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昌辉:法律社会化概念:反思与重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38 次 更新时间:2013-07-2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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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辉  

【摘要】来源于社会化理论的法律社会化概念,是一个事关法律、法学、法治的基础性问题。法律社会化的解读存在着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心理学三种角度和整体、个体两种立场,而更为可取的应该是综合性、跨学科的角度与立场。就其基本意蕴而言,法律社会化是整体社会化进程中个体与社会之间围绕法律而展开的经由教化与自化机制、策略而实现的法律共性与个性的成长过程。出于维护概念的独立性、严整性,不能将法律社会化混同于法律的社会化、法治社会化、普法教育等一系列与其形似神离的术语或提法。

【关键词】法律社会化;普法;法律教化;法律自化

一、法律社会化的学术语境

法律社会化问题来源于社会化问题,“人们正是在人的社会化理论基础上发展了法律社会化的思想”。{1}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以所化之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其进一步划分为人的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法律社会化、职业社会化等类型。{2}法律社会化显然是人的社会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或类型。质言之,法律社会化是人在法律方面或以法律为内容的社会化。相对于社会化的其他内容或类型,法律社会化与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等存在着交叉重叠的地带,但是,在背景、媒介、主题等方面,法律社会化又都有别于后者。{3}当然,将法律社会化与其他类型的社会化严格区分开来不仅是困难的更是不大可能的。社会化是一个包纳了法律、政治、道德诸要素或方面的整体进程,成功的社会化必然是全面的社会化。不过,如果说在前现代社会,社会化的重点是道德或政治社会化的话,那么,在现当代社会,法律社会化随着法律日益增长的地位和日益扩大的影响力逐渐成为了社会化的重点。

尽管法律社会化衍生于为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学科所共同关注的社会化问题之中,但是,正是在法学领域内,在法学与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学科与资源交叉、互动过程中,法律社会化才得以安身立命。法律社会化是法学问题框架之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论题,是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心理学等边缘法学的一个极具分析力的概念。因此,从法学自身的角度来看,法律社会化是事关法律的、因而是事关法学的并最终是事关法治的。法律社会化一语中的“法律”作为修饰语表达了该概念的两层特殊指向:其一是发生在法律领域之内的,其二是与遵守法律或合法行为相关的。当然,必须注意的是,法律社会化的主体或中心是人而非法律,“化”者是人,被“化”者亦是人,而法律只是“化”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律社会化是面向法律、法学的人化与化人的辩证统一。正是通过这一辩证的运动,法律社会化从而最终成为了事关法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为法治奠定主体的基础、秩序的基础以及文化的基础。

二、法律社会化的解读视角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由于文化人类学与心理学方面研究的参与和突破,社会化研究明确形成了三个角度:文化角度、个性发展角度和社会结构角度,其中文化角度把社会化看成人类文化的传递、延续过程,该角度主要受到文化人类学的影响,属于社会化理论的文化学派;个性发展角度把社会化看成个性与人格的养成过程,该角度受到心理学的影响,属于社会心理学学派;社会结构角度将社会化看成个人获得社会角色、维持社会结构、完成世代交替的过程,该角度受到结构功能主义影响,属于社会学的功能主义学派。{4}

由于受到上述社会化一般理论进展的影响,法律社会化研究经历了角度与立场的嬗变。“法律社会化”一语的最早提出者美国心理学家塔普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开始较为独立地开展法律社会化研究,她最初采取的是单一的社会心理学立场,{5}但在后继的研究中,塔普认识到,法律社会化并非单一面向的,应该采取一种多重研究路径,即跨学科、跨文化路径,唯其如此,才能避免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学科中心主义、智识狭隘主义等弊病,也才能更好地阐明个体的本性与社会的培育在实现法律社会化的目标上所发挥的作用。{3}美国心理学者科恩与政治学者怀特也指出,以往的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文献一直都把个体的认知发展(即心理学向度)与角色学习(即社会学向度)两种模式视为竞争性的,但实际上两种模式之间在特定方面存在着重叠的部分,两者在法律社会化的研究上都不可或缺,法律社会化是在社会个体与法律环境的互动过程中进行的。{6}

