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昱 杨彩云:泛污名化:风险社会信任危机的一种表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90 次 更新时间:2013-08-0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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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昱   杨彩云  

摘要:在当代中国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污名现象渐趋严重,出现了污名现象不断增多、污名对象不断泛化、污名内容逐渐多样、污名关系愈加交错复杂的泛污名化趋势,并同时呈现出一般污名、交错污名、内隐污名、突发污名与常态污名并存、公众污名与自我污名相分离等新特性。究其根源,在于社会转型期个体风险日益增大,且现代社会高度分工下的知识隔离使个体对风险的认知能力和决策能力相对弱化,同时陌生人社会中的价值冲突、信息化的张力等因素也共同加剧了不信任的转移与扩散,进而促进了泛污名现象日趋严重。

自从1960年代初戈夫曼等西方社会学家对污名展开专门研究以来,污名逐渐成为当代社会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学术界对污名的内涵、外延、特征、过程等内容作了较深入探讨,并主要就疾病污名(如“艾滋病”)、身份污名(如“农民工”)、性别污名(如“女博士”)、职业污名(如“公关”)、种族和地域污名(如“河南人”)等众多污名现象展开了较广泛的研究。但这些研究大多沿用西方学者的解释路径,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污名现象及其发展趋势的本土解释相对较弱。污名现象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呈现出怎样的特征,其生成机制和发展趋势是怎样的,本文拟对此作一讨论。

一、多元化:泛污名化的基本特征

污名(stigma)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用以指称当时位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们身上的某种标记或印迹,以表明他们身份低下或社会名声之耻。1963年,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Erring Goffman)首先对污名展开专门研究。他认为,污名是一种社会特征,该特征使其拥有者在日常交往和社会互动中身份、社会信誉或社会价值受损[1](p12)。此后,众多学者尤其是社会心理学家对污名概念不断丰富和发展。Crocker(2004年)认为,受污者拥有某些特定的属性,而这些属性所标示的社会信息在施污者的文化氛围中是被贬损的;Corrigan(2005年)则把污名看做是公众污名和自我污名两者构成的统一整体。这里,前者是指社会大众对受污名群体的刻板印象,后者则是随着公众污名产生而出现的受污者的自我贬损,其对“自我低评价”和“自我低效能”的认可。Link和Phelan(2001年)又将污名分解为贴标签、原型化处理、地位损失、社会隔离和社会歧视等几个要素组成的集合体[2]。

因此,一般的污名是社会大众给某些具有特殊属性、特质的个体或群体贴上负面的、贬损性和侮辱性的社会标签,它不仅使受污者对这种贬损产生认同进而形成自我贬损的心理,也导致社会大众对受污者产生歧视和排斥的结果。相应地,污名化(stigmatization)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更多关注受污者由于其所拥有的贬损特质,而在社会中逐渐丧失其社会身份、社会信誉和社会价值,因而遭受社会区隔与社会歧视的过程。当代英国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 Elias)在研究“胡格诺教徒”时,首先关注到了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污名化过程。显然,污名化体现了施污者对受污者的一种单向命名的权力关系,它通过前者对后者加诸一种刻板印象进而形成对后者的社会贬损和歧视来构建双方的互动关系,体现了群体之间的一种社会不平等。

随着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污名化现象亦不断增加与扩展,出现了个体自我或群体自我、个体之间或群体之间,或自我赋予,或相互赋予负面的、嘲弄性的、侮辱性的标签和特性的现象,并由此导致了污名现象不断增多、污名对象不断泛化、污名内容逐渐多样、污名关系愈加交错复杂的污名化等新趋势。同时,社会大众在对这种泛污名化的反应更加敏感和强烈的同时,却存在受污者自身的心理感知相对弱化的趋向,进而影响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群体认同。这种现象,我们将其称为泛污名化。有以下主要特征:

