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云:列宁联邦制理论与实践问题探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5 次 更新时间:2013-08-0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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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祥云  

列宁关于联邦制的理论是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在领导俄国革命及创建苏联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苏联成立及列宁口授《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90年后的今天,重温这段历史,研究、领会列宁关于联邦制国家建设的思想,将有助于进一步解读苏联解体这一历史事件。

一、列宁对联邦制国家形式的最初认识与理论定位

十月革命前,在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列宁主张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

早在1903年2月,列宁针对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党人联盟提出的“将来自由的俄国必须建立一个联邦制的共和国”的主张,明确指出“鼓吹联邦制和民族自治并不是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提出这类必然导致要求成立自治的阶级国家的要求,也不是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就是要把所有民族中尽可能广泛的工人群众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以便在尽可能广阔的舞台上为建立民主共和国和社会主义而斗争”[1]。1913年12月,列宁在《给斯·格·邵武勉的信》中提出:“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联邦制”,“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不合适的形式”。[2]同年10—12月,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中进一步阐述了反对联邦制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为了自身的发展要求有尽可能大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始终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在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的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会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迈出的巨大的历史性的一步,除了通过这样的国家(同资本主义紧密相联的)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3]1914年4月,他在《关于民族政策问题》中又强调说:“一个民主国家必须承认各地区的自治权,特别是居民的民族成分复杂的地区和专区的自治权。这种自治同民主集中制一点也不矛盾;相反地,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民主的集中制。”[4]直到十月革命前夕的1917年8—9月,列宁在《国家与革命》这篇重要著作中仍然坚持反对联邦制,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集中制大国。

从列宁相关的诸多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之所以原则上反对联邦制,理由大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反对联邦制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列宁曾说,“马克思关于公社经验的论述中根本没有一点联邦制的痕迹”,“马克思是主张集中制的”。[5]“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6]

第二,列宁认为,原则上讲,联邦制是无政府主义的派生物。列宁在批判伯恩斯坦歪曲马克思关于国家消亡的学说时指出,机会主义者已经堕落到把联邦制强加在马克思头上,把马克思同无政府主义的鼻祖蒲鲁东混为一谈的地步。列宁严正地指出:“马克思同蒲鲁东和巴枯宁不同的地方,恰巧就在联邦制问题上(更不用说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了)。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出来的。”[7]

第三,列宁认为,从无产阶级利益和经济发展角度考虑,实行联邦制是不利的。他指出,集中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工人阶级的利益要求一国之内各族工人在统一的无产阶级组织——政治组织、工会组织、合作—教育组织等等中打成一片。只有各族工人在这种统一的组织中打成一片,无产阶级才有可能进行反对国际资本、反对反动派的胜利斗争,粉碎各民族的地主、神父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的宣传和意图”[8]。“联邦制之所以有害,是因为它把独特性和隔阂合法化,使之提高为原则,提高为法律。我们之间确实存在着极严重的隔阂,我们不应当把它合法化,不应当用遮羞布把它掩盖起来,而应当消除这种隔阂,我们应当坚决承认并且声明必须坚定不移地努力实现最紧密的团结。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原则上、从门口起(借用一个有名的拉丁成语)就反对联邦制,反对我们之间有任何必然存在的壁障……我再说一遍:我们不承认任何必然存在的壁障,因此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9]从经济上看,他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一个集中统一的大国,而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为了发展经济,更应反对中世纪的割据主义,欢迎各个大地域在经济上尽可能紧密的联合,如此,方有利于无产阶级建立反对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大国比小国能有效得多地完成促进经济进步的任务,完成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任务”[10];“资本主义生产力广泛而迅速的发展,要求有广阔的、联合和统一成为国家的地域,只有在这样的地域里,资产者阶级,还有和它必然同时存在的死对头无产者阶级,才能各自团结起来,消灭一切古老的、中世纪的、等级的、狭隘地方性的、小民族的、宗教信仰的以及其他的隔阂。”

