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蒙:“独立候选人”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0 次 更新时间:2013-05-08 09:42

进入专题: 独立候选人   中国政治  

罗大蒙  

内容摘要:自2011年至2012年底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已涌现出了许多“独立候选人”,在网络和现实中都引起了极大反响,其存在合法性遭到相关部门的质疑。“独立候选人”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维护合法权益需要、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愿景以及“微博”等网络平台的兴起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独立候选人”对我国的政治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培育了公民的民主精神,锻造了公民的民主能力,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还促进了我国人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证人大民主的实现,进而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同时,“独立候选人”通过人大这一制度平台进行有序政治参与,符合我国“维稳”需求,有利于保持我国政治秩序的长期稳定。

关键词:独立候选人 当代中国 政治发展

一、“独立候选人”现象及其概念释义

2011年4月初,江西新余市钢铁厂内退女工刘萍女士通过微博宣布自荐参加新余市渝水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并为此走上街头发表参选演讲。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引起新余市政府的极大震动,将新余市推向了风口浪尖,而且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反响,激起了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小高潮。5月25日,中国社科院教授于建嵘首先透露了成都作家李承鹏将要参选人大代表的消息。随后,李承鹏在微博上进行了确认,表示将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组成参选班子,在9月份参选其户口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人大代表。李承鹏的参选声明,引起其290多万网络粉丝的关注和热议。同日,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夏商也通过微博宣布参选上海静安区人大代表。随后,我国民间不断涌现“独立候选人”。广州市民、天涯社区商务运营总监梁树新宣布参选番禺区人大代表;《中国日报》总编辑助理、专栏作家五岳散人(姚博)宣布参选北京昌平区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宣布参选北京海淀区人大代表;媒体人徐春柳宣布参选北京东城区人大代表;深圳市一名高二学生刘若曦也在自己微博上发布了参选人大代表声明。此外,还有江苏常州企业员工何鹏、浙江杭州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的徐彦等多位人士,宣布将参选所在地的人大代表。据统计,截至到2011年6月初,公开宣布参选各地区、县人大代表选举的“独立候选人”就有30-50人。

“独立候选人”在我国民间的普遍涌现,引起我国高层领导及媒体的关注,并作出了回应。据2011年6月8日中央电视台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进行答问,称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就此为民间人士参选人大代表的热潮泼了一盆冷水,“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成为媒体的主调,各地也以此为依据,尽显其能,千方百计阻止“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已公开宣布参选人大代表的人士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不得不放弃,或难以进入候选人名单。

其实,独立候选人的出现并不是2011年才出现的新鲜事物,早在2003年,北京、深圳等地就出现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人大代表的案例,其中也不乏成功者,在2003年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独立候选人”、海归硕士王亮就在福田区29选区以1308票击败正式候选人,高票当选。[①]而从2011年7月份开始到2012年底是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年,将涉及选民9亿多人、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事关全国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其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却以“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草率的否定了民间参选热情,全国各地也设法堵住“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的口子。因而,为了保证“独立候选人”的被选举权,首先有必要在法理上为“独立候选人”正名,寻求“独立候选人”的法律依据,为“独立候选人”释义。

所谓“独立候选人”只是一种民间叫法,以区别于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其实际含义是指“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没有经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而是经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联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②]即是指“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从严格的法律条文上而言,人大代表并不存在“独立候选人”,但并不能以此推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的结论,更不能以此作为打压独立候选人的借口。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是我国公民履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途径,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人大代表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同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独立候选人”的产生严格的遵守了我国选举法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也就是说我国人大代表候选人有四种来源,即一是各政党单独提名,二是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三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四是十人以上选民联合提名。独立候选人就是指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也就是说,‘独立候选人’只是‘独立参选人’或‘民间候选人’的另一种说法,是与‘政党候选人’和‘团体候选人’并列的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政党候选人’和‘团体候选人’,都不过是争取获得‘正式代表候选人’资格的候选人。‘独立候选人’只不过是‘独立提名’或‘独立参选’的另一种说法。”[③]根据2010年8月修改的新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这一规定实际上也为“独立候选人”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法》第三十条),即在进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应实行差额选举,每一选区除了有“政党候选人”和“团体候选人”之外,还必然会有至少一名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即民间的所谓“独立候选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的发言显然是无视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地对“独立候选人”的打压不仅是在践踏我国公民的尊严,更是在践踏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声称“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表面上是在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地位,实际上却是借纠缠于“独立候选人”的字面含义,达到阻止我国公民进行有序政治参与,行使公民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独立候选人”现象出现的原因

