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昌华: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64 次 更新时间:2013-08-10 23:29

进入专题: 胡适   国家政治体制  

万昌华 (进入专栏)  

作为中国二十世纪上半叶最重要的思想家与学者之一,胡适对当代中国所产生影响是多方面的。除了人们所熟知的其最先揭橥文学革命的大旗之外,他改变中国思想文化问题的言说范式,以及试图开展中国文艺复兴、尝试对中华文明进行“再造”的努力,也都有学者专门著述考察并加以肯定过。[1] 然而,他的另一重要思想——宪政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思想,作为一个单独的论题,还未有人进行过全面系统而深入的考察。笔者在《论孔孟的国家政治体制思想》一文中指出过,孔子孟子作为入世的思想家而言他们的国家政治体制思想是其其他一切思想的基础。[2] 胡适的思想亦然。在实际上,政治思想是自己其他思想的基础,此点胡适本人生前也曾经间接地“自道”过。比如,他1948年10月5日在为武昌公教人员作的演讲《自由主义与中国》中就强调指出,“中国历代自由最大的失败,就是只注意思想言论学术的自由,忽略了政治的自由”,所以中国才脱不去专制的政治枷锁。很明显,他这句话的言外之意是说对于政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在中国是“世人皆昧,唯我独醒”。

在未进行全面系统而深入考察的情况之下,人们对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认识与评价是有偏差的。举例,林毓生先生在《平心静气论胡适》一文中说胡适的思想中诸多“尴尬与混淆”,文中所举的所谓的三个“尴尬与混淆”事例中,第一个就是胡适关于“民主宪政只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最适宜于训练一个缺乏政治经验的民族”的话语。[3] 张振国博士则在《胡适与张君劢的宪政思想比较》一文中认为,虽然胡适和张君劢二人终其一生都是坚定的宪政主义者,但是胡适却不像张君劢,“没有提出具体的政治设计方案。”[4] 另外,也有学者在提及胡适关于政治问题的想法时认为他“太天真”。[5] 本人认为,以上诸学者关于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看法都值得商榷,都有与实际不符之处。就林毓生先生而言,他是忘记了胡适的如上话语是针对的当时中国的当权者说中国人素质低下不能实行宪政这一历史,就张振国博士而言,他是不了解胡适“在他心目中,世界上最好的政治就是美国政治,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就是美国”,[6] 胡适“梦寐以求的(是在中国建立)美英式的自由政治体制”这一事实。[7] 一种思想与主张的价值与合理性,决不能完全以马上就物化了,亦即,不能完全以暂时的成败来“论英雄”。众所周知,台湾后来的实例已经表明了胡适的思想与主张并不天真。 总之,从联系的视角与把握本质的方法来看胡适的政治体制思想的话,其既不尴尬与混淆,又具体而清楚全面,一以贯之,其中不乏坚持真理的难能坚毅与针对具体事情的深刻洞见,并且具有不可比拟的可实践与可操作性。人们不能因他该方面的主张与思想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一时的未被实践和物化,就自觉不自觉地随着某些主流意识形态的论调而人云亦云地对之妄加指责。

那么,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最主要构成是什么呢?主要是两大部分。一是其一以贯之的宪政主义政治主张,二是他对未来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式样、行政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设想。其中,前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讲如何运用宪法法治、民主选举制度及反对党制度等去建立民主宪政的国家,后一部分的内容则主要是讲未来中国的国家权力结构应是议会民主制的、联邦制的、高度地方自治的,政府与领导人的任期与权限等都要有明确的限制。下面,我们就试对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如上两大方面,以及其上述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形成成因与当代价值,作一考察与分析。

一、胡适一以贯之的宪政主义诉求

何为宪政?按照美国当代知名政治学学者斯科特·戈登的话说,宪政就是“通过政治权力的多元分配从而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8] 另外,也有学者直接指出过,宪政主义也就是自由主义。[9] 笔者认为,虽然侧重点不同,以上对于宪政和宪政主义的言说都正确。运用这些定义来考察胡适的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话,它们大体上能涵盖其的一生。除了自美国留学归来的不长一段时间之外,胡适对于在中国建立宪政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诉求,可以说是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矢志不渝,终生对之都是孜孜追求的。在此,我们不妨以他的与丁文江等创办“努力会”(后改称努力社)与出版《努力周报》、力倡“好政府主义”,在《新月》杂志上发表为国人争人权与约法前提下的法治的系列文章,创办“独立评论社”并出版《独立评论》周刊、开展民主建国的讨论,国民党在大陆的政权就要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用武力推翻前夕的1948年,其发表一系列以自由主义为题的演说与文章,以及他晚年仍力争言论自由、仍主张在台湾建立反对党的几个历史事件为重点,对之作一考察。

胡适与丁文江、王征、蒋梦麟等人创建“努力会”是在1921年5月21日,[10] 出版《努力周报》是在次年。当时的中国仍处在北洋军阀政府的统治之下。《努力周报》于1922年5月7日创刊到1923年10月停刊,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出75期。其中,从1922年6月到1923年4月,《努力周报》的时评“这一周”皆为胡适所作。我们前面提及,宪政的最根本之处是讲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胡适在此期间的言论与主张就是如此。

自1921年8月5日起,作为“努力会”成员的胡适曾南下在安徽安庆第一中学、上海国语专修学校(8月14日),以及回北京在中国大学(10月22日)以《好政府主义》为题,发表一系列演讲,这些演讲稿后来刊登于同年11月17日和18日《晨刊》的副刊上。近代西方民主宪政国家一般的政治观念都认为国家是一种公器,是人民手中为自己谋求福利的工具,胡适在上述关于好政府主义的系列演讲中也是这样认为的。其中讲到,“好政府主义的基本观念是一种政治的工具主义。(1)政治的组织是人类发明的最大工具……政府的存在是由于这种工具的需要。(2)这种工具是一种有组织、有公共目的的权力。法律制度都是这种权力的表现。(3)这种工具,若用的得当,可发生绝大的效果,可以促进社会全体的进步”;对于这种工具主义政府观的进一步引申,是“(1)从此可以得一个批判政府的标准:政府是社会用来谋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工具,故凡能尽此职务的是好政府,不能尽此职务的是坏政府。妨碍或摧残社会的是恶政府。(2)从此可得一个民治(人民参政)的原理:工具是须时时修理的……凡宪法、公法、议会等等都是根据这个原理的。(3)从此可得一个革命的原理:工具不良,修好他。修不好,另换一件。政府不良,监督他,修正他;他不受监督,不受修正时,换掉他。”[11]

1922年《努力周报》获准出版之后,胡适曾进一步公开阐明,他的好政府主义就是要求建立“宪政的政府”。1922年5月11日夜,他在原来演讲的基础上写成了《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14日,该文作为宣言的形式加上蔡元培等15人的共同签名之后在《努力周报》第二号上刊出。其中指出,“‘好政府’的至少涵义——我们所谓‘好政府’,在消极的方面是要有正当的机关可以监督防止一切营私舞弊的不法官吏。在积极的方面是两点:(一)充分运用政治的机关为社会全体谋充分的福利。(二)充分容纳人的自由,爱护个性的发展”;对于政治改革的原则,“第一,我们要求一个‘宪政的政府’,因为这是使政治上轨道的第一步。第二,我们要求一个‘公开的政府’,包括财政的公开与公开考试式的用人等等;因为我们深信‘公开’(Publicity)是打破一切黑幕的唯一武器。第三,我们要求一种‘有计划的政治’”。[12]

1927年4月,国民政府在南京重组。1928年6月革命军进入北京,国民政府在当月15日发表全国统一的宣言,从此南京国民政府成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也不是实行的宪政体制,而是一党专政、以党代政的党国体制。1928年2月3日至7日,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等议案。规定国民政府接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掌理全国政务,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举。同年9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又宣称全国进入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执行训政职责。对于这种体制,一直主张宪政的胡适当然不能认同,于当时,他主要以《新月》杂志为阵地,对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由于孙中山是国民党的精神领袖,又是中国实行一党专政与训政的“始作俑”者,因此,胡适这一时期实行的是“斩首”战法,在几篇文章中都对之进行了“讨伐”。

