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一个初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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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 (进入专栏)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也是迄今历时最久的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987年是美国宪法制订200周年。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始于清道光年间,这之后出现过许多相关的著译作品,大约有近一个半世纪的历史。

鸦片战争的结果之一是英国人用血与火“迫使天朝帝国与地上的世界接触”。 在知识界,也引人注目地兴起了一种以介绍外国史地为主要内容和标志的“开眼看世界”思潮。比较准确地说,中国人对美国宪法的了解大体上是由此肇其端的。

当时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主要局限于一般的外国史地著作,有代表性的是魏源1842年的《海国图志》,它据林则徐所译《四洲志》及高理文所著《美理哥合省志略》, 对美国宪法作了较早的粗线条的介绍。在50卷本《海国图志》卷39及100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国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他介绍美国总统制和议会制道:“公举一大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翕然,可不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徇同,即在下预议之人,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 在《海国图志•后叙》中,魏源发表感慨说,美国宪法“可垂奕世而无弊”。

与魏源同时代的梁廷枏1844年在广东刊印了《合省国说》,这是中国人撰写的第一部专门介绍美国的著作。在该书卷2,梁廷枏详叙美国“新定‘条例’十有七款”,“凡事无大小缓急,必集议而后行,议必按‘例’”。另涉及宪法鼓励贸易、鼓励发明诸项。梁氏感叹说:“未有统领,先有国法;法也者,人心之公也。统领限年而易,……终未尝以人变法。既不能据而不退,又不能举以自代。其举其退,一公之民”。凡此等等,皆“创开辟一未有之局”。1873年,李善兰为《米利坚志》作“序”称:美国总统系“定例四年一易,传贤不传子”,自华盛顿始,至今百余年,国家“长享太平,日盛日强”,此乃“非常之功也”。李圭1876年游历美国、参加费城世界博览会之后,于翌年撰成《环游地球新录》,其中介绍了与美国宪法有关的议会、总统制等。概括说来,上述叙论仍是相当粗糙的,但终究是开风气之先,意味深长。

清末民初,亦即辛亥革命时期,美国宪法对中国政论界开始产生影响。

1901年5月出版的《国民报》曾载《20世纪之中国》一文,它写道:“世界万国,以有民权而兴、无民权而亡者,踵相接,背相望;是故我今日即不会亡国为奴之惨,亦当外鉴当世,而蹶然兴起矣”。 陈天华在《民报》第一期发表《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赞叹说:“共和善,共和善”。1903年,邹容在《革命军》第6章《革命独立之大义》中主张:革命成功后,中华共和国“立宪法悉照美国宪法,参照中国性质而定”。还说,“凡关全体个人之事,凡交涉之事,凡设官分职及国家上之事,悉准美国办理”。 考察这一时期革命派的美国宪法观,当不能不特别论及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灵魂,从“创立合众政府”到“建立民国”,孙中山都是以大洋彼岸的美利坚合众国为蓝本的。他认为,“美国之抵于法治,赖宪法之力”。 美国共和政体应“为他日我国新政府之师范”, 待“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现共和”。 不过到后来,孙中山为创立“20世纪之完全宪法”,在借鉴美国宪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五权宪法”。这是孙中山政治思想的重大发展之一。

活跃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政治舞台的改良派,对美国宪法又是持什么态度呢?这里不妨拿它的领袖之一梁启超的有关论述略作介绍。梁启超曾称誉美国是“世界共和政体之祖国”。在《新大陆游记》(1904年)中,他对1787年制宪会议、宪法作了夹叙夹议的评介,并把“开宪法会议于费城”视为各邦“联合之第三着”,“自兹以往,而美国始得谓之一国矣”。 1905年,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同年秋冬间,梁启超撰写《代五大臣考察宪政报告》,建立设上议院时,他说,“考美国之制,其下议院代表人数,其上议院代表省份,……不问省之大小,人之多寡,而每省总以两议员为额。夫苟有代表省份者,而无代表人数者,则大省之权利必为小省所压,而势不均;苟有代表人数者而无代表省份者,则小省之权利又为大省所压,而势亦不均。故美国以两院各代表其一,诚斟酌调停之妙用,法至良,意至美也。中国政体虽与美国殊,幅员则与美国等,以大国而行立宪政治,欲求餍举国之望,舍此末由”。 论司法权以独立为宜时,梁氏也以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节为据 。论及地方自治时,他也主张除日本外,“势不可不兼采美国”。 这表明,不仅革命派的孙中山,而且包括改良派的梁启超,也深深感到美国宪法很有值得注意的优点。