“独立候选人”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的涌现并非偶然,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首要原因:公民权利意识觉醒,要求参与政治生活

“独立候选人”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由于我国的广大民众内在的民主需求,引发了其参与政治生活的愿望。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打破计划经济的藩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阳光开始照耀祖国大地。与市场经济相伴随的是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在人们心中形成共识,成为人们思考政治生活的主要理念和衡量政治行为的主要标准。而我国在广大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实行的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也培育了公民的民主精神、锻造了公民的民主能力,民主也逐步内化为我国公民的一种现代政治生活方式。[④]“独立候选人”现象的出现正是这种民主价值理念在现实层面的应用,反映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李承鹏在2011年5月26日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说,他参选人大代表的原因是为了实践自己的公民权利,“我首先作为公民,应该实践自己的公民权利。被选举权是国家赋予我们的‘武器’,如果一次都没使用过,将让我情何以堪?我也想尝试一下自己能否成为合格的人大代表。”[⑤]网络红人崔文璐被网友问到为什么要参选人大代表时,他称:“现在我是河南提倡民主微博第一人,全国90后提倡民主选举独立参选人,为了民主,捍卫公民的公平公正,以及民主人权!”[⑥]广州市人大代表曾德雄指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的热潮“反映了当今时代公民意识的成熟,是中国民主社会的进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的邬德律师认为,微博达人自荐参选人大代表是公民参政议政热情的一次爆发。“参选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只要愿意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参选”;梁树新也表示“参选是我的权利”。[⑦]同时,他们的参选声明也得到了广大网友和民众的强烈支持和呼应。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法定权利,参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公民行使权利的最重要途径。但由于我国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臣民政治文化”在人们心中依然扎根甚深,加之,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更加抑制了人们处于朦胧状态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权利意识又在新中国沉睡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后,民主、自由的阳光开始普照中国大地,人们的权利意识也渐渐从沉睡中苏醒过来,要求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府政治行为。其间也屡次掀起了民主小高潮,推动我国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但总体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依然在平静中进行,而今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公民表现了前所未有的参选热情,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也表现的相当理性和成熟,这既是我国公民接受基层民主训练的结果,也是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长期观察和思考的反应。

2.直接动因:通过人大这一制度平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利益引导政治,利益延伸到哪里,民主就会跟到哪里。公民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意识同样也受利益的引导,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会激发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在维权式参与中,他们也会努力寻求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的帮助。广大民间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正是由于他们要借助人大这一制度平台维护自身或公共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民主政治还未建立起来,公民社会还刚刚处于发育阶段,国家政治依然主导着现代社会生活,公民的法定权利和利益在这种政治主导一切的格局下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随时都有被以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的风险。而我国公民的申诉和政治参与渠道还很不畅通,受到侵害的公民利益不能得到有效救济,这就一方面导致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各地群体性事件频繁爆发,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但另一方面,受到民主精神侵染的广大民众,也越来越理性,他们也在努力借助制度化的渠道维护权益。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意代表机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是公民能够借助的最有效的维权平台。广大维权人士以今明两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机,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人大代表,其动因正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或公共利益的考虑。

