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文睿: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发展是一个问题案例还是范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10 次 更新时间:2013-06-1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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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文睿  

裴文睿(Randall Peerenboom)是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的法学教授,牛津大学基金会中国法治的法律、司法及社会项目主任。2006年的《美国政治与社会科学学会年刊》(?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刊登了裴文睿撰写的《法律与宪政民主的发展:中国是一个问题案例吗?》一文,文章指出,评判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发展情况,应该结合该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来进行。作者以东亚国家的发展历史为背景,通过比较分析指出,与同等收入国家相比,中国当前的民主和法治进程在大多数衡量标准方面都符合或者超过了人们的预期。作者进一步指出,中国的发展进路既不是问题案例,也不是其他国家可以效仿的范例。文章内容如下:

人们经常将中国描绘成一个在法律和发展进程中的问题案例(problem case)。一些人认为,其问题在于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在没有获益于“法治”的情况下,却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增长,因此,它挑战了如下普遍流行的观点:一种加强财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于持续的经济发展而言如果不是其充分的条件,也是其必要条件。

另一些人认为,这个问题从本质上讲还是属于政治问题。中国抵制住了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在官方层面仍然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认同市场经济和法治的21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是一个问题案例吗?我认为不是,至少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中国现在正追随着其他东亚国家的发展道路,这些东亚国家已经取得了持续的经济增长,建立了法治,发展了宪政民主或以权利为基础的民主(虽然并不一定是自由主义的以权利为基础的民主)。对于当代一些规模相对较大的国家来说,这似乎是实现高水平的经济增长、实施法治、最终通过某些形式的宪政实现民主和全面保护人权的最成功的模式。

有5个东亚国家和地区在世界银行的法治指数方面排在前25%:新加坡、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韩国。这是引人注目的成就,因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和70年代的法治和发展的早期进程遭遇了种种失败(这一进程在最近20年里以法治和善治的旗号再次展开)。尽管国际和各国国内的参与者投入了大量资金和巨大的努力,但这一进程的结果在整体上是相当失败的。除了北美和西欧国家以及澳大利亚和以色列,在世界银行法治指数方面排在前25%的其他国家仅有来自拉丁美洲的智利和法属圭亚那、东欧的唯一代表斯洛文尼亚以及一些小的岛国和阿拉伯产油国家。

在这一随时变化的分组中,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属于随机分布的国家却拥有一个共同之处:财富。在世界银行法治指数方面排名前25%的所有国家(包括东亚国家和地区)都是高收入或中上等收入水平的国家。这和一般的经验证据一致,即法治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r=.82,p<.01),且二者常常是相互促进的。确实,尽管对于法治促进经济发展这一观点,既存在支持的理论论据也存在反对的理论论据,但是,经验证据令人惊讶地符合和支持如下主张:法治的实施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虽然无论如何也不是其充分条件。

东亚的宪政民主之路

不可否认,“东亚道路”这个概念如果有什么作用的话,也只是在高度概括的意义上来说是一个有益的概念,当人们对这一概念做进一步的考察时,会发现它掩盖了很多差异性。东亚道路涉及经济增长、法制改革、民主化和宪政的时间排序,在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强调不同的权利。具体来说,东亚模式包括以下几点。

1.发展初期,强调的是经济增长而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这一时期,在威权主义政体下出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2.随着经济增长和财富的形成,政府开始对人力资本和制度建设进行投资,包括旨在建立法律体系的各种改革,这一体系将满足人们对于程序性或非实体性法治的福勒式(梅尔维尔?韦斯顿?福勒[Melville Weston Fuller],曾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张政府的权限必须从对宪法的严格解释中获得。——译者注)的基本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法律体系的有效性、专业化和自主性得到提高,它逐渐更普遍地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自由竞争的多党选举意义上的民主化一直要等到财富积累到相对较高的水平才能实现。

4.在威权主义时期,初生的和有限的宪政开始发展,包括宪法准则的形成和制度建设的加强、社会组织的出现和“公民社会”的形成(虽然它们常常具有与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中的组织不同的性质和政治取向,并且其组织的政治议程也受到限制)。虽然那些涉及政治议题的权利以及对政权的控制产生冲击的权利依然受到限制,但公民仍然能享有经济上的自由,大部分人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还享有一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此外,司法独立依然受到限制,因而,缺乏对人权的全面保护,尤其是对政治上敏感的权利的保护。