他在《我们什么时候才有宪法?——对于〈建国方略〉的疑问》一文中指出,“我在《人权与约法》(《新月》二卷二号)里,曾说:‘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知道他绝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这句话,我说错了。民国十三年的孙中山先生已不是十三年以前的中山了。他的《建国大纲》简直是完全取消了他以前所所主张的‘约法之治’了。……试看他公布《建国大纲》的宣言说:‘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他在《建国大纲》里,说的更明白:‘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第六章)’他又说:‘我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第六章)’他又说:‘是故民国之主人者(国民),实等于出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第六章)’综合上文的几段话,我们可以明白中山先生的主张训政,只是因为他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13] 胡适接着指出,这种议论出于“中山先生之笔下,实在使我们诧异”,因为,就是在同一书的第五章中,孙已说过“夫维新变法,国之大事也,多有不能前知者,必待行之成之而后乃能知之也”的话,要知道,“参政的能力也是这样的。”[14]

胡适在该文章中写道,“我们姑且让一步,姑且承认共和是要训练的。但我们要问,宪法与训练有什么不能相容之点?为什么训政时期不可以有宪法?为什么宪法之下不能训政?在我们浅学的人看来,宪政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15] 以上这段话中,胡适为强调自己的观点在“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一句话的每一字下都加了着重号。

胡适在该文章中接着写道,“我们实在不懂这样一部约法或宪法何以不能和训政同时存在。我们必须明白,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入塾读书’,然而蒋介石先生,冯玉祥先生,以至于许多长衫同志和小同志,生平不曾梦见过共和政体是什么样子的,也不可不早日‘入塾读书’罢?”[16] 以上这段话中,胡适为强调自己的观点在每一个字之下加了着重号的部分是“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

胡适在该文章中接着指出,“人民需要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制裁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则口口声声说‘训政’,而自己所作所为皆不足为训,小民虽愚,岂易欺哉?……故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在于误认宪法不能与训政同时并立。他这一根本成见使他不能明白民国十几年来的政治历史。他以为临时约法的失败是‘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这是历史的事实吗?民国元年以来,何尝有‘入于宪政’的时期?自从二年以来,哪一年不是在军政的时期?临时约法何尝行过?”[17] 以上这段话中,胡适为强调自己的观点在每一个字之下加上着重号的部分是“人民需要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与“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在于误认宪法不能与训政同时并立。他这一根本成见使他不能明白民国十几年来的政治历史”等。

胡适在该文章的最后强调指出,“中国今日之当行宪政,犹幼童之当入塾读书也。我们不信无宪法可以训政;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我们深信只有实行宪政的政府才配训政。”[18] 在这里,胡适的“中国今日之当行宪政,犹幼童之当入塾读书也”一语是反用的孙中山《建国方略》一书第六章中的一句话。

胡适以上的《我们什么时候才有宪法?——对于〈建国方略〉的疑问》一文发表于1929年6月10日的《新月》杂志第2卷第4号上。此号实际上延期出版。此前,他还曾在1929年4月10日的《新月》第2卷第2号上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在《吴淞月刊》1929年第2期上发表《知难,行亦不易——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不久,他又曾将《知难,行亦不易——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一文在《新月》杂志第2卷第4号上重新发表。[19] 与前文相同,这两篇文章也对孙中山违悖宪政的有关言论及国民党的训政等作为,进行抨击,同时阐述了他自己的宪政主义政治主张。

在《人权与约法》一文中,胡适借安徽大学的一个学长因为语言上顶撞了蒋主席而随被拘禁等事阐发自己的观点与主张说,“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的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的基础,第一件(事是)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的训政时期的约法”;“我们的口号是: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的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20]

《人权与约法》一文发表之后有人曾就有关问题与之进行讨论,胡适在回答有关问题时曾在《〈人权与约法〉的讨论》中直接对孙中山违悖宪政原则的有关论述进行批评。其中明确指出:“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误在于认训政与宪法不可同时并立。……中山先生不是宪法学者,故他对于‘宪政’的性质颇多误解。如《大纲》第廿五条说:‘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宪法颁布之日只是宪政的起点,岂可算作宪政的告成?宪法是宪政的一种工具,有了这种工具,政府与人民都受宪法的限制,政府依据宪法统治国家,人民依据宪法得着保障。有逾越法定范围的,人民可以起诉,监察院可以纠弹,司法院可以控诉。宪法有疑问,随时应有解释的机关。宪法若不能适应新的情势或新的需要,应有修正的机关与手续。——凡此种种,皆须靠人民与舆论时时留心监督,时时出力护持,如守财虏的保护其财产,如情人的保护其爱情,偶一松懈,便让有力者负之而走了。故宪法可成于一旦,而宪政永永无‘告成’之时。故中山先生之宪政论,我们不能不认为智者千虑之一失了。”[21]

本来,胡适在《我们什么时候才有宪法?——对于〈建国方略〉的疑问》一文中对孙中山的“知难行易”说原来还有肯定之意来的。其中有说人民是婴儿“这种议论,出于主张‘知难行易’的中山先生之笔下,实在使我们诧异” 这样一句话。[22] 像他在《我们什么时候才有宪法?——对于〈建国方略〉的疑问》一文中承认自己原来说孙中山是主张约法之治的,是自己错了一样,在《知难,行亦不易——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一文中,胡适也实际上是在承认自己以前的认为错了,因之对之进行了彻底批判。

他《知难,行亦不易——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一文中关于宪政问题所阐述的三个观点尤其值得人们注意。这三个观点是:一、他认为“知”、“行”不能分得太明。尤其是政治上的问题,知与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二者合一的;二、他指出了“行易知难说”与民主宪政的极端不相兼容性。亦即,他指出了“行易知难说”的政治危害性;三、讲究专家治国。他在文章中明确讲到了治国是一件复杂的技术,政治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

关于第一点。胡适在该文章中明确指出,“行易知难说的根本错误在于把‘知’‘行’分的太分明。中山的本意只要教人尊重先知先觉,教人服从领袖者,但他的说话很多语病,不知不觉地把‘知’‘行’分做两件事。这是很不幸的。因为绝大部分的知识是不能同‘行’分立的。尤其是社会科学的知识。这绝大部分的知识都是从实际经验(行)上得来:知一点,行一点;行一点,更知一点,——越行越知,越知越行,方才有这点子知识。……政治学者研究的对象只是历史,制度,事实,——都是‘行’的成绩。行的成绩便是知,知的作用便是帮助行,指导行,改善行。政治家虽然重在实行,但一个制度或政策的施行,都应该服从专家的指示,根据实际的利弊,随时修正改革,这修正补救便是越行越知,越知越行,便是知行不能分开。”[23]

关于第二点。胡适在该文章中展开指出,“中山先生志在领导革命,故倡知难行易之说,……他不曾料到这样分别知行的结果有两大危险:第一,许多青年同志便只认得行易,而不觉得知难。于是有打倒智识阶级的喊声,有轻视学问的风气。……第二,一班当权执政的人也就借‘行易知难’的招牌,以为知识之事已有先总理担任做了,政治社会的精义都已经包罗在《三民主义》、《建国方略》等书之中了,中国人民只有服从,更无疑义,更无批评辩论的余地了。于是他们掮着‘训政’的招牌,背着‘共信’的名义,钳制一切言论出版的自由,不容有丝毫异己的议论。知难既有先总理任之,行易又有党国大同志任之,舆论自然可以取消了。”[24]

关于第三点。亦即治国是一件复杂的技术,政治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的问题。胡适在该文章中则是有几处对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除了我们前面已引用他说话语中的“政治家虽然重在实行,但一个制度或政策的施行,都应该服从专家的指示,根据实际的利弊,随时修正改革”之句之外,胡适在本文章中的一处还写道,“治国是一件最复杂最繁难又最重要的技术,……政治的设施往往关系几千万人几万万人的利害,……古人把‘良医’和‘良相’相提并论,其实一个庸医害人有限,而一个坏政策可以造孽无穷。医生以人命为重,故应该小心翼翼地开刀开方;政府以人民为重,故应该小心翼翼地治国。古人所说‘知之非艰,行之维艰’,正是为政治说的,不是叫人不行,只是叫人不要把行字看的太容易,叫人不可鲁莽糊涂地胡作胡为害人误国。”[25] 他在该文章中的另一处则写道,“民生国计是最复杂的问题,利弊不是一人一时看得出的,故政治是无止境的学问,处处是行,刻刻是知,越行方才越知,越知方才可以行的越好。……现在的人都把这些事看的太容易了,故纨绔子弟可以办交通,顽固书生可以办考试,当火头出身的可以办一省的财政,旧式的官僚可以管一国的卫生。今日最大的危险是当国的人不明白他们干的事是一件绝大繁难的事。以一班没有现代学术训练的人,统治一个没有现代物质基础的大国家,天下的事有比这个更繁难的吗?要把这件大事办的好,没有别的法子,只有充分请教专家,充分运用科学。然而‘行易’之说可以作一班不学无术的军人政客的护身符!此说不修正,专家政治决不会实现。”[26] 在以上所引的两段话语中,胡适为强调自己的观点而加了着重号的,是“正是为政治说的,不是叫人不行,只是叫人不要把行字看的太容易,叫人不可鲁莽糊涂地胡作胡为害人误国”、“ 政治是无止境的学问”、“‘行易’之说可以作一班不学无术的军人政客的护身符!此说不修正,专家政治决不会实现”等处。

