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设立没有过法律这道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64 次 更新时间:2013-04-15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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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和  

在当前“大部制”改革中,“铁老大”——铁道部已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铁道部的光荣退休或寿终正寝,对于破除当下“政企合一”体制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夸赞这一重大体制改革的历史意义时也不能忽略细节上存在法律障碍的问题。因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从铁道部脱胎而出后,仍然带有浓厚的行政性胎记,这从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名称上可以获得例证。

透视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行政性名称,不仅能追踪出垄断经营的“铁老大”身份,甚而在这夸张的“字号”称谓中也能嗅出舍我其谁的王者气息。因此有学者和群众担忧铁道部演变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后票价可能会上涨,的确,公司的定位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从这个层面上看,人们担忧票价上涨并非杞人忧天。

对于铁道部的一分为二,暂且不论中国铁路总公司是否会重蹈“石油双雄”等央企的垄断性覆辙,也不必质疑国家铁路局(副部级)怎样无奈而又无力地管束着自己的孪生兄弟——中国铁路总公司(正部级),仅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来看,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挂牌设立就有悖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的公司只有两种类型,其(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虽然《公司法》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但该法第64条已经明确“本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上可知,国有独资公司无论是“机构”投资的或是“部门”单独投资的,无论性质怎样特殊,都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什么不在名称上按照法律的规定称为“中国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呢?可能有关人士感到这样称呼会有损其正部级的形象,因此竟不顾法律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这几句不够大气的字样毫不犹豫地删去,可见谁也没有把纸上的法律放在眼里。于是通过内部文件实施行政授权,让没有《公司法》依据的“总公司”堂而皇之地登上了中国铁路垄断性经营的王者宝座。

然而,将法律束之高阁的惯例却因近日高层强调“依法治国”而遇上麻烦,秉执“依法治国”理念一根筋的人要问,这些行政文件及行政授权能否突破法律的界定,其效力的位阶能否在法律之上,如果行政文件和内部授权的效力比法律还大,那还要法律来干什么呢?

其次,依照《公司法》的规范,公司应有名称。国务院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可见,公司应该具有“名称”,而中国铁路总公司却没有名称。“中国”二字在这里是指地域或区域概念。“铁路”二字体现的则是“行业”,并不是企业与公司的字号。至于“总公司”更不是名称,它仅仅表示公司的“大”或“强”。因此,中国铁路总公司没有字号,自然也没有名称,它不符合《公司法》规范。须知,任何民营公司都必须要有字号名称,才能依法核准设立。而大量的国有公司(官办公司)却以“行业”为字号名称,一个公司的字号名称霸占了一个行业,这,也太霸道了!为什么这样无视《公司法》的规定而在“名称”上另搞一套呢?既如此,为什么不制定另一部《国有公司法》,偏要把“国有公司”混在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好处通吃,坏事避之。退一步讲,就算实在需要一个与你的身份地位相匹配的具有行政威权的名称,你也应该先修改法律,然后再命名呀!

第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后,在公司登记中“公司不得再称‘总公司’、‘集团公司’,对于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其核心企业可登记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这一规定可知,虽然在此之前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使用“总”字,但上述新的规定已经明令“不得再称总公司”,故,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名称问题上沿袭旧制,或因某种说不清道不明的解释与授权另起炉灶,这,均与法之精神相悖。

第四,根据2009年才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7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从这一法律条文看,中国铁路总公司就是铁路运输企业。从机构改革方案看,它也是以铁路运输为主业。而铁路运输企业依法指的是“铁路局与铁路分局”。因此,在立法机关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废除这一法律条文之前,中国铁路总公司是不能挂牌成立的。

也许有人会说,中国铁路总公司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的公司,通过行政性文件、内部实施细则与行政性授权是可以变通的,它实质仍然是一个部级或类似部级的行政级别的“公司”。可是,既然是一个行政性的部门,为何要借用“公司”的名称呢,或许有关方面太过于面面俱到而忽略了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道理。这里,执掌权柄的人既要有“公司”的名称,可以合法营利;又要保留垄断性质与行政权力,享受部级待遇,真是想得太周到了!

或许有人还会说,何必如此迂腐,改革嘛,可以先上车后买票。其实笔者并不反对铁道部一分为二,笔者也深知从铁道部脱胎而出的国家铁路局与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可能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在短时期内不会有多大的改观。但在而今眼目下,高扬改革旗帜,让理想主义超越功利主义,对“政企合一”体制动动手术也是当下新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只不过,既然已经拉开行政体制改革的序幕,切不要抽离“依法治国”舞台下的法律底座,让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没有法律支撑的台面上演一出“大部制改革”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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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ji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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