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祥:将权力和真理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官员、专家和大众在政治领域中的角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7 次 更新时间:2013-08-14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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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祥 (进入专栏)  

摘 要:权力和真理,一般包括权力掌控真理、真理掌控权力和权力与真理相互包容三类关系状态。权力掌控真理,强权即公理,会产生真理性权力和强权政治,必然导致专制暴政。真理掌控权力,真理权力化,也容易导致理性的自负和专横。因此,权力与真理间关系的恰当模式,应该是权力与真理在民主基础上的合作互助,对权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权力进行法治规制,将真理性权力和权力性真理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这样,既可避免理性的自负,也能避免权力的滥用。

关键词:真理性权力 权力性真理 价值真理 法律真理 法治

权力是人类的本能存在,真理是人类的理性呈现。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权力和真理,既相互区别又多重关联。人类社会的文明历史证明,权力掌控真理,强权即公理,必然导致专制暴政;可真理掌控权力,真理权力化,也容易导致理性的自负和专横。因此,权力与真理间关系的恰当模式,应该是权力与真理在民主法治基础上的合作互助,将真理性权力和权力性真理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一、权力与真理的多重关联性

一般而言,“权力”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权力,指某种影响力或支配力,包括经济权力、社会权力、文化权力和政治权力等各种“影响力现象”。美国政治学者达尔提出,为了分析权力现象,“政治学家们采用形形色色的术语:权力、影响力、权威、控制、说服、强权、武力、强制。为方便起见,我们不妨称这些词为‘影响力术语’”。在他看来,“影响力术语通常限于人类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影响力即是:“假定一个体系中只有两个人,A和B。A影响B,以致他和她以某些方式改变了B的行动或倾向。”①而狭义的权力,则是指强制性的影响力或支配力。因此,权力存在于人们之间特殊的利益关系和强制性影响力关系之中。这种意义上的权力,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个人或组织),为了实现一定的利益或目的,通过一定的强制方式支配或制约客体的一种主观能力。正如韦伯所说:“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②现实生活中,这种具有强制性影响力或支配力的狭义性权力,往往特指政治权力。

对于如何探寻真理和何谓真理,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也有一些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实体论真理观,即把客观世界作为实体来研究,其思维方式就是不断追问“是什么”的问题,其所探讨的真理,就是客观世界的本源或普遍规律。二是符合论真理观,它关注的问题是思想的客观性,也就是对客观世界的关照要从单纯的实体性追问转向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地说,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和科学判断。马克思主义的真理理论就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任何真理都存在于知识与客体的一致之中,都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这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是有限的。而且,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可能得出多少种结论,但只有一种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才是真理。三是观念论真理观,即把思维规律推到真理研究的前沿,其重要的思想前提是思维规律和客观规律的一致性。因此,观念论真理观所讲的真理,就是指思维方式方法的逻辑自洽性,或者说思路的正确性。四是价值论真理观,即把真和善紧密联系起来,从价值层面探讨人类存在的真理性问题。这种真理观认为,真理不仅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实性,更是价值论意义上的正义性。五是解蔽论真理观,是观念论真理观和价值论真理观的一种综合。解蔽论真理观一方面认为追求真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在思想层面上的解蔽过程,通过一层层的回溯最后达到自然赋予人类的那些最基本的原则与真理;另一方面又认为,在人的发展过程中,人们会被各种欲望、各种私心、各种立场所左右,追求真理就是要摒弃这些不好的个人立场,真理就会显现出来。六是共识论真理观,即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协商过程作为一种本体论存在来看待。共识论真理观的当代倡导者哈贝马斯认为,平等的普遍主义的交往理性,是达到真理的唯一途径,因此,真理的论证也就是在交往中达成共识的过程,也是一个真理不断被揭示的过程。因此,所谓真理,就是任何被某特定群体一致同意的东西。

从上述这几种代表性真理观来看,真理问题涉及到客体与主观、存在与认识、事实与价值以及认为与共识的关系问题。这实质上涉及到认识论真理与价值论真理或者说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的区分及关系问题。在认识论上,真理性诉求就是根据预测数据与实验或实践数据的符合程度来判断该主观认识的真实性程度。在自然科学领域,真理涉及的是人对自然界各种现象的认识判断,以及这种认识的“真实性”和“正确性”,科学的最高追求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真理或者事实真理。在价值论上,真理性诉求则是基于人的主观认识反映和指导实践活动所产生的价值效应,并根据这种价值效应的大小来判断该主观认识的正确性程度。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人们所追求的真理,本质上就是这种价值意义上的真理。只有满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并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或者说只有社会利益的正义性配置,这种主张或意见才具有“正确性”,也才有权成为“真理”并承认为“真理”。哈贝马斯根据其“交往行为理论”认为,这就是区别于“科学真理”的“政治真理”。综上所述,在与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领域相区别的社会政治领域,真理不仅是认识论范畴,更是一个价值论范畴。所谓真理,即价值真理,就是指正确反映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政治事物及其运行规律的主观认识判断。在这种意义上,真理性与正义性是相等的。与事实真理相对应,这种价值真理的正确性,不仅包括是非对错,更表现为善恶好坏。