刘萍是江西新余市钢铁厂的一名内退女工。按照新余钢铁厂的退养规则,男55岁、女45岁要从该厂内退,今年47岁的刘萍在2010年初的时候被钢铁厂内退,工资也从每月1900元降至450元。刘萍作为一位单身母亲,每月450元的收入很难维持日常的正常开销,更难以养育正值考大学的女儿。为此,刘萍多次找到企业管理层,希望新钢能给内退职工660元/月的最低工资保障,但是遭到拒绝。在生活压力之下,刘萍开始了诉讼和上访的生涯,她多次进京上访,并两次将钢铁厂告到法院,但是法院并未受理。一年多的奔波劳累虽然换来了新钢所有内退职工的最低工资保障和新钢职工延缓三年内退的政策,但其间,刘萍因为上访也被拘留,甚至被非法拘禁。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刘萍认识到作为一名普通工人维权太难,代价太大,她希望能够寻找到代价较小的维权方式。在和维权律师的交流中,刘萍发现拥有人大代表身份不仅可以维护自身权益,还能通过制度内渠道表达民意。于是刘萍便开始着手准备竞选其所在地渝水区的人大代表,并于2011年4月在微博上发布了参选声明。[⑧]自称“鼠族一只”、与城管斗智斗勇的小贩楼智杭表态参选人大代表也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梁树新参选广州市番禺区人大代表的初衷也是为了以人大代表的身份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是一个人实名求助10年无门,最终采取偏激手段解决问题的个案触动了他,他的新浪微博上“几乎每天都会收到私信的求助,有‘求申冤’的,有生病无钱治的,各种各样,看了很难受,有些我不知道应该如何帮助他,只能一一地安慰、回复。我希望成为人大代表后,能把这些求助都收集起来,然后交给相关的处理部门,起到搭桥作用,最终为他们解决问题。”[⑨]

3.重要原因:“微博”等新型网络媒介的出现为其提供了平台

2011年“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与以往不同之处在于,“独立候选人”基本都是利用网络,特别是“微博”首先发布了其参选声明,从而得到了众多粉丝和网友的关注。微博等新型网络媒介的出现,为他们表达参选意愿、凝聚人气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据相关媒体报道,李承鹏是2011年最早通过微博方式表示参选当地的人大代表的;随后,著名博客达人五岳散人(姚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副教授吴丹红、上海作家夏商、北京新启蒙研究所熊伟,以及杭州市民徐彦、梁永春等纷纷在微博上表示将参选当地人大代表。另从一些微博和博客等信息来源得知,还有媒体人徐春柳宣布参选北京东城区人大代表,天涯社区高管梁树新先生宣布参选广州番禺区人大代表,深圳市民罗志渊先生宣布参选龙岗区人大代表,深圳市高中学生刘若曦同学也已决定参选今年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⑩]另外,我国民间通过微博的方式对独立候选人参选表示支持态度的人也非常多。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问政”成为近年来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而自2010年微博兴起以来,微博便以其巨大的影响力渗透到公民的社会生活之中。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微博用户数量以高达208.9%的增幅,成为用户增长最快的互联网应用模式。[11]微博在很短的时间内已成为汇聚民意、反映民情的重要平台。民间独立候选人之所以采用微博的方式发布其参选声明,一方面正是微博巨大影响力的反应,他们微博参选会得到众多网友的支持,这样他们就不再是孤军奋战,而是会得到众多网民的支持和鼓励,会为他们的参选提供巨大的精神动力,同时也可以借助微博的强烈传染性,带动更多的人参选人大代表。另一方面,微博参选的兴起也是现实政治参与渠道不畅的反应,我国现实的政治环境依然还不那么宽松,对民间人士参选人大代表还有诸多的限制,他们的参选声明如果不首先在网络上得到关注和支持,在现实中便更难以获得响应。网络环境相对宽松、自由,独立候选人可以在网络上发布竞选声明,主动联系所在选区民众,宣传自己,寻求支持者……而这些在现实政治环境中都是不允许的。

4.内在愿景:对我国政治现状,特别是人大现实处境的强烈不满,希望借助人大这一制度工具影响政治,推动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