正是由于社会化一般理论的逐步深入、法律社会化研究的不断拓展,法律社会化研究业已形成了三种学科角度:法律心理学、法律人类学和法律社会学。{7}其中,法律心理学角度的法律社会化着眼于个体层面,强调个体在法律方面的个性或主体性的建构问题,旨在培育个体在法律方面的人格与秉性;法律人类学角度的法律社会化则以特定文化为起点,强调共同的法律价值、规范在世代之间的传递与内化问题,旨在确保特定法律文化共同体的凝聚力和持续性;而法律社会学角度的法律社会化则从作为整体的社会出发,强调法律规范与行为模式的传播,旨在实现社会成员在法律方面的角色学习或技能获取。三种学科角度又可进一步归结为两大研究立场:整体的社会与文化的立场;个体的立场。

三、法律社会化的基本意蕴

尽管上述不同的角度与立场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侧面清晰地把握法律社会化所蕴含的不同内容,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然而,不同视角的解读本意不在于也不应在于割裂法律社会化概念的完整性,否则,就会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林”效应。[1]实际上,不同的角度与立场彼此之间是互为补充的,它们都是以个体与社会互动为总体模式而展开的,也就是说,即使从个体立场出发,也必须根据个体与其深嵌于其中的社会、文化的互动来理解个体的法律发展;[2]即使从整体的社会或文化立场出发,也必须根据个体的法律发展情况来看待社会的法律规范传播、法律文化的价值整合问题。因此,更为可取也更为精确的解读应该是综合型的。

首先,实质上,法律社会化是人的法律共性与个性的生成、发展过程。[3]人为什么应当、必须社会化呢?答案就在人性的构建问题之中。人成其为人,区别于其他物类,其质的规定性就在于社会性与个性两方面的统一,而社会性与个性又是从何而来呢?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共性的社会性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获得的,{8}而个性也依赖于、体现于社会化过程之中。{9}也就是说,社会化不仅成全了人的社会性,同时也为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了基础。根据上述人性的发生机理,只能通过法律社会化过程,个体才能获得社会文化系统中的法律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人们在法律方面的共同性知识、观念与能力,即法律共性;还包括人们在法律方面的富有差异性的理解与运用,即法律个性。而法律共性与法律个性的统一便是个体通过法律社会化而获得的法律人格,这种法律人格将深刻决定着人们在采取法律行为时的动机、目的以及价值取向等问题。换言之,法律社会化问题就是社会主体的法律面向的主观思想世界的建构问题,就是用法律来做人们的思想工作,用法律来教育人、改造人。

其次,内容上,法律社会化是人以法规范、法价值、法技能、法文化等为内容的社会化过程。一般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化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价值、技能、文化等全面统一的内容,这些内容既体现为一国、一社会的静态法律体系,也包括诸如立法、执法、司法等动态的法律实践内容。由于法律是一种实践性知识,甚至是一种功利性知识,所以,法律社会化的内容之中,“行动中的法”要优于“书本上的法”,“实践性的法”要优于“理论性的法”。就不同年龄阶段的社会化而言,个体未成年期的基本法律社会化的内容着重于一般的法律规范与法律情感方面,个体成年以后的继续法律社会化的内容着重于法律价值与法律技能方面。{10}就不同职业背景的社会化而言,法律人的法律社会化内容偏重于更高水准、更为职业化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素质,一般公民的法律社会化内容则相对集中于基本、普通的实用化层次。就法律社会化的核心内容而言,文化是社会化的核心内容,不同的文化模式“决定着人们不同的社会化过程,也决定着不同的社会后果,从而也在塑造着不同类型的人”。{11}据此,法律社会化的核心内容理应是法律文化,其中又以精神性、价值性法律文化为核心之中的核心。[4]

再次,功能上,法律社会化是法律角色学习、法律文化传承、法律人格养成的实现过程。就社会系统而言,法律社会化的功能在于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角色、守法公民,使法律秩序与社会结构得以生成、延续;就文化体系而言,法律社会化的功能在于提供主流法律文化的知识与价值,使法律文化在纵向历时性、横向共时性两个向度上得以传递、渗透;就个体而言,法律社会化使个体能够获得法律方面的人格、个性与自我,掌握法律判断与选择、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处理冲突解决纠纷等方面的技能。此外,法律社会化过程不仅事关人与社会文化的双方面的进展,而且还能够助益于法律自身的发展。人在法律社会化过程中既领会、顺应法律的期待与要求,又经过个性化理解对法律提出期待与要求,进而通过对法律的个性化运用反馈于法律系统,这一定程度上能够广泛地推动法律的进化。

