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蒙: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村委主导:民主合作体制的建构

——我国村庄治理模式的选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12 次 更新时间:2013-08-17 20:24

进入专题: 国家支持   社会协同   村委主导   村庄治理   民主合作体制  

罗大蒙  

内容摘要:转型期的农村社会,村庄治理正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局。通过对四种国家可能会选择的治理模式进行分析,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村委主导的民主合作体制主张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良性协作式平衡关系”,能够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做到很好的调适,既能满足国家基层政权对权威与合法性的需求,也能促进农村公民社会的成长,推动农村民主化进程,是一种在现实和未来都具可持续性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村委主导;村庄治理;民主合作体制

目前我国的村庄治理正处于转型期,即由以“国权”为中心的村庄治理向以“民权”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转变。在这一时期,国家基层政权及作为国家权威象征的“村支两委”虽然合法性面临极大挑战,无法保证村庄的有效治理。但他们并不会主动的让渡村庄治理权力或实现自身转型,相反可能会加强对村庄权力的控制。而农村民间组织却内在的具有参与村庄治理的需求。由此,在这种过渡状态下,“国权”与“民权”之间便会围绕村庄治理权力问题发生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在双方的力量博弈之中,乡村治理也会面临极大的挑战和困难。而如若能够建构一套在“国权”与“民权”之间进行有效调适的治理体制,则村庄治理有望实现善治局面。

一、我国村庄治理四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随着民权的彰显及农村民间组织参与村庄治理需求的扩大,对国家基层权威的挑战日益加深,“国权”与“民权”之间的矛盾有继续加重之势。为解决这一矛盾,握有绝对主动权的国家会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国家主动从村域退出,从而还原村民自治的本质,由村民自己决定村中事务;二是,回归“全能主义国家模式”,基层事务完全由国家及其在基层的代理人掌控,对村治权力加强独占,并严格管制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或依靠国家强大权力,强力挤压农村公民社会发展空间;三是国家主动寻求与民间组织的合作,邀请民间组织广泛参与村务决策、村务管理,形成“国权”与“民权”的共治状态。第一种模式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一方面国家不会主动放权,另一方面,即使国家主动退出,在我国多数地区农村民间组织发展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国家让渡出来的村治权力却难以找到合适的承接组织,反而会留下村庄治理真空,造成农村社会陷入治理无序状态。第二种模式由“全能主义国家”独占村治资源,不符合民主社会发展趋势,且与民权彰显而对村庄治理的参与需求产生内在张力,不利于我国农村社会的长久发展;第三种模式似乎是国家的理性选择,即在农村社会建构起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共治状态,形成新的民主合作体制,国家既可以重新赢得在基层的治理权威,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源,为基层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虽然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国家为实现农村社会有效治理,保持农村地区稳定,也会鼓励这种模式的探索和创新。但在还存在第四种模式可供国家选择的情况下,民主合作体制的建构便遇到了极大的困难。第四种模式就是,由国家自身组建民间组织,或者加大对参与要求强烈的“草根组织”的管制,使其成为国家在基层社会的“腿”。这种模式既可以舒缓民众对自治的压力,也可以保证国家在民主化趋势下让渡出的权力由“GONGO”(即官办民间组织)承接。在沿袭传统的国家对社会的管制思维惯性下,国家为维持其对村治资源的独占,并巩固其在村治场域的权威,第四种模式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并具有强大生命力,从我国农村民间组织的“官民两重性”现状也可看出端倪。我国在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的民间组织,特别是一些政治意识强烈,具有参与意识和参与要求的民间组织,大都由“官办”或由“官民共办”,“官办”与“民办”相互交织,“官办”色彩较重,政治权力在民间组织建立和运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难以发挥。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农村社会的治理权力实际上还是掌握在国家手中,传统“官治”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依然是国家通过其在基层的代理组织(在此种模式下“基层代理组织”既包括“村支两委”,也包括具有“官民两重性”的农村民间组织)对村务进行决策和管理,村民难以自主参与。