由此可见,在人类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权力和真理既相互区别又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讲,权力和真理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范畴,权力是意志--行为范畴,真理是认识--价值范畴。从实践上说,权力和真理是两种相互独立的社会现象,权力不应该是判定真理的标准,真理也不应该是权力的主宰。因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当然,也并不能据此就断定权力和真理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实际上,由于权力源于人的强力本能,而真理源于人的规则理性,它们都源于人的本性,这种“人性纽带”,将权力和真理内在地、必然地联系了起来。也正因为权力与真理的这种人性纽带,造就了权力与真理的本性上的共似性和功能上的互助性,从而使权力和真理形成了多重关联性。

从本源、逻辑、历史、现实和理想等不同的角度来看,权力与真理之间存在的多重关联性,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这主要表现为强权即公理(有权即有理、权大理多,权力干预评判真理,真理服务于权力、奠定权力的合法性,以权力增强真理的影响力)、真理者享有权力(如贤人政治、精英专家治国)、权力与真理相互包容等关系状态。归纳起来,可以把它们简化为权力掌控真理、真理掌控权力和权力与真理相互包容这三类关系状态。

二、权力掌控真理的是与非

如果说,动物的群体生活或者动物性社会政治生活,其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按强力本能行为并奉行弱肉强食的话,那么,从动物社会进化而来的人类政治社会,首先也承续了这种动物性生活方式,以强力--权力为轴心构建人类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且,权力自身的运行逻辑也有产生“权力就是真理”的冲动和需要。由此,必然形成“权力掌控真理”的权力与真理关系状态,会产生真理服从和服务于权力的“真理性权力”。并且,在思想观念、制度设计和行为实践上,这具体表现为强权即公理,强权政治神圣化,有权即有理、权大理多,权力干预评判真理,真理服务于权力、奠定权力的合法性,以权力增强真理的影响力等现象。

强权即公理,公正就是强者的利益。古希腊的智者学派中,有人把所谓的“自然”(或者人的本性)等同于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认为强权即公理。③正如卡里克勒斯所说,不平等与强者统治都是自然法则的指令。在色拉叙马霍斯看来,“正义只不过是最强大的权力在国家中根据自身利益而推行的任何东西”。④法律由强者制订与执行,用来保障其既得的利益。西方近代的斯宾诺莎也明确提出,人的自然权利的大小和他的力量有关,人有多大的力量就能满足多大的欲望,也就有多大的权利。权力就是权利,或曰“强权就是公理”、“力之所及理之所致”。尼采从“强力意志”出发,认为人对强力的追求体现了生命永不枯竭的本性。因此,“真理的标准就在于提高强力感”。而且,依据“强力意志”的强弱,少数强者应支配和统治多数弱者,而弱者理应俯首听命于强者,这是生命意志的自然规律。他还认为,战争是永恒合理的,人的生物本性就是“侵略和防御的利己主义”,受这种本性支配,人类永远处于争权夺利且无法和解的战争状态之中,于是,由强力意志高的种族支配低的种族是一个永恒的规律,弱肉强食,天经地义。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也根据“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淘汰规律倡导“强权即公理”,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所有能够在强权竞争中胜利的民族都是“最优等”的民族,理应赢得“生存空间”,“劣等民族”应该在竞争中灭亡,为“优等民族”腾出“生存空间”,因为“竞争”能够保证优胜劣汰的原则,能够使“最优等”的民族生存下来,显然是符合“自然规律”和“神的意志”的,也是符合“公理”的。诸如,斯宾塞根据生存竞争原则,认为“生存竞争、适者生存”不仅在生物界,而且在人类社会中也起支配作用,同时,他把优胜劣汰、弱肉强食说成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一条规律,即真理。