第四,列宁认为,民主集中制较之联邦制能使地方上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民主。列宁指出:“恩格斯用事实和最确切的例子推翻了一种非常流行的、特别是在小资产阶级民主派中间非常流行的偏见,即认为联邦制共和国一定要比集中制共和国自由。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恩格斯所举的1792—1798年法兰西集中制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制共和国的事实推翻了这种偏见。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州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

最后,列宁反对联邦制也与建党的原则有关。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1903年的代表大会上,崩得派(即立陶宛、波兰和俄罗斯犹太工人总联盟)曾要求按联邦制原则建党,以求得同党的中央保持一种松散的“联盟”关系,从而保持该派不受约束的行动自由。以列宁为首的多数派坚决反对这一要求,主张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建党,因而“代表大会坚决反对把联邦制作为俄国党的建党原则”。

在回顾这一时期列宁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论述时,至少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列宁所主张的民主集中制的大国,决不是那种靠兼并来实现、靠武力来维持的“只捉不放”的大国制,而是在民族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依靠自愿的协议来实现和维持的大国制。这种大国制不但与民族自决权的原则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即民族自决权是实现这种大国制的必要前提,而这种大国制则是各民族在获得自决权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所以列宁多次谈到:“觉悟的工人是不宣传分离的;他们知道大国的好处和广大工人群众联合起来的好处。但是,只有在各民族真正完全平等的情况下,大国才可能成为民主国家,而各民族的这种平等,就意味着享有分离权。” “……我们想建立大国,想使各民族接近乃至融合,但是这要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实现;没有分离自由,这是不可想象的。”“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

其次,列宁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的同时,从未刻板而固执地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无产阶级都必须反对联邦制。还在1903年,列宁就谈到,在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下,无产阶级可以提出并积极支持“用比较松散的联邦制的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的要求。1914年2月,他针对俄国资产阶级竭力反对乌克兰人要求实行联邦制和乌克兰自治制,在《再论民族主义》中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个‘联邦制’既没有妨碍北美合众国的统一,也没有妨碍瑞士的统一呢?为什么‘自治’并没有妨碍奥匈帝国的统一呢?为什么‘自治’甚至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加强了英国和它的许多殖民地的统一呢?”这说明,列宁已在思考特殊条件下联邦制的合理性问题。1916年,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论述民族自决权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关系时指出:“承认自决并不等于承认联邦制这个原则。可以坚决反对这个原则而拥护民主集中制,但是,与其存在民族不平等,不如建立联邦制,作为实行充分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主张集中制的马克思正是从这种观点出发的,宁愿爱尔兰与英国结成联邦,而不愿爱尔兰受英国人的暴力支配。”这说明,列宁已考虑到在特殊情况下“联邦制”有可能作为向中央集权制国家过渡的途径。到1917年6月,列宁更进一步指出:“甚至农民代表大会在这个问题上都比较接近真理,它谈到要建立‘联邦’共和国,意思就是说,俄罗斯共和国不想用新的或旧的方式压迫任何一个民族,不想靠强制办法同任何一个民族共处。”同年8—9月,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列宁又专门研究了“民族问题同国家结构的关系”,探讨了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他指出,无论从历史、地理条件或共同语言来说,英国似乎已经把各个小地区的民族问题都解决了,“可是,甚至在这个国家里,恩格斯也注意到一个明显的事实,即民族问题还没有完全消除,因此他承认建立联邦制共和国是‘前进一步’。自然,这里他丝毫没有放弃批评联邦制共和国的缺点,丝毫没有放弃为实现单一制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而最坚决地进行宣传和斗争”,恩格斯的伟大就在于“他对国家形式问题不仅不抱冷淡态度,相反,他非常细致地努力去分析的正是过渡形式,以便根据每一个别场合的具体历史特点来弄清各该场合的过渡形式是从什么到什么的过渡” 。

以上的引述表明,十月革命前列宁虽然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和坚持民主集中制,但是也并不否认在个别的和特殊的情况下采用联邦制的可能性,并且已经注意到民族问题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已经认识到联邦制是向民主集中制过渡的一种形式,这样也就为他在十月革命后接受联邦制作了理论上的准备。然而,这决不等于说,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就曾针对俄国复杂的民族状况,打算在革命胜利后的俄国实行联邦制。十月革命前,列宁钟情于民主集中制的大国在其思想上居于主导地位。