从上文分析及表1中可以看出,在国家对村庄治理的四种可供选择的治理模式中,模式Ⅱ(全能主义国家模式)和模式Ⅳ(国家—代理组织治理模式)都是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压制了社会自主空间,既不利于农村公民社会的形成,也不符合民主社会的发展趋势,同时给村庄治理带来不良后果。虽然这两种模式在我国农村治理过程中都曾经或正在发挥重要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它们都不具有可持续性,缺乏长久发展的支持动力和社会基础。模式Ⅰ即社会完全自治模式,从村民自治的本质意义及民主发展趋势而言,是未来社会的一种良好治理形态,但就我国目前农村民间组织和农村公民社会发展现状而言,还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而只有模式Ⅲ,即民主合作体制,才在“民主需求”与“社会现实”之间作了很好的调适,既满足了国家基层政权对权威与合法性的需求,也促进了农村公民社会的成长,推动了农村民主化进程,是一种在现实和未来都可持续性的治理模式。

二、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及其参与需求:民主合作体制的提出

善治理论认为,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 1 善治理论打破了过去的国家对社会的单一治理模式,主张对社会的治理由单一中心向多中心的合作治理转变,由过去政府垄断一切治理权力转向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共治。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及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政府不再可能依靠自身自上而下的权威实现社会的有序治理,需要考虑民众参与政治的需求,为民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提供空间和平台,建立起政府、社会组织与民众共同治理的民主合作体制。民主合作体制因应了目前政府单一中心治理所面临的困顿,及各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其基本特征是国家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的合作共治,主张政府与社会的良好合作与合理分工,提倡合作而非分裂,和谐而非冲突,矛盾的解决而非激化,是政府与社会的双赢博弈。只有民主合作的治理模式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

亨廷顿认为,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社会结构出现分化,各阶层民众民主参与意识急剧膨胀,而政治制度化水平却不能有效适应民众政治参与要求是造成社会动乱的根源。 2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需要把民众纳入到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轨道,实现政治参与的有序化。而村庄善治的实现也有赖于村民对村庄事务的有序参与。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农村剩余劳动力也不允许自由流动,致使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十分单一,村民个体利益被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外衣所掩盖,在这种体制下,他们也很难生发出表达自身利益的参与需求。而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一些农户充分发挥家庭人力资本,有的从事私营工商业,有的外出务工,还有的继续从事家庭农业生产等等。这一时期,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出现多元化趋势,据学者研究,现在农村社会大致可以划分为十大阶层,即农村干部、集体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智力型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农业劳动者、雇工、外聘工人、无职业者等。 3 社会阶层结构的复杂化必然会加大乡村社会治理的难度。同时,由于社会分层与利益分化也加剧了村庄各阶层、各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如干群矛盾、乡村矛盾等。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为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便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影响国家政策,如果渠道不畅,就会造成矛盾在底层积压,当矛盾积累过多,便难以解决,社会稳定就会受到威胁。面对农村急剧扩大的参与需求与参与渠道不畅之间的矛盾,关键是如何将“自上而下的国家制度安排与自下而上的利益诉求纳入到制度化轨道的问题。”因此,一方面需要深化国家制度建设,把各种非制度化参与纳入到制度化轨道;另一方面需要在农村培育各种民间组织,进行利益整合,在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把矛盾化解。这两方面的结合就能够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保持乡村社会的稳定。

因而,为了有效化解农村社会阶层分化而导致的各阶层利益冲突问题,通过民主合作体制的建构实现各利益群体的利益整合,并在民主与合作中保证其利益诉求的表达与妥协将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机制。民主是一种利益均衡,在协商与对话中有利于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实现;而合作是各群体利益妥协的结果,有利于各方在协作中实现共赢。“总之,对于社会转型期的乡村政治发展而言,民主合作制的价值在于强调以合作代替冲突和对立、以协商代替竞争的利益协调机制,整合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稳定、协调、均衡地发展和完善。” 4