1.从特殊污名到一般污名。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类型的污名现象层出不穷,并出现了从传统的特殊污名向当代的一般污名发展的趋势。即受污者的对象范围扩大、人数剧增,污名指涉内容多样,且呈现出由传统的个人污名向当代的组织污名、职业污名的发展趋向。首先,从受污者的数量看,传统的污名主要是针对数量有限的特殊人群的种族污名、疾病污名,泛污名化则除了针对这些特殊群体之外,还存在更大范围、更一般群体的普遍污名。如农民工群体、问题学生群体、知识分子群体、女博士群体、80后和90后群体、河南人、安徽人等。其次,从污名的内容看,传统污名主要关注受污者的某一具体特质(如残疾、疾病)或社会心理现象,泛污名化则扩展到社会成员众多方面的特质,如认知、情感、行为表现、选择偏好、社会生活等,形成了身份污名(流动人口污名)、性别污名(女博士)、职业污名(公关“攻关”、教授“叫兽”、记者“妓者”)、组织污名(“三鹿集团”)、地域污名(河南人)等。再者,从污名的类型看,传统污名主要是个体污名或某一群体中的一些个体或成员的污名,泛污名化则从个体扩展到其所在的组织乃至职业,形成组织污名、职业污名。组织污名针对的是一个社会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比较知名的或者规模较大的企业,这个组织被社会大众认为存在较大缺陷而失去信任,并获得社会的消极评价,组织污名所产生的消极效果要远远大于个体污名,严重的可能引起组织的解体。职业污名或行业污名是社会公众对某一个体言论的负面评价扩散到其所属的此类职业或其所在的整个行业被污名化的状况,即所谓污名的晕轮效应。

2.从单向污名到交错污名。在污名的形成过程中,受污者与施污者双方的社会地位、权力分布和整体关系不断发展变化,以致伴随着传统污名向泛污名化的发展,出现了从单向污名向交错污名的变化趋势。即传统污名更多的是社会强势群体、主流群体对非强势群体、非主流群体的贬损和侮辱,呈现出单向度、一元化的污名关系。而泛污名化则不仅包括社会强势群体、主流群体对非强势群体、非主流群体的贬损和侮辱,也包括非强势群体、非主流群体对强势群体和主流群体的嘲弄与讽刺,甚至包括大部分社会公众——不分阶层、地位——都无一例外地参与到相互污名的过程中来,从而形成一种交错污名的多元格局。

交错污名的出现无疑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首先,施污者通过对被污名对象的贬损,提高自己或所在群体的相对满足感、主观幸福感和自我成就感,提高自我与群体成员的自尊。其次,通过污名他人来满足个体和群体的需要——限制受污者的机会,增强对污名对象的控制度,提高自我对未知事物的可控感和可控程度,缓冲对现实的焦虑和威胁感,从而形成对他人的漠不关心、社会隔离和社会排斥,使之在社会机会、社会资源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大的差异化,加剧社会分层和社会不平等[3]。再者,污名关系的变换,更反映出社会权力关系运作逻辑的变化。在污名的动态建构过程中,以往社会存在的森严的等级体系、固化的阶层隔离和单一价值体系逐渐被消解,代之而起的是更加开放的社会结构、流动的社会阶层和多元的价值取向。在这种更加平等的社会关系中,普通大众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力,有机会和能力对各种社会事件、各类社会群体阐述个人见解。因此,不同的污名推动者和实施者通过各种渠道对自我选定的对象进行污名建构,从而形成社会大众普遍参与的交错污名格局。

3.从外显污名到内隐污名。从污名的隐匿性上看,传统污名主要针对的是受污者的身体、精神方面的疾病或其他较为明显的表面特质而产生的外显污名。泛污名化则在此基础上,主要针对社会成员较为内在的言语、知识、行为、职业、阶层、出生年代(80后、90后)、地域等隐匿性特质,形成了内隐污名。