二、列宁联邦制建国构想的确立与实施

十月革命后,当苏俄政府宣布“俄国各民族都享有直至分离和建立独立国家的自决权”时,长期在民族压迫之下痛苦呻吟的俄国少数民族,便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了自己的实际心态和要求:他们对大俄罗斯人充满敌意,对苏维埃俄国能否真正保证他们享有充分的民主与平等存有疑虑。从1917年底至1920年,波兰、芬兰、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等原沙俄地区陆续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共和国。

这种局面的出现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没有料到的,但这并没有动摇他让各民族都享有自决权的决心。为了促使非俄罗斯民族的劳动人民逐步摆脱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影响,信任苏俄政权,并在条件成熟时发动社会主义革命,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列宁认为,依据民族自决权原则,十月革命后独立的这些共和国不论是苏维埃共和国还是资产阶级共和国,苏俄政府都应予以承认。但是,既然分离事实上对各民族人民不利,那就不能任这种分离倾向蔓延而漠然不顾。为了防止革命后的俄国分裂,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民族的自决权,列宁在实践中找到了维护民族团结的策略:接受联邦制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有效国家形式。

1917年11月,在《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中,列宁虽没明确提出建立联邦制国家的问题,但表示要用“俄国各族人民真诚自愿的联盟政策”来取代沙皇政府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推行的挑拨各民族相互对立的政策。1918年1月,由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肯定了联邦制国家原则,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同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它是在合理的(从经济观点来看)范围内实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的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同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使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同年7月,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反映了列宁关于联邦制国家的思想原则。至此,列宁所确定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19年3月,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中明确提出:“党主张按照苏维埃类型组织起来的各国家实行联邦制的联合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一种过渡形式。”从此,列宁不仅在俄罗斯决定实行联邦制国家制度,而且还将这种制度运用到俄罗斯与其他各苏维埃共和国的联合上,并把联邦制国家制度作为党在一定时期内的奋斗目标之一。

十月革命后,列宁接受并在实践中推动以联邦制形式建国,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国内状况来看,十月革命后,俄国各民族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它们大都建立了自己的共和国,有一套与苏俄政府平行的政府机关。各民族人民在推翻旧政权、巩固新政权的斗争中作出了贡献,因而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渴望反映各民族的实际情况,这就决定了十月革命后各民族联合的方法比以前想象的要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尊重各民族人民的愿望实行联邦制,不仅是各民族由分散、分裂走向接近、联合的必要步骤,而且也是各民族共和国已有的条约、协议等顺乎自然的发展。

从国际环境来看,一方面,十月革命后,西方势力试图扼杀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它们在武装干涉的同时,积极支持苏俄国内的反革命势力,而各民族中的民族主义势力正是它们利用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这种特殊的条件下,如果不建立各民族统一的国家,就会削弱反帝力量,而如果照单一制立国,又会造成少数民族的误解,使保卫苏维埃政权的斗争受到民族关系的制约。实行联邦制,既可以加强反帝力量,粉碎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进攻,又可以促进各民族在斗争中的互信与联合。另一方面,时值东方被压迫民族独立运动广泛兴起之时,各被压迫民族都寄希望于苏俄,正如列宁所说:“他们大家仰望着一颗明星,仰望着苏维埃共和国这颗明星。”因此,俄国党在处理国家结构形式问题时,不仅要正确对待国内民族关系,而且要面向东方,使苏俄与其他独立共和国联合的方式成为一种典范,去影响和鼓舞东方各被压迫民族。

同时,列宁也注意到,十月革命后民族国家建设的实践表明,无论在俄罗斯联邦同其他苏维埃共和国的关系中,还是在俄罗斯联邦内部同从前既没有成立国家又没有实行自治的各民族的关系中,联邦制已经在实践上显示出它是适当的。