《独立评论》周刊1932年5月22日创刊。胡适任主编。主要编辑人有丁文江、傅斯年、翁文灏等10余人。为表明自己的独立立场,该刊头两年经费由独立评论社社员自行集资。1936年底因著论反对日本策划“华北政权特殊化”一度被迫停刊。1937年4月复刊。同年7月18日终刊。共出244期。翻阅该周刊可知,与其他的作者均有某种程度的不一样,胡适该时期自始至终也都是彻底的宪政主义者,无论是未来国家政治设置的设计上,还是在设想国家真正完成统一的方式方法上。

在1933年底至1935的两年多时间里,胡适在《独立评论》周刊上发表了一系列有关宪政的政论。如《建国与专制》(载《独立评论》第81号)、《再论建国与专制》(载《独立评论》第85号)、《汪蒋通电里提起的自由》(载《独立评论》第131号)、《从民主与独裁的讨论里求得一个共同政治信仰》(载《独立评论》第141号)、《中国无独裁的必要与可能》(载《独立评论》第130号)、《答丁在君先生论民主与独裁》(载《独立评论》第133号)、《政制改革的大路》(载《独立评论》第163号)等。今天看来,胡适当年写下的这些文字也还“活着”,对于今天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也还有启迪与借鉴的价值。比如,他对民族国家的理解与阐释,对于国家统一的方式,以及对于政治改革路径与方法的设想等等。

胡适《建国与专制》一文的写作起因于时任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的蒋廷黻于1933年12月10日在《独立评论》第80期上发表《革命与专制》一文。蒋廷黻的文章根据欧洲中世纪以来的历史立论,认为当时的中国所以未完成建立民族国家的任务,是没有像英国那样经历顿头(即都铎王朝)专制,没有像法国那样经历布彭(即波旁王朝)专制,没有像俄国那样经历罗马罗夫(即诺曼诺夫王朝)专制。对于蒋的这一观点,胡适在《建国与专制》一文中进行了无情的诘问与批评。其中写道:“我们读了他的历史引证,又回想到他的标题,不能不推想到三个问题:(1)专制是否建国的必要条件?(2)中国经过了几千年的专制,为什么还没有做到建国的历史使命,还没有造成一个民族国家?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3)中国的旧式专制既然没有做到建国,我们今后建国是否还得经过一度的新式专制?”[27] 接下来,胡适在该文章中正面阐述自己的观点说:一、专制未必是建国的必要阶段与条件;二、专制也不一定就一定会造成民族国家。

胡适在该文章中对其第一点认为的展开是,“我的观察和蒋先生的认识有一个根本的不同。蒋先生所举的英法俄三国的历史,在我看来,只是那三个国家的建国史,而建国的范围很广,原因很复杂,我们不能单指‘专制’一项做建国的原因或条件。……英国民族国家的造成,并不全靠君主之力。英国语的新文学的产生与传播,英文翻译的圣经与祈祷书的流行,牛津与剑桥两大学的努力,伦敦的成为英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纺织业的长足的发展,中级社会的兴起,这些都是造成英国民族国家的重要因子。这种种因子大都不是在这一个朝代发生的,他们的起源往往都远在顿头朝之前”。[28]

胡适在该文章中对其第二点认为的展开是,“照广义的说法,中国不能不说是早已形成的民族国家。我们现在感觉欠缺的,只是这个中国民族国家还够不上近代民族国家的巩固性与统一性”,而这全是专制君主之过:“‘我们的专制君主并没有遗留可作新政权中心的阶级。其实中国专制政体的历史使命就是摧残皇室以外一切可作政权中心的阶级和制度。’欧洲各国都是新从封建时代出来,旧日的统治阶级还存在,尤其是统治阶级的最下层,——武士的阶级,——所以政权的转移是逐渐由旧统治阶级归那新兴的中等社会的领袖阶级,更逐渐移到那更广大的民众。我们的封建时代崩溃太早了,两千年来就没有一个统治阶级。科举的制度发达以后,连‘士族’都不固定了。我们又没有像英国那样的‘冢子遗产制’,遗产总是诸子均分,所以世家大族没有维持到几代而不衰微的。这是中国的社会结构太平民化的结果……因为今日中国社会本无‘可作新政权中心的阶级’,所以我们的建国(建立一个在现代世界里站得住的国家)事业比欧美日本苦难无数倍。但这是一个政权中心的问题,而不是民族国家的问题。”[29]

胡适在该文章的最后进一步强调了两点,“第一,建国固然要统一政权,但统一政权不一定要独裁专制。第二,我们今日要谈‘建国’,不但是要建设一个民族的国家。中国自从两汉以来,已可以算是一个民族国家了。我们所谓‘建国’,只是要使这个中国民族国家在现代世界里站得住脚。”[30]

胡适的《再论建国与专制》是他前一文章《建国与专制》的姊妹篇。其在该文章中主要讲了这样两个问题:一、专制,还有训政等的提法不是什么新鲜的提法,早在20年前就有人提出过;二、民主宪政在缺乏民主政治经验的民族中也应该能够实行。

胡适在该文章中指出,蒋廷黻所提出的要专制问题早在此前20多年之前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以及思黄在中国同盟会的机关报《民报》上就都提出过,并不新鲜,但是后来梁启超承认是自己错了。他在该文中写道,梁启超后来说过“‘吾盖误矣!’……当年反对革命而主张开明专制的人,早已放弃了他的主张。现在梦想一种新式专制的人,多数是在早一个时期曾经赞成革命,或者竟是实行革命的人。这个政治思想的分野的骤变,也是时代变迁的一种结果。在二十多年前,民主宪政是最令人歆羡的政治制度。十几年来,人心大变了:议会政治成了资本主义的副产,专制与独裁忽然大时髦了。有些学者,虽然不全是羡慕苏俄与意大利的专制政治的成绩,至少也是感觉到中国过去二十年的空名共和的滑稽,和中国将来试行民主宪政的无望,所以也不免对于那不曾试过的开明专制抱着无穷的期望。还有些人,更是明白的要想模仿苏俄的一阶级专政,或者意大利的一党专政。他们心目中的开明专制已不像二十多年前《新民丛报》时代那样简单了。现在人所谓专制,至少有三个方式:一是领袖的独裁,二是一党的专政,三是一阶级的专政。(最近美国总统的独裁,是由国会暂时授予总统特权,其期限有定,其权力也有限,那是吾国今日主张独裁专制者所不肖采取的。)其间也有混合的方式:如国民党的民主集权的口号是第二式;如蓝衣社的拥戴社长制则是领袖独裁而不废一党专政;如共产党则是要一阶级专政,而专政者仍是那个阶级中的一个有组织的党。”[31] 胡适在文中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说,“我个人是反对这种种专制的。”[32]

胡适在该文章中阐述自己“民主宪政在缺乏民主政治经验的民族中也应该能够实行”的观点时是这样说的:“我观察近几十年的世界政治,感觉到民主宪政只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最适宜于训练一个缺乏政治经验的民族。向来崇拜议会式的民主政治的人,说那是人类政治天才的最高发明;向来攻击议会政治的人,又说他是资本制度的附属品:这都是不合历史事实的评判。我们看惯了英美国会与地方议会里的人物,都不能不承认那种制度是很幼稚的,那种人才也大都是很平凡的。……有许多幼稚的民族很早就有民主政治,正不足奇怪。民主政治的好处在于不甚需要出类拔萃的人才;在于可以逐渐推广政权,有伸缩的余地;在于‘集思广益’,使许多阿斗把他们的平凡常识凑起来也可以勉强对付;在于给多数平庸的人有个参加政治的机会,可以训练他们爱护自己的权利。……在我们这样缺乏人才的国家,最好的政治训练是一种可以逐渐推广政权的民主宪政。中国的阿斗固然应该受训练,中国的诸葛亮也应该多受一点训练。而我们看看世界的政治制度,只有民主宪政是最幼稚的政治学校,最适宜于收容我们这种幼稚阿斗。”[33]