5.民主化之后,公民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得到更好的保护,虽然滥用权力的事情在一些情况下依旧在发生,而且经常赋予权利以共产主义的或集体主义的解释,而不是自由主义的解释。

以上大致描述了几个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轨迹,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财富和法制发展处于不同的水平,其政治体制从民主国家、半民主国家到社会主义一党制国家各不相同。韩国和中国台湾拥有很高的经济水平、服从法制体系的法律治理、民主的政府和宪政。日本也是如此,但考虑到它早期经济崛起的情况以及战后美国对其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影响,日本属于特例。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也很富有,拥有在法治方面运转顺利的法律体系,但是它们要么不是民主制的(香港),要么是属于非自由主义民主制的(新加坡和马拉西亚)。没有其他国家富有的泰国实现了民主化,但法制体系较薄弱,在总理他信(Thaksin)的领导下,采用了强调经济增长和社会秩序而不是强调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政策。中国和越南还处在一个较早的阶段。这两个国家都属于中低收入的国家,它们的法律体系的运转要好于同等收入水平的国家的平均水平,但比不上其他国家的运转情况。中越两国仍然都是一党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公开的程度和领域各不相同。

从财富、法治、人权和其他福利指标来看,亚洲(和其他地区)也存在一些没那么成功的例子。其中包括一些在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实现民主化的国家,还包括一些没有在人力资本和制度建设上进行投入的威权主义政体。这些国家往往拥有最薄弱的法律体系,并陷入贫困的泥潭中,所有的人都承受着这一切带来的苦难。

中国

考虑到财富与法治、进而实质上与所有人权措施和人类福利指标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因此,我们最好是相对于同一收入水平的其他国家来对某一国家作出评价。就目前的发展阶段而言,虽然中国存在各种问题,但它在大多数衡量标准方面都符合或者超过了我们的预期。法律制度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的作用大于人们的预想,在将来甚至可能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与亚洲和其他地区的国家的经历是一致的。?

在短时间内,中国在健全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实际上,它在1978年是从零开始重新建设其法律体系的。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世界银行的法治指数方面的排名从1996年的第32百分位上升到2002年的第51百分位。尽管远不算完美,但中国的法律体系的表现还是超过了中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

除此之外,尽管美国与其盟友屡次试图谴责中国违反人权,一些人权团体也不断发布关于中国人权状况恶化的报道,但是中国公民享有了比以前更多的自由,包括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事实上,尽管中国存在很多问题,但它在大多数人权和福利指标(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的表现要好于其同等收入水平的其他国家。

当然,中国的这一发展过程至少要经过数十年才能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即使到了那时,这一变革过程仍将继续下去,可能以不那么激烈的方式进行,就像欧美那样。此外,资本主义、法治、民主和人权问题在理论上引起大量争论,在实践中又呈现出很多差异性,所以中国的最终发展结果暂时还不明朗,这让那些选择将一种极度特殊的自由主义民主强加给中国的人感到非常失望。随着中国成功地应对现代性以及后现代性,它完全有可能产生一种甚至多种新形式的资本主义、法治、民主和人权。另一方面,对于现代性的这四个方面而言,其每个方面都包含着在最低限度的意义上是确定的(我敢说,也是普遍适用的)内容,这些内容为那种可能在今后几十年里会继续下去的进程提供目标,除非发生急剧改变当代社会性质的不同寻常的灾难。

结论:中国是问题还是范例?