参选广州市番禺区人大代表的独立候选人梁树新曾表示,正是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现状促使其作出参选人大代表的决定,“我们很多人甚至不知道人大代表是谁,谁代表了我们。这是很奇怪的现象!为了改变我个人的无力感,我人生第一次做出这样重大的决定!”[12]他希望能够做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并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替选民发出自己的诉求,争取正当的权益,反映民意和表达民意,最终让民意参与决策。决定参选广州市荔湾区人大代表的独立候选人、知名评论员万庆涛在2011年5月30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参访时公开表示,“我们都对现实有很多不满,那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参与进去,改变它!”万庆涛被记者问道“怎么会有参选人大代表的念头?”时,回答说“我是一名评论员,也是一名监督者。对于社会上发生的很多事,都会作评论、提建议。但有些政府部门听意见,有些根本就毫不理睬。有时候,会感觉自己很无力。而我国的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还能提出议案改变现状,权力很大。我参选,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做成一些实事。”[13]但人大代表存在着严重缺位、不履职现象,“市民真正想解决事情的时候,不知道找谁去解决,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重要民生事件中都人大代表存在缺位现象。”他希望通过自己参选人大代表改变这种现状。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了人大至高无上的职权,“一府两院”都要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但人大代表多数都由官员兼职,“官员代表”在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比重,造成在现实中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难以得到落实。而人大作为民意代表机关,受人民群众委托代行国家权力,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又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理应能够更好的反映民意,集民智,解民忧,维护人民权益。但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存在诸多“猫腻”,致使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人难以当选,充斥人大队伍的多是“四手代表”——走访选民握握手,听听报告拍拍手,选举表决举举手,人大闭会挥挥手。具有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的“独立候选人”宣布参选人大代表,正是出于改变这种现状的愿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把人大真正建设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意代表机关,实现人大民主,进而推动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

三、“独立候选人”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

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方式,民主可以为人类造福的价值理念已在世界各国人民心中形成了基本共识。民主也必然会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未来走向。民主的首先前提和保证是每一个公民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都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正是这种独立人格精神的体现,它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将会极为深远。

1.培育了公民的民主精神,锻造了公民的民主能力,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民主,对我们研究者来说是一种高深的理论,但对民众来说,就是民主精神和民主能力问题。民主精神的培育和民主能力的锻造不能仅仅通过在书斋里研读经典著作获得,更重要的是在民主生活和民主实践中习得。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长青。让民众经受民主生活的洗礼,让他们在生活中培育民主意识,在行为中遵循民主程序,在实践中锻造民主能力,这样民主才会真正的内化为公民的一种精神、素养,民主才会成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为人民造福,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不竭动力和坚实基础。

“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不仅是公民民主意识觉醒的结果,更是进一步培育公民民主精神,锻造公民民主能力的一次民主训练。正如邬德律师所言,“ ‘微博参选热’是一种民主的训练,它的价值在于通过民主选举的训练,去唤醒更多公民的意识,并且有利于完善选举机制。”[14]梁树新也坦言,选上与否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这一次参选对我个人、对我的微博粉丝、对我身边的朋友来说,都是一堂非常难得的公民训练课。”[15] “独立候选人”的参选过程就是一场实实在在的民主过程,他们在参选过程中会更加的关注民主知识和民主程序,更加具有公共关怀,他们本身就具有改造中国政治过程,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愿景,因而也更加的愿意按照民主价值和民主程序办事。同时,他们也会对广大民众及其支持者普及民主知识,宣传民主价值,民众的民主热情便会被他们所带动,从而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到民主实践之中,民主价值在实践中得到升华,公民的民主能力在一次次的民主锻炼中得以提高。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在公民的民主斗争中便会早日实现,社会主义的优越制度也会早日被激活,社会主义民主便不再是空洞的理论说教,而变成实实在在的生活方式,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不再停留在研究者的书斋里,而是走向实践层面,得到纵深推进。