对于胡适的民主宪政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之说,不但是如我们前已提及的林毓生先生现在有不同看法,在当时,陈之迈、丁文江等学者也表示过不同的意见。因此,胡适当时曾在《从民主与独裁的讨论里求得一个共同政治信仰》一文中解释说,陈之迈先生“颇嫌我把民主政治看得太容易,太幼稚。其实我的本意正是和他一样,要人‘对于民主政治不可陈义太高,太重理想’,所以我说民主宪政只是一种幼稚的政治,是适宜于训练一个缺乏政治经验的民族。许多太崇高民主政治的人,只因为把民主宪政看做太高不可攀的‘理智的政治’了,所以不承认我们能试行民治,所以主张必须有一个过渡的时期,或是训政,或是开明专制,或是独裁,这真是王荆公的诗说的,‘扰扰堕轮回,只缘疑这个’了!”[34]

由于是最要好的朋友,因此,当丁文江对其的民主宪政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之说也持不同观点时,胡适当时曾发表《答丁在君先生论民主与独裁》一文,对之进行了激烈批评。胡适在文章《答丁在君先生论民主与独裁》中一开头就直接讲了,他对丁“很感觉失望”。文章接着指出,丁文江“对于英美的民主政治实在不很了解,所以他不能了解我说的民治是幼稚园政治的话。民主政治的好处正在他能使那大多数‘看体育新闻,读侦探小说’的人每‘逢时逢节’都得到选举场里想想一两分钟的国家大事。平常人的政治兴趣不过尔尔。平常人的政治能力也不过尔尔。然而从历史上来看,这班阿斗用他们‘看体育新闻,读侦探小说’的余闲来参加政治,也不见得怎样太糊涂。即如英国,那些包办‘骗人的利器’的人们,当真能欺骗民众于永久,岂真能长期把持政权了吗?伦敦的报纸,除了‘每日前锋’(Herald)外,可以说全是保守党的。在几年之前,‘前锋’报(工党报)的销路小极了,直到最近几年中,他们才采取‘读者保险’计划,才能与其他通行的大报竞争。然而英国在这几十年中,保守党是否永执政权?工党何以也能两度大胜利?自由党的得政权以及后来的瓦解,——更奇怪了!——却正和他们的党费的盈绌成反比例!美国的全国财政当然是操在共和党的手里,然而我留学以来,不过二十四年,已看见民主党三度执政了。看见这班看体育新闻、读侦探小说、看便宜电影、听Jazz音乐的阿斗,也不是永久可欺骗的啊!……英美的民主政治虽然使韦尔斯罗素诸人不满意,却正可证明我的意见是不错的。英美国家知道绝大多数的阿斗是不配干预政治,也不爱干预政治的,所以充分容许他们去看棒球,看赛马,看Cricket,看电影,只要他们‘逢时逢节’来画个诺,投个票,做个临时诸葛亮,就行了。这正是幼稚园的政治,这种‘政治经验’是不难学的。(请注意:我不曾说过:‘民主政治是要根据于普选。’我明明说过:‘民主政治的好处在于……可以逐渐推广政权,有伸缩的余地。’英国的民权,从古以来,只是跟着时代逐渐推广,普选是昨日的事。所以说普选‘然后算是民主政治’要不合历史也不合逻辑的。)”[35]

胡适在《答丁在君先生论民主与独裁》一文中除较详细阐述自己的民主宪政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说之外,还对与英美国家的民主政党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专政政党的实质进行了揭露,称它们是“专制魔王的招牌”。

胡适在该文章中写道,“独裁政治的要点在于长期专政,在于不让那绝大多数阿斗来画诺投票。然而在二十世纪里,那是不容易办到的,因为阿斗曾鼓噪造反的。所以现代的专制魔王想出一个好法子来,叫一小部分的阿斗来挂一个专政的招牌,他们却在那招牌之下来独裁。俄国的二百万共产党,意大利的四百万法西斯党,即是那长期专政的工具。这样的政治与民主政治大不同之点在于过度利用那班专政阿斗的‘权力欲’,在于用种种‘骗人的利器’哄得那班平日‘看体育新闻,读侦探小说’的阿斗人人自以为是专政的主人;不但‘逢时逢节’去做画诺投票的事,并且天天以‘干部’自居,天天血脉奋张的拥护独裁,压迫异己,诛夷反动。”[36]

对于该政党理论,胡适以后在1947年7月发表的《两种根本不同的政党》一文中又有进一步的深化展开与“发明”。在《两种根本不同的政党》一文中,胡适把世界上的政党主要分成了作为民主政治工具的英、美、西欧式的“甲式政党”,与苏俄、德、意式的“乙式政党”。 乙式政党在组织形式、目的与在一国中所处的地位上与甲式政党迥异。胡适在该文章中指出,“乙式政党的党员必须服从党的纪律。党员没有自由,……有严密的特务侦查机关,他们的作用不但是侦查防范党外的人,还须监视党员的言论、思想、行动。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命令,思想言论必须依照党的路线”;“乙式政党的目的是一党专政。未取政权之时,他们不恤用任何方法取得政权;既得政权之后,他们不恤用任何方法巩固政权,霸住政权。乙式政党本身是少数党,但因为组织的严密坚强,往往能利用政治的特殊权威,压服大多数人民,以少数党统治全国”;“ 乙式政党绝对不承认,也不容许反对党的存在。一切反对力量,都是反动,都必须彻底肃清铲除,才可以巩固一党永久专政的权力。”[37] 在这里有必要明确指出的是,胡适关于专政政党是专制魔王的招牌以及党有甲式政党与乙式政党明确二分的理论,它们既是对当代专制政治及当代世界政治类型分野的正确描述,又是帮助广大人民正确认识专政党这种政党真面目、以防人们染上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利器与良药,其在世界当代民主宪政学说发展史上都是占有一席之地的。

1948年的下半年曾经是又一个可供在中国历史舞台上角力的政治军事人物作出自己正确抉择的时期。在此历史的关节点上,国共内战的烽烟虽然已经大规模地燃起了,但胡适这时仍秉持自由主义的信念,还想的是作为国民党的一方应进行真正政治改革,作为中共一方则要放弃武力“解放全中国”的设想。

1948年的8月1日,胡适有针对性地写了《自由主义是什么》一文,明确提出要“和平改革”,不要“暴力革命”的流血牺牲。其中写道,“自由主义的政治的意义是强调的拥护民主:一个国家的统治权必须操在多数人民的手里”;自由主义在这两百年的演进史上还有一个“特殊的、空前的政治意义,就是容忍反对党,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东方的自由主义运动没抓住政治自由的这一特殊重要性,所以导致一直没有走上建设民主政治的道路,而西方不同,他们的贡献恰恰就在这一点上,他们觉悟到了只有民主的政治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虽然人们在争取自由时不可能完全避免流血,但在西方自1832年英国的政治革新以来都是不流血的和平革新,所以“现代的自由主义正应该有‘和平改革’的含义。因为在民主政治已上了轨道的国家里,自由与容忍铺下了和平改革的大路,自由主义者也就不觉得有暴力革命的必要了。”[38]

9月4日,胡适又在北平广播电台播讲了《自由主义》一文。第二天,该文又在北平的《世界日报》上发表。文中进一步强调了自由主义的第一个意义是自由,第二个意义是民主,第三个意义是容忍,第四个意义是和平的渐进的改革。

与当时许多人“西方先进中国古已有之”的颟顸言论迥异,胡适在《自由主义》一文中明确指出,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这些自由都不是天生的,不是上帝赐给我们的。是一些先进民族用长期的奋斗努力争出来的”;[39] 尤其在民主政治的建设上“西方的自由主义绝大贡献正在这一点,他们觉悟到只有民主的政治才能够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所以自由主义的政治意义是强调的拥护民主。一个国家的统治权必须放在多数人民手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是安格罗撒克逊民族的贡献居多,代议制度是英国人的贡献,成文而可以修改的宪法是英美人的创制,无记名投票是澳洲人的发明,这就是政治的自由主义应该包含的意义。我们古代也曾有‘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为邦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主思想……但,我们始终没有法可以解决君主专制的问题,始终没有建立一个制度来限制君主的专制大权,世界只有安格罗撒克逊民族在七百年中逐渐发展出好几种民主政治的方式与制度,这些制度可以用在小国,也可以用在大国。”[40]

