城市空间扩张方式,比较突出的是建立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的方式。我国已经先后实验过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厦门经济特区等,在特区中实施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灵活的经济措施,特区政府有较大的经济管理权力。这样,使得中国城市在短期内发展速度成为全球之最。其他还有诸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开发区等。在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中,政府显然起着主导的、核心的作用,其中也有一系列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社会关系和居民的博弈互动。

中国城市空间的变迁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缩影。一方面,这种变迁体现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持续33年的GDP年均高增长;另一方面,这种变迁也带来了很多社会矛盾、社会问题。这些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异常复杂、内容各异,但涉及的核心问题都与公平相关。什么样的空间布局是公平的、公正的?怎样使得土地、空间的变迁更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怎样使得城市巨大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利益能够由全体国民共享,而不仅仅是少数人从中获益?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城市社会空间领域追求社会公正过程中应该认真研究和努力解决的。

来源:《社会学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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