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顺:食品安全法修改应兼顾两种功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9 次 更新时间:2013-08-16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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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大量问题需要解决,修改食品安全法被视为解决问题的路径之一。今年5月,国务院决定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发出通知,面向社会征集修订意见。7月,国务院还公布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

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应当如何修改、修改哪些内容的问题尚有待商讨。该法是否应当“大修”?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否应当以及哪些情形应当“加大对违法的惩处”,是否适用“严刑重典”、“重典治乱”的选择?等等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

众所周知,现行食品安全法可谓“五年磨一剑”,承载着国人厚望与政府期待,是在“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数年来,基于该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制度等所作的调整,相关实施性法规范和机制不断完善,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和标准,发挥了法律规范和制度支撑的重要作用。

然而,现实中食品安全问题事件依然频发且形势严峻。不过,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范已经相当完善,许多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发生,原因在于这些法规范没有得以贯彻落实。该法的某些规定相对原则,这恰好是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龙头法”之科学性的印证。不应期冀这部法律对食品安全领域所有事情毫无遗漏地予以详细规定。相反,应当维持其原则性、概括性和抽象性,以确保其普适性,因而也就确保了其可持续性;同时,将相关配套法规范和制度、机制的建构予以明确授权,并辅以义务性规定,便可期待其实操性和实效性。

此次修改,主要是为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构建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为主要监管责任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而食品安全既是生产出来的,亦是监管出来的,两者皆不可偏废。修改应当兼顾两方面的功能:其一是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合法、有效实现,尤其是明确相关授权和委托规定,为基层监管部门实现相关行政目的提供相应手段,做到目的和手段均衡,强调源头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其二是确立并不断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机制,为合法规范运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充分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规范和约束食品的生产、经营、流通、餐饮业等各个环节的行为,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性。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修改食品安全法,推进安全食品供给和保障体系建设,不排除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甚至是“严刑重典”、“重典治乱”,但是,该法的核心价值更应当体现为合法规范运营机制的建构和完善,因而应当致力于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机制的建立,致力于行政主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的日常监管和监管的日常化。唯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公平、公正地推行业务,才是“食以安为先”的长效保障机制。

出处:《检察日报》2013年7月31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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