胡适在《自由主义》一文中讲到容忍与和平改革等问题时则写道,“在近代民主国家里,容忍反对党,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久已成了当然的政治作风,这是近代自由主义里最可爱慕而又最基本的一个方面”;“和平改革有两个意义,第一是和平的转移政权,第二就是用立法的方法,一步一步的做具体改革,一点一滴的求进步。容忍反对党。尊重少数人权利,正是和平的政治社会改革的唯一基础。反对党的对立,第一是为政府树立最严格的批评监督机关,第二是使人民可以有选择的机会,使国家可以用法定的和平方式来转移政权,严格的批评监督,和平的改换政权,都是现代民主国家做到和平革新的大路。”[41]

他在《自由主义》一文的最后强调,“我很坦白地说,自由主义为了尊重自由与容忍,当然反对暴力革命,与暴力革命必然引起来的暴力专制政治。”[42]

提倡容忍与和平改革,反对专制与暴力,胡适在北平广播电台播讲了《自由主义》一文之后又曾在随后的近两个月时间里不断发表演讲,不断地进行“鼓吹”。1948年9月27日,胡适在南京公余学术演讲会上发表了《当前中国文化问题》的演讲,最后曾动情高呼:当前面临的选择是自由与非自由的选择,是容忍与不容忍的选择,“我虽老朽,我愿意接受有自由的世界,我要选择容忍的世界”。[43] 10月4日,他应武汉大学校长周苏生邀请在该校作了《两个世界的两种文化》的演讲,指出有暴力的改革必然要走上“专制集权的路”,意指苏联共产党的革命结果,并暗示中国共产党得势必然走上这条路。[44]

本文前已提及,1948年10月5日,他为武昌的公教人员演讲,题目是《自由主义与中国》,其中指出“中国历代自由最大的失败,就是只注意思想言论学术的自由,忽略了政治的自由”,所以中国才脱不去专制的政治枷锁。10月19日,胡适又曾应浙江大学校长竺可桢之邀在该校发表了题目还是《自由主义与中国》的演讲。他在该演讲中强调政治自由的同时,进一步指出了政治自由与容忍精神要相互配合的重要性。

推开去讲来的话,胡适1948年下半年的如上所作所为,也不能简单的用“天真”二字来概括。因为,很多情况下行动家愚蠢所导致的错误不应该单独去由思想家负责,更何况,历史的走向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都有可选择性呢。正因如此,我是非常赞成对该问题的这个提法的:“只可惜,此时正打内战,国共双方有谁来听他的?……高山流水,谁是知音?”[45]

前已提及,胡适在《自由主义》一文中曾经讲到,容忍反对党、严格的批评监督、和平的改换政权,是建成现代民主国家的大路。通过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胡适他的这一观点与主张不是形成于写作该文章的当时,而是在此之前很早;他这一观点提倡最力的时期也不是在当时,而是在1950年代、在他的再次旅居美国与回台湾定居时期。

除了在《新月》时期就公开反对国民党的一党训政之外,胡适最早在1930年10月12日,就在托董显光带给宋子文的信中提出了政府的“监察审计机关皆宜容纳反对党。”[46] 1935年8月5日,胡适在《政制改革的大路》一文中进一步指出,“今日收拾人心的方法,除了一致御侮之外,莫如废除党治,公开政权,实行宪政。在宪政之下,党内如有不能合作的领袖,他们尽可以自由分化,另组政党。如此,则党内派别的纷岐,首领的不合作,都不了而自了了。这是政制改革的大路。”[47] 1948年4月8日,胡适在蒋介石的官邸则曾当面“向他建议,国民党最好分化作两三个政党。”[48]

胡适离开大陆之后最早表述自己反对党主张的文字,是他1949年4月14日在赴美国轮船上写就的《陈独秀最后对民主政治的见解——〈论文与书信〉序言》。该文章后来发表在台湾的《自由中国》杂志上。胡适在其中写道,“我觉得他(陈独秀)的最后思想——特别是他对于民主自由的见解,是他‘深思熟虑了六七年’的结论,很值得我们大家仔细想想”,“独秀的最大觉悟是他承认‘民主政治的真实内容’有一套最基本的条款——一套最基本的自由权利——都是大众所需要的,并不是资产阶级所独霸而大众所不需要的”;对于民主政治的真实内容,陈独秀在最后写的《我的根本意见》一文中“看的更透彻了,所以能用一句话综括起来:民主政治只是公民(有产的与无产的,政府与反对党),都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自由。他更申说一句:特别重要的是反对党派之自由。在这十三个字的短短一句话里,独秀抓住了近代民主政治的生死关头。近代民主政治与独裁政治的基本区别就在这里,承认反对党之自由,才有近代民主政治,独裁制度就是不容许反对党派之自由。”[49]本来就是坚定的反对党提倡者,很明显,胡适这里完全是在拿陈独秀做由头“重新来过”的说自己的事。并且,其中还不乏有给当时的台湾当政者上紧箍咒、逼其进行政治改革的味道:你们如果不能容忍反对党的话,那么就是独裁。

尤其在五六十年代台湾实行戒严政治的特殊时期里,胡适还仍然一直坚持了自己关于反对党的政治主张与信念,还一直想法设法去限制当时台湾最高领导人的影响与权力,实在难能可贵。笔者有时候就想,此种情况为什么能够出现在同是华人聚居的台湾?难道真的是上苍对我国宝岛的独特眷顾?!下面就仅举胡适作该方面努力的几个实例。

1951年5月30日至31日,胡适写的交《自由中国》同人杭立武带呈蒋介石的信中,劝蒋要使“国民党自由分化,分成几个独立的新政党”,而第一件事是要蒋介石辞去国民党总裁。[50] 在历史上,当年美国开国之时所谓的“华盛顿党”党人也曾分化为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很明显,他这里是在教蒋介石学习当年的美国。此点,大致是如旅美历史学家唐德刚后来所指出的,“在五十年代的初期,台湾的问题,在胡氏看来,便是缺少个‘反对党’。最好的解决办法,自然是国民党效法华盛顿当年的大陆党,‘一分为二’,要不然那就得另外组织一个真正的反对党。”[51]

1952年9月14日,胡适又曾写长信给蒋介石,劝其在即将召开的国民党大会期间实行民主政治的改革。信中向蒋直言:“1、民主政治必须建立在多个政党并立的基础之上……。2、国民党应废止总裁制。3、国民党可以自由分化,成为独立的几个政党。4、国民党诚心培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不是宪法上的一句空话,必须由政府与当国的党明白表示愿意容忍一切具体政策的批评,并须表示,无论是孙中山、蒋介石、无论是三民主义五权宪法,都可以作批评的对象(今日宪法的种种弊病,都由于国民党当日不容许我们批评孙中山的几个政治主张,例如国民大会制,五权宪法)。”[52]

直到生命的后期,胡适也还坚持了自己民主政党政治的主张,而未讲任何违悖自己原来初衷的无原则话语。比如,1960年3月16日,当雷震就反对党之事向胡适请教时,胡适说只有民、青两党同国民党民主派及台湾人合组反对党,如果组织了,他首先表示赞成。[53] 同年6月30日,当雷震、夏涛声告知胡适反对党要在9月份成立、并要胡适做新成立政党党魁时,胡适虽然不同意做党魁,但仍表示,“如果你们将来组织成一个像样的反对党,我可以正式公开的赞成。”[54] 7月2日,胡适在雷震、夏涛声等为其举行的出国开会践行晚宴上仍表示,可以不用反对党这个名词,但他还是一贯的主张在野党。他个人赞成组织在野党,并且希望在野党强大,能够发展制衡作用,以和平方法,争取选民的支持,使政治发生新陈代谢。[55] 9月4日雷震案发生,当时胡适在美国参加“中美学术合作会议”还未归来。同一天,当陈诚去电告诉雷震被传讯一事时,胡适曾当即回电予以批评说,“今晨此间新闻广播雷震等被捕之消息,且说明雷是主持反对党运动的人。鄙意政府此举不甚明智。……在西方人士心目中,批评政府与谋成立反对党与叛乱罪名绝对无关。雷儆寰爱国反共,适所深知,一旦加以叛乱罪名,恐将腾笑世界。”[56]

二、胡适对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式样、行政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设想

虽然相对于宏观宪政主义政治思想而言胡适对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式样、行政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设想不那样的细密繁富,但我们如果细致考察一番的话就会发现,其的这方面思想也是成体系的,并且也是能够一以贯之的。其中,最鲜明之处是他政府分权、限权、议会制衡与主权的思想,以及他主张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实行联邦制与地方自治的思想。