“独立候选人”的参选,也许只是在历来平静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激起的一朵小小的浪花,只是一次“民主事件”,在目前的政治环境下还不足以影响选举的结果,但正是由于这些“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民主斗士们一步步的向自由、民主、公平的掘进,中国的民主政治目标才有了新生的希望,让亿万中国人民过上民主的生活不再是遥不可及,民主的火炬才会被点燃,并在中国大地上传递。

2.民众的民主需求诱致了人大制度变迁,推动人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高人大的制度化水平。

“独立候选人”主动、自愿的参选人大代表是民众民主需求的反映,说明民主意识觉醒的民众不再满足于被操控的民主,希望把民主变成受自己掌控的权利,把法定权利变成现实权利。人大制度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定机构,人大代表,特别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人民的直接利益代言人。因而,人民群众更加寄希望于通过政治参与影响人大制度,推进人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把其真正的建设成为代行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大制度虽已在我国运行了近六十年,但当我们回顾人大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无论是制度的确立,还是制度的破坏,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过程,人民的意志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得以体现。简单地说,就是在过去五十多年的人大制度变迁过程中,并不是民众的民主需求诱致了人大制度变迁,而是国家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在制度缺失阶段,能够有效的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降低制度供给成本和组织成本。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民众的需求并不能被纳为重要的考量标准,实际上遵循的是“强权即政治”的逻辑。依靠国家强制力建立的制度必然要求以强制力保证实施,民意便会被湮没,民主便无从体现。没有民意基础的制度供给,一旦强制力弱化,制度便容易遭到破坏,其摩擦成本和实施成本将会十分巨大。因而,要想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大制度,并进而巩固我国的人大制度,就需要从民众的民主需求中寻求内在动力。“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就为人大制度化提供了良好契机。

亨廷顿认为衡量政治之制度化水平有四个标准,即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内聚力,并与之成正比例关系。[16]“独立候选人”对人大制度改革的意义正在于会进一步提高人大制度化水平。首先,从适应性上来看,“独立候选人”的出现本身就是对我国人大制度的挑战,会提高人大制度适应环境挑战的能力。同时,由于“独立候选人”都是具有公共关怀,并怀有对人大制度进行改革的强烈愿景的民主人士,他们如果能够进入人大,会对人大制度提出许多有益的改革意见,提高人大制度的存活率和人大职能的适应性。其次,就复杂性而言,“独立候选人”要求把人大建设成为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呼声,以及广大民众对人大制度提出的诸多改革措施,都会有利于人大机构建设,促使人大代表明确职责,促进人大会议完善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人大制度复杂性和制度化水平。第三,“独立候选人”进入人大,有利于提高人大的自主性。独立候选人一般都是具有公共关怀、公共精神的民主人士,他们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他们如果能够参选成功,就会提高人大摆脱受利益集团或私人利益操控的能力,同时,人大也可以进一步的完善自身的运作过程和运作程序,在应对来自政党、政府内部的压力时,能够按照既定的规则和公共利益行事。第四,由于独立候选人进入人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人大受来自政党、政府和利益集团内部操控的局面,提高自身的自主性,因而就为人大获得强有力的内聚力提供了重要保证,“自主性是获得内聚力的手段,使组织形成某种独树一帜的精神和风格。”[17]

3.独立候选人进入人大,有利于人大民主实现,从而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

近年来为了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既有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路径,也有以基层民主逐步上推实现上层民主的尝试,也有以社会民主倒逼国家民主的构想,但政治体制改革依然是“改而不动”,传统的政治体制依然根深蒂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在我国建立现代民主政治,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导向和核心。因而,要在我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期望寻求既有政治体制之外的路径,而应当探索从体制内部实现突破,以宪法和法律的既定制度安排为支撑,从而撬动整个政治体制的神经,实现民主政治的目标。人大制度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宪定地位也具有至高无上性,并且宪法和法律也赋予了人大绝对的职权,如果能够实现人大民主,以人大民主为抓手,逐步在现实中实现人大的宪定地位,则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便有望实现突破性进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也会渐露曙光。