强权即公理,必然造就强权政治。强权即公理导致权力垄断真理,而权力垄断真理又导致政治专制,形成强权政治,或者使强权政治神圣化。根据“强权即公理”的观念,必然意味着“国家就是权力”,国家是一种强制力。因此,所谓统治者“过去和现在一直是而且将来也永远是实际力量最强的人们”。⑤古罗马的波利比认为:“人类最初和禽兽一样合聚在一起。这时,权力的限度完全由体力大小决定,体力强大和有勇气的人自然地统率着体力弱小和胆怯的人,这种权力是专制主义的。后来随着家庭观念的形成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人们便产生了拥戴君主的心理和义务观念,从而导致君主制的产生。君主为了保护其地位便凭借暴力,这就变成暴君政体。”⑥狄骥基于社会联带关系认为,政治国家起源于强者对弱者的征服,“在人类的一切大小社会中,我们如看到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具有强加于他人的一种强制权力,我们就应当说已有一种政治权力,一个国家存在了”。⑦只要国家存在,构成国家的强制权力就必须是不可抗拒的。当今的国际社会仍然存在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正如俾斯麦所讲,国际关系中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的外交政策,均基于“强权胜于真理”的强权政治的原则。

强权君主就是真理的化身。中国古代的王权主义政治是君权至上的权治政治。君权的这种至上性,在权力与真理的关系上,意味着君主圣明,君言即圣意、圣旨,就是“真理”,君主掌控真理,君权决定真理。刘泽华教授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王权支配社会’”,即是“王权主义”。这种王权主义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主体与核心。君主制度的唯一永恒的原则是:君权至上。君是神圣之体,君主既是天子,也是人间圣人,是与道同体的文化权威。“圣化称谓,使圣与王一体,君与道统一,从圣人立制和圣人作师的角度把君主专制说成是逻辑的必然。圣化的实质是憧憬和信仰某种绝对化的个人权威。对圣的认同,其最终归宿是皈依专制王权。”⑧君主圣明,还表现为君主能参天地,是调节人与自然的中枢;此外,君主还是认识的最高裁决者,君主体现着自然与社会的必然性,把握着必然之理,即为真理的化身。

权力垄断真理,以吏为师。权力垄断教育、垄断思想、垄断知识,从而垄断真理,这是权力掌控真理的又一表现形式。古代中国的教育几乎由官方垄断,民间没有独立的知识传播渠道,从而导致权力垄断知识、世袭权力决定知识的代际传承。虽然有个别的私人教育兴起,但却又以“吏师”制度,变相地达到权力掌控真理的目的。早在西周时期,典章文物,俱掌于官府;礼、乐、射、舞器,都藏于宗庙。民间无书无器,学术专为官有,教育非官莫属,非官莫能。当时是学在官府,官师合一。至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繁荣,官学衰落,私学兴起,民间教育冲破了“以吏为师”的局限。至秦朝,为了统制舆论,钳制思想,又在全国确立了“以吏为师”的吏师制度。公元前213年,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在焚书的同时禁止私学,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制度。吏师除以博士官充任外,多由各级官吏充任。这种“以吏为师”,是君主圣明的具体化,有助于掌控思想、知识和真理的创造权、传授权以及话语权,也使追求真理的学者高度依附于权力象征的官员。

权力就是真理,权力越大真理越多。君权专制的盛行,必然导致“权力等级”决定“真理等级”的现象,最高的真理永远只能在最高权力那里,至高无上的权力孕育至高无上的不容置疑的真理。而且,强权政治的推行,就会在官民心目中幻化出一个心理定势:权力就是真理,权力越大真理就越多,凭官阶决定对错。这种“权力真理观”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如林彪、“四人帮”曾经鼓吹“权力真理论”,他们叫嚷:“有权就有一切。”按照他们的说法,必然是有权就有真理,权力越大真理越多。他们利用领袖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和人民大众对领袖的认同感制造现代迷信,把领袖的一些只言片语(有些是经过他们歪曲和篡改过的)说成“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奉为“最高指示”,等等。现如今,有的官员也误以为自己有权就有一切,真理也似乎总握在他的手里,听不得相反的意见,个人说了算,独断专横。在一些情况下,当权力和真理发生了冲突,不是权力服从真理,而是真理为权力作出了牺牲;掌权者不是服从真理,而是把真理当作自己(其实是他掌握的那份权力)的奴仆。

权力干预裁判真理,把谬误变为真理。如果权力被当成真理,权力能够左右真理,那么,权力和权威人士就能够评判、裁决思想、知识的真理性。如林彪、“四人帮”倡导“绝对权威”论,以权威人士的言论、思想和理论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历史上,许多政治权威们总是习惯于把自己的意志宣示为真理,或自诩为真理的代言人及最高的真理裁断者。而且,不受制约的权力还会凭空变幻出真理,把谬误变为真理。中国古代的“指鹿为马”,就是极好的例证。这个故事表明,强权者可以颠倒黑白,把谬误变为真理。然而,这种强权变真理,毕竟不是真理,为了保障其强权地位,有的掌权者甚至会运用权力,压制真理的探索,阻碍真理的发展。如意大利哲学家、自然科学家布鲁诺,因为相信科学,坚持挑战宗教神学的“太阳中心说”(后被证实为真理),却被宗教裁判所判处死刑,于1600年被教会活活烧死在罗马的鲜花广场上。