三、利益契合与官民合作传统:民主合作体制实现的可能性

我们在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时,已不再沿袭传统分析框架,把二者看作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即要么国家吞噬社会,国家权力极度扩张,而社会却完全丧失自主性;要么强调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实行社会完全自治,把国家赶向权力边缘。我们在建构国家与社会关系时更加强调二者相互增权与合作互补,只有一种既保证国家权力效能,又能使社会保持极大自主性的体制,才是民主政治体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格局。正如美国学者伯恩哈德所言,在民主体制下,公民社会和国家的理想格局是强国家和强社会的和谐共存。在这种权力格局下,国家有能力有效的工作,公民社会也足够强大以防止国家过分自主而不对社会的要求做出反应。双方中任何一方力量过弱或都很弱小,都会产生严重问题。只有双方各自相对于对方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并彼此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双方各自的功能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5萨拉蒙等人也曾指出,只有在公民社会、国家以及商业领域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和经济增长才有望实现。 6

国家基层政权在农村治理中面临的种种挑战,及随着农村民间组织的逐步发展而对村庄治理的参与需求,都显示出了建构民主合作体制的必要性。但民主合作体制能否实现,还要考察二者的利益契合程度及可能实现的社会文化基础。

江华等学者在以行业组织的政策参与为案例,研究我国转型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时提出了“利益契合”的分析框架,该框架认为国家对社会选择支持还是控制取决于二者利益契合程度,利益契合程度越高,国家为社会组织预留的政策参与空间也就越大,反之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则面临制度障碍。 7我们在建构村庄治理中的民主合作体制时,“利益契合”是一个很好的分析视角。如果国家基层政权与农村民间组织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利益契合,则二者对村庄社会的合作共治便具有了坚实的基础,反之,合作的可能性较低。因为共同的利益是合作的黏合剂,而利益的冲突往往是合作破裂的根源。

无疑,在我国的村庄治理中,国家基层政权与农村民间组织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利益契合。从国家基层政权角度而言,首先,为提高农村治理绩效,做出正确的公共决策,国家需要聚合各利益群体的智慧,拓宽他们的政策参与渠道。由于现代社会的高度分化,社会现实变得越来越复杂,“现代社会的决策变得越来越困难,……它比过去需要更多的专业经验、特别信息、专门技术知识和不同意见的合作参与。这显然不是任何一个组织或单凭国家自己就能承担的,它需要社会各方面对公共事务承担责任,需要既代表‘公’利、又代表‘私’利的组织共同参与决策过程。” 8我国正处于转型期,传统农村也正处于向现代农村的转型过程中,转型期的农村社会面临着土地流转、劳动力转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发展难题,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影响了农村治理绩效和农村现代化进程。因而国家及基层政权需要主动寻求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并拓宽其政策参与空间,以利用民间组织的专业力量和人才队伍,保证公共决策的正确做出。其次,国家需要借助农村民间组织为农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提高基层民众对国家基层权威的认同。第三,农村民间组织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聚合组织,同时也是他们的政治参与渠道。因而,农村民间组织发挥着政府与农民个体的沟通桥梁作用。国家基层政权如果能够建立起与民间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不仅可以有效的收集民意信息,同时还有利于缓解“官民矛盾”,保持农村稳定,而在“一票否决制”下,农村地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基层官员的升迁和政治前途。第四,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新型管理体制,也对国家基层政权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寻求与民间组织合作形成了政策性压力。

从农村民间组织角度而言,其也不乏主动寻求与国家基层政权及其代理组织进行合作的动力因素。从中国的现实情境来看,当前中国还处于典型“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形态特征,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还受到诸多的制度环境约束。农村民间组织要改变自身的羸弱状态,也会主动的寻求与国家权力合作,以期获得更多的来自国家的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从而提升自身发展能力。