复次,运作机制上,法律社会化是社会的法律教化与个体的法律自化的互动过程。法律社会化是通过社会教化与个体自化来实现的。两种机制之间是相辅相成、双向互动的,社会教化通过个体自化得以实现,个体自化以社会教化为基础。所谓社会的法律教化,即广义上的法律教育,[5]主要是由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大众传播媒介等社会化机构所实施的法律社会化。此外,政府机构以及法庭、监狱等正式法律机构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亦不容忽视,比如政府的普法教育、法院的审判教育、监狱的矫正教育。法律教育突出体现了法律社会化机构的强制性与支配性,但是,法律教育能否成功实现还取决于个体的法律需要与接受能力。所谓个体的法律自化,是指个体能动而自觉地围绕法律进行的观察学习、认知加工、主观认同和自我强化等活动。个体的法律自化既包括内化法律于心,养成法律方面的人格与秉性;又包括外化法律于行,遵从法律并参与法律实践。法律自化充分体现个体在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的主动性,只有真正激活了社会化对象之积极性的法律社会化才可能是成功的。

最后,实现策略上,这是有关法律社会化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手段的问题。就社会教化机制而言,不仅要依赖法律知识信息的灌输,还要重视法律价值理念的熏陶,更需注重法律实施的示范。以我国政府主导的普法教育活动为例,仅仅隔三差五、例行公事地宣传、普及法律常识是远远不足够的,发一发宣传单、办一办讲座不大可能将法律送进公民头脑之中,即使扫除了法律文盲也不一定能够促成循法而行、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实践证明,只有以公民的积极法律情感与正面价值观为突破口,以政法机构的依法执法、秉公办案为示范,才有可能将法律嵌入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正所谓“言传不如身教”。就个体自化机制而言,不仅需要通过学习来内化法律,还需要通过参与来运用法律。为了激活公民在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的主体性,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是鼓励、促进、导引、保障公民的法律参与。所谓法律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和推动法制系统决策过程的活动。公民参加某项立法草案的听证,参与某一大案要案的旁听,甚至通过网络来“模拟审判”正在法律程序过程中的敏感案件,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参与方式。在参与之中,人们的法律视角将会从外在的转变为内在的,人们的法律接受才会从被动的变为主动的,法律既而才能成为人们活学活用的日常工具。

概言之,从综合性的、跨学科的角度与立场出发,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化是整体社会化进程中个体与社会之间围绕法律而展开的经由教化与自化机制、策略而实现的法律共性与个性的成长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方面通过教化机制与策略传播、灌输特定的法律规范与价值,传递社会主流法律文化及法律意识形态,培养为社会所接受的合格公民,最终维护特定的法律秩序、社会结构与文化体系;个体方面通过自化机制与策略学习法律规范,领会并承担法律角色,掌握法律技能,内化法律价值观念,养成法律人格与自我,成功地进入、适应并参与社会生活与文化共同体。

四、结语:相关术语之辨析

作为一个相对确定、明晰的概念,法律社会化不同于其他一些在法学研究中被泛泛使用的术语或提法,诸如法律的社会化、法治社会化、普法教育等。[6]

其一,法律社会化(Legal Socialization)与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of Law)。法律的社会化也是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议题,该一术语是由社会学法学巨擘罗斯科·庞德首次提出的,他把法律的社会化看作法律史发展的第五阶段。{12}诚如庞德所言,二十世纪以来,法律的社会化是西方法律发展的重要特征,其突出表现为法的重心从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的转变、法的本位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13}从关注焦点来看,法律的社会化与法律社会化代表着不同的话题,法律的社会化指的是法以社会为本位的趋势等现象,而法律社会化指的是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问题。{14}质言之,法律的社会化是面向社会的法律本位的变迁趋势,其结果主要是被社会化了的着重社会利益的法律;法律社会化则是面向法律的个体的社会化进程,其结果主要是被法律化了的养成法律品性的人。为了避免使用上的混淆,我们建议,不妨将法律的社会化译作或称为社会化的法律。[7]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法律的社会化为法律社会化提供了全新的内容、目标乃至实现策略,而法律社会化又为法律的社会化提供社会主体观念上的支持与行动上的践履。