权力以真理作为合法性基础。权力的合法性,也可称为权力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通俗地讲,权力合法性是指掌权者依据某种理由说明其具有支配他人的资格,服从者又依据某种理由应当服从这种支配的道理。即是说,合法性是对权力的基础或来源的正当性的论证或说明。在作权力合法性证明时,人们通常以影响力、习惯惯例、意识形态、道德法律等为依据或标准,由此而形成强力合法性、传统合法性、个人魅力合法性、意识形态合法性、道德(正义)合法性、理法(制度)合法性等合法性形式。

前述的几种权力掌控真理的权力与真理关系状态,都不同程度地表现为强力合法性。然而,从根本上讲,“强力”或“暴力”决不会成为“正当”的理由,即使是靠强力获得政权的当权者也不认可强力是获得和执掌政权的终极理由。虽然(公共)权力的效用是以强制力为其后盾,但毕竟权力源于人的动物性强力本能,并不符合人类社会文明理性的发展方向。因此,在现实中,有权并非一定有理,权力大未必真理就一定多,权威不能成为裁判真理的标准,强权终究不能成为公理。正如培根所说:“真理是时间的女儿,不是权威的女儿。”刘少奇在批评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的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缺点时也曾指出,如果我们这样做,“则官越大,真理越少;官做得越久,真理也越少”。李瑞环亦说过:“权力和真理是两回事,权力大,未必真理一定多。”总之,诚如卢梭所言:“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于是,“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⑨

由于对真理的追求源于人的理性,对真理的服从符合人类本性,按照真理行为是人类文明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的需要。“人类天生有探求真理之欲望。探求真理是人类走出野蛮、塑造文明、超越自我、建立典型的历史动力。”⑩所以,真理性与合法性之间具有内在的相关性和互助性,为了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更符合人类的本性、需要和文明发展方向,有权者往往将合真理性作为权力合法性的最高依据。即使革命者们,也总不免把自己的革命化主张冠以“自明真理”,以便强化其革命诉求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实际上,除了强力合法性之外,传统合法性、个人魅力合法性、意识形态合法性、道德(正义)合法性、理法(制度)合法性等合法性形式,都不同程度地可以以真理性证明其权力取得和运用的正当合理性。

综上所述,权力掌控真理就是人的动物性掌控人的人性,是人的本能战胜人的理性,是文明向野蛮低头。权力掌控真理是弱肉强食的动物式生存行为方式,而非人类文明理性的生活行为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赤裸裸的强权即真理或权力即真理,就是社会暴力横行和政治专制腐败的直接根源。虽然“合真理性权力”是一种符合人类本性和文明发展的合法性权力,有助于人类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构建,但绝对化、神圣化和封闭式的意识形态真理性权力,则是强调“主义”之争的现代政治社会动乱和灾难的重要原因。譬如,当今埃及等中东国家权力恶性斗争、政治动乱不止和社会暴力普遍化,与神化意识形态的真理性信仰不无关系。

三、真理掌控权力的利与弊

权力掌控真理必然导致权力的专制腐败,可是,人类又离不开权力和真理。那么,让真理掌控权力又会如何呢?

概而言之,与权力掌控真理相反,真理掌控权力则是人的人性掌控人的动物性,是人的理性战胜人的本能,是野蛮向文明服膺。因此,真理掌控权力是公平正义的人类文明理性的生活行为方式。正因为如此,从古到今,人们都倡导贤人政治、精英执政、专家治国或学者从政等真理掌控权力的思想、制度和实践,主张真理者应该享有权力。不过,真理掌控权力,使权力服从和服务于真理,会产生“权力性真理”。这种权力性真理,如果没有制约,容易导致理性的自负和真理权的专横。

智者掌握权力的贤人政治。所谓贤人,就是有才有德的人,贤人政治是以贤人执掌政权的政治。为了追求文明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中西古代哲人都不约而同地想到了贤人政治。正如罗素所说:“柏拉图与孔子一样,在贤人政府里找出路。”11不过,由于对“贤人”的理解和要求的不同,导致了东西方贤人政治的根本区别。