由此来看,国家基层政权与农村民间组织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利益契合,这构成了村治场域民主合作体制建构的动力基因。除此之外,在我国的文化根基中也存在着深厚的“官民合作”土壤。我国的传统的政治文明中,一直把追求“官民相得”作为儒家政治伦理的重要规范,这也是几千年维系传统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如我国儒家伦理强调“对待民众,当政者必须做到‘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为政者必须不懈努力,为他们谋求福祉,那么民众就会接受政府统治,乃至辅助其达到治世。” 9在我国传统社会的管理体制上,“中国古代‘官民相得’是在‘公’与‘私’两个系统的配合之下达成的。‘公’的系统是指各级行政机构,‘私’的系统则指民间自发设置的各类社会管理组织,如家族、乡族、会社、会馆、公所等。在价值取向上,‘私’的系统经常与官方保持着一致,并因此得到官方的认可和支持。” 10而官方系统也通过各类社会管理组织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这种官民合作的文化传统对现在我国农民的心理形态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我国农民民权意识的彰显,在心理上,一方面他们虽然希望国家退出,还社会自治的空间,但另一方面农民们对自己是否具有完全自治能力又存在极大怀疑,因而他们挣钱自治权利的同时,又期盼国家和政府在行动上进行指导好帮助。在具体村务管理上,他们更倾向于一种“支持型政府”模式,即“一方面需要政府去除控制、让社会自我治理,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给予支持、而不是简单的退出。” 11

综上,我国国家基层政权与农村民间组织的高度利益契合,及深厚的“官民相得”文化土壤,为村治场域的民主合作体制建构提供了可能。

四、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村委主导:民主合作体制的实现路径

农村民间组织是因应村庄社会分层和利益分化的现状而建立起来的,是各阶层、各利益主体组织化需求的结果,具有利益聚合的功能,是村民的自发组织,不需要国家的正式授权,但因此也有权威不足的缺点,限制了其功能发挥;而村民委员会既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同时也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其权力行使更多依赖国家的正式授权,是国家正式制度化安排的结果,且其表现的行政化特点,功能异化,已难以真正代表村民利益。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组织的民主合作才能解决民间组织权威不足与村委会功能异化的问题。因而,需要在二者之间建立民主合作体制,通过协商对话,相互监督,实现合作共赢。

“村级多中心治理以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为目标导向,其要求权力来源的多样性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大家在平等对话和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以致形成一个共同的目标,组织形成平等伙伴关系的治理网络,从而能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治理,以达至善治的状态。” 12村级治理和村庄公共事务是有关全体村民的事情,有关村庄的重大事务都事关全体村民的利益,决策的制定应该有全体村民的参与,由村民们共同商议讨论,经村民同意,方可实行,这样才能保证村民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决议才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农村民间组织是具有共同利益需求的村民组成的利益聚合组织,村民通过民间组织参与村务决策,由民间组织与村委会组织(及村党支部)共同协商,有利于节约参与成本和利益的有效表达,村民自治组织(指“村支两委”)、农村民间组织及村民之间的民主合作体制才能够得以建立,保证村庄善治的实现。而国家基层政权即乡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的末梢,直接面对基层群众,乡镇政府的作为对村级治理发挥着重要影响,因而,我们在建构民主合作体制时,乡镇政府应该作为重要的建构对象。

要在村治场域中建立民主合作体制:

首先要明确“民主”与“合作”的关系,民主是合作的前提,合作是民主的保障。民主合作体制的建构要在民主基础上进行合作,民主意指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要由全体村民进行公开投票选举产生,有关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要由全体村民及各利益群体共同参与,进行公开的讨论、对话、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合作一方面是指村务决策的做出要在坚持多数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维护少数人的利益和权利要求,考虑和接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多数”与“少数”之间达成双赢博弈,另一方面则指村务管理不是村民自治组织一方的事情,农村民间组织及其他村民都有权利参与村务的管理,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和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农村民间组织和村民在村务管理中主要是起协助和监督的作用,不能直接干涉村民自治组织的正常工作。因此,要保证如何避免村庄民主合作异化为村庄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扯皮,还需要鼓励各地进行大胆的探索实践,建立相应的机制,保证村务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民主合作体制的建构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双重推动,并在二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协作式平衡关系”。 13民主化是一个双重过程,正如戴维·赫尔德所言,“在今天,民主要想繁荣,就必须被重新设想为一个双重的现象:一方面,它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涉到公民社会的重新建构。只有认识到一个双重民主化过程的必然性,自治原则才能得以确定。所谓双重民主化过程,就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互相依赖着实现转型。” 14而国家与社会的“互相依赖”要求在二者间确立相对平衡的关系,这对民主政治发展至关重要,“没有稳固而独立的市民社会,自治原则就不可能实现。但没有负责提供坚强有力的再分配手段(当然还有其他手段)的民主国家,市民社会的民主化也不大可能成功。” 15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协作互动,二者力量的失衡可能会导致民主的夭折。我国农村民主合作体制正是要在国家基层政权与农村民间组织之间寻求这种平衡关系,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推动基层民主进程和农村基层治理的成功。而要取得民主合作体制的成功,“必须寻求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取得制度上的平衡。” 16在我国农村民间组织发展还比较弱势的情况下,我国应该为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制和制度环境,扶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并提供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同时还要在二者间建立仲裁机制,当国家与民间组织发生矛盾冲突时,应该拥有一套行之有效,而又制度化、规范化的协调方式,既能够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改造,也能对民间组织的行为及时规制。

第三,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村委主导:乡镇政府、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的角色扮演

在国家与社会协作共建民主合作体制过程中,乡镇政府、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各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是理论建构中的一大难题。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理念,鼓励在基层事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根据国家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精神,我们可以把国家基层政权、村支两委和农村民间组织的角色定位为“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村委主导”,即在村级治理中,乡镇政府应该扮演“支持型政府”的角色,既不是让其完全退出村治场域,也不是让其大包大揽,而是注重支持、引导、帮助和监督;而农村民间组织也应具有广泛的渠道参与村庄治理,并对村务决策、村务管理发挥重要影响,作为村级权力结构中的一环,其主要角色是监督、协助村委会,并对村委权力进行制衡;村委会则在村级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前提是要把村委会建设成真正的村民自治组织,而不是国家“代理人”,且村委会的“主导”作用,并不是说村委具有独断专行的权力,而仅仅是表示在村级多中心治理格局中,村委会居于中心环节,具有核心作用。因为,多中心并不意味着无中心,绝对的多元治理会导致村庄利益的离散化,没有一个由国家正式授权的组织(民主合作体制下的村委会组织的权力也具有国家授权的特征,只不过“授权”是以法律“认可”的方式授予的,村委会产生只要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进行,国家并不干预)进行有效的统合,村庄利益的离散化会得到固化,有利于村庄整体利益的村庄公共事务决策便很难出台,村庄治理会在利益争夺中逐渐失序。因此,在村庄治理的民主合作体制中,一方面应该大力鼓励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威,以使其能在村庄治理多中心格局中有效整合各利益群体的利益。

