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司法立信当不弃微末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8 次 更新时间:2013-07-0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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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7月2日,浙江萧山18年前以抢劫罪获刑的陈建阳等5人被当庭宣告无罪。短短几个月内,这是继被羁押近12年后终因证据不足被撤案的河南李怀亮案,以及被浙江省高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等冤错案件后,又一起沉冤昭雪。

个案公正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说,司法公信力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来积累。没有不弃微末的司法实践,法律与正义的阳光就无法照进现实。正因如此,近期包括错案追究、大要案开庭等在内的诸多司法活动,才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殷切期待。同时我们也看到,司法裁判作为一种公共平台,正在通过公开、理性的法治力量,为社会厘定正义的准则,切实保障司法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这种建立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基础上的公共理性,是当下中国社会弥足珍贵的价值资源。

司法的公共理性首先表现为个案裁判程序和结果的公正。它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司法权威基础上的公共说服力,是理性的证明和运用。法律之所以在现代社会成为社会治理最重要的工具,不仅因为其强制力,更重要的是其说服力。在理性分析证据,正确解释法律,排除意志、权力和其他非理性因素干扰的基础上,法理才能直抵人心,让当事人和民意心悦诚服。

唐慧案二审公开开庭,近300人参与庭审旁听;王书金案中,河北省高院开通官方微博对外界传递法庭情况;刘志军案庭审结束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庭审情况。个案审判过程中的公开,体现了司法与社会的互动。这既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又利于引导社会公共理性的有序展开。让案件审理的过程、环节、细节乃至疑问都接受社会的监督,并对这种监督予以积极回应,是司法公共理性的公开运用展示。列堂堂之阵,树正正之旗。让每个案件在审理中充分做到公开与透明,才能超越各种利益对司法的裹挟,消弭纠纷本身的暴戾之气,平息社会民意对个案的猜想和议论。

司法的公共理性,最终表现为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个案正义所累积的效应,是对具体案件的定分止争和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同时其意义最终又超出了个案,成为培育人民公正感的重要契机,引领甚至塑造社会的主流正义观。法治社会的建立,依法办事自觉性的养成,归根结底取决于人民是否能有效建立起公正感,是否对公正抱有期待,是否信任通过法律治理社会的机制。这离不开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离不开司法运用理性妥当处理冲突矛盾的能力。

越是利益复杂的时代,越易存在干扰公正司法的因素。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利益分化,价值多元,人们容易产生对公正的困惑和迷茫,而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迷茫演化为各种话语和观念的交锋。信不信任司法,信不信任司法个案所确立的正义观,是整合多元社会价值的关键。个案裁判中确立的正义观,应该成为社会最低限度的正义共识,而这取决于司法运用理性在个案中不断累积“信用分值”。如此,司法才能取信于民,成为社会正义观的坚强守护者。

王旭,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载《 人民日报 》2013年7月4日第5 版(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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