孔子等东方古代哲人所追求的贤人政治,其实是将道德与权力、个人道德品格与国家治理相结合的“德治政治”,总体上是与科学理性相对立的。而西方古代哲人所倡导的贤人政治,如同柏拉图的“哲学王”一样,是理性之治和智慧之治,也就是爱真理者掌权或真理掌控权力。苏格拉底指出,判断真理要靠知识,不能靠多数,认为“知识即美德”,政治并非权术,而是一种知识或技艺,拥有知识的“最优秀的人”才能治理国家。这种“知识治国”论由柏拉图继承并发展为“哲学王”治国的思想。“柏拉图把哲学家看成是‘真正完善的人’,其原因在于哲学家有知识,在这里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知识治国’论,认为治理国家要靠知识,强调了知识的作用。”柏拉图认为:“把知识、美德和权力结合起来,集于一身,才能治理好国家。”12实际上,柏拉图也强调“知识即美德”,哲学家就是“爱智者”,“哲学王”精通科学、崇尚理性、智慧超群,即是“热爱真理的人”,哲学家懂得辩证法,能把握永恒不变的事物,掌握实在的知识或真理,所以,哲学家应该当国王。萨拜因说:“人类只有在两种条件下才能遇上太平盛世:或者是那些正确而真诚地奉行哲学的人获得政治权力,或者是那些握有政治控制权的人在某种上天所作安排的引导下成为真正的哲学家。”13柏拉图的这种“知识治国”思想,是在否定强权政治的基础上,主张智者政治,倡导真理者应该享有权力。

精英掌握权力的精英政治。如果说古代的贤人政治,是由掌握真理的一人执掌政权的君主政治,那么,近代的贤人政治,则是由一批代表真理的精英执掌政权的精英政治(或贵族政治)。

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在其所著的《权力精英》一书中揭示了美国权力结构的一般特点,即由工业、军事和政治三个领域的精英占据着统治地位,三者紧密结合,且政治结构中的这些权力精英只是在维护自己的统治、扩大自身的利益,公众的介入主要是由于被动地接受权力精英的统治,精英与社会底层大众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在这里,米尔斯所表达的是精英统治的政治理念。“精英”一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的法国,意指“精选出来的少数”或“优秀人物”。莫斯卡、帕累托、米歇尔斯、奥尔特加和勒庞等人在批判大众民主的基础上形成了早期的精英主义理论。这种精英理论认为,社会的统治者是社会的少数,但他们在智力、性格、能力和财产等方面超过大多数被统治者,对社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和作用,是社会的精英。其中极少数的政治精英代表一定的利益集团,掌握着重大决策权,他们的政治态度和言行对政治发展方向和前景产生重要影响,决定着政治的性质。实际上,在这些精英统治论者看来,精英与大众的社会分化就是少数优秀人物与多数平庸大众的划分,少数优秀人物之所以是精英,在于他们在天赋智力、理性能力等方面超群,由此可以说,他们在思想、知识、理性、能力等方面优于大众,更能够认识和掌握真理,精英统治也就是精英因其代表真理而掌握权力并统治社会大众。如孙中山的“训政”,就是根据先知先觉、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这三大类人群划分,由他这类先知先觉的真理者教训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者,这也反映出孙中山的精英主义政治倾向。

技术政治下的专家治国。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进程兴起的西方精英政治理论的重要形式--技术政治或技术统治论,是指由科学技术专家或按照科学技术专家提出的原则进行政治统治和国家治理的政治理论。由科技精英掌握权力进行治国理政,可以说是工业化时代真理掌控权力的典型意识形态,它肯定科学技术在现代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其表现形式就是技术统治和技术治国,是技术政治下的专家治国,是知识技术和政治权力结合的能者统治。

技术政治,就是实行技术专家治国或科技治国论,要求在政治制度中,强调以科技知识和技能作为取得和运用权力的基础核心。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认为,科学技术是社会发展的唯一动力,具有科技知识的人应该统治国家,并因此设想了《新大西岛》。被西方学界视为技术专家治国论之父的圣西门则提出,人类历史的进步是由理性推动的,未来社会的政治将由对人的统治变为对物的管理和生产过程的领导,各类专家是领导者。1921年,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提出,工程师与资本家的矛盾是美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应由科技专家控制社会、实现变革,迫使资本家让出权力,从而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1933年,美国社会学家斯科特在《技术统治引论》中指出,在现代社会里一切社会问题都可由科学技术来解决。加尔布雷斯在《新工业国》一书中提出了技术结构阶层理论,他认为,在科技进步的影响下,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社会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形成了二元体系的结构,其中由大企业构成的“新工业国”由于对复杂技术和智能的需要,其权力结构已从资本家手中转移到“技术结构阶层”,即专家组合或技术专家体制。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中认为,在发达工业社会,社会的中轴已由财产关系转向认识、智力因素,知识成为新的权力基础,掌握新的科学知识技术的科学家、数学家、经济学家和工程师作为统治者被合法化。如此等等。技术专家治国论的本质是依照技术的规则塑造人和社会生活,其理论基础是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所信奉的是事实真理,它对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精英政治和技术专家治国的弊端。在工业化时代或者信息时代,虽然技术政治下的专家治国是真理掌控权力的典型意识形态。然而,代表真理的科技精英掌握权力进行治国理政,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而且,西方思想家也发现,知识、技术和理性并非万能,专断的权力性真理更容易导致理性的自负和真理权的专横跋扈。于是,提出了以民主限制精英,以价值真理替代事实真理,以价值理性协调科技(工具)理性的政治制度设计。

