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高举社会主义宪政旗帜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05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09:47

进入专题: 民主   法治   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宪政  

李林 (进入专栏)  

摘要: 宪政与民主、自由、平等、宪法、人权、共和等词语一样,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不仅把实现人民民主、公平正义、依法治国、平等自由、人权法治作为自己的目标,而且高度重视制宪、修宪和行宪,主张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是从理论上、制度上、机制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尊重保障人权、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是合理配置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国家权力秩序的有效手段。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当高举社会主义宪政旗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关键词: 民主 法治 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宪政 三者有机统一

一、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涵义

古今中外,人们对于宪政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在现代西方法学或政治学的解释中,“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一种民主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或者政治状态,它通常以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作为理论基础,以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宪法等作为基本要素,以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作为基本特征,以保障个人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作为内在要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宪政也称为自由主义宪政,其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

西方学者比较注重从宪政对于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意义上来阐释宪政涵义。如认为,“在所有相互承接的历史阶段,宪政有着恒古不变的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它是专政的反对,它的反面是专断即恣意而非法律的统治。”[1]在此种前提下,“宪政正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2] 宪政因此也就意味着“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权力由宪法界定和限制,宪法享有基本法的地位以及拥有通过不同形式的司法审查实施这些限制的权威,这种司法审查可以经由任何感到其受到了法律或行政行为的侵犯的当事者的请求而开始。”[3]

在西方,传统宪政观的要义,一是制约政府权力,一是保护公民权利。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政府角色的转变,西方传统宪政观就显示出其固有的局限性。政府权力既可以被滥用于侵害公民权利,但也可以成为解决社会问题、保障人权所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宪政不仅要限制政府权力,更要合理合法地让政府权力发挥更大作用,从而创造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我们反对照搬照抄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政理念、宪政体制和法律制度,但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包括西方宪政文明在内的一切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毛泽东曾经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4]张友渔先生在《宪政论丛》中说: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状态。[5]许崇德教授认为,民主政治构成宪法的实质涵义,再加上形式要件,宪政即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6]张庆福教授认为,“宪政就是宪法政治,以宪法治理国家。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体制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体制,发展这种民主体制。”[7]在他们看来,宪政即民主政治、立宪政治、宪法政治,用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形式,将已争取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加以巩固和发展。

我们主张的宪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指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前提,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本质特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执政为民、尊重保障人权和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为宗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宏观上,可从三个基本参照系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历史方位:第一,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相比,我们的是社会主义宪政,两者在阶级本质上迥然而异;第二,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相比,我们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两者在本质上相同,但在实现形式、运作机制等方面不尽相同,我们的宪政立足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第三,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想社会主义形态下的宪政设想相比,我们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政,还处在不断探索、逐渐完善和日益发展的过程中。

从与资本主义宪政的对立和区别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前提,以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依托,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尊重保障人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的。这就从本质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区别开来了。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为本质特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这就与资本主义宪政的“三权分立”区别开来了。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统一,这就与资本主义宪政只讲政体、不讲国体的虚伪宪政区别开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这就与资本主义宪政的议会制、两院制区别开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这就与资本主义宪政的两党制、多党制区别开来了。

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坚持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民福祉为己任,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和谐与发展为其国际责任。这就与资本主义宪政的自由主义理论基础、实质上为资本服务、谋求世界霸权的特征区别开来了。

二、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长期追求

清末,先进的中国人从日本引进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概念。康有为指出:“宪政者,民权公议之政也”。[8]孙中山先生把实行民主宪政作为建国的理想和目标,把中华民国的建国发展分为“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阶段。根据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和“五权宪法”精神的解释,“军政”是“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奠定民国基础”的“军法之治”;“训政”是“一切军国庶政,悉由国民党完全负责”的“以党治国”,是“约法之治”;“宪政”是“还政于民”的“以宪治国”,是“宪法之治”。然而,孙中山逝世以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右派背弃了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先是实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后来在中国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的斗争下,又不得不实行“宪政”,但实质上搞的是要消灭中国共产党的“假宪政”,是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的真独裁。

