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伟:对未成年人喝酒说“不”!——兼议李双江儿子案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09 次 更新时间:2013-09-1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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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伟 (进入专栏)  

讲述美国硅谷传奇故事的畅销书《Facebook Effects》(脸书效应)中,作者叙述了一个很有趣的情节:

美国加州旧金山湾区,2005年4月的一天晚上,在价格昂贵的Village Pub餐厅里,公司总部设在斯坦福大学附近的艾塞尔风险投资公司的合伙人今晚盛情邀请刚刚崭露头角的“Facebook”的几位年轻领导人共进晚餐。该公司的首席合伙人布雷尔精通美酒并出手大方,他开场点了一瓶400美元的名酒,但是,Facebook 的总裁马克.扎克伯格却小心翼翼地只点了一瓶雪碧饮料——布雷尔今晚大概忽略了一个重要细节:扎克伯格这位几年后被人们称为“比尔.盖茨第二”的年轻人,此时还不到法定饮酒的年龄。

面对名酒,扎克伯格没有不想喝的道理;主人布雷尔自然希望他的客人今晚能多喝几口,他的风险投资公司已经瞄准了这家前途无量的社交网络公司,今晚的晚宴对达成交易十分关键。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未满21岁的青年人不可以在公共场所喝酒。此刻,出生于1984年5月的扎克伯格距离可以喝酒的法定年龄仅仅相差一个月时间。

在法律这座高墙面前,这些一向被人们视为特立独行的硅谷的创业者和风险投资家们,大概谁都不想去冒这个在不少人看来可以不屑一顾的风险。他们深知,一旦为此触法,代价昂贵、得不偿失。

未成年人饮酒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酒后犯罪和驾车肇事等现象,频发于地球的各个角落,与文化和地域大致无关。

包括中国刑法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都无一例外地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如果醉酒犯罪的人是未成年人,法律应当如何处理呢?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酒后更容易行为失控。为了解决这个长期困扰世界各国法律界的难题,从上个世纪50年代起,很多国家开始制定和颁布严格限制未成年人饮酒的法律和法规。与许多国家相比较,美国在这个方面的法律规定极为严苛并制定了两部涉及到未成年人饮酒的法律:《最低饮酒年龄法案》和《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严格规定,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制品无论是否由此导致严重后果,受到了投诉后将严惩不怠;作为未成年者个人在公开场合饮酒,一经发现,不仅要交纳罚款,而且执法部门还要将这一违法事件作为其个人的污迹记录在案,一旦屡犯,将受到严厉惩处。

早在1984年之前,美国各州依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对饮酒的最低年龄作出规定,大致是在18岁至21岁之间。由于联邦范围内对饮酒年龄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美国州际之间的法律适用困难和司法成本增加。美国国会于1984年通过了《最低饮酒年龄法案》,随即里根总统正式签署了这部法案。该法案异乎寻常地规定,那些没有将21岁作为最低饮酒年龄的州,将失去联邦政府对该州高速公路提供的补贴。高速公路补贴对各州财政极具诱惑,因此美国各州在1987年之前都将最低饮酒年龄提高到了21岁。

《最低饮酒年龄法案》是一部操作性很强的法律,应该说,美国执法部门在未成年人饮酒问题上还是严格到位的。小布什总统的两个千金杰纳和巴巴拉因为不满饮酒的年龄,用别人身份证买酒和在公开场合饮酒而受到指控。杰纳因为使用别人身份证买酒而被强制参加法律学习班培训并受到社区服务8小时的处罚。

最近,引发媒体强烈关注的李双江儿子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经过法院一审后,案情陷入强暴、嫖娼、敲诈勒索等定性悬疑之中。不过,其中有一个并不具有悬疑的重要事实几乎被司法部门和围观民众完全忽略了,这就是从始至终都和此案相关的字眼:酒。

据有关案情证据显示,GLOBAL夜半酒吧值班经理张某和李某某早就认识,张某理应知晓李某某的大致年龄。李某某等未成年人当天走进酒吧时,酒吧经理张某已经在包厢里摆好了28瓶啤酒,席间,受害人杨某某等陪酒女孩也“尽职尽责”,积极劝酒,还主动点洋酒若干;值班经理张某还送上半瓶自称是自己收藏的黑方洋酒,供孩子们免费品尝。不难设想,如果此案件发生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警方毫无疑问要严格追究公共场所里酒精提供者、出售者以及成年劝酒者的法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人们还不无惊讶地发现,2013年2月17日那天晚上,这些16岁上下的少年们在短短的几个小时里,在种种诱惑和误导下,经历了酗酒、带陪酒女出台、去酒店开钟点房、涉嫌强暴、事后付款等成人世界里不堪言表的花样。李家所雇的法律顾问兰和先生所称的“成人世界的险恶”之说,大概不是空穴来风。此案足以引起人们对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进一步严重关切。

有人说,该酒吧已经在明显的位置标明“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志,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告示义务。明眼人大概都知道,这样的标志大多是为了应付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形式要求。谁能相信这样的标志是专门展示给李某某这样的未成年客人看的呢?

也有人说,对于制止未成年人喝酒,中国也是有法可依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这样的法律看上去,每一句话都属于政治上无比正确。但是,问题却恰恰在于,其中的每一句话都听上去像是公益广告词,它们都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所应有的实施操作意义。

看来,对未成年人喝酒说“不”,在中国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大问题。

作者注:此文为作者为《中国新闻周刊》撰写的专栏稿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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