根据目前所能接触到的资料,在中国,美国宪法的全文汉译单行本最早是光绪28年即1902年由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的。译者章宗元在其“提要”中高度评价美国宪法,称它为“各国成文宪法之祖也”。据章氏说,他是“确依原文,逐句详译之。附以案辞,则采诸他书,录诸讲义者”。在宪法文本翻译的同时,章宗元还以按语的形式,或作解释,或发议论。例如,在谈到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二节关于选举议员时,译者按语说,“[此处]所云此外人民者,专指黑奴而言,此为迁就当日有奴之主而设,非至公之法,此由蓄奴者享合众国参政之权独多,致蓄奴之弊,久而不能革,卒召南北分裂之祸。南北战后,始改正宪法”。 这之后,上海商务印书馆于民国2年(1913年)出版的美国人卜布尔著《美国宪法释义》一书,性质同上。除宪法文本及第一至十五条修正案译文外,还有解释性说明文字,译者沈允昌最后总结说,“此为世界最古之成文宪法,而宪法于今日之强有力,更为历史上所未有,因此宪法遂建立一世界所未曾见之共和政体,且不能背近世各国一世纪前所发生之自由精义”。

江南制造局刻印的海丽生著、舒高第口译、由郑昌琰笔述、经陈洙润色的《美国宪法纂释》,出版于1907年,是我们所读到的关于美国宪法的解释较为完整的一部专著。凡21卷[章],涉及宪法渊流、国会、总统、内阁、度支部、陆军部、邮政部、水师部、内务部、农部、大理院,并附有美国宪法及其续增修正案的中译文。1929年10月,上海启智书局还出版过日本学者藤井新一著《美国宪法政治之民主主义论》(丘仰飞译)。1933年5月,上海华通书局出版《美国宪法总纲》,这是第一部篇幅较大的专门论著(303页),由美国学者基托(William B.Guitteau)和伟勃斯脱(Hanson H.Webster)合著,陈任生翻译。据译者说,这本书在内容上有两个特点:“第一,在仅仅10万字的篇幅[中],著者能够把美国宪法各条的正义及其史的背景,解释无遗;第二,关于美国宪法的运用及其政治制度,又有一贯的系统的说明”。 稍后,北平印行了孟罗(William B.Munro)著、郎依山译述的《美国宪法通论》(1937年),较之前书,它更具史的特色。“译者的话”说:美国宪法“确开自由主义未有之先例,为各共和政体之模范”。1787年宪法及其后来的修正案使美国“自脱离英国独立走入宪政后,是越发伟大起来,这虽不能说是宪法的功劳,其中也大部分不能不说是宪法的力量”。据译者自述,“我所以要译这本书的动机,因为这本书不但是一本佳作,且其内容又极为精洁扼要,实例尤多,为研究宪法者所必读”,况且,“在我国这次将要走入宪政时期、行将公布宪法伊始,为完成我国宪法未来之伟大使命,供我国宪法将来之修正参考计,感到这本书有介绍于国人之必要”,“译者之主要目的即在于此。”

1948年6月,严欣淇译述的《美国宪法原理》问世。这是一部文献资料集,实即今天所说的《联邦党人文集》在我国最早的选译本。据译者介绍,中文版是依照麦克林公司1788年所刊“原文之正本”,并参照1886年之洛淇版本,“以补初版之不足”而译成的。为“便利于行文及使人易于起见”,以“去繁就简”为原则而加以编译,“重复处多加以删节,其有不切目前情势者,则加以删去,但竭力保持原书之精华”。何以翻译此书呢?这是因为“译者鉴于美国今日之富强繁荣,实皆当初开国元勋制定宪法之功,兹复值吾中华民国推行宪政之际,爰有是书之译述,以供国人之参考”。翌年3月,商务印书馆出版比尔德的垂世名作——《美国宪法的经济观》,这是中国学者在介绍美国宪法方面的重大收获,该书由何希文翻译,系该馆“人文述作会从书”之一。