中国共产党才是真正带领中国人民追求和实现人民民主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的先进组织和政治力量。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此举标志着我们党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新型国家政权和工农民主宪政模式的确立。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把“工农民主共和国”的提法改为“人民共和国”,并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明确指出:“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在宪政实践方面,我们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等宪法性文件。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先后颁布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东北各省(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宪法性文件。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政权,根据党的民主宪政思想和各项宪法性、法律性文件,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人民民主宪政的成功实践。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为废除国民党伪宪政、伪法统,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宪政、新法制,创造了极其重要的政治条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两个宪法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奠定了新中国初期人民民主宪政和后来社会主义宪政的政治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我们没有再正式使用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但并没有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践。

1954年,毛泽东亲自指导制定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反映了毛泽东思想的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规定了国家的权力配置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要求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在“五四”宪法草案提交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前,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他要求,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指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各位委员)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9]但1957年以后,毛泽东改变了对宪法和法治的看法。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10]“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受到严重破坏。

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时深刻指出,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指出,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实行法制,首先要有完备周密的宪法。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系统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他说,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第一项就是将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邓小平的这个讲话,实际上为起草1982年宪法确定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在十二大精神指导下制定的1982年宪法,明确要求“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规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都要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其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根据中共中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两次必要修改,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方针,肯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等内容。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高度重视宪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人民纪念宪法颁布2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2002年12月26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就是学习宪法。在这次学习讲座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不断提高全党全国人民对宪法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贯彻落实宪法的重大意义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学习宣传宪法紧密结合起来,把贯彻实施宪法落实到全面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上来。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得到贯彻实施。这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要坚持依法执政,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我们党是执政党,应该在贯彻实施宪法上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做遵守宪法的模范,严格依法办事,带动全社会严格贯彻实施宪法。

2003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胡锦涛当选国家主席后说:“我深知担任国家主席这一崇高的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一定忠诚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竭诚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2003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2004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的建议,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必要修改,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内容,载入了宪法。中共中央专门就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发出通知,指出“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要求必须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有利于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为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知要求“要推动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等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并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进行斗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保证宪法和法律更好地得到落实;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推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2004年9月15日,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的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建设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2004年9月1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会议上又强调说:宪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我们要求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学习贯彻宪法,推动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2006年4月21日,胡锦涛主席在美国耶鲁大学的演讲中,进一步阐释了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仍是中国的首要任务。我们将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保障人民享有自由、民主和人权,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使13亿中国人民过上幸福生活。

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没有正式出现过社会主义宪政这个字眼,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也没有正式使用过社会主义宪政这个词,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我们党和国家是一贯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宪法肯定了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取得的胜利成果,明确规定了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基本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机构的职能、权力、责任和相互关系。

第二,高度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用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国两制”构想等。

第三,高度重视依宪立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视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威和作用、宪法的贯彻实施、宪法的学习和宣传;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等等。所有这些,都记载了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伟大成就,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成功经验和丰富内涵。

历史发展到21世纪,依法治国这个概念已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当用一个更具包容性、更有解释力、简洁明快、在国际上可以通行的上位概念,来全面概括和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科学内涵,引领中国未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落实“三者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这个概念应当是“社会主义宪政”。因为,“宪政,是一个比法治或法治国更高的抽象概念。”[11]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主要作用

高举社会主义宪政旗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以人为本和尊重保障人权、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等政治文明进步的新总结,是从制度上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新探索,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需要的新举措,是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制度建设的新思路。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保证党的领导和执政

任何国家和社会的管理,都需要权力和权威。但有权力不等于有权威。在人治社会中,个人的魅力、文韬武略、军功政绩等,是其权力具有权威性的主要基础;在法治社会中,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获得权力、行使权力和变更权力,是其权力具有权威性的主要基础,即合法性基础。在我国,公权力的权威性,是建立在宪法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合法性基础上的。这种宪法权威是我们党在和平年代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执掌国家政权、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合法性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一方面通过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带头并领导人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确立最高的宪法权威;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宪政、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规定的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

(二)调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宪政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通过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规定,区分各自的界线和相互关系;在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规定各国家机关的设置、相互关系及其权限和责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划分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形成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合理的权力关系、恰当的利益格局;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原则及其基本政治制度,在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做出明确规定,构建平等和睦的民族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通过对国家中最重要的各种关系的调整,对社会中最重大的各种利益的平衡,对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的行为规则的预定,充分发挥它在解决重大矛盾冲突,平衡重大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保证重大社会关系和谐有序等方面最重要的调节器和安全阀的作用,从而保证我们党领导和执政的政治权威与宪法权威统一起来。

