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兴杰:构建中国宪政共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6 次 更新时间:2013-07-0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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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兴杰  

中国舆论界关于“宪政”的讨论持续了一月有余,除了彼此的口水大战之外,我们对于宪政的知识增进了多少呢?在“棒杀”与“捧杀”宪政之外,需要给宪政找到一个安身立命的锚地,而不是如浮萍一般任雨打风吹。当欧洲人在为如何构建欧洲宪政而争吵的时候,中华大地却在为要不要宪政而口诛笔伐,再一次印证了欧亚大陆东西两端在政治光谱中的序列。

中国左右两派在宪政问题上无共识,但在爱国问题上应该没有异议。宪政的理想需要在爱国的“时空”中生根发芽,而爱国主义唯有宪政的规则与程序才能理性。全球化已经让世界经济连为一体,各国经济的竞逐,何尝不是耐力与制度的赛跑,权力公有才能保障财产私有,唯有明晰的产权才会有发达绵密的市场体系,而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普世性的经济体制。在发展经济这一价值中立的目标之下,隐含着对宪政的诉求。没有宪政的保障,一度热炒的“中国模式”还能持续多久都是个问题。

不是对话的争吵

5月21日,一篇关于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的文章给舆论界扔出一颗炸弹,将中国政治制度置于宪政的对立面,随后有官方媒体跟进,于是乎对“宪政”的攻讦接连不断。遗憾的是,这些文章几乎都没有学理逻辑,而充满了诛心之论,一些媒体做了超出它们职责与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

反对宪政的理由,无非是宪政是西方的,内涵着西方的阴谋和陷阱,如果走宪政就会把国家引入邪路,更有甚者将宪政与执政党的地位联系在一起,俨然以执政者代言人的面目现身。棒杀宪政的文章几乎没有历史经验根据和逻辑可言,以“我是真理”的高调姿态弹压不同的声音,最终的结果是引起微博上一片骂声。

随着网络媒体,尤其是社交网络的兴起,中国的舆论界已经出现了两套截然不同的话语:官方媒体和民间声音,前者继续着“宣传”与广播式的单向灌输,不管读者是否接受;而民间的声音继续多元化,而且是双向交流式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话语难以对话,更谈不上交流。而恰恰这场猫对狗的语言对攻让“宪政”成为最炙手可热的词汇,也提供了一个正本清源的机会。

这场宪政之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争吵,而没有共识基础的攻讦让人们看到了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的意识形态危机。意识形态并非贬义词,但是在昔日“冷战”的背景下,意识形态被污名化了,任何社会组织都需要意识形态的统合,通过意义、符号、仪式等方式将秩序合法化。换言之,意识形态是对现有权力关系的确认与承认,如果没有意识形态领域的妥协与共识,枪杆子将成为政权唯一的支柱。与意识形态向对应的是乌托邦,一个良序的社会需要一个乌托邦的未来图景,否则意识形态就是僵死无效的。反宪者们以捍卫传统的意识形态的尊严自居,但是却忽视了构建一个为受众接受的乌托邦。即便将“宪政”彻底污名化,打入十八层地狱,也没有解决一个核心的问题:如何构建一种为民众所信服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

多数宪政支持者对反宪的言论多嗤之以鼻,而宪政派内部也有不同的声音,这为宪政之争增添了更多的智识色彩。反宪的言论并没有触及到问题的实质:即何为宪政,谁的宪政。而宪政派内部在要不要宪政这个问题上是没有异议的,更多的是在宪政道路以及中国的宪政资源方面有不同的看法。西方的宪政历史、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以及民国的宪政经验,每一派别各执一端,而宪政派内部的争论或许为中国宪政之路提供可资使用的精神资源与历史经验。

对话而不是攻讦,批判而不是批评,是在多元主义时代寻求共识的可行之道。而反宪派的言论毫无对话的诚意与能力,因此这场没有对话的争吵不会有生命力,而值得期许的是宪政派内部的对话与辩论。宪政的话语应该是多元的,需要有世界历史的视野,所谓世界,乃东西并包,所谓历史,乃古今兼容。

宪政何谓,何为

宪政,简而言之就是限权、限制政府的权力,将政府的权力运作至于一种不可动摇的原则与不能随便更改的程序之中。宪政的最大功效是驯服了君主,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共处,将暴力隐没或者边缘化。宪政的理想在于实现人与人平等、自由,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因此它在某种程度上是拒绝边界的,吊诡的是,宪政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宪政驯化了国家,国家承载了宪政,爱国与宪政也就有了天然的联系。

宪政国家是国家形态的进化的结果,从帝国到绝对主义国家,君主或者皇帝才是国家的象征与掌控者,人民只有臣服。宫廷阴谋、王位之争都决定着国家的兴衰成败,而随着人民主权观念的出现,国家得以存在的理由也随之一变,国家是公民权利让渡之后的产物,统治的合法性源于人民同意。英国革命、启蒙运动共同推动了人民主权的理念。人民之所以爱国是因为国家本身就是人民权利的结晶,以此为纽带建立起一个超越时空的共同体。

当王冠落地,君权神授过气之后,宪政成为建国与立国的最优选择,当然,从君权向民权的过渡中出现了难以尽述的风险,独裁、专制、威权屡见不鲜,少数人或者集团绑架了民意。究其根源在于公民自治的能力付之阙如,公民权利既是一种理念,更是需要不断实践的权利集束。魏玛共和国为希特勒的第三帝国所取代,根本原因还在于德国社会自治能力孱弱,在强人的步步紧逼之中,宪政昙花一现。