相对外显污名而言,内隐污名更具深入的特质,这表现在污名的内容、对污名的感知、污名对人际交往的影响等方面。从污名的内容看,外显污名是直接显现的,是伴随着社会交往而产生的即时污名,如面部畸形、身体残疾、肥胖容易迅速形成污名;内隐污名中的内容则是间接显现的,需要双方的深入交流和互动才能显现,是在社会交往之后才产生的滞后污名,如同性恋、瘾君子由于容易隐藏而便于规避。从受污者对污名的感知看,在外显污名中,受污者因污名特质显现而产生对污名的直接感知,加重了受污者负面的主观反应;在内隐污名中,受污者则因污名特质的隐匿而不会产生对污名的直接感知,降低了承受污名的心理代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交往程度的加深,外显污名特质因持续接触使得污名标志变得习以为常,对污名的感知从一开始的严重变得越来越削弱;内隐污名标记则会因为逐渐显现而愈来愈明显,使得对污名的感知从一开始较为轻微而逐渐加重。从污名对人际交往的影响程度看,外显污名因其可见性使得大众能够明显辨别被污名对象的污名特质对自己可能造成的风险,长期来看,会使之对人际交往的干扰性逐渐减小;而内隐污名则因其隐匿性而使得互动一方很难把握污名特质的社会风险,增加了风险控制的难度,在交往过程中产生干扰的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大。

当然,外显污名和内隐污名不是完全隔离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正是缘于内隐污名具有隐匿性,所以只有随着社会交往加深,污名特质逐渐呈现,或受污者自己暴露相关信息后,他人才会对其形成污名化。这时,内隐污名就转化为外显污名,污名代价的特征也就由以前自我可控性为主变为不可控性为主。对此,部分行动者在社会交往中往往有意识地选择隐匿污名的实践策略。

4.常态污名与突发污名并存。从污名发生的机理上看,传统的污名主要是以常态污名为主,即污名的对象主要是长时期内一直受到社会普遍污名的现象,如疾病污名(艾滋病)等。艾滋病污名无疑是一种典型的常态污名,长期以来,众多学者对此作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作为一种被污名化的疾病,由于其高致死率、多途径传染和在目前不可治愈的特征,在世界各地引发了社会恐惧、社会排斥和社会歧视,所以对艾滋病的污名给艾滋病患者带来的不仅是精神上的痛苦,更多的是社会资源的剥夺等一系列的负面影响[4]。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常态污名得以发展,系由于原有社会支持体系的功能弱化,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突发事件也可能导致个人或组织的污名化,使得最初对于突发事件的污名逐渐延伸到对与之相关的人、群体、组织、机构、制度的污名。如由于个别专家、教授、记者的不当言行引起反感而把这些职业分别污名为“砖家”、“叫兽”、“妓者”;“三聚氰胺”事件引发民众对所有国产奶粉企业甚至整个食品行业的不信任等。

从污名特性上看,常态污名具有可见性、可控性和危害性;突发污名则在导致正面形象贬损的同时,具有“快速传染性”和“不易消除性”。即所面对的风险还没有调查确认之前已经通过现代大众传媒得到了广泛传播,影响的不仅是事件本身,甚至可能波及其所在的整个行业和地区。而且污名一旦形成,极易形成一种文化偏见,使之对污名的关注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从发展态势看,常态污名的发展路径是贴标签、刻板印象、认知分离、情感反应和地位丧失或歧视[5](P263);突发污名的步骤则是危险暴露与依靠常识和直觉的风险感知、风险识别与过分解读、风险的社会规避与信任地位丧失、危险标签的文化固着与秩序确定[6]。从产生后果上看,常态污名引发人们态度上的贬损、心理上的反感、行为上的拒斥;突发污名带来的影响则远甚于此,在产生社会排斥的同时,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乃至公共危机,导致带有明确政治诉求的群体抗议,推动制度调整或秩序重构。

5.公众污名与自我污名分离。在传统污名中,污名是由公众污名与自我污名共同构成的统一整体。即社会大众在对某一个体或群体进行污名贬损和“贴标签”的同时,受污者自身对污名特质产生自卑、羞愧和耻辱,对公众污名产生一种强烈的主观感应和自我认同。受污者在遭受社会排斥或社会区隔之后,会不断强化污名的自我意识和定向评价,从而带来更多的自我嘲弄、自我贬损和妄自菲薄,使其情绪低落、意志消沉、尊严降低,有可能引起社会上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而在泛污名化过程中,公众污名与自我污名逐渐分离。部分污名者依然会受到公众污名的影响,产生“自我低评价”和“自我低效能”的自我污名,但也出现了部分污名者自我贬低的消极知觉逐渐淡化的趋势。一方面,为了避免社会生活中公众污名的消极后果,受污者自身通过积极的印象整饰来隐匿污名。即通过有意识地隐匿身份、限制接触、保持社会距离、改变行为等方式去控制和管理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使自己的行为表现符合社会期望和角色要求,以消解公众污名;另一方面,伴随着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社会阶层不断分化,利益格局不断重组,利益主体的道德选择不断分化;在全球化进程中,不同文化不断交融和相互激荡,传统的一元化价值体系逐渐消解,异质性、多元化的价值标准正在形成;加之具有“时空抽离性”的现代传媒技术不断呈现多样化的社会行为和生活方式,使人们以一种更加开放、包容的心态承认和尊重社会生活中多样性的存在意义。