(三)合理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国家权力秩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坚持人民主权原则。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定程序,制定宪法和组织法、立法法等其他法律,把人民的主权权力合理地分配给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配给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并要求它们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器高效有序地运行。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认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通过在宪法中规定保障人权的原则和列举各项基本权利的方式,规定自己的根本利益要求,以获得最有效的法治保障。在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必须履行有关的基本义, , 务。

(五)规范和制约公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宪法和法律构建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规范国家权力,防止少数人利用国家权力危害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在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方面,一是强调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应服务于人民;二是确定国家主权权力的主体是人民,尽可能避免国家权力运行中的“错位”、“越位”和“不到位”。三是确定国家权力的内容、范围、形式原则与方式,尽可能地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膨胀和越权行使,尽可能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四是确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防止和避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懈怠的可能性

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需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对三者关系不断探索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构成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有机联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在观念形态上,三者统一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统一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实践形态上,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在制度形态上,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构建的宪政体制。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制度化、宪法化安排,用根本大法和民主制度的形式,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明确肯定下来,有机统一起来,进而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上有效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政治权威和执政地位,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实现。

(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推进、规范和保证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理论和政治和谐的制度安排。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方略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要求从过去的改革政治体制转变为建设政治制度,由过去的解构主义转变为建构主义,由先改革后“变法”、可以突破宪法和法治的改革,转变为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通过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各项制度建设,实现建设政治制度、完善政治体制的目标。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要求由过去的“党政分开”向“三者有机统一”转变,建立和谐有序的党政关系、党法关系、执政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党民关系、中央和地方关系、民族关系等等。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要求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把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等,都纳入制度建设和广义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安排,有序推进。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要求政治制度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民族团结、保证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如何从法律上、制度上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并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新形势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要从宪法和法律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把我们党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制定为国家的法律,通过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宪政则是人类政治文明创造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预防和化解重大政治社会矛盾最重要、最有效的制度设计。当代很多国家发生过政治社会危机,有的危机演变为军事政变、内战、动乱等暴力冲突,常常通过武力、流血、镇压等暴力方式来解决;有的危机则转化为宪政问题,往往通过理性、和平、法治、民主等宪政方式来解决。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在人民内部产生严重对抗的重大社会矛盾的政治和经济根源,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障。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是充满矛盾的社会,有些矛盾在特殊时期的特定情况下,还会表现得异常尖锐复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调整器和安全阀,不仅通过民事、刑事和行政的法治方式,预防和解决一般性质的社会矛盾,更重要的是,它通过宪法及其实施机制,对具有政治性质和其他性质的重大矛盾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化解可能发生的重大政治社会危机,使社会保持最大限度的理性、秩序、和平与和谐。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也是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就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民主立宪对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制度做出合理安排,对各种重大利益和基本权利进行公平分配,对国家机构的各类权力和政治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对各种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公正调整,使它们处于和谐有序、张驰有度的状态;通过适时释宪和修宪,使宪法能够不断适应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变迁的情势;通过有效行宪和护宪,保证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保证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立宪目标的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这种制度原理和运作机制,是我们跳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周期律、实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最可靠、最稳定也是最有效的制度保证。

(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坚持民主政治建设正确方向的需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坚持正确的方向,既要警惕“右”,更要防止“左”。我们要高度警惕西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国内外自由化分子利用民主宪政的幌子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否定“三者有机统一”,警惕他们打着民主宪政的旗号对我进行“分化”、“西化”与和平演变;更要防止把社会主义与宪政对立起来,把宪政奉为资产阶级专利,防止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推进“四位一体”建设对立起来,防止各种否定和歪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言行。

我国理论界有少数学者反对采用“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他们反对的主要理由是:

——宪政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和制度安排,主要内容是实行三权分立、多党竞争、两院议会,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

——西方敌对分子和海内外自由化分子把宪政看作最有可能改变中国政治制度的突破口,作为图谋推翻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策略和途径;