对于列宁在联邦制问题上的这一转变,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其一,联邦制的采用出乎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的预料,缺乏充分的理论与思想准备,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在国家体制上向少数民族作出让步。作为一种让步政策的联邦制,它换取了各少数民族的支持和统一联盟国家的创立,但也给民族分离主义利用双重主权的宪法规定从事分离活动留下了空间。其二,联邦制从来不是列宁所希望的苏维埃国家的最终国家体制,对此他曾多次作出明确定位:“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至于这种“过渡”需要多长时间、采取何种形式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列宁却未能在有生之年加以说明。斯大林作为后继者凭自己的理解来实现这种“过渡”,应该说是符合列宁当初设想的,只是在实现“过渡”的过程中,既未能从理论上论证实行“过渡”的必要性、可行性,也未能在宪法上及时体现国家体制的实际变化,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从而背离了列宁一贯主张的谨慎、稳妥的原则,以至于出现许多严重的错误。

三、列宁捍卫联邦制联合原则的斗争

为了顺利推进苏俄与各兄弟共和国的联邦制联合,列宁在肯定联邦制的同时也提出了民主、平等、自愿的联合原则以及让步、谨慎、耐心的工作方针:“我们主张建立自愿的民族联盟,这种联盟不允许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施行任何暴力,它的基础是充分的信任,对兄弟般团结一致的明确认识,完全的自觉自愿。这样的联盟是不能一下子实现的。应当十分耐心和十分谨慎地去实现这种联盟,不要把事情弄坏,不要引起不信任,要设法消除许多世纪以来由地主和资本家的压迫、私有制以及因瓜分和重新瓜分私有财产而结下的仇恨所造成的不信任心理。所以,在力求实现各民族统一和无情地打击一切分裂各民族的行为时,我们对民族的不信任心理的残余应当采取非常谨慎、非常耐心、肯于让步的态度。……民族的不信任心理往往是根深蒂固的,操之过急反而会加强这种心理,对实现完全彻底的统一这个事业造成危害。……经验表明:这种不信任心理的消除和消失非常缓慢;长期以来一直是压迫民族的大俄罗斯人表现得愈谨慎、愈耐心,这种不信任心理的消失就愈有保证。”

列宁也清楚地意识到,各独立共和国同俄国才刚分离不久,对俄罗斯人的不信任心理还远未消除,对于它们之间的联邦制联合,“如果企图预先一劳永逸地、‘果断地’和‘坚定不移地’决定这个问题,那就是见解狭隘,或者简直是愚蠢了,因为非无产阶级劳动群众在这样的问题上摇摆是十分自然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但对无产阶级来说这是毫不足惧的。一个真正称得上国际主义者的无产阶级代表,对待这种摇摆应该极其审慎和容忍,应该让非无产阶级劳动群众自己根据亲身的经验来克服这种摇摆”。因此,党纲所讲的联邦制联合,主要是指党的努力方向,是一个较长时期内的奋斗目标。然而,在国内战争和外国干涉所造成的严峻条件下,出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独立共和国联合的进程明显加快。

1918年夏至1920年间,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国内战争局势,保卫和巩固苏维埃政权,赢得战争的最后胜利,苏俄与各兄弟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军事、经济联盟,紧密有效的合作加速了各苏维埃共和国胜利的进程。到1920年夏天,战争进入最后阶段,红军胜利在望。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看待已建立起来的各兄弟共和国之间的军事、经济联盟,已显得极为重要。

对此,列宁作出了回答:“既然承认联邦制是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那就必须力求建立愈来愈密切的联邦制联盟,第一,因为没有各苏维埃共和国最密切的联盟,便不能捍卫被军事方面无比强大的世界帝国主义列强所包围的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生存;第二,因为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必须有一个密切的经济联盟,否则便不能恢复被帝国主义所破坏了的生产力,便不能保证劳动者的福利;第三,因为估计到建立统一的、由各国无产阶级按总计划调整的完整的世界经济的趋势,这种趋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已经十分明显地表现出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必然会继续发展而臻于完善。”