要实现人大民主,首先应当在人大选举方面实现民主,只有人大代表真正是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民主选举程序由人民群众自己选举出来的,才会真正代表人民群众利益,自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并认真履职,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是实现人大选举民主的重要方式,王占阳表示,“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的意义在于,可以促进提名程序的民主化,候选人提名通过自由提名来进行是一个发展方向,不仅是独立候选人要经过自由的提名,而且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也都应逐步实现自由提名与组织提名相结合。”[18]其次,“独立候选人”若能够成功进入人大,会有利于活跃人大,改变人大代表“代而不表”、“表而不代”和“不代不表”的不作为现象。再者,“独立候选人”会致力于改革人大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使人大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办事,并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促使人大的宪定职权落于实处。

4.“独立候选人”通过人大这一制度平台进行有序政治参与,符合我国“维稳”需求,有利于保持我国政治秩序的长期稳定

“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往往被地方党政部门看做是不稳定的因素,是对党领导体制的挑战,他们会使出浑身解数阻止“独立候选人”参选和当选。比如,新余的刘萍自宣布参选人大代表后,就多次被当地领导人约谈,明确告诫不要参选人大代表,新钢党委书记的要求是“好自为之”,新余市政法委书记的要求是“不要采法律的底线”,市国保支队队长的要求是“不要和境外媒体联系”,最后新钢设材部书记则劝阻刘萍“不要搞了嘛”。[19]他们把独立候选人的参选看做是“洪水猛兽”和“严重敌情”。

不可否认,独立候选人的参选会给这次全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带来管理上的困难,但不能以此来否定独立候选人存在的积极意义,更不能通过政治打压的方式遏制公民精神的成长。我们应当看到,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对改善党和国家领导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稳定政治秩序的积极建设意义。

首先,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有利于改善党和国家领导方式,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独立候选人”无论出于维权的需要,还是出于美好的政治愿景参选人大代表,而没有采取极端的方式,事实本身就说明他们并不是要自绝于既有政治体制之外,相反,却反映了他们对党和国家领导地位的认同,希望借助于既有的政治力量和制度资源,实现由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他们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会有利于改善党的执政环境,提高民众对党领导的认同度,党的执政地位便会得以长期巩固。

其次,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方式,解决社会矛盾,改善社会治理状况。“独立候选人”的出现说明我国公民的民主素养和民主精神已有很大的提高,公民社会建设也渐趋走向成熟。而公民社会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机制,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治理中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独立候选人”还能够有效的集民智、解民忧,使民众的利益诉求得以有效上达,使国家政策得以走出高墙,走向民间,实现官民之间的良好沟通,社会矛盾,特别是官民矛盾便能得以解决,社会治理便得以改善。

第三,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有利于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提高政治制度应对环境挑战的能力,保持政治秩序的长期稳定。亨廷顿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依赖于政治制度化与政治参与之间的比率,如果一个社会要保持政治稳定,当政治参与提高时,政治制度化的能力应进行相应提高,否则就会导致政治动乱。[20]“独立候选人”的出现反映了民众的政治参与需求正处于扩大阶段,对民众扩大的政治参与需求不能采取压制的态度,而应顺应民意,以此为契机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这样才有利于政治秩序的稳定。正如上文所分析,“独立候选人”的参选在制度的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内聚力方面都有利于提高人大的制度化水平,从而可以认定,“独立候选人”是保持政治秩序稳定的调节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有利因素。

四、结语

对“独立候选人”现象,我们应当具有一个大国本应具有的包容与豁达的心态,以发展的和长远的眼光去看待,看到他们对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去引导和规范他们的行为,保证他们在国家法律和制度框架内活动。只有一个包容的国家,才会激发民众的活力和创新精神,才会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繁荣,才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民众对党和国家的热爱;也只有一个活跃的社会,一个得到民众最多认同的国家,才是一个真正稳定的社会和长治久安的国家。中国的政治发展在“独立候选人”及其背后的亿万支持者的共同努力下才会稳步的朝民主的目标迈进,民主政治才会真正的为人民造福。

(本文已发表于《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第十辑】,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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