精英政治和技术专家治国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反对民主政治。精英政治是基于精英与大众社会分化并由精英统治大众的一种等级政治,技术专家治国则是强调科技精英智慧能力与治国作用。因此,精英政治论和专家治国论一开始就是反民主的。精英统治论者们奉行的“英雄史观”,过分夸大精英们的能力和作用,反对“人民史观”,忽视人民主权和民主参与的作用,这与人类对民主的不懈追求是相悖的。二是理性的自负。技术统治和技术专家治国,信奉科学主义、理性主义和真理主义。他们深信技术精英或技术专家具有科学理性,能够认知、掌握和运用真理(真的知识、科学技术),建构理想的现代化新社会。虽然“科技至上”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趋势,我们也不能轻视人类的理性能力和现代化的成就,但是,如果走向极端,就是科技万能、技术崇拜和理性的自负。由此而导致技术僭越而成为人类的主人,科学技术异化为极权统治的有力工具,成为极权主义者的帮凶。正如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和《通往奴役之路》等书中所说,正是某些人自以为掌握了科学和理性,并就自以为掌握了真理,由此导致了对知识和思想的妄加垄断,从而使思想“国有化”,最终实现权力的绝对垄断和理性的自负。三是以科学理性替代价值理性。技术政治和专家治国,所信奉的是科学理性和事实真理。然而,由于社会政治领域不同于纯粹的自然界,是人的生活世界,具有主观性、利益性和目的性。因此,对社会政治现象,不能仅仅进行是非对错的认知,更要进行善恶好坏的评判。于是,价值理性和价值真理就必不可少。如果仅仅由技术专家按照科学理性治国理政,虽然可以推进社会的高效发展和数量增长,但可能有悖于以人为本和社会的公平进步,最终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和混乱,如中国的唯GDP问题。在现实中,没有科学理性的价值理性是无根的,但没有价值理性的科学理性则是盲目的。如果以科学理性替代价值理性,人类将走向歧途和灾难。四是科技利益群体化和真理实用化。科学技术相对于人而言,是有助于人类生存发展、利益增进和文明进步的工具,因此,科学理性也是一种工具理性。科技精英和技术专家依其科技工具理性和真理性权力,既可以服务于社会大众,也可能发展到工具理性的绝对化,并演变为技术官僚统治整个社会合理性,异化技术官僚群体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甚至于借助技术垄断优势形成牢不可破的既得利益群体,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知识、理性和真理,并非那么纯洁和神圣,在世俗社会,真理也可能会坠落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使真理功利化、实用化和庸俗化。五是绝对的权力性真理更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专横。如果说绝对权力将导致绝对腐败,那么,一旦真理掌控权力并不受制约的话,就会形成绝对的权力性真理,这种绝对的权力性真理更会导致极端的腐败和专横。

四、真理性权力和权力性真理的法治规制

如上所述,权力掌控真理是人的本能战胜人的理性,权力垄断真理必然导致专制独裁。而真理掌控权力也容易导致专横自负,绝对的权力性真理更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专横。因此,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应该倡导权力与真理、知识分子与政治家、思想家与实践家的分工互助。这样,既可避免理性的自负,也能避免权力的滥用。而且,还应该对权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权力进行法治规制,将权力和真理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权力与真理应该合作互助。权力和真理本身是两种社会现象,本应保持各自的独立。虽然权力和真理不能互相掌控或干预,但却应该合作互助。权力和真理各自都可以依其自身的功能,为对方提供服务。一方面,真理可以为权力提供合法性或正当性,从而,形成真理性权力或者理性权威;另一方面,虽然真理不需要以权力为后盾,但权力却可以为真理的发现、运用和发展提供活动的舞台。

譬如,后现代主义者从话语的角度提出,真理与权力之间存在包容互动的关系,即权力与真理相互包容,融合在话语这个整体之中。福柯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不但“真理”、“知识”、“科学”,而且一切社会实践,包括政治、法律和道德实践,无不是话语强权的物质化形式。通过话语使真理和权力密切关联,权力通过介入话语生产而创造真理,并用真理为自己立言,提供“合法性”,权力则以真理的名义行事,如果没有真理,权力也无法运行。具体而言,没有权力作为后盾,一种话语方式必定是软弱无力的。反过来,权力也必须通过话语来显示和贯彻自身:一方面,它必须给自己披上“真实”、“真理”和“正确”的外衣,从而将自己合法化;另一方面,它必须将与自身相悖的话语贬斥为“谬误”、“非理性”和“非法”,以便对其实施压制和惩罚。由此可见,真理与权力融合在话语之中,言说者把意志和指令融入其中,使得话语超越其本身的普遍性,凝聚了当下的特殊性,而成为真理与权力的融合体的承担者。通过话语,可建立真理与权力包容互动的复杂机制。