胡适关于政府分权、限权、议会制衡与主权的思想。

根据其的日记,胡适早在1928年12月就明确提出过政府分权的问题。他看出了当时行政院为政府的实体机构,而“国民政府”则流于虚名。因此,他希望将来的政府中应健全立法、监察、考试三权机构,且趋向独立,认为这样才能使政府成为民主法治的政府。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胡适在写作《人权与约法》,即陈德征提案未提出之前,已看清了国民党政府机构中,立法、监察、考试三权的虚无,故他才敢大胆的向当局呼吁尽快有人权与约法的保障。”[57]

1929年7月2日,在应邀与宋子文的会谈中,胡适曾进一步阐述自己的政府设置主张说,“(一)召集约法会议,制定约法。(二)约法修正之前,可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原则:(1)以行政院为政府。(2)司法院独立,改为大理院。(3)立法院独立。(4)考试院独立。(5)监察院独立。(三)组织法修正后,即改组政府及四院。原则:(1)淘汰最不适宜的人选。(2)充分实行专家政治。(3)充分容纳异己人才;如监察院宜用无党派或左派人才。(4)实行文官保障。”[58]

关于议会。由于主张分权与限权的政府与政治,因此,胡适主张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1930年10月11日,胡适接受北京大学之聘北上之后作为将被聘任的“北方扩大会议”约法起草委员会的委员,在去天津与原北京政府总检察长罗文干(钧任)等人讨论未来约法制定问题时,主张“(1)约法为宪法之预备,绝不是训政的约法,只是一种有限制的宪政时代的根本大法。(2)约法第一部分应规定人权,根本原则为‘有法律、有制裁,无法律,无制裁’。 ……(4)(约法)第四部分为政府组织,我主张有一个议会。……我初意主张(对议会负责的)内阁制”。[59] 再比如,民国初期的国会曾在当时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发挥过实际的政治决策与权力制衡作用,不像后来的此类机构只是摆设与花瓶而已,因此,曾引来了后来胡适的几次回溯向往。1929年4月26日,当马君武说民国初年“当日有国会时,我们只见其恶,现在回想起来,无论国会怎样腐败,总比没有国会好。究竟解决于国会会场,总比解决于战场好得多了”时,胡适曾进一步指出,“当日袁世凯能出钱买议员,便是怕议员的一票;曹锟肯出钱买一票,也只是看重那一票。他们至少还承认那一票所代表的权力。这便是民治的起点。现在的政治才是无法无天的政治了。”[60]另据唐德刚后来回忆,直到1950年代,胡适对民国初年中国所出现的真正的民主议会政治局面都给予嘉许。在胡适看来,“那时的北京政府已具备了民主政治的基本结构,而掌握结构的成员,如民初的国会议员,也都是‘了不起的人物’。中国失去那一个大好时机……真是国运也夫。”[61]

胡适的主张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实行联邦制与地方自治的思想。

相对于其中央政府限权、分权的思想,胡适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的思想更丰富。并且,其所论述该方面问题的时间也同样的长久。

早在《努力周报》时期,胡适就提出了中国必须通过立法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来确保地方自治的实行。他在《这一周》(二十)中曾写道,“我们主张直截了当的责成国会从速制定省自治的制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作为各省后来制定省宪的概括标准。”[62] 不久,他又曾借梁启超等人提出的“联省自治”概念说自己的事,来阐述自己中国要学习美国、实行地方上各省自愿联合而不是武力吞并基础上的国家联邦制的主张。胡适在《努力周报》第15期(1922年8月13日出版)上发表的《吴佩孚与联省自治》一文中指出,“‘联省自治’这个名词虽然不免有语病,但他在内容上实在不过是一种联邦或联省的国家;无论联邦与联省,并不妨害国家的统一。约法或宪法上尽可以仍旧说‘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因为统一民主国尽可以包含联邦式的统一民主国。假使我们能做到像美国那样的联邦式的统一,难道我们还不能满足吗?然而吴氏却要抬出‘破坏国家,违背约法’的大罪名来责备人,我们真不懂了。……吴氏说的‘集权于国,分权于民’的统一,只是纸上的名词,事实上是没有那么回事的”;“我们要劝告吴氏:现在的争点并不是那纸上的‘集权于国,分权于民’,乃是‘哪几部分的权限应该归中央,哪几部分的权限应该归各省’。当年的费府会议(美国费城制宪会议),哈米顿(汉密尔顿)和佛兰克林(富兰克林)们做的事业,也只不过解决了这一个问题。现在吴氏既然期望国会议员做中国的哈米顿和佛兰克林,正应该期望他们早早解决这个问题,明定中央与各省的权限,使将来的中央政府确为各省公认为不可少的总机关,使将来的各省确为一个统一的国家的自治省份而不致侵犯中央的权限,不致居服从中央之名而实行割据的分裂!”[63]

自由主义的渐进改良立场决定了他的不主张在社会革新上诉诸暴力与激进,对政治问题不主张“根本解决”。因此,胡适以上文章发表之后立即遭到了他的朋友、当时的中共总书记陈独秀的批评。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陈在政治问题上是“根本解决派”。[64]

为回答陈的批评,胡适曾著文进一步阐明自己支持“联省自治”的立场,并表明自己所以持该立场的深层原因。其在《努力周报》第19期(1922年9月10日出版)上发表的《联省自治与军阀割据——答陈独秀》一文中指出,中国“不适宜”建立“单一的国家组织”;“今日只是督军总司令的权大,而地方的权极小。这两件事决不可混作一件事”,“军阀的权限所以大到这个地步,是因为地方没有权”;“增加地方的实权;使地方能充分发展他的潜势力,来和军阀作战,来推翻军阀。这是省治自治的意义,这是联邦运动的作用”,“制裁军阀与倒军阀的一个重要武器在于增加地方权限,在于根据于省自治的联邦制”,“打倒军阀割据的第一步是建设在省自治上面的联邦的统一国家。”[65]

如果说《努力周报》时期胡适在发表自己的国家联邦制观点时受限于论战的形式还不甚清晰的话,那么,他1930年时有关的两次论述则是最清楚不过的了。一次是我们前已提及过的日期,他在接受北京大学之聘北上之后的该年10月11日,另一次是同年同月的12日。1930年10月11日,他在与原北京政府总检察长罗文干讨论未来约法时曾指出,约法“第二部分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应规定联邦式的统一国家。”[66] 同月12日,胡适则在托董显光带给宋子文的信中进一步展开指出,“对东北、西北,宜有根本方针,宜认清‘统一’之性质。统一应是协商的,而非征服的;应是侧重地方分治的,而非骤然中央集权的。总之,应明白认定‘联邦式的统一国家’的原则。涵义为:(1)凡政权统一之区域,皆认为自治区域。(2)中央列举其权限,此外皆由自治区自主。(3)凡属于中央权限内之事项,皆归还中央。(4)各自治区域合组联邦统一国家。”[67]

对于以上政治协商的而非武力征服的建立联邦式的统一国家的主张,胡适以后也没有放弃。而是一贯坚持。比如,其在《独立评论》时期所发表的《武力统一论——跋蒋廷黻、吴景超两先生的论文》(载《独立评论》第85号)、《政治统一的途径》(载《独立评论》第86号)、《再论无为的政治》(载《独立评论》第89号)及《政治统一的意义》(载《独立评论》第123号)等文章中都反对武力统一,而主张建立中央与各省,以及与每个公民之间互相联贯的国家制度。其中写道,“‘以裁兵求统一’,看起来像是消极的,其实是积极的”;“凡梦想‘武力统一’的人,大概都是对于别的统一方法都抱悲观了”;“古人说的好:‘时移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旧制度已崩坏了。我们就应该研究新的需要,建立新的制度去替代那无法挽回的旧制度”;“其实省界是人人有的,并不限于中国人。美国国会的议员,哪一个不替他的选举区争权利?不过他们的国家有较好的制度,所以他一旦做了部长,他决不能把他的贵部变成他的同乡会馆”;“现在我要请大家注意的只是要一个联贯中央与各省的国家机关,要建立一个象征全国全民族的机关,各省要捣乱,就请到国会里来大家一块儿捣乱。各省要建设,就请到国会里来大家一块儿建设。……现在最奇怪的现状是把党放在国家上面。这样如何能养成‘公忠’?国会是代表全国的议会,是一个有形的国家象征,人民参加国会的选举,就是直接对那个高于一切的国家尽义务。现在全国……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使人民有参加干预的机会,人民又从何处去报效他的‘公忠’呢?”[68]