对于列宁的意见,各独立共和国给予积极的回应。1920年9月,俄罗斯与阿塞拜疆签署了军事与经济联盟条约、实行统一经济政策的协定。1920年12月,俄罗斯与乌克兰签署了工农联盟条约。1922年2月,为了打破西方的外交孤立,改善与欧洲国家的关系,各共和国的联合又推进到了外交领域,乌克兰、白俄罗斯等八个共和国决定授权俄罗斯代表它们参加热那亚国际经济会议,同有关国家签署直接或间接的外交条约和协议,并采取相应措施履行条约和协议。这样,到1922年年中,各共和国进一步加强彼此间的联合,由军事、经济、外交联盟上升为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联盟的问题提上了日程。

为了研究各独立共和国的联合问题,1922年8月11日,根据俄共(布) 中央政治局的决定,中央组织局成立了以斯大林为首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关于俄罗斯与各独立共和国相互关系的方案。不久,斯大林提出了《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各独立共和国的相互关系的决议草案》,即“自治化”草案。草案共六条,从内容上看,核心是第一条,即其他各苏维埃共和国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这就意味着让它们放弃自己享有的主权,从此不再同俄罗斯联邦处于平等地位。其他各条都是由第一条派生的。

决议草案提出后立即在各共和国引起意见纷争。除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支持这个方案外,白俄罗斯主张保持各独立共和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实际上是反对“加入”而主张先维持现状。乌克兰虽未讨论该方案,但是内部却存在严重分歧。乌克兰党中央书记曼努伊尔斯基认为,各共和国的联合“应该朝着消除独立共和国而代之以广泛的、现实的自治的方向来解决。……现在的相互关系形式——取代统一领导而形成了好几个‘主人’——已经过时,这不能不对经济产生极其有害的影响”。乌克兰党中央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拉柯夫斯基则认为:“这个草案忽略了一点,即苏维埃联邦不是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在这方面决议草案是我们党整个民族政策的一个转折点。它的贯彻实行即正式取消独立共和国将成为无论在国外还是在联邦内部种种困难的根源。” 反应最为激烈的是格鲁吉亚。格共中央召开会议并通过决议:“认为根据斯大林同志的提纲所建议的各独立共和国以自治形式实现统一为时过早。我们认为在经济上统一力量和统一总政策是必要的,但要保存独立的全部属性。”

面对因“自治化”草案出台而引起的意见分歧,从民主、平等和自愿联合的原则出发,列宁认为,该草案所显露的大俄罗斯主义倾向、各共和国在讨论时表现出的疑虑以及提到的主张不容忽视。收到相关材料后,列宁先后同草案专门委员会、格鲁吉亚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相关人员就成立苏维埃共和国联盟问题进行了谈话。1921年9 月26日,列宁在同斯大林进行了长时间的谈话后,致信加米涅夫,认为斯大林“操之过急”,并对方案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见,且要求将意见转告政治局委员。列宁意见的中心思想是:各苏维埃共和国必须保持平等地位,各苏维埃共和国要联合成为新的民主联盟国家,他希望“这一让步的精神是明白易懂的:我们承认自己同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以及其他共和国是平等的,将同他们一起平等地加入新的联盟,新的联邦,即‘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重要的是,我们不去助长‘独立分子’,也不取消他们的独立性,而是再建一层新楼——平等的共和国联邦”。

对于列宁的建议,斯大林在给列宁的回信中只同意对第一条的修改,而对列宁其他各条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反驳,不仅没有接受列宁对他“操之过急”的批评,反而认为列宁也同样是“操之过急”,是“民族自由主义”。尽管如此,斯大林还是按照列宁的意见对决议草案作了修改,并提交中央全会审议。

但最终草案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在关于新草案的说明中,斯大林等人仍认为,原草案 “基本是正确的,无疑是可以接受的,只需确切说明主要涉及联盟中央机构的组成和部分涉及其职能的几点”。这表明,斯大林等人在刻意淡化列宁的批评意见,实际上模糊了列宁意见与“自治化”草案之间的原则区别。其二,最终草案的第一条被改为“认为乌克兰、白俄罗斯、外高加索共和国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之间缔结关于联合成‘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联盟’而同时为每一个共和国保留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的条约是必要的”,原草案中的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三国被“外高加索共和国联邦”代替,这与列宁修改意见是不一致的。正是由于斯大林在新决议中的这一改动,又引起新的意见分歧,成为引发“格鲁吉亚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1922年10月6日,俄共(布)中央召开全会讨论各共和国相互关系的新决议草案,列宁因病未能出席,但在给加米涅夫的便条中宣布要“同大国沙文主义进行决死战,我那颗讨厌的蛀牙一治好,我就要用满口的好牙吃掉它。在联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中要绝对坚持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等轮流担任主席。绝对坚持”。这一表态再次表明列宁在联合问题上坚定的原则立场。全会通过了以列宁意见为基础的决议,并委托新的委员会制定关于成立苏联的法令草案。