二、信任危机:泛污名化的衍化逻辑

泛污名化现象的出现,既是社会信任缺失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信任缺失的深化发展。社会信任缺失致使人们的行为趋向两个方向:一是内敛化,如不和陌生人说话、不随便吃陌生人的东西等;二是过度张扬,如“我是流氓我怕谁”等。而这两种行为取向都以污名为前提。

1.风险社会、知识隔离与个体片面化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既包括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也包括由现代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这使得中国社会既面临传统社会的危险,也面临现代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风险,同时还面临传统社会、现代社会、后工业社会互动而带来的风险。身处于社会转型期,个体需要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多,错综复杂,尤其是现代社会的风险。贝克认为,风险是“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7](P76)。也就是说,现代社会风险是在自然和传统的决定权失去“无限效力”情形下的风险,具有反身性现代性的风险。这不仅意味着个体自我掌控能力的弱化,还意味着个体的决策、认知的不确定性的增加。

同时,现代社会高度的社会分工,一方面在总体上使得各个职业群体间的连接更加紧密,另一方面在具.体层面也使得每一种职业更加独立,职业与职业间的职责界限也相对更加清晰明确。正如涂尔干所言:“科学被分割成为许多狭窄的研究领域,彼此毫无联系,已经不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了。这恰好可以证明,一旦这种缺乏和谐性和统一性的理论普及开来,每一种专门科学都会具有一种绝对价值,每个科学家也会致力于专门学科的研究,根本不考虑他服务于什么目的,发展到什么方向的问题。”[8](p24)亦即社会高度分工形成了知识隔离的严峻现实,每个人都埋头于自己特殊的行业并把自己孤立起来。专业化的过度泛滥必然会对社会凝聚构成一定威胁,还会带来社会协作的匮乏,专业化功能越强,社会分解的作用就越明显,每个人也都无可避免地沦为知识狭窄的、缺乏反思与批判精神的“单面人”。而多重性的社会急剧转型更强化了个体片面化的趋向。这主要表现为个体在认识和处理各种关系时具有一定片面性,包括个体思维方式趋向片面化、个体社会批判趋向片面化、个体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之间出现紊乱、个体在各类社会关系的处理上趋向片面化等方面。而个体片面化直接带来了个体风险认知和决定能力的弱化。

在这种情况下,以专家为代表的抽象系统成为现代社会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没有人能够完全置身于已经包含在现代性体制中的抽象系统之外,因为其替代迷茫的大众在面对现代社会的种种不确定性时进行思考与决策。“在前现代背景下,个人可以忽略牧师、圣人或巫师的布道,而按照自己日常活动的惯例过日子。但是在现代世界,就专业知识而言,事情就不会是这样了。”[9](P123)如果缺少似乎可以控制当代社会各种风险的专家体系,人们可能连最基本的安全感都非常缺乏。但是,“特定的专业人士在品行方面的可靠性”和“非专业人士所无法有效地知晓的知识和技能的准确性”并不能完全保证,故无法为整个社会控制风险提供智慧保障,由此导致专家系统合法性的丧失,社会污名随之而来。因而,无论“专家”被污名为“砖家”、“教授”被污名为“叫兽”,还是“记者”被污名为“妓者”,从受污者自身来看大多是由于其以上两点不能保证所致。假如“专家”在知识上无法让人信任,且不能在权力与权利的较量中保持中立,就很可能让社会公众不信任并对其进行污名化,甚至加以抵制。正是由于个体的自我掌控能力弱化,个体的决策、认知能力也弱化,才产生了对社会风险的普遍担忧。

