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协同:新时期中国腐败治理的重要维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2 次 更新时间:2013-08-30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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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文清   周建华   卢少求  

腐败是跨越制度界限、意识形态和时间空间而普遍存在于不同文化国度的社会顽症,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漠视腐败滋生蔓延及其对文明社会产生的强大破坏力,这就为腐败治理的多元文化之间亦即多国度、多地区之间的协同合作凝聚了共识、夯实了基础。“跨文化协同”应该成为新时期中国腐败治理的重要维度,它是基于腐败治理的共同价值理念,体现中国与其他不同国度、不同文化之间交流、互鉴、合作和开放特性的一种腐败治理的系统谋划和整体实践模式。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中国的腐败行为呈现出越来越显著的跨文化特性。基于腐败治理实践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中国需要创新观念和举措,在坚持立足本国实际和秉持以往成功经验的同时,着眼于“跨文化协同”的重要维度,进一步强化对腐败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和整体把握,以更广阔的视野、更完善的制度、更有力的举措,深入开展好腐败治理工作。

一、在交流的“跨文化协同”中凝聚腐败治理共识

正如有学者研究指出的,“自从人类社会的生产劳动有了剩余产品、继而产生了剥削、形成了阶级之后,腐败就同人类形影相随,共生伴存”[1] 。实践证明,无论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无论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经济落后的国家,无不受到腐败的困扰和威胁,可以说,现实中的腐败问题就如同最常见的流行感冒一样,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其完全免疫。

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基于共同遏制腐败的目标共识,必然拥有在腐败治理实践中进行广泛深入交流的强烈诉求。在全球一体化推进的现实情势下,世界各国只有前提性地做到“同心、同德”,才能在腐败治理实践中关键性地做到“同步、同力”,从而更好地协同治理腐败这一全人类共同的痼疾。虽然,世界各国的文化都具有本民族的鲜明个性特征,各国和各地区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社会基础千差万别,但腐败治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共同的愿景和规律。

纵观世界各国,在腐败治理工作中已凝聚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包括腐败本质、腐败成因、腐败危害、腐败治理等层面的基本认识。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世界各国对腐败行为危及政治稳定、降低行政效率、阻碍改革进程、破坏法制建设、造成社会动荡、扭曲资源配置、阻滞经济发展、导致道德滑坡等方面的危害已经形成了总体一致性的否定评价,都普遍认识到必须对腐败行为降低容忍度,给予严厉惩治。

但是,审视腐败治理实践不难发现,不少情况下,各国的腐败治理工作依然存在着“各自为战”的现象,腐败主体经常利用各国在腐败治理方面文化和制度之间的差异,跨国度流动以躲避所在国的法律惩治,这种现象无疑折射出各国腐败治理中“跨文化协同”的缺失。当下,腐败行为有组织、跨国境发展的趋势日益显著,世界各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腐败治理的应有共识,尤其是需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各国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才能给予腐败行为有力有效的惩治。正是基于不同国度之间业已拥有的文化共识,世界各国加强腐败治理交流合作的“跨文化协同”必然成为大势所趋。

从1977年美国出台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发端,1989年创建了影响日盛的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1997年在经合组织召开的反腐大会上29个国家签署了反对海外贿赂的共同协议,如今已有38个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法律;2011年英国通过了一项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类似的法律——《英国贿赂法案》,该法律不仅针对本国政府官员,也适用于非政府官员和国际商业贿赂;当年5月中国宣布向外国官员行贿为非法,2012年2月俄罗斯签署经合组织反腐协议等等[2]。审视现实,新时期世界已经到达全球反腐的重要拐点,全球正编织起一张跨文化协同的反腐法网。

实践证明,腐败治理的有效实施必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要在广大范围内形成目标一致的文化共识,只有这样,才能强力挤压腐败的生存空间,使之处处难以容身、时时受到惩治。腐败治理的“跨文化协同”将更加有利于凝聚基于共同价值取向的腐败治理共识,使腐败治理具有更加广泛、更加强大的文化支持和环境支持,使腐败行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始终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有鉴于此,新时期中国的腐败治理工程需要确立和强化“跨文化协同”的科学理念,既需要立足国情党情积极探索富有自身特色的可行路径,也离不开世界各国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惟有基于这种共识,才能开拓视野、延伸手臂,充分实现和利用各国丰富资源的“攻石之效”,促进中国腐败治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在互鉴的“跨文化协同”中完善腐败治理制度

中国自古倡导“和实生物,同则不继”,这一思想启示我们在腐败治理中需要尊重差异、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协同进步。人类制度文明的建设源远流长,世界各国在腐败治理实践中探索形成了许多可资借鉴的制度成果。通过与世界先进制度成果的比对,同时观照中国腐败治理进展,我们一方面要增强制度自觉和制度自信,即充分认识到中国“腐败治理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3]的客观现实和可喜成就;另一方面,还应清醒地意识到,目前,中国腐败治理法制尚不够健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法可依、权大于法等现象。

邓小平早就指出:“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4]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5]。为了取得制度反腐建设的新成就,中国在依靠自我力量积极探索的基础上,还需要在互鉴的“跨文化协同”中汲取营养、挖掘资源,从而进一步完善腐败治理制度建设。