法律与货币形塑了国家的形态,没有法律,暴力蔓延,没有基于货币之上的市场经济,财产归公,国家成为最大的掠夺者。法治取代人治,从而建立了基于非人格化的规则的统治,任何人或者组织都要在法律之下,尤其是宪法的框架之下。宪法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与颁布的,但是宪法一经诞生就获得了自主性,即便是人民也不能随意更改宪法的条款,各国宪法都规定了比较严厉的修宪条款,美国宪法诞生200多年只是不断的增加修正条款,而没有推倒重来,英国则没有成文宪法,而有些国家则频繁颁布宪法,但是没有一部宪法是具有生命力的。宪法与宪政之间需要法治精神来牵线搭桥,那些宣言要宪法不要宪政的人必定没有丝毫的法治意识。宪法如果没有贯彻实施,岂不是一张废纸?

现代国家从君权向民权的过渡中,宪政共和国成为主要的国家形态,放眼全球,多数国家都以“共和国”冠名。何谓共和?共和就是众人之事,需要共同参与,而宪政则提供了一套有序参与的规则与平台。没有宪政的共和国是虚假的共和,因为只有少数人决定众人之事。宪政以规则替代了暴力,笔杆子而不是枪杆子成为政权的基础,沟通与协商使政治秩序得以维系。宪政共和国也是一个对话的国度,公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就是一种彼此沟通与交流的渠道。在不断的交流与对话中,规则意识就慢慢培养起来,最终法治精神也就汇流成河,宪政就有了强大的精神支柱。

限权意味着将权力变成众人监督的对象,唯有公开透明,才能使权力公有化。权力公有也就防止了权力对个人的侵犯,尤其是财产的侵夺。追根溯源,宪政与财产权一直缠绕在一起,英国的光荣革命一个重要的进步在于剥夺了国王征税的权利,征税权为议会所拥有,只有经过纳税人的同意才能征税,这样的原则也传播到北美,“无代表不纳税”成为北美人揭竿的理由。在一个滥用征税权,随意没收私人财产的国家中,市场经济是无从发展的,每个财产的拥有者都只着眼于眼前的目标,而不会进行长远投资,因为他们不确定自己的投资能够有所回报。世界上最著名的金融中心都在英美普通法的治理之下,而大陆法国家很难有一流的金融中心,两种法律传统对财产权的捍卫程度是有差异的,正基于此,金融这种高风险的行业才在英美国家中大行其道。

中国依靠制造业发展而快速崛起为世界经济大国,但是一个贸易型国家终归具有依附性,未来之路在于金融国家的构建,但是如果没有财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金融业难以生根发芽。中国富豪用脚投票的行为已经对这个国家的信用体系作出了判断,而那些鼓吹宪政不适合中国的人士变相地将资本赶出中国。三十年来,所谓的中国奇迹是外来资本与中国劳动力、资源联姻搭乘全球贸易的快车道的结果,奇迹的基础正在流失,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也需要制度环境的升级,毫无疑问,宪政将成为中国经济升级转型的有力保障,新一届政府的“简政放权”就是切断过度干预市场的权力之手。

宪政是一个过程

宪政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也是人类追求理想政治秩序的尝试。因此,宪政道路是多元的,但最终殊途同归,达致个人自由的目标,建立一个如马克思所向往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宪政之难在于它背负着几千年的历史沉疴,需要化解各种淤积的历史恩怨之后,才可以踯躅前行。

历史虽已远去,但是历史的基因却植根于每个人的血液之中,宪政需要一种基于现正精神的历史叙事。历史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女孩,但是历史叙事却可以言人人殊,为什么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视其历史教科书呢?原因便在于此。德国人在战后对历史问题的认识值得关注与借鉴,二战之后德国几乎成为欧洲的“弃儿”,要融入欧洲大家庭就必须很好地认识自己的历史问题,德国人不仅承认纳粹的罪行,总理勃兰特在犹太人墓碑前下跪,而且将历史问题变成了法律问题,一个人若公开否认纳粹的罪行会被关到监狱之中。历史的真相只有一个,唯有各方开诚布公地讨论,才可能在真相的基础上达致和解。国与国之间的战争需要和解,国内战争或者种族歧视同样如此。当下中国的宪政派从不同的历史经验中寻求智慧,而且还有占山为王的态势,如此就封闭了对话的大门,在宪政的框架之下,可以统合华夏治理与民国历史,为何要裂土分治呢?

历史叙事为人们提供了对话的精神资源,而一个稳固的宪政国家需要一套具有战斗性的防护体系。再以魏玛共和国为例,对于希特勒及其私人武装的纵容,让宪政成为各方的玩物。对于违宪的言论与行为需要保持一种战斗的姿态,比如奥地利极右势力上台之后遭到欧洲各国的奚落甚至围攻。为什么宪政需要一种战斗性呢?根源在于共和国需要一个责任者,就像一个公司一样需要一个法人代表。宪政国家是人民主权,但是人人有份意味着人人无责,这就造成了宪政国家的脆弱性,若没有一套防护措施,宪政国家会被窃取而沦落为专制国家。

宪政为人们提供了上帝、君主之外重组共同体的替代性选择,宪政不易,但值得每个人追求,同样需要每个人承担责任,推动宪政适应时代的变迁。英国宪政学者惠尔认为,“一部相当适合于某时代人民需要的宪法,可能随时代进展与共同体社会结构的变迁而逐渐面目全非。不仅宪法本身,而且修宪程序,都应随着变化了的条件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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