2.价值多元化与信任风险加剧

当中国社会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人们的价值认同呈现多元化、异质化趋向,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价值冲突。当代中国社会是风险社会,也是陌生人社会。从社会结构、社会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的转变来看,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而现代社会则是由处于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之外的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在这个陌生人社会中,传统社会的伦理习俗日渐式微,而且人们的价值认同和行为标准呈现多元化趋向。换言之,在当代中国,传统的建基于共同体基础之上的制度体系不断瓦解,现代的基于流动社会基础上的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加之市场经济不断强化个人利益和自我价值,人们又不断受到来自西方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的影响,使得价值认同或道德标准也呈现出不同的取向,进而渗透到具体的行为表现之中。同样是面对老人摔倒这样的情景,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有的人上前搀扶,并送往医院救治;有的人会打“120”电话求救;有的人只会在一旁观望;有的人若无其事,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人站出来对施救者指指点点,对其救人善举产生质疑,如此等等。每一种行为策略的背后都代表着一种价值认同,显示了不同人的价值认同差异,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多元价值认同体系的缩影。

不可否认,多元的价值认同标准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在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不排除有一部分人对发展、效率、利益、财富的追求超过对道德“正当性”、“完善性”的关切,其价值观念严重错位,把道德责任、理想信念、公平正义抛诸脑后,对即便通过道德越轨或失范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也给予过度的道德宽容,却对坚守道德且不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不以为然,甚至不断投去道德怀疑的目光,乃至还存在对恪守道德准则并通过自身努力去追求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行为的普遍质疑与贬损(如女官员、女管理者、女博士或女公关等职业人员的成功大多会被污名或质疑为“潜规则”)。这种过度的道德宽容和普遍的道德怀疑,无疑会引发道德冲突和社会失范,进而加重不信任与泛污名化的发展。表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陌生人的好心存在的较为普遍的心理警惕,对主动扶起跌倒老人的行为产生动机质疑与公众污名(“想出名”),或者在危急时刻宁做看客以免被获助者以怨报德的“选择偏好”等。价值多元化及其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信任他人的风险。

3.不信任的扩散与泛污名化的建构

上述诸因素共同导致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不信任的转移与扩散,进而形成泛污名化的普遍现象。按照吉登斯的理解,信任是“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9](P104)。那么,信任包括“人对人的信任”以及“人对物的信任”,即对由象征标志和专家系统组成的抽象系统的信任。显然,当代中国社会信任危机包括人对人的不信任,更包括人对抽象系统尤其是专家系统的不信任。究其原因,首先,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各领域全面转型的大变革时期,原有的作为信任基础的传统与习惯在社会剧烈变迁中被不断否定和批判,既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受到根本性的溶蚀与消解,导致文化虚无主义和人们“无根漂泊”的存在状态。其次,在传统的“差序格局”中,信任是建立在血缘、地缘、共同体等为核心的熟人社会关系中,社会流动使得熟人社会被陌生人社会所取代。随着全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强,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和接触到的陌生群体的增多,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越来越需要超越传统熟人社会的局限。正如卢曼所说,当社会秩序变得更加复杂多变时,它必然要创造出对于信任的更大需求,但“这种需求现在越来越不迎合熟悉。在这些环境中,熟悉和信任必须寻找一种新的相互加强的关系,这种关系已不再是建基于一个即刻经验到的,为传统所保证的、邻近的世界上”[10](P37)。再者,信任与社会系统的结构及其不断增加的复杂性相适应的新基础无疑正是现代社会的契约关系,这种建筑在法律权威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能有效保障陌生人社会中信任关系的建构。但这种契约关系及契约精神在目前中国并未完全有效建立起来,故而信任危机进一步凸显,且有转移和扩散的趋势。亦即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对人的信任”逐渐被“人对系统的信任”所取代。但当抽象系统尤其是专家系统无法满足“品行方面的可靠性”和“知识技能的准确性”双重保证时,无疑会引发人们对专家系统的信任危机。同理,从污名发展的层次上看,污名不再局限在对于个人或群体的污名,而是推广到任何被认为是有危险的事物、技术和组织甚至制度设置上来[7]。信任危机延伸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会导致人们对政府公共权威和制度体系的不信任,而且这种政民间的不信任继而会转移和扩散到民民之间的不信任。