浙江省慈溪市为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问题,缓解当地居民与外来人口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融合,自2006年以来推行的“基层组织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模式”是民主合作体制的有力实践支撑。慈溪位于东海之滨,是宁波、上海、杭州三大都市经济金三角的中心,2011年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876.16亿元,人均GDP已超过8000美元,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以及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重要关口。经济结构以二、三产业为主,民营经济特别发达,中小企业已达3.5万余家。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至2011年达98.2万人,占总人口的48.6%(总人口202万)。由于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给慈溪带来了大量治安、矛盾纠纷、环境卫生等社会管理问题,且当地居民与外来人口之间也难以做到有效融合,国家基层政权面临的社会管理任务就极为繁重。为了有效解决“吸纳与排斥”之间的矛盾,于2006年4月,慈溪率先在坎墩五塘新村创设了“村级和谐促进会” ,它是由市镇两级领导直接引导推动而创建,由“村支两委”直接领导,并由当地群众与外来建设者共同发起,按照国家社团管理要求而依法成立的,是具有民间性、互助性、服务性和自治性的农村民间组织。坎墩五塘新村以和谐促进会为依托把外来人口服务管理纳入基层自治范畴,解决了村(居)两委会在外来人口管理上的缺位,有效的破解了外来人口管理难题。该模式于2006年10月在全市加以推广,如今慈溪347个村(社区)已全部建立和谐促进会,从而形成了以村(社区)党支部为核心,村(居)民委员会为主体,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为支撑,和谐促进会为依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参与,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基层社会管理新机制。在慈溪的协同治理模式中,市镇政府发挥着支持、引导和推动的作用,并在资金、政策、人才上给予了和谐促进会大力扶持,如为培育扶植和谐促进会,加强协同治理,慈溪市建立了村级和谐促进会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镇级建立了和谐促进联合会,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还建立了和谐促进会专职副会长驻会制度,并纳入社区保安编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和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市镇两级配套900万元(2010年600万元)予以奖励和补助。还通过建立和谐促进员、和谐促进服务团等积分制管理办法,并建立市、镇、村三级培训机制,开展典型事例、优秀人物和星级和谐促进会等评选,广泛开展系列宣传,以切实加强示范引领和先进激励,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基层争先创优,形成持续良性循环。 17村级和谐促进会接受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并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协调,和谐促进会的会长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村两委成员一般也是和谐促进会会员(和谐促进会会员主要由村干部、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社区保安、村民代表、出租私房房东、私营企业主等组成,并要求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人数各占一半,一般由外来务工人员担任副会长、片组长等职务)。和谐促进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谐促进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分支机构构成。会员大会是和谐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谐促进会通过村事共商,以民意恳谈会、议事会等形式组织新老村民共谋村内事,听取外来建设者对村务活动的意见与建议。慈溪协同治理模式很好的处理了市镇政府、村两委与民间组织的关系,政府支持而不干预,两委领导而不专断,民间组织参与而不越权,对民主合作体制建构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四,有效的沟通、对话、协商是民主合作体制的工作机制。民间组织和公众对事关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的参与程度是衡量民主合作体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民主合作体制要有效运作需要建立乡镇政府、村两委、民间组织及公众沟通、对话与协商的平台。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模式可作为良好借鉴。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是协商治理的典范,对民主合作体制的建立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民主恳谈会主要采取对话的形式,就有关公共利益的事情干部与群众进行直接对话,参与的主体主要是公众、各阶层群众等利益群体,他们可以自愿参加、自由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民主恳谈是一种决策机制,广大公众和利益群体通过民主恳谈参与基层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恳谈会上做出的决策是一种“硬决策”,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执行。决策执行情况还要通过一定的反馈机制,反馈给群众及相关利益群体,保证群众的民主监督。民主恳谈为村民提供了沟通、协调、对话的平台,村干部与利益群体和群众之间信息公开,进行直接的沟通、对话和交流,就有关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进行商谈,村民及利益群体切实的参与到村务决策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维护了村民的利益。因此,在民主合作体制框架下,我们可以建立类似温岭“民主恳谈”的工作平台,凡事关村级治理和村民利益的有关决策或事务,都要做到阳光决策、公开透明,并鼓励各利益群体或个人参与决策的讨论、协商,这样既能保证决策质量,还促进了决策的执行。因为,由各类组织和公众参与制定决策,在协商与妥协中更有利于一致的达成,同时各组织和群体对自己参与制定的决策会具有更多的认同意识,且决策也能被正确的理解,从而减少了决策或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失误。 18

(本文已发表于《晋阳学刊》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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