——毛泽东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代替了在抗日战争时期提出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主张,已经放弃了宪政的提法。

事实上,宪政与民主、人权、宪法、共和、主权等概念,都是人类政治智慧和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过去我们有数少人曾经对社会主义中国实用“法治”、“人权”、“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概念表示质疑甚至诘难,但最终都没有能够挡住科学和历史前进的车轮。正如市场经济没有“姓资”、“姓社”的问题一样,宪政也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宪政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资本主义可以有宪政,社会主义也可以而且应当有比资本主义更具有优越性、真实性的宪政。资产阶级利用宪政来为资产阶级专政和资本主义社会服务,无产阶级更应该充分发挥宪政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这块阵地,我们不占领,就等于拱手让给了敌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旗帜,我们不高举,就会在道义上受制于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武器,我们不使用,就会在政治上被动挨打。

如何对待西方发明的政治概念,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毛泽东曾说过:“讲到宪政,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12]

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毛泽东从中国革命的实际需要出发,使用过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提法。尽管后来他没有再使用宪政这个词,但是他亲自领导了1954年宪法的制定,实践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念。如果我们以毛泽东的言行作为决定是否采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概念的唯一标准,而不从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的实际出发,不与时俱进,那么,在这种“两个凡是”的思维定势下,不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不能使用,而且改革开放的许多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成果,也都会倍受质疑。

(五)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我国在对外关系中树立良好形象、争取国际话语主动权的需要

宪政是国际上通行的概念,也是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多数国际组织和国家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和社会制度、政治文化等是否符合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等价值的重要标准。我们高举社会主义宪政旗帜,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和制度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政治形象,争取得到更多的道义和法理支持;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就宪政问题与西方政治文化背景的国家、组织和人士交流与沟通,增进它们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有利于在国际政治领域的斗争与合作中争取话语主动权,更为有效地向国际社会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理念和成就。

尤其是,国际上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经常用“中国是专制而不是民主宪政国家”等“颜色革命”的恶毒话语来攻击我们。我们高举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旗帜,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旗帜鲜明地宣传我国宪政建设的成就,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念及其实践的成就回击各种恶意的攻击,有利于捍卫我国的政治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国家利益。

宪政是我国台湾同胞普遍认同和使用的概念。有些台湾学者和民众反对台湾与大陆统一的主要理由,就是他们认为大陆实行的不是民主宪政体制。我们高擎起社会主义宪政旗帜,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有利于争取台湾同胞和海内外华人对我政权的理解和认同,进而推动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甚至可以设想,在将来具备条件时,用“民主宪政”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来统一中国。

注释:

[1] C.H.麦基文:《宪政今古》,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2] 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法学译丛,1992年第3期。另外,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转引自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指出,宪政的传统建立在宪法这个词的双重含义所默示的两个主题之上。宪法可以指立宪的过程,也可以指对权力的限制或界定。因此,宪政论的基本问题就是立宪和限制的问题。参见[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6页。《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就将宪政看作一种政体,并对宪政整体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总结,包括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公开和揭露,合宪性等等数个方面。卡尔?J?弗里德里希则认为:“宪政是对政府的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的发展,成为一个主导的历史力量。这个概念又意味着一套基本的和稳定的规则的发展,它分配最高权威和制定政府的组织。有时它又意味着法律和规则而不是个人的权限支配政府。或者意味着一个规则实体的发展,它规定了权力的分离。或者意味着规则的另一种发展,即以特殊的方式保护人民不受统治者的伤害,如美国的‘人权法案’。这些涵义中的每一个都抓住了它的某一个方面。”

[3] 许崇德主编:《宪政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86页。

[4]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5页。

[5] 张友渔:《宪政论丛》,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页。

[6] 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不平凡的历程》,载《中国法学》1994年5期。

[7] 张庆福:《宪法与宪政》,转引自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页。

[8]《康有为与保皇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9月版,第489页。

[9]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0页。

[10] 转引自全国人大办公厅编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

[11] [美]丹尼尔?S.勒夫:《社会运动、宪政与人权》,姚建宗译,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274页。

[12] 《毛泽东选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李林,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来源:载《法学》2008年第3期,第20-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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