俄共(布)中央十月全会结束后,针对决议中要求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三国通过“外高加索联邦”加入即将成立的苏联,以姆迪瓦尼为首的格共中央领导人表示坚决反对,他们要求直接加入苏联。然而,以奥尔忠尼启泽为首的俄共(布)外高加索边疆区委员会对这一要求采取了高压政策。10月20日,外高加索边疆区委员会召开全会,奥尔忠尼启泽在会上斥责“格鲁吉亚共产党的上层是沙文主义败类,应当立即抛弃”。全会认为格共领导人奥库查瓦、钦察泽和马哈拉泽违反党纪,给他们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解除奥库查瓦的格共中央书记、主席团委员职务。为此,格共领导人钦察泽等人当即越过斯大林领导的书记处,通过布哈林向列宁转交了直达电报,控告奥尔忠尼启泽。收到电报后,10月21日,列宁针对电报中表现出的“口气不礼貌”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我坚决谴责对奥尔忠尼启泽的谩骂,坚决主张把你们的冲突以恰当的、礼貌的口气提交俄共中央书记处解决。”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未像列宁所期望的以“恰当”的方式来解决。10月22日,格共中央召开全会,会上奥尔忠尼启泽又斥责格共领导人有“孟什维克主义倾向”,搞“沙文主义”,并表示对格共中央委员会“不信任”。在此背景下,格共中央委员会提出集体辞职,外高加索边疆区委员会随即组建了新的格共中央委员会,并在格政府部门撤换了大批干部。在事情发展过程中,奥尔忠尼启泽甚至还动手打了与他发生争执的格共中央委员卡巴希泽。

从10月下旬开始,列宁就一直关注着格鲁吉亚事态的发展,当他惊悉事情已发展到动手打人的程度时,感到问题甚为严重,开始对斯大林、奥尔忠尼启泽等人的工作表示不满,怀疑他们是否能够秉公处理这一问题。12月初,通过约谈前往格鲁吉亚调查冲突的捷尔任斯基和顺路去那里的李可夫,列宁感到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有明显的倾向性,在有意袒护奥尔忠尼启泽等人。此时,列宁把格鲁吉亚事件与建立苏联这一总问题联系起来,对各共和国联合时能否正确贯彻自愿、民主、平等的原则感到莫大的担忧。12月30日,正当苏联成立之时,列宁开始口授最后一篇关于民族理论和政策的重要文献——《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此后,重病中的列宁仍对格鲁吉亚事件投入极大的关注。1923年1月24日,列宁让秘书向捷尔任斯基或斯大林索取格鲁吉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材料,并委托秘书们详尽地研究这些材料,为他在即将召开的党代会上准备一个报告。得到材料后,列宁就研究材料时应注意的问题对秘书福季耶娃作了详尽的指示。2月14日,列宁让秘书转告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团委员索尔茨他“站在被侮辱者一边”。3月3日秘书班子将关于格鲁吉亚事件的调查报告和结论送交列宁后,3月5日,列宁给托洛斯基写信,请他“务必在党中央为格鲁吉亚那件事进行辩护。此事现在正由斯大林和捷尔任斯基进行‘调查’,而我不能指望他们会不偏不倚。甚至会完全相反。如果您同意出面为这件事辩护,那我就可以放心了”。3月6日,列宁又给被指责为“民族倾向分子”的穆迪瓦尼、马哈拉泽等写信:“我全心关注着你们的事。对奥尔忠尼启泽的粗暴、斯大林和捷尔任斯基的纵容姑息感到愤慨。我正为你们准备信件和发言稿。”列宁的上述活动表明,他决心以格鲁吉亚事件为典型,向苏联建立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大俄罗斯主义发起新的攻势,以确保联邦制的联合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病情恶化,3月10日列宁完全丧失了说话的能力,从此结束了一生的政治活动。