不过,真理与权力的结合理应有个限度。真理与权力的结合,不像人们想象得那样坏,也绝不像人们想象得那样好。至少,在人类历史上的那些恐怖与暴政里,总是能发现真理和知识的身影。因此,对思想、知识和真理也要常怀戒心。知识分子理应自主独立,依靠理性发现和追求真理;而政治家则应该审慎地遵循和实践真理,保障权力取得和运用的正当性。

依价值真理谋求政治权力的公正性。理性是人类认识、发现真理的能力,依据不同的理性能力,将获得不同类型的真理。从逻辑上讲,人类的理性可以划分为科技理性与价值理性,科技更多求真求实,自然科技之传统的、核心的价值取向,是获得关于客观事实的真实知识,是人类知识的创造者;价值更关注利益正义,政治价值的核心取向是通过权力对社会利益进行正义性配置。

科学家更多地关注事实判断,在自然界和一些社会领域,人们主要根据科技理性,从认识论角度探求事物的真假对错,获得事实真理。而政治家更多地关注价值判断,在社会政治领域,“政治话语中的‘真理’,不仅有认知的要素,更有价值的意涵,既代表认知之‘真’,也体现价值之‘真’”。14因此,人们必须根据价值理性,从价值论角度探求事物的善恶好坏,获得价值真理。

由此可以说,追求政治领域的价值真理,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甚至可以说,公平正义就是政治社会领域的“真理”。“自然科学及一些社会科学学科所求的真--其研究领城中具有稳定性、必然性、决定性的因素,即所研究对象的本质与规律;所求的真理,就是对于所研究对象的本质与规律的正确认识。政治学研究所求的真却不是政治现象或政治事物所固有的本质与规律,而是人民根本利益;政治学研究所求的真理就是对于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确认识。自然科学的真理的基本性质只是真,不具有善、恶、好、坏的价值性质;政治真理则是真与善的统一。”15

在政治社会领域,追求价值论真理或者说政治真理,必然要求通过思想理念和制度机制,促使政治权力的公正运行。从权力执掌来讲,则要求工程技术专家治国向人文社科专家治国转型。因为,就专业素质而言,工程技术专家具有的是科技理性和工具理性,擅长于权力有效运行并推进社会的高效发展,而人文社科专家具有的是人文理性和价值理性,擅长于权力公正运行并推进社会的公平发展。从这个意义讲,在我国,为了推进社会的科学而公平的发展,中国共产党既要科学执政也要公平执政,还应该在既有理工科专家治国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发挥人文社科专家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

权力民主化、真理大众化与专家治国的结合。在政治领域,权力和真理都共同面对一个问题,即权力精英和知识精英与普通大众的关系问题。为了防止权力精英的腐败,可以使权力民主化,从而调和与普通大众的关系。那么,为了防止知识精英对真理的独断专横,是否可以让真理民主化呢?

这就涉及到政治权力领域之真理与民主之间的悖论,即是说,真理民主化,少数与多数、精英(专家)与大众、理性与民意之间的张力关系。一方面,民主总是意味着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和行为,但人数上的居多未必能保证“正确”,反而是作为精英的少数或个别人经常首先发现并掌握真理。于是,一些古典政治思想家则坚持真理信念而贬斥民主政治,而20世纪以来的许多政治思想家则是正好相反,站在民主政治的绝对合理性与正当性角度,着力阐明真理信念与政治生活的异质性,极力消解公共政治生活中的“真理”情结。即便是为大多数人所赞同的所谓“共识”(真理)性后果,造成人类灾难、历史悲剧和专制暴政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在许多情况下,所谓话语的共识,往往会蜕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形成对少数人的压制,对基本人权与自由的践踏。但另一方面,政治领域的价值真理,却又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几乎是同义的。在政治活动中,尊重真理常常体现在尊重民意、顺从民心上。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人民史观”,在认识和发展真理方面,应该充分相信人民大众的智慧和能力。在真理面前,应该人人平等,发扬民主,反对等级制和官本位。