(一)在“跨文化协同”中拓宽腐败治理的制度视野

世界上没有一种制度模式是完美和不出问题的,各国的腐败治理制度也是如此。立足于国情、党情,中国腐败治理在制度建设层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我们在强化制度成果自觉自信的同时,还需坚持包容互鉴精神,拓宽制度视野,注重从世界各国汲取制度文明的丰富营养。不少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与制度,在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理应成为中国腐败治理工作的必要借鉴和重要参考。比如韩国的金融实名制、美国的财产申报制、瑞典的监察专员制等都对中国的腐败治理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二)在“跨文化协同”中完善腐败治理的制度体系

在与世界各国的互动借鉴中,我们客观地认识到,中国现阶段腐败治理的法规制度尚不够健全,还客观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制度困境和制度缺失现象,往往导致一些腐败分子得以在法律的漏洞和边缘领域恣意横行。因此,在腐败行为不断衍生变化且日益呈现国际化特征的新情势下,中国需要突破封闭僵化的桎梏,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博采诸国之长,进一步完善中国腐败治理制度体系。

为了不断地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提升水平,中国需要在与世界各国的“跨文化协同”中着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腐败治理制度体系。当前,中国在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腐败治理制度中,需要合理借鉴世界各国的制度文明成果,结合中国的政治制度、文化建设、反腐实践等特点,尽快启动《反腐败法》和一系列专项腐败治理法的制定工作。

(三)在“跨文化协同”中加快腐败治理的制度步伐

世界各国腐败治理实践的一项成功经验证明,将各项腐败治理政策转变为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确保对腐败行为的定性准确与处理结果的公正,而且能使腐败治理的相关制度安排与实际运行获得全体公民的理智认同,进而激发起全体公民对腐败治理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只有在这样的氛围与基础上,腐败治理行动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反腐制度和反腐行动的深入、持久、有效的开展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6]借鉴别国的有效经验,中国需加快研究,推进将党的腐败治理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的步伐,这既是因为中国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同时,也能将党治理腐败的宗旨、信念、价值在法律中体现出来。

(四)在“跨文化协同”中强化腐败治理的制度评估

在腐败治理的制度建设实践中,一些国家尤为重视开展好制度评估工作,使得制度反腐得以落在实处、取得实效。基于对世界文明成果的继承和借鉴,中国的腐败治理工作在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从时效性、有效性、可行性等方面强化制度评估,对过时的制度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修订完善,过于原则的要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尽快制定等;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监督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使制度反腐成为常态,不断取得腐败治理工作的新进展。

三、在合作的“跨文化协同”中提升腐败治理成效

“反对腐败,是各国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有利于各国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也有利于实现各国人民要求政治廉洁的共同期盼。”[7]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间、地区间“跨文化协同”的腐败治理合作已经形成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中国的腐败治理工作愈来愈烙上了国际化和全球化的痕迹。在这种情势下,中国必然需要构建更具“兼容性”的国际合作腐败治理新格局。

首先,依托合作的“跨文化协同”充分实现信息互通。人类社会的演进实践不断证明,腐败行为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所独有的孤立现象,它普遍寄居于世界各国的有机体之中,成为对人类文明和世界安全的灾难性威胁。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腐败治理工作必然拥有合作共赢的一致目标旨归,也必然期待并着力落实腐败治理中的信息互通,从而共同阻遏腐败、构建廉洁政治。合作的“跨文化协同”必将有利于充分加大对腐败行为和腐败治理的信息搜集和管理力度,促进腐败治理中的信息互通,搭建内外防治的联动平台,提升工作合力、助推成效提升。

其次,依托合作的“跨文化协同”真正做到资源共享。每一个国家在长期的腐败治理实践中都必然创构凝成各具特色和功效的宝贵资源,其中蕴涵和体现在理念、制度、机制、举措等方面的丰富资源在促进本国腐败治理工作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应该也必然能够对其他国家的腐败治理工作产生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成为他国腐败治理的共享资源。如同在开放合作中已经取得斐然成就的经济发展一样,中国的腐败治理工作同样需要打破固步自封的桎梏,在“善假于物”的跨文化合作中挖掘和共享国际社会行之有效的珍贵资源,促进中国腐败治理工作汇聚更多能量、取得更大成就。

再者,依托合作的“跨文化协同”联手打击外逃分子。在腐败治理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腐败分子为了逃避中国法律的惩治而出逃他国的案件。很多情况下,由于缺失必要的国际合作机制,在缉捕和惩治这些腐败分子时往往是困难重重,经常造成一些腐败分子长期逍遥法外。中国政府于2003年11月签署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多国合作联手反腐的斗争已经收到了显著成效,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方面的合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更多的还是基于个案协作,尚缺乏制度安排,没有形成双边反腐败执法合作的长效机制。对此,我们要认真研究,掌握有关国家的批约和适用情况,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内,进一步拓展国际合作的空间,逐步建立双边开展反腐败合作的长效机制,探讨在禁止贪官入境、遣返腐败犯罪嫌疑人、追回和返还腐败资本及反洗钱等方面形成具体合作机制与办法。[8]