从列宁和斯大林等人在各共和国联合问题上的分歧可以看出,在建立联邦制国家问题上两者没有分歧,分歧在于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方式与原则。斯大林的主张实际上违背了列宁一贯倡导的民主、自愿、平等的联合原则以及让步、谨慎、耐心的工作方针,将俄罗斯联邦置于了其他共和国之上。斯大林之所以提出“自治化”方案,除去大俄罗斯主义传统的影响这一因素外,内战时期各共和国军事、经济联盟方式对斯大林思想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在当时联合方式下,各独立共和国的军事、经济机构是作为俄罗斯联邦的相应下属机构存在,当时各独立共和国对此不仅是容忍的,而且是自愿的。斯大林“自治化”草案的中心意图就是要把经过战争考验且极为有效的联合方式,变成和平发展时期各共和国相互关系的一种常态。这里斯大林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内战时期各共和国的军事、经济联盟是在面临共同威胁,为确保革命政权生存而建立的,不仅联合的范围有限,而且联合的方式也具有针对性、临时性的特点。正在讨论的各独立共和国相互关系的问题,事关和平发展时期各共和国如何共同构建联盟国家的重大议题,其联合的方式一旦确立,将会变成一种固定的联盟国家体制而被长期执行。因此,各独立共和国对此表现出较为谨慎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作为设计者与决策者的斯大林不仅对此未给予充分而审慎的考量,反而不顾时间、条件的变化与限制,试图通过“自治化”体制使各共和国能较快地由联邦制的联合走向民主集中制的彻底联合。这种“操之过急”在一些共和国引起猜疑、争议、反对并招致列宁的严厉批评是必然的。

四、列宁民族问题“政治遗嘱”中的重要思想

《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即人们常说的民族问题“政治遗嘱”是列宁最后一篇关于民族理论和政策的重要文献,其中不仅严肃批评了斯大林等人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的思路和做法,而且阐发了处理民族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思想。

在“遗嘱”中,列宁对斯大林、捷尔任斯基、奥尔忠尼启泽等人在筹建苏联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急躁和喜欢采取行政措施”、“有名的‘社会民族主义’的愤恨”、“真正俄罗斯人的情绪”以及工作中的粗暴行为等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实际上提出了共产党人如何利用党的威望以保持和加强民族团结与联合的问题。

针对苏联筹建中表现出来的大俄罗斯主义,也针对当时格鲁吉亚等共和国确实存在的民族主义倾向,列宁专门谈了应如何认识和对待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

列宁指出,抽象地谈民族主义问题是很不恰当的,必须把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和被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大民族的民族主义和小民族的民族主义区分开来,“对于第二种民族主义,我们大民族的人,在历史的实践中几乎从来都是有过错的,我们施行了无数暴力,甚至施行了无数暴力和侮辱,自己还没有察觉。因此,压迫民族或所谓‘伟大’民族(显然只不过是因为施行暴力而伟大,只不过是像杰尔席莫尔达那样的伟大)的国际主义,应当不仅表现在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表现在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处于不平等地位,以抵偿在生活中事实上形成的不平等。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不懂得对待民族问题的真正无产阶级态度,谁就实质上仍持小资产阶级观点,因而就不能不随时滚到资产阶级的观点上去”,因此,“对无产者来说,不仅重要而且极其必要的是保证在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取得异族人的最大信任。为此不仅需要形式上的平等。为此无论如何需要用自己对待异族人的态度或让步来抵偿‘大国’民族的政府在以往历史上给他们带来的那种不信任、那种猜疑、那种侮辱。因为没有什么比民族问题上的不公正态度更能阻碍无产阶级阶级团结的发展和巩固的了,因为‘受欺侮’民族的人没有比对平等感,对破坏这种平等更敏感的了,哪怕是自己的无产者同志出于无心或出于开玩笑而破坏这种平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对少数民族让步和宽容这方面做得过些比做得不够要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团结以及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根本利益,要求我们对待民族问题无论何时都不能拘泥形式,而要时刻考虑到被压迫民族(或小民族)的无产者在对待压迫民族(或大民族)的态度上必然有的差别”。