为了消解真理与民主之间的悖论,协调好权力精英、知识精英与普通大众的关系,可以构建权力民主化、真理大众化与专家治国相结合的制度机制,即由主权者人民或自由民主的公民、民选的官员或政治家与技术专家或职业文官相互监督制约的政治机制。首先,通过民选的官员或政治家与技术专家或职业文官相互监督制约,以协调权力与真理(知识、技术)之间的关系。通过民选官员与技术官员之间的配合制约,既能体现民主政治,也能实行科技治国;既能体现价值理性,也能奉行科技理性;既能坚持价值真理,也能坚持事实真理。两者的相互制约,最终有利于保障人民大众的利益。实际上,西方国家施行政务官和事务官或者说民选官员与技术官员相互配合制约的“双轨制”公务员制度,就履行着这样的政治功能。其次,通过主权者人民或自由民主的公民与民选的官员或政治家相互监督制约,以协调权力精英与社会大众、少数人真理与多数人真理之间的矛盾。再次,通过主权者人民或自由民主的公民与技术专家或职业文官相互监督制约,以协调价值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的关系。最后,将它们相互结合起来,就能够制度性地调适权力、真理和民主之间的张力关系。当然,用以调适权力和真理的民主,不仅仅是选举民主,还需要权力精英、技术(知识)精英和人民大众之间的协商民主。譬如,在当前的中国,可以在选举民主基础上推进精英民主化,从精英内部协商共识的“精英民主”渐进地过渡到精英与民众协商共识的“精英--大众”民主,从而渐进地发展人民民主。

真理法律化并以法律真理规制权力。在强力合法性、传统合法性、个人魅力合法性以及意识形态合法性下,权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权力都可能出现暴力化、神秘化、神圣化、等级化和非人性化。因此,要调适权力与真理的关系,规驯实际可能存在的真理性权力腐败专制和权力性真理自负专横,必须要促进真理性权力和权力性真理的世俗化与法治化。

权力和真理的世俗化就是权力和真理的大众化、祛神秘化和非神圣化。权力和真理的世俗化是权力和真理法治化的前提基础,权力和真理的法治化是权力和真理世俗化的保障机制。根据法律真理观,要对权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权力进行法治规制,将权力和真理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可以采用真理法律化并以法律真理规制权力的法治机制。

真理之所以能够法律化,是因为法律具有真理性,即是说,善法就是那些具有真理性的法律,而且,通过真理的法律化可以形成法律真理。“法律真理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在于法律与真理的内在关联。”16从历史的维度看,法律与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之后的很长时间里,法律学者们都主张法律与真理之间紧密相关。比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始就说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一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它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它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17这种“法”,就是事物的根本理性,即真理。根据这种法律真理观,可以说,“善法就是那些具有真理性的法律,而恶法则相反,不具有真理性。对此,或许有人会提出反驳,因为善法、恶法问题是法的价值概念和判断,法律是否真理则是个事实判断。真理的法未必一定带来善,即善并非一定是真理;谬误的法也不是一味带来恶,即恶并非一定意味着谬误。真理与谬误和善与恶之间并不必然形成对应关系,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关系。我要说,这种反驳确实是有道理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具体到法学通常所讲的善法与恶法中,其价值判断当中已经分别包含了真、假的内容。法律是人文→社会现象,善法作为一个人文→价值判断,所表现的不仅是科学意义上的真理,而且还有人文意义上的人们的需求和接受”。18

总之,通过真理的法律化形成法律真理,一方面,可以使真理世俗化、大众化、祛神秘化和非神圣化,使真理能够规则化,成为人们能够遵循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法律真理作为体现真理和正义的法律规范,更具有规制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实施对权力与真理的法治性协调和规制。

注释:

1.[美]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31、36页。

2.[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81页。

3.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4页。

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01页。

5.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382页。

6.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6页。

7.[法]狄骥:《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469页。

8.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传统社会与思想特点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37页。

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2~13、13~14页。

10.[美]成中英:《本体与诠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19页。

11.[英]罗素:《权力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89页。

12.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5、36页。

13.[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2页。

14.虞崇胜等:“政治文明视野中的‘真理’问题”,《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0期。

15.吕嘉:“政治学研究领域的真与真理”,《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6.陈锐:“论法律真理”,《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

1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页。

18.谢晖:“达致真理:诠释法律的憧憬”,《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Subjecting Power and Truth to the Rule of Law

--The Roles of Officials, Academics and the Public in Politics

Liu Junxiang

Abstract: Generally speaking, power and truth encompass three types of relations or status: power controls truth, truth controls power, and power and truth are mutually inclusive. For the first one, it means might is right and results in truth authority and power politics, which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tyranny and dictatorship. For the second, it imbues truth with power, which may easily cause rational conceit and tyranny, too. Therefore, the proper relationship between power and truth should be their cooperation on the basis of democracy. Both the truth-based power and the power-based truth should be locked up in the “cage” of law and be subject to lawful restriction. In this way, rational conceit and abuse of power can be avoided.

Keywords: power-based truth, truth-based power, value truth, legal truth, rule of law

刘俊祥,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系教授、博导,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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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7月下,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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