现在对中国建立法治和宪政民主的努力下最后的结论还为时过早。我们不知道中国能否成功达到日本、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财富水平。我们也不知道中国是否也能像这些国家和地区那样成功地实施法治,或者在人权标准和其他人类福利指标上成功达到同样的水平。我们同样不知道中国将在什么时候在普遍选举(甚至是对最高领导职务进行普遍选举)的意义上实现民主化,或者什么时候会在“政体第四指数”(Polity IV Index)中得到8到10分。(美国政治社会学家特德?罗伯特?格尔[Ted Robert Gurr]于20世纪70年代创立了“政体研究项目”,现已演变为“政体第四研究”,该研究通过对各国政体的民主程度进行赋值,将各国的民主得分从0到10分为11个等级,数值越高,意味着该国的民主程度越高,其中得8—10分为成熟民主国家。——译者注)但是,中国迄今为止的表现已经超出了预期,而且看起来正沿着与其东亚邻国整体上相似的道路良好地发展着。

当然,对于那些以现在而不是今后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民主发展状况作为衡量标准的人来说,当今的中国会被他们判定为是失败的。但是,其他东亚国家处在相似发展阶段时也被认为是失败的。实际上,这些东亚国家依旧会被那些坚持对权利作自由主义解释的人认定是失败的,因为,这些国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衡量标准方面的得分仍然低于同等收入的国家,它们对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与共产主义或集体主义的解释是一致的。如果以亚洲许多国家倾向使用的规范标准来衡量的话,西方国家也会被它们判定为是失败的。

就像一些人所提出的,如果中国不是问题案例,那么,它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会是一种可能的模式或范例吗?中国或者更一般意义上的“东亚道路”是否能成为其他国家仿效的模式,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首先,发展型国家一直因为经济全球化和大多数国家的民主化而遭受损害。而且法制改革是路径依赖的,因而在此种意义上说,它本质上具有本土性。因此,考虑到各国初始条件的多样性和改革进程的复杂性,没有任何一个单一的模式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实际上,这里所提到的东亚模式过于抽象,从而对决策者而言没有太大的用处。任何想要将其具体化的努力都要面对如下令人不快的事实,即这些东亚国家在其经济、法制、政治制度和社会形态上都迥然不同。不管怎样,鉴于东亚国家民主过渡进程缓慢以及它们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出的种种限制,许多国际活动家及其重要的国内支持者都会反对“东亚模式”。

简而言之,中国既不是问题案例,也不是范例。的确,如果我们对法律和发展有所了解,就会知道法制改革需要人们采取务实的态度。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许多不连贯的决策,这些决策会使一些国家成为成功者,也会使一些国家成为失败者。同样,改革进程本质上不仅是本土性的,还是政治性的。像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正在利用有限的资源努力克服一系列的困难。在多数情况下,中国一直能够抵抗住那种迫使其去遵循一种特定的法制范式的国际压力,这一方面是因为它的国家规模及其在地缘政治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领导人从根本上坚持一种务实的态度。尽管国家领导人的理工科背景经常被视为不利条件,但正是这种背景培养了一种务实的、解决问题的视野,这种视野更多地是由因果逻辑而非意识形态(最新的发展理论或者最新版本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或华盛顿共识)决定的。中国领导人拒绝听从国际专家提出的进行休克疗法式的经济改革的建议,而是选择了一条更加渐进的道路,与此相同,中国也拒绝了盲目模仿一种自由主义民主的法治。这种更缓慢的经济改革道路带来了令人瞩目的经济发展而没有导致“休克疗法”的严重负面后果,同样,这种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制改革道路也带来了稳定的进步。

当然,评论者可能会说,这种节奏缓慢的改革会延迟人们对中国进行评估的时间,而且会提高更根本的改革的成本。哪一方的观点在这一辩论中会占据上风,仍有待观察,它取决于中国改革者继续完善法制和扫除政治障碍的能力,这些政治障碍目前阻碍了法治的完整实施,并且在将来很可能成为更严重的阻碍。真正的危险是,政府领导人在政治改革上步伐过于缓慢,不能及时深入地推行法律体系的制度改革,包括赋予司法更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实用主义一直与如下事实有关,即面对当代出现的问题,运用创造力和智慧设计出新颖的和改良的解决方法,而这些方法本身又将导致进一步的问题,需要人们以开放的心态对其继续进行检验。思想开放的改革者不能只关注西方或只关注东方,不能只向上关注国家或只向下关注公民社会,不能只关注文化和政治或只关注经济。他们需要的是一种更符合其国情的改革道路。幸运的是,在那些实质性参与中国法制改革的人眼中,并没有其他的改革方式可供选择。

肖辉 译 来源:《国外理论动态》2013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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