与译著出版的同时,也陆续有中国学者开始尝试着对美国宪法进行独立的研究,这是应予专门叙及的。

时间较早、学术性较强的当推佩弦生的《欧美各国立宪史话》,这一连载长文称美国为“民主政体之鼻祖”,“其宪法之完备,政体之善良,能使欧美诸邦以忭食歌泣,以随其后”。 史国纲的《美国宪法之背景及特点》 ,可以认为是比较完整的意义上的专门学术论文。该文开篇即说:“许多关于美国宪法的书籍,给人看了以后所得的形象,好像美国的宪法,是几个大人物手创和拟定的。实际上呢,却并不如此。不知道历史上的背景,再不能明了美国如何有这个宪法的产生”。他认为,“美国宪法乃是大规模联邦制度的首创,同时也成了以后这种制度的模范”,“这是美国宪法最大的特点和最有贡献于世界的”;“法制精神,也是这个宪法的特点”。其三权分立和制衡制,“合于那时政治思潮的潮流,免了有大权独揽的弊病”;同时,“美国各州相处甚安,并无内战,也要归于这个宪法”。该文的结论说,“美国的宪法正是理想的宪法,就是在我们这一世时,也难有理想上的东西,不要说那时候了”。

再就期刊而言,《法学杂志》1933年连载的《美宪新论》 是这一时期所出现的篇幅最长的文章。它按成文宪法、联邦制、权力[利]宣言、总统制、制衡政策、代议制、司法管理、结论等分作8章,详加阐述。其结语写道:“美国宪法,……其行文也,既非易于显露之法律,又无最后标准之规定,不过一种人类之工具耳。其所规定政策之制度,于彼简易句章中洋洋大文间,诚不易窥见之;特其广量之南针,即于此而裁定其智敏之妙笔焉。自美国创世后,历数十百年,此种事实,完全盘旋于吾人心理思想中而实验之。虽云不安全,不确定,但其为用也,诚善且甚善焉”。1936年2月,储玉坤曾著文分析美国宪法在1787年制定时的背景及其所体现的精神,并考察了美国宪法的发展过程,探讨了它修改的方向与途径。关于其时代背景,储认为,它“一方面受了英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又受了法国政治思想的洗礼;再加美国由13个自由独立的州结成为邦联,进而团结为国家制定宪法的,无疑的,它的特质为时代背景所熔铸,即联邦主义、三权分立、刚性宪法。美国宪法在150年间,曾发生了不少的演变,但都是缓和的”。作者作出了如下有意思的结论:“由美国社会的实情看来,1787年的宪法决不能适应现代的需要,而且部分的修正,也不能解决美国现时的急难。所以唯一的办法,只有干脆地撕掉那部过时的宪法,取消联邦主义,打破三权分立的观念,而随着时代的演变,为了适应现代的需要,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国家”。 作者似乎黯于美国国情、且受当时政治思潮的影响,遂得出这样的结论。历史的发展并未如此。

除上述文章外,大体上与美国宪法有关的文章还有《美国宪法与女子参政权》(《妇女评论》,1902年,2卷10期)、甘永龙译《论美宪法中之宗教及美政府之待遇传教士》(《东方杂志》,1913年,10卷1号)、卢蔚乾的《美国宪法之精神》(《觉悟•上海<民国日报>副刊》,1925年4月1日;《社会科学特刊》第9期,1925年4月15日,同上,第10期)、马润痒译《美国宪法的修正问题》(《时事类编》,1935年,3卷15号)以及钱乃信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36年,7卷1号)等,兹不详志。

新中国成立迄今的美国宪法研究,大体上可分为如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65年

在这一时期,学术界主要是以对美国宪法进行批判为主,缺乏客观生。最早出版的介绍美国宪法的文字,见诸柯柏年主编的《美国手册》(1950年4月修订再版)和潘非的《美国简史》(1951年4月版),都相当简单,且在史实上有不少讹误。黄绍湘的《美国简明史》(1953年)是一部比较系统的美国通史著作,她说美国宪法的特点“是保障资本家的政权和剥削阶级的利益而不让劳动者的意志获得伸展”,(第65页)并拿它生硬地和苏联1936年宪法相比较以证明其反动性。在《美国早期发展史》(1957年)中,黄绍湘又论证说,美国宪法的目的是“加强资产阶级专政和警卫资本主义制度”,三权分立是使立法权和行政形成人为的分立,建立一道完全隔绝人民与国家政权的垣墙;(第321页)不过,作者亦曾借阿普特克之口称:从美国当时处于君主专制盛行的历史条件看,它仍有一定的积极的、进步的因素。(第323页)刘祚昌在其《美国独立战争简史》(1954年)中亦写道:美国宪法“不仅在现在,就是在诞生的时代也是一部保守的、反动的宪法。它仅仅在保存共和制度这一点上,算是反映了当时的进步政治思想”。(第140页)