在这种信任危机情况下,人们往往通过将他者污名化来进行自我保护、身份区隔和群体标志,形成一种负向的自我防卫机制,致使泛污名化现象普遍出现。污名现象增多、污名对象泛化、污名内容多样、污名关系交错,且由突发事件引发的污名不断凸显。尤其是当公众对某些事情的担忧或疑虑逐渐增加,又不能及时获取权威信息、满足其知情需求时,焦虑、愤怒、恐慌、失望的情绪在社会中弥散,公众就会尝试根据自己的理解或相关信息对事件进行重新检视、定义和阐释,并为之贴上“危险”、“不安全”、“不信任”的标签。当风险事件不断发生或风险信息不断被披露而风险管理却没有显著成效时,任何与社会风险相关的不确定性和损失性也都会引发人们自然而然的心理恐慌与危机预警,由此带来对与风险相关的个人、群体、组织和制度的普遍贬损及排斥。梁秀清等认为,个体在面临威胁性信息时潜意识地加以歪曲,以求得心理平衡,维护自我的某种思想或情感的方式是自我防卫机制[11]。A. Freud描述了五种不同的防御机制:升华、移置、幻想、否认、言语行为否认、攻击和利他性认同[12(P24—26)]。无疑泛污名化是包含否认、言语行为否认、攻击等策略的复合防卫机制。当人们处在社会风险情境中不能准确做出是非判断时,往往借助赋予污名、相互污名、扩大污名、突发污名、持续污名等泛污名化机制有意识地提醒自己与之保持距离,强化自己对社会风险担忧的正当性,以舒缓恐慌情绪,并形成一种防范风险、规避风险的负向自我防卫机制。

4.信息化的张力与泛污名化的强化效应

信息化的张力进一步强化了泛污名化的影响效应,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报道的倾向性与放大效应无形中加剧了泛污名化的发展趋向。风险有客观风险与主观风险之别。客观主义者认为,现代社会风险是一种客观事实,“是现代化、技术化和经济进程的极端化不断加剧所造成的后果,这些后果无可置疑地让那种通过制度使副作用变得可以预测的做法受到挑战,并使它成了问题”[7](P63)。主观主义者认为,现代社会的风险是人们心理感知和主观建构的结果,“当代社会风险仅仅是被觉察、被意识的风险增多和加剧了”[13](P26)。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社会风险既意味着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之后出现的现实问题,也意味着人的决策、认知的不确定增加的主观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这种不确定性又受到网络虚拟化和现代新闻媒体报道的倾向性的影响。

互联网不仅使信息出现了即时化,而且还带来了人类社会发展方式的变化,即社会的虚拟化。信息的即时性使虚拟事件本身即成为信息,其背后因素被遮蔽,人们不再被现实所掌控,而是根据虚拟的“眼见为实”形成认知,并加以判断。而且,信息的爆炸使人们处理信息的难度增加,对信息的掌控能力弱化。同时,社会由于其虚拟性,个体毫无责任可言,造就了一个不负责任的社会,使人在现实社会中责任意识下降,甚至行为失控,给社会带来很大风险。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在传播信息的同时,本应通过信息整合和调查分析尽可能还原事件原委,反映社情民意,进行舆论导向、价值引导和社会监督,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精神。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新闻媒体却经常选择新鲜、离奇的社会事件或风险进行报道,以吸引大众眼球,并用个案培育刻板印象,继而影射整个群体,引发受众的情感共鸣,同时不断重复或强化具有某种倾向性的观点,从而放大人们对风险的认知,加剧了信任危机与泛污名化的发展。

总之,泛污名化是风险社会中信任危机的一种表征。因此,应强化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的管理,注重对主流价值体系的建设和引导,规范对社会风险的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同时,有效平衡利益格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创置信任的顶层设计与机制安排,构建符合流动性社会的基于契约基础上的信任制度体系,将会对规避和消解泛污名化起到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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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河北学刊》2013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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