胡适的联邦与地方自治思想在《独立评论》时期又有进一步的充实,明确提出了应实行地方民主议会制度。比如,他曾在《独立评论》第28号(1932年11月27日出版)上发表《统一的路》一文,其中写道:“现在统一的最大障碍是在各地割据的局面之上没有一个代表全国和全省人民的机关,……挽救的方法只有在各割据防区之上建立全省民意机关,在各省割据区域之上建立全国民意机关。只有国会和省议会一类的民意机关可以超越一切割据的区域,造成一个统一国家的最高统治权的基础。也只有这一类的民意机关可以领导民众在法律的规道内逐渐造成制裁割据军阀的势力。”[69]

另外,1948年10月21日,胡适还曾以天津市民治促进会理事长的名义给立法院写信,要求立法院根据宪法从速制定市或直辖市自治通则,以便各市或直辖市据以制定市或直辖市自治法。[70]

三 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成因的分析

综上所述,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基本内涵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与独裁,一生都主张在国家治理上实行宪法法治、民主议会制、民主政党政治制、中央权力上施行分权限权与各权力间制衡制、地方上施行联邦式的高度自治与地方议会民主制。胡适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思想,并不像林毓生先生与张振国博士等所认为的那样,而是既具体、自成体系,又不“尴尬与混淆”。并且他的上述一系列想法与主张也不天真。尽管历史研究不全是搞假设,但历史研究中也不可以完全排除假设。必须承认,他的诸多政治体制主张在当时中国的历史条件之下也是有变成现实的可能性的。之所以未成为现实,除了当时中国一些当政者与政治家应负主要责任之外,外国干涉势力的责任我们也应该看清。

另外必须看到,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中的许多观点与主张至今也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价值。尤其对于我们今天的宪政体制建设,有着直接的指导与启迪意义。

有学者在分析胡适新文学思想的成因时认为是“大河之旁必有大城”。[71] 我们在此要指出的是,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形成也是如此。他的国家政治体制思想也离不开当时他生活于其中的那个时代,特别是他的青年时期。他不但经历了中国那时推倒专制帝制、建立共和民国的实际历史变迁,同时也受到过当时如火如荼的民主宪政政治思想的洗礼。此点,本文前面引用的他的话语中,他自己实际上也已经提到过了,即所谓的“二十多年前,民主立宪是最令人歆羡的政治制度”是也。[72]

然而,事情还不仅仅如此。也是在同一文章中,胡适曾经指出,“十几年来,人心大变:议会政治成了资本主义的副产品,专政与独裁忽然大时髦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为什么唯独胡适等当时中国的少数一批人能够一以贯之的坚持宪政主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独裁?笔者认为,就胡适个人而言,他的所以能够一以贯之的坚持宪政主义,坚持限权、分权与地方自治的政治主张,另外的原因是一、源自于他对美国宪政体制的亲身感受与全面正确了解;二、源自于他的追求“不做自了汉”基础之上的勇于对真理的坚持与对社会的负责。

本文在一开始时曾提及,著名学者季羡林在《站在胡适之先生墓前》一文中说过,胡适“在他心目中,世界上最好的政治就是美国政治,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就是美国”。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胡适的如上认识是与他青年时代就对美国的政治制度有了深入全面的了解分不开的。

“在感受美国精神的过程中,最使胡适彻骨透心的还是美国的政治。”[73] 此论甚是。胡适留学期间在美国赶上了两次总统大选,一次是在康乃尔大学,另一次是在哥伦比亚大学。那可是青年胡适在国内时从来不曾见过的人人可以参与的真正的民主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活动啊!美国的这两次总统大选,当年的胡适作为热爱政治的中国留学生都曾积极参与其中。前一次大选之年时胡适在康乃尔大学,参加总统竞选的美国政治家是伍德·威尔逊、托虎托与西奥多·罗斯福,分别代表民主党、共和党和进步党(自共和党中分出)。大选之年胡适选了该校政治系教授山姆·奥兹的专题课《美国政府和政党》。奥兹教授与美国许多大学中教授的授课方式一样,重实践,要求学生全身心投入现实政治,在实践中求真知。纽约当时出版的三份报纸《纽约时报》、《纽约论坛报》和《纽约晚报》分别支持威尔逊、托虎托与西奥多·罗斯福,因此,他要求学生看三份报纸、注视大选的经过,同时认定一个候选人作为自己支持的对象。并将三份报纸的读后札记和联邦48个州竞选中的奇闻轶事作一比较研究,一并上交,作为期终作业。此外,奥兹教授还要求学生参与绮色佳一带的一个政治集会。对于老师的要求,胡适一一照办了。他选了西奥多·罗斯福作为支持的对象,曾佩戴了一枚象征支持西奥多·罗斯福的大角野牛像徽章乐此不疲地“东奔西跑”。第二次美国总统大选时,胡适已经转学至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攻读博士学位了。这次他的支持对象换成了威尔逊,又佩戴上了支持威尔逊的襟章。为了期待威尔逊获胜的消息,他曾在纽约时代广场等到午夜,然后步行10余里返校。威尔逊大选获胜的消息传来之后,他又曾加入狂欢的庆祝胜利游行队伍,激动得热泪盈眶。

胡适在哥伦比亚大学留学期间亲历了美国妇女争取选举权的运动。他对其中的一件事印象颇深,即美国的总统并不能左右地方上的具体政治事务。胡适在自己的日记中对于此事是这样记载的:“纽吉色省乃美总统威尔逊氏之本省。威氏于前月宣言赞成本省妇女参政问题。选举期届,复亲回乡投票。其内阁中人之属于此省者亦皆宣言赞成此案。然此案卒未能通过。以一国元首之赞助,而不能使其乡人附从之,此亦可见西方人士独立思想之高,不轻易为位高爵尊者所耸动也。”[74]

对于整个留学期间的一直热心学习和参与美国实际政治,胡适自己曾有过总结性的表述:“余每居一地,辄视其地之政治社会事业如吾乡吾邑之政治社会事业。以故每逢其地有政治活动,社会改良事业,辄喜与闻之。不独与闻之也,又将投身其中,研究其利害是非,自附于吾所以为近是之一派,与之同其得失喜惧。”[75] 他为何如此的热心学习和参与美国的实际政治呢?原因很简单:胡适是一位一般人难以理解的爱管“闲事”的人,是一位无比热心的爱国者。亦即,“胡适个人对于美国的政治运动的兴趣可谓‘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主要是试图获得一种合乎自己个性的政治教益,以便在日后有益于自己的祖国。”[76]

有谚曰:开头好了是一个人成功事业的一半。此话甚有道理。这也同样适宜于我们拿来揭示胡适宪政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思想形成的原因。应该看到,少年胡适从内地不开放的乡村来到滨海的大都会上海,他进的第一所洋式学堂梅溪学堂,该校对其一生的人生价值取向与做人方式方法都是有影响的。梅溪学堂为胡适父亲胡传的老同学张焕纶所创办,他教人的宗旨是“千万不要做个自了汉”。[77] 也是在这所学校里,胡适凭自己的学识指出老师讲课中的失误得到爱才老师的“越级提拔”,在几个小时里连升了三级。成功学上有这样的一个观点,人最初的得手与成功对其以后的人生有重要影响,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胡适这里的因“鸣放”而一下连升了三级,也应该算是他少年时代一个不小的成功吧。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就是这一生之中的最初“鸣放”使胡适感到了自己对命运的把握、价值的实现, “他后来立身社会,有话则说,当鸣不让,甚至主张‘宁鸣而死,不默而生’,此事可以为最初的感念和智慧的启迪。”[78]