再从这一时期发表的有关文章看。张尚鷟专门著文谈美国宪法的欺骗性,认为它“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用以欺骗和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它所给予的民主“也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的、虚伪的民主”。 萧文汉在一篇专门批判美国宪法的反动性和虚伪性的文章中说,根据美国宪法而实行的两院制是“反动的”,在“在现代资产阶级的议会中,美国国会是最反动的奴役人民的工具,丝毫也没有人民代表气味”,进而断言,“美国宪法已遭到深刻的危机,它已失去了国家根本法的意义,它已不是国会立法的基础,而为国会的立法、总统的命令以及专横暴力所撕毁所践踏”。 萨师炯也从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发展来讨论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实质,作出了不少刻有当时痕迹的似是而非的断语,如认为“所谓通过‘三权分立’以保证民主、法治的说法,是十分虚伪的”。再如关于美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认为“这是帝国主义分子玩弄的两面手法,企图通过给予妇女选举权以麻痹人民,掩饰当时紧张的阶级斗争形势”,“宪法的这一修改,并没有多大的意义”。

这一时期所出版的鲍依钦科著《美国宪法——帝国主义时期的解释和适用》(1965年),是绝无仅有的唯一一本专门著作,不是出于中国人之手。

十年“文革”浩劫,更谈不上有什么有份量的论著问世了。

第二阶段:“文革”结束后特别是1978年以来,对美国宪法的介绍和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尤其在1987年前后,围绕着纪念美国宪法制订200周年,学术界发表的一批著述的学术水平已有明显提高。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略作说明:

第一,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对待美国宪法,基本上摆脱了过去“左”的阴影。刘祚昌提出,“联邦宪法既确立了一个有利于美国繁荣发展的全国政策,又带浓厚的民主色彩,它的制定无疑地是美国第一次革命的一个伟大成就”。 黄绍湘亦改其旧说,认为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模式的美国宪法“具有时代的进步意义,当时也是一种创造”,对“它的历史作用也宜充分予以估计”。 聂守志对美国宪法的两种分权制作了精彩的评述,认为联邦制的建立对巩固新兴的民族国家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美国的民主制“既不是人民民主,也不是全民民主,而是资产阶级内部实行民主的一种特殊体制”。三权分立制衡制在防止专制和暴政、保障资产阶级民主、维持长时期政局稳定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是“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关系和矛盾的调节器”。 过去那种猛烈上纲的言辞基本上不见了,代之而起的是历史的分析和独立的评说。

第二,大量论著问世。据笔者不完全统计,1978—1988年,中国学者发表的有关美国宪法的论文、译文、资料约97篇,其中不乏论证精辟、有见地之作,如罗荣渠的《略论美国联邦制度的形成和宪政体制的特点》 、李庆余的《一次成功的政治体制改革——试析美国1787年制宪改革》 、吴撷英的《论美国宪法中的表现自由权》 、李昌道的《对中美宪法的几点看法》 以及倪世雄、卢义民的《美国宪法与美国外交》 等。翻译方面有很大进展,著名学者法仑德的《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马清文校)已于1987年11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重印了比尔德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高秉雄译、曹绍濂校《麦迪逊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的讨论报告》,由中国美国史研究会作为《美国史译丛》之一印出。武汉大学历史系美国史研究室主办的《美国历史研究资料》出版了“美国宪法专号”。1986年,法律出版社推出了复旦大学李昌道所著《美国宪法史稿》,这是大陆学者试图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写成的第一本专门著作、介绍了从殖民地时期到1976年间美国宪法的来龙去脉。当然本书也存在某些欠缺,如借鉴国内外学术成果尚差,也有一些具体史实错误。

第三,为纪念美国宪法制订200周年,1987年初,由复旦大学法律系发起,召开了首次全国性的美国宪法研讨会。同年10月,有中美学者参加的首届中美美国学在京举行,主要是探讨了美国宪法问题。香港地区也召开过专门的有关美国宪法的国际学术讨论会,大陆学者亦有人参加。

概言之,自清朝末年到新中国诞生以前,在内忧外患、动荡频仍的历史背景下,我国还是陆续介绍、译述了不少关于美国宪法的论著。今天看来,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这在当时是非常难能可贵的。至少以下两点值得一提:其一,译名虽未统一,但渐趋统一,并保持了译注的传统。其二,不论译者或著者都自觉不自觉地抱着“洋为中用”之念。即便在翻译时,亦不忘联系那时的中国实际,这可从译序或译后记中约略看出。姑不论著译者的政治立场如何,也不论其联系中国实际是否恰当,但这种作法本身是应予肯定的。新中国成立40年来,由于人所共知的缘故,学术界对美国宪法的认识和解释是走了弯路的。

[原载《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选自《美国历史散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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