“遗嘱”也谈到了应当采取的加强民族信任、民族团结和巩固苏联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应当保留和巩固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这一措施是不可能有怀疑的”;对奥尔忠尼启泽进行处分,“以儆效尤”;全面调查捷尔任斯基的委员会的全部材料,“以便纠正其中无疑存在的大量不正确的地方和不公正的判断”,使“斯大林和捷尔任斯基对这一真正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运动负政治上的责任”;“在加入我们联盟的其他各民族共和国中使用民族语言这个方面应制定极严格的规章,并对这些规章进行非常认真的检查”;制定一个详细的法典,“这个法典只有居住在该共和国内的本民族的人才能够比较成功地拟定出来。而且决不应事先保证,由于做了这些工作,在下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就不会退回去,也就是说,只在军事和外交方面保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而在其他方面恢复各个人民委员部的完全独立”,等等。这说明,列宁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刻,已经在考虑通过建立和完善组织、法律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权利,规范民族工作,以确保国内民族关系的正常发展。

在“遗嘱”中,列宁还特别提醒人们不要急于追求各加盟共和国机关的统一。他指出,当前苏俄的国家机关“是我们从沙皇制度那里接收过来的,不过稍微涂了一点苏维埃色彩罢了。毫无疑问,应当等到我们能够说,我们可以保证有真正是自己的机关的时候,再采取这种措施。现在我们应当老实说,正好相反,我们称为自己机关的那个机关,实际上是和我们完全格格不入的,它是资产阶级和沙皇制度的大杂烩,在没有其他国家帮助,又忙于军‘务’和同饥荒斗争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在五年内把它改造过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用来替自己辩护的‘退出联盟的自由’只是一纸空文,它不能够保护俄国境内的异族人,使他们不受典型的俄罗斯官僚这样的真正俄罗斯人,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者,实质上是恶棍和暴徒的侵害”。针对当时“各人民委员部的分散及其工作不协调的影响”,列宁认为,是“能够靠党的威信在相当程度上加以克服的,只要十分谨慎和公正地运用这种威信”,而且“由于各民族机关和俄罗斯机关没有统一起来而可能给我们国家造成的损害,比起那种不仅给我们,而且给整个国际、给继我们之后不久即将登上历史前台的亚洲几亿人民造成的损害要小得多。如果在东方登上历史前台的前夜,在它开始觉醒的时候,我们由于对我们本国的异族人采取哪怕极小的粗暴态度和不公正态度而损害了自己在东方的威信,那就是不可宽恕的机会主义”。

病危中的列宁恳切地希望,体现在他的“遗嘱”中以及他缔建苏联的实践中对民族问题的一系列原则和思想,能够真正被理解。但后来的事实表明,在列宁重病缠身、无力顾及的情况下,1923年4月召开的俄共(布)“十二大”并没有完全遵循列宁“遗嘱”的精神。会上,斯大林明知列宁表示站在“受欺侮者”一边,却继续大批穆迪瓦尼等人,明知在处理国内民族关系上“大民族的国际主义应当不仅表现在遵守形式的民族平等,而且表现在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提法是列宁的意见,却打着批评布哈林发言的幌子,宣称创造出这样一种“新的理论”,就是“胡说八道”等等。俄共(布)“十二大”最后批准斯大林的报告表明,斯大林在民族问题上的思路与做法已在党内悄然占据上风,其消极影响在随后的建设与发展中逐渐显现,并成为导致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因素。

注释:

[1][9] 《列宁全集》第2版第7卷第89页,第248—249页,第228页,第218页。

[2] 《列宁全集》第2版第46卷第379页。

[3][8] 《列宁全集》第2版第24卷第148—149页,第61页,第148页,第351—352页,第351页。

[4][10] 《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73页,第72页。

[5][6][7] 《列宁全集》第2版第31卷第50页,第68页,第50页,第70—71页,第68—69页。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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