其二,法律社会化与法治社会化。有学者提出了“法治社会化”的说法,并认为法治社会化是“社会主体在社会法治化过程学习法律知识、运用并掌握法律、内化法律规范、获得法治价值、接受法治文化、提高法治观念、完善法律人格的辩证过程。”{15}很显然,法治社会化亦是建立在人的社会化理论基础之上的,这一点与法律社会化是一致的,但是,一字之差却导致了两个术语在价值倾向上的较大分野:就所化之物而言,法律社会化是描述性的,而法治社会化是规范性的。法律社会化所化之法律并没有特别的价值取向,而法治社会化所化之法律则是有着特别价值取向的法治型法律。如果说法律社会化旨在法律角色及其素养的长成,那么,法治社会化则志在造就与法治型法律相契合的角色与素养。法律社会化既存在于过往有法律但无法治的时代,也存在于现代讲法律且行法治的时代,而法治社会化则只能存在于现代讲法律、行法治的时代。就实际运作来讲,现当代社会的法律社会化应该以法治社会化为价值依归,而法治社会化应该寓于法律社会化框架之中。

其三,法律社会化与普法教育。尤其是在法治实践之中,人们极容易将法律社会化与普法教育混为一谈。从人们对普法教育的过多关注、对法律社会化的较少关注的现实状况来看,{8}普法教育更有取法律社会化而代之的趋势。然而,法律社会化绝不能与普法教育同日而语。如果说法律社会化是一个面,普法教育只能算是这个面上的一个点而已。在法律社会化框架中,普法教育只不过是法律社会化教化机制的一个方面,法律社会化教化机制除了政府推进的普法之外,还存在其他甚至是更为重要的教化活动;除了教化机制以外,法律社会化还存在着更为生动的自化机制。同时,普法教育也只不过是法律社会化教化策略中的一种途径,法律社会化教化策略除了政府主导的普法,还有着正式法律机构的教化途径,以及其他非正式法律机构的教化途径;除了教化策略,法律社会化还存在着更为鲜活的自化策略。所以,普法教育只能代表法律社会化的一个问题,它也只能担当法律社会化的一种功能;普法教育所代表的问题及其担当的功能甚至不是法律社会化的主要问题与核心功能。法律社会不仅从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统摄着普法教育问题。因此,将普法教育与法律社会化等量齐观,是一种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错误做法。

张昌辉,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1] 察诸国内现有法律社会化研究文献,学者们大都是从某一单一的角度与立场来解读法律社会化的。从研究方法论的角度来讲,这些解读显然已经不符合社会化理论、法律社会化理论的最新发展态势了,需要进行全面清理与反思。

[2] 这里的“法律发展”并非法制现代化意义上的法律发展,而是借用了美国学者塔普的提法,意指个体面向法律体系的进化,简单地说,也就是个体在法律方面的人格养成问题。参见June Louin Tapp and Felice J. Levine:Legal Socialization:Strategies for an Ethical Legality,Stanford Law Review,1974,Vol.27,No.1。

[3]法律共性与法律个性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借用心理学、社会学和哲学上的社会共性与个性概念而拟制的说法。法律共性实际上就是指个体之间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法律意识水平与守法行为状态,而法律个性就是指个体之间具有独特性、差异性的法律意识水平与守法行为状态。

[4] 一般认为,法律文化包括物质性的法律文化,即法律组织、机构、设施;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即法律制度与规范体系;价值性的法律文化,即法律价值、信仰体系。

[5] 这里的法律教育不同于培养法律人的法学教育,其主要针对的是非法律职业人士或一般公民。参见James O. Finckenauer:Legal Socialization:Concepts and Practices,Trends in Organized Crime,1998,Winter。

[6] 诸如此类的术语或提法还有一些,比如法律内化、法制教育、法制宣传、人的法律化、法律规范的社会化、法律文化的社会化等。在笔者看来,这些提法大多都很难成为一个学术概念,更难与法律社会化相等同。这里仅撮其要者与法律社会化进行比较分析。

[7] 沈宗灵先生在评介庞德的法律发展阶段理论时,曾提及“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的法律”,用来指涉所谓的“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0、273页。

[8] 笔者以“普法”为主题在中国学术期刊网数据库(不限期刊年、期)进行搜索所得的5300余条结果显示,这些文献既有来自官方机构的,也有来自民间、学术界的;既有学术文章,也有政策文件;既有理论分析的,也有实证考察的;既有反思批判的,也有经验总结的。而以“法制宣传”为主题的搜索结果为3500余条,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搜索结果为6900余条,这些文献大体上可以归入“普法”系列。笔者以“法律社会化”为主题进行搜索所得的110余条结果显示,一些文献涉及到的是与“法律社会化”不同的“法律的社会化”问题;相当多的文献直接或间接涉及到的是公民法律意识培养、青年学生法制教育、犯罪预防与矫正等问题;只有极个别的文献直接、正面地关注了法律社会化问题,但是少有实证分析性文献。(上述学术数据库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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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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