四、在开放的“跨文化协同”中展示腐败治理成就

通过长期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努力,中国的腐败治理工作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效模式,取得了让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的显著成就。但也必须看到,国际上有些国家和机构对中国的反腐败情况不够了解,有的甚至存在误解和偏见,敌对势力也借反腐败问题对中国进行恶意攻击。因此,我们需要坚持和强化开放的“跨文化协同”原则,切实加强对外宣传,让世界各国准确全面地了解中国的腐败治理工作,以争取客观友善的国际舆论环境和必要的国际力量支持。

(一)通过开放的“跨文化协同”昭示坚定决心

中国共产党的历代领导人,从毛泽东、邓小平到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都高度重视腐败治理工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语重心长地告诫全党:“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的,他们在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称号。但是经不起敌人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9]邓小平立足于维护政权的角度指出:“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腐败,确实有失败的危险。”[10]江泽民高度重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腐败治理,他在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强调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胡锦涛多次强调:“要从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腐败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始终把腐败治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始终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反对腐败。”

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中外媒体见面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以一句“打铁还需自身硬”表明了党中央腐败治理的坚定决心。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习近平更以“亡党亡国”来警示腐败滋生的危险,以“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来提醒全党腐败治理的深远意义,强调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立场。”

不难看出,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腐败治理的态度和决心是十分坚定的,正是有了这份坚定的决心,才有了腐败治理所取得的卓然成就。但是,毋庸讳言,在不少情况下由于缺少走出国门的开放宣传和充分展示,中国腐败治理中“踏石留印、抓铁有痕”般的坚定态度和毅然决心并没能得到一些国家的应有理解和认同。基于此,中国腐败治理工作需要在“跨文化协同”的开放昭示中还原真相、排除误解、纠正偏见,从而让国人增强信心、让世人增进了解。

(二)通过开放的“跨文化协同”赢得友善环境

通过多年卓有成效的努力,中国取得了腐败治理的突出成就,主要表现在:其一,坚持党的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反腐格局,逐渐形成了党委与政府、领导与群众、上级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部门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反腐工作格局。其二,围绕发展要务,强化严厉惩治的高压态势。党和政府一直把反腐工作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通过反腐斗争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其三,注重综合治理,建立体系健全的反腐机制。党和政府坚持战略上总体规划,战术上分阶段部署,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建立起体系健全的反腐机制。

中国在腐败治理工作中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正确友善评价。为了使那些带有误解和偏见的歪曲评价终止于客观与真实,中国需要藉由坦诚开放、全面真实的“跨文化协同”充分展示腐败治理成果。2011年9月,中纪委、中联部、外交部组织了来自26家中外媒体的30多名记者在5天内连续奔赴南京、杭州等6个县市,对这些地方近年来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情况进行实地采访。此次集体采访活动是中央有关部门首次组织外国媒体实地采访地方的腐败治理经验做法,来自美国、荷兰、埃及、日本等10个国家的20名外国记者成为第一批来访者。如此开放的“跨文化协同”宣传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腐败治理工作的决心、信心和魄力,无疑是中国腐败治理工作客观展示成就、获得国际友善环境的可贵举措,因而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三)通过开放的“跨文化协同”总结宝贵经验

中国在腐败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也总结形成了许多系统有效的经验,比如:通过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通过健全完善法制堵塞腐败产生的漏洞,通过监督制约规范权力的有序运行,通过严厉惩治强化震慑威力等。

同时,还应该意识到我们过去曾经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可能会因为和国际的“脱轨”、与实际的“偏离”而失去成效,这就要求新情势下的腐败治理工作必须与时代同步、与世界同行,在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下,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互相借鉴,在开放的“跨文化协同”中探索新机制、总结新经验。

五、结语

中国当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腐败治理任务更加艰巨,正如亨廷顿所说的那样:“某个国家处于变革时期的腐化现象比该国在其他时期的腐化现象更为普遍。”十八大之后腐败治理已成为中国发展的破题之举,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腐败治理工作在继续突出“中国特色”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开放包容精神,确立国际思维和全球视野,着眼“跨文化协同”的重要维度,在与世界各国的广泛交流中凝聚共识,在与世界各国的学习互鉴中完善制度,在与世界各国的携手合作中提升成效,在与世界各国开放互动中展示成就,如此,才能更加卓有成效地推进腐败治理工作,才能使党更加赢得人民的信任,使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安定、社会更加和谐。

注释:

[1] 黄百炼《遏制腐败——民主监督的程序与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2] [美]安德烈娅·鲍尼姆·布兰克《全球反腐进入拐点》,载于2012年3月5日《社会科学学报》。

[3]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载于2012年11月20日《光明日报》。

[4]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97页。

[5]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于2012年11月18日《中国教育报》。

[6] 陈泽伟《中国反腐败战略新动向》,载于《瞭望》2006年第1期。

[7] 胡锦涛《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2006年10月22日)》,载于2006年10月24日《光明日报》。

[8] 黄树贤《积极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载于《求是》2006年第7期。

[9]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8—1439页。

[10]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3—314页。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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