言别人所不敢言不能言,宁鸣而死, 勇敢无畏,胡适一生中都是如此。其中最显著的事例是在《努力周报》时期。当时北京政府通过了“取缔新思想”的议案,国、共两党的人都认为胡适会三十六计跑为上,以躲避与北京政府的冲突来,但胡适却是正告邵力子、张国焘诸人说,“三十六计,跑为上策,这种心理从不曾到过我的脑子里。中国的事所以糟到这步田地,这种卑劣的心理未尝不是一个大原因。我们看看租界上许多说风凉话高谈主义的人,许多从那里‘跑’来的伟人小政客,就可以晓得这种卑劣心理造的祸和种的孽了。我是不跑的,生平不知趋炎附势,生平也不知道躲避危险。封报馆、坐监狱,在负责任的舆论家眼里,算不得危险。然而‘跑’尤其‘跑’到租界里面去唱高调,那是耻辱:那是绝不干的。”[79] 绝不跑,继续与北京政府斗争,胡适是这样说的,当时也是这样做的。曹锟贿选的丑闻传出之后,胡适曾又在《努力周报》上发表了《贿买国会的问题》、《这个国会配制宪吗?》、《司法独立之破坏》等予以揭露和针砭的文章。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他勇敢无畏最难能可贵的是对于真理、对于自己认定正确的观点和主张的一贯坚持。永不动摇。用胡适自己的话讲来就是不为时髦所动,不媚众。由此所想到的是,我们的所谓知识分子中偏偏就是懂“气象学”的多,跟权力风、权威风或者庸众风的多。像笔者原来所多次指出过的,本来一个人也已经有了正确的认识与主张了,但外部条件一变,他就会改变自己原来的主张与立场,跟着别人瞎嚷嚷。胡适与之不同。上世纪四十年代著名文学家沈从文在致胡适的信中有这样的话语,“二十年中死的死去,变的变质,能守住本来立场的,老将中竟只剩先生一人”。[80] 很明显,沈从文这里的意思是说在二十年里胡适都是一个能坚持自己立场的人。实际上胡适还不但如此。如我们前边所述,他在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观点与主张上,终生都是一致的。没有变化、没有退化。有的只是深化、具体化与要害突出化。

进一步推开去,胡适当年关于中国文化的两次典型观点表述更能体现他敢于言别人所不敢言,以及一直勇于任事的品格与人生风貌。一次是在1928年6月24日,另一次是在他生命历程即将走完的1961年11月6日。其在前一次时这样写道:要使中国真正文明富强必须有一番心理的建设,这“就是我们必须自己要认错,我们必须承认我们自己百事不如人,不但物质上不如人,不但机械上不如人,并且政治社会道德都不如人。……我们到今天还不肯低头去学人家治人富国的组织与方法。”[81]

胡适第二次典型表述自己关于中国文化的观点之时当时的台湾已经大体上如同今天的大陆。在国民党当局的提倡与大力支持下,台湾中国文化热当时已经热的不能再热了,但胡适在台北举行的亚东区科学教育会议开幕式上还是作了题为《科学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改革》(Social Changes Necessary for Growth of Science)的25分钟的英文讲演。胡适在该演讲中仍然明确指出:“我们应当丢掉一个深深的生了根的偏见,那就是以为西方的物质的、唯物的文明虽然无疑的占了先,我们东方人还可以凭我们的优越的精神文明自傲。我们也许必须丢掉这种没理由的自傲,必须学习承认东方文明中所含的精神成分实在很少。”[82] 很明显,他当时表述的该观点中,也是包括其政治的主张在内的。

四 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当代价值

由于篇幅等等的客观原因,关于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当代价值的问题在此就不多加展开了,提及的只是如下三点:

一、其的民主政治可以训练缺少政治经验的民族的提法,对于我们今天的政治文明建设最有启迪。尤其是其中讲到了民主政治是一种能伸缩、可以逐步扩张的政治,这用形象的话讲来就是“可以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然后,再在更多的人群、地方、领域和全社会逐步展开推广,并逐步提高民主政治的层级,这很有实践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二、其的民主宪政是一从低级到高级逐步完善、可以发展的政治过程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政治文明建设有启迪。在此方面,胡适讲到了对于宪政,人人都必须爱惜她、保卫她、想法子像爱护爱情一样完善与发展她,这也完全符合世界近代各政治文明先进国家宪政发展的历程实际;

三、其的民主宪政应该是专家政治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政治文明建设也有启迪。在本文的上述论述中我们已经揭示了,胡适曾几次涉及过该问题。在实际上,胡适的这一思想也就是美国当代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等人所言说的民主精英政治。即民主精英政治下的精英是人民能够控制的精英,是由人民选出的精英来为治,或者由人民选出的政治人物约请精英来组成政府为治。拉斯韦尔在《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什么时候和如何得到?》(“Politics:Who Gets What,When,How”,1936年)一书中认为,即使一个少数人担任领导的社会,仍然可以是民主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民众如何对精英实行有效控制;必须建立精英对大众的“责任制度”。

本文写作结束之时,笔者想到了胡适青年时期1915年时日记中的一段话:“传教士的真正价值在于外国传教士就像一个归国留学生一样,他总是带回一种新的观点,一种批判的精神。这样的观点和精神是一个对事物之既存秩序逐渐习以为常,漠然无动于衷的民族所缺乏的,也是任何改革运动所绝对必须的”。对于胡适以上的这段话,罗志田先生认为这是胡适的“夫子自道”。[83] 本人对罗先生的这一观点表示赞成。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再强调一遍,如本文一开始时所已经揭示过的,在以传布新观点与批判精神的传教士自居的胡适那里,其所传播的其他的新观点与批判精神,终其一生都是以他的宪政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思想为核心的;其的宪政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思想,如果我们懂得珍视的话会使我们的民族受得大益,尤其对今天大陆上正在进行“政治文明”建设的人们而言。

--------------------------------------------------------------------------------

[1] 可参见余英时:《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胡适》,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4年版;格里德:《胡适与中国的文艺复兴》,鲁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罗志田:《再造文明之梦——胡适传》,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 万昌华:《论孔孟的国家政治体制思想》,《齐鲁学刊》2007年第2期。

[3] 林毓生:《平心静气论胡适》,《读书》1999年第9期。

[4] 张振国:《胡适与张君劢的宪政思想比较》,《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5] 欧阳哲生:《自由主义之累——胡适思想的现代阐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4页。

[6] 季羡林:《站在胡适之先生墓前》,欧阳哲生编:《追忆胡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页。

[7] 胡明:《胡适在风雨飘摇的旧北大》,《炎黄春秋》2000年第1期。

[8]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2页。

[9] 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7页。

[10] 耿云志:《胡适年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94页。

[11] 《胡适的日记》(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3-175页。

[12]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四),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0页。

[13]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4-536页。

[14]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6页。

[15]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7页。

[16]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8页。

[17]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8-539页。

[18]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9页。

[19]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00页。

[20]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528页。

[21]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1页。

[22]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6页。

[23]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7-598页。

[24]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8页。

[25]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9页。

[26]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9-600页。

[27]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第11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28]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第11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页。

[29]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第11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327页。

[30]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第11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27页。

[31]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第11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331页。

[32]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第11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页。

[33]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第11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334页。

[34] 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245页。

[35] 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248页。

[36] 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8页。

[37] Http://groups.tianya.cn/tribe/showArticle.jsp?groupld=5993&articleld=624091.

[38] 曹伯言等:《胡适年谱》,安徽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08页。

[39] 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40] 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41] 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69-70页。

[42] 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43] 耿云志:《胡适年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73页。

[44] 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页。

[45] 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页。

[46] 《胡适的日记》(手稿本),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0册。

[47]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第12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

[48] 《胡适的日记》(手稿本),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6册。

[49] 转引自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373-374页。

[50] 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376页。

[51] 唐德刚:《胡适杂忆》,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31页。

[52] 《胡适的日记》(手稿本),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7册。

[53] 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436页。

[54] 胡颂平:《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9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第3306页。

[55] 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437-438页。

[56] 胡颂平:《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9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第3335页。

[57] 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160页。

[58] 《胡适的日记》(手稿本),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8册。

[59] 《胡适的日记》(手稿本),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0册。

[60] 《胡适的日记》(手稿本),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8册。

[61] 唐德刚:《胡适杂忆》,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31页。

[62]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第4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63]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第4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38页。

[64] 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65]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第4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73-76页。

[66] 《胡适的日记》(手稿本)第10册。

[67] 《胡适的日记》(手稿本)第10册。

[68] 胡明主编:《胡适精品集》第12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301页。

[69] 转引自欧阳哲生:《自由主义之累——胡适思想的现代阐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9页。

[70] 耿云志:《胡适年谱》,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74页。

[71] 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

[72] 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9页。

[73] 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74] 《胡适作品集》第36册《胡适留学日记》(三),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16-217页。

[75] 《胡适作品集》第37册《胡适留学日记》(四),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44页。

[76] 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77] 欧阳哲生:《自由主义之累——胡适思想的现代阐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78] 沈卫威:《无地自由——胡适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

[79] 转引自 欧阳哲生:《自由主义之累——胡适思想的现代阐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1-252页。

[80] 《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75页。

[81] 胡适:《请大家来照照镜子》,《胡适文存》(三),黄山书社1996年版,第24页。

[82] 《胡适作品集》第25册《胡适演讲集》(二),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38-139页。

[83] 罗志田:《再造文明的尝试——胡适传(1891-1929)》,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页。

进入 万昌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胡适   国家政治体制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思想与思潮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66592.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