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利亚:反腐败社会参与形式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16 次 更新时间:2013-07-18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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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利亚  

[摘 要]社会参与是富有成效地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在反腐败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建立起反腐败工作的长效机制,使社会参与反腐败依法进行,保证积极稳妥推进反腐败工作进程。

[关键词] 社会参与; 有序性; 广泛性; 经常性; 成效性

当前,要构建我国反腐败的社会参与机制系统,首先要把握有效的社会参与度,使社会参与能够有序推进。要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既让群众充分参与,走群众路线,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又不搞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使社会参与反腐败依法进行,循序渐进,积极稳妥。

一、反腐败社会参与和党的领导的关系

1. 党要领导反腐败社会参与的政治方向

深入分析中国共产党群众运动反腐史,可以清晰地看到,无论是民主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反腐败工作能够取得巨大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坚持了党对群众运动的正确领导。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片面地强调党要尊重、支持和推动群众运动,而对党的正确引导作用则重视不够甚至完全否定,最终导致社会参与反腐走上歧途。历史的教训警醒我们,当前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参与反腐廉政建设路径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2. 社会参与反腐败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利于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

社会参与反腐败可以保证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党要形成正确决策,主观上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实际,客观上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能虚心听取社会的意见建议,促使党的决策更加符合群众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人类的发展规律。加大反腐败力度,除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外,还要引进社会参与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运行、民主决策等方面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建立社会监督评价制度,可以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减少或防止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侵害权力所有者现象的发生;巩固和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党永远适应时代的需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充分体现党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1]

二、反腐败社会参与的原则

反腐败是一场政治斗争,要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最强大的力量在于全社会参与监督。实现监督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形成群众人人起来负责的多数人监督。反腐败社会参与体制的建设,应体现广泛性、有序性、经常性、成效性原则。

1. 反腐败社会参与的广泛性原则

执政党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形成对腐败的威胁和遏制作用,彻底根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反腐败的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只有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让民主力量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腐败分子天不怕、地不怕,但是,群众一旦被广泛地发动起来,他们就没有了藏身之地。

2. 反腐败社会参与的经常性原则

要想保持监督经常化和高频度,有效地制约掌权者,关键是要大力加强人民群众监督机制的建设。如果人民群众始终保持着一种健康的怀疑意识,就能将权力始终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使权力每时每刻、每个环节、每个角落都受到严密的监督,保证权力正常有效地运转。

3. 反腐败社会参与的有序性原则

惩治腐败要依靠群众又不能够搞群众性政治运动,要变无序监督为有序监督。社会参与反腐败必须在一定原则下进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适度公开、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打击报复者等原则。党要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就必须在“不搞群众运动”的基础上,“坚决相信和依靠群众,把群众举报和专门机关依法查处结合起来”,[2]( P5)走出一条 “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2](P33)的中国特色的群众参与反腐廉政建设的路子。

4. 反腐败社会参与的成效性原则

恩格斯指出:“社会产生着它所不能缺少的某些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样,他们就获得了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3]“社会公仆”经常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侵犯“社会主人”的利益,“社会主人”只有通过设置各种监督权限,才能对“社会公仆”实行监督。党的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必须按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行使权力。如果谁失去了人民的信赖,人民完全可以把赋予他的权力收回去,这样腐败会被有效地遏制在最低程度,甚至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

三、反腐败社会参与的制度建设

要切实有效地推进反腐败社会参与,必须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监控和规范权力的运作,保证权力的授予和运行受到必要的监督与制约。这样才能不使群众监督限于空谈。

1. 反腐败社会参与要制度化

反腐败社会参与制度化是由群众监督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群众监督作为一种民主监督,具有直接性、广泛性和有效性的优点,同时也有自发性、分散性和随意性的不足。群众监督要做到有组织、有系统的全面监督,必须制度化,必须探索建立反腐防腐的有效机制,把反腐败纳入社会运转的常规体系。

2. 要健全社会举报网络体系

健全的组织机构能够促使社会监督走出空谈。为方便社会投诉举报、参与监督,必须建立一个畅通的进行投诉、举报的社会网络体系,形成社会性监督网络。应当建立公开的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开通主要领导干部的热线电话;建立完善的来信来访接待制度等。新闻媒体要成为群众监督的强有力工具,各种新闻媒体要开辟多种途径,方便人民群众充分直接地参与舆论监督。

3. 要建立完善的配套监督机制

要建立公开机制,增加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透明度,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和荐人用人失察追究制度,要积极推行和完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项目的投资、财政拨款,对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建立从决策到最终结果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制度。要扩大群众的 “知情权”,发挥群众的 “议政权”,引导群众行使“举报权”,保障群众的 “批评弹劾权”,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人。

四、反腐败社会参与的法律保障

1. 法制化是社会参与反腐败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还没有人民群众监督法规,没有形成法定的监督程序,群众监督还没有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建议制定群众监督的法律、法规,形成一套完备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机制,使群众监督法律化、规范化、科学化,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2. 要规范反腐败社会参与程序

要制定一套法定的监督程序,明确规定人民群众通过什么程序行使选举、监督、罢免等权力。通过一定程序即可规范领导人的行为、限制领导人决策的个人化成分;通过法律规定,必须答复群众提出的意见,必须限期查办人民反映强烈的案件; 通过罢免、弹劾、撤换、开除、降职等办法,保证民主收回权、罢免权的行使。

3. 反腐败社会参与监督制约的对象要公开

监督制约的对象的公开性是使监督有效的一个根本前提。应以法律形式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一方面,应确立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应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对于公民行使知情权,国家机关负有告知和解释责任。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以法律形式规定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公民投身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注释:

[1]朱凌,刘卫东. 试论群众监督与党的领导 [J]. 党史文苑,2006 ( 1) .

[2]中共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编. 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 腐 败 斗 争 [C]. 北 京: 中 国 方 正 出 版社,200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4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 ( 第 1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1.

[2]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教研室编. 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 ( 第 25 册) [C]. 北 京: 国 防 大 学 出 版社,1986.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周恩来年谱 ( 下卷)[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

[4]韩振海. 试论群众路线和群众运动[J]. 社会主义研究,1994 ( 4) .

[5] 刘 少 奇 选 集 ( 下 卷) [M]. 北 京: 人 民 出 版社,1985.

[6]董必武选集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5.

[7]邓小平文选 ( 第 1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

[8]邓小平文选 ( 第 2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

[9]邓小平文选 ( 第 3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

[10] 列 宁 选 集 ( 第 3 卷) [M]. 北 京: 人 民 出 版社,1977.

[11]赵三军,颜世颀,马海波. 试论我国群众监督体制建设 [J].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4 年第 27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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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京社会科学》2013年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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