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向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四个基础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19 次 更新时间:2013-04-11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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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向阳  

【内容提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加强其经济基础、国体基础、信仰基础和原则基础,即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增强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坚持民主集中制。

【关 键 词】公有制/人民民主专政/马克思主义信仰/民主集中制

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同志首次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概念,并对其内涵进行了概括,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新的理论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国体基础、信仰基础和原则基础是值得理论界深入进行探讨的问题。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的这一界定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要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一旦动摇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就会失去所有制基础保障而流于形式。无论是巩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还是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都要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并且反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要求。2011年10月27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本质,由这个国家的法律确立的社会制度的本质所决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白皮书》阐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上层建筑一方面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另一方面也不能离开公有制的经济基础。

第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之所以能够形成并发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有制的存在。“公有制为主体”反映的恰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条件下的一种实现方式,没有公有制这一基础,就不会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都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依托,离开了公有制,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国体基础

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1]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共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来看待,是非常科学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十分强调新世纪新阶段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性。2003年3月,在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他说:“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和放弃人民民主专政。”[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首先,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坚强的保障。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提出过一个重要观点: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他说:“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3]这句话讲得可谓铿锵有力。

十六大以来的中央领导集体始终坚持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2012年3月26日,全国政法委书记首期培训班在京开班。周永康同志在会上强调指出,政法领导干部要捍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他说:“要把好政治方向。这是对政法委书记第一位的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捍卫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4]这四个捍卫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捍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就是捍卫党的领导、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捍卫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本质上就是要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具体制度都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具体体现。

其次,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坚固的支撑。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4月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指出,很多同志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比较重视,但是对社会主义政权的专政职能,认识就不那么清楚了,在工作中注意得不够,抓得也不够,总觉得现在还讲专政,是不是过时了?这种想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他强调:“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个问题上,要理直气壮。我们社会主义政权的专政力量不但不能削弱,还要加强。在这个问题上切不可书生气十足。”[5]江泽民同志分析指出,任何国家要保持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发展,都要履行专政的职能。西方国家不但有专政职能,而且很厉害,“在西方,资产阶级统治了几百年,他们深知国家的专政职能的重要性,掌握得牢牢的,从来就没有放弃和放松过。西方国家的政府、法院、警察和军队,也都要运用法律、行政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履行专政职能。美国的军事力量是世界上最强大的,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拥有庞大的机构和先进的手段,这就是为了维护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和美国的国家利益的。在这方面,我们千万不可天真啊!千万不要因为忙于繁重的经济工作,而忽视了政治这个极端重要的问题。不然,哪一天我们的政权丢了,还不知道是怎么丢的!”[6]

三、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信仰基础

一个社会制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离不开信仰体系的支撑,信仰体系在制度体系建设中起着灵魂的作用,社会制度体系都是信仰性的体系。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社会制度都是以一定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信仰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

首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要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社会制度的信仰基础首先是社会信仰体系。一个社会如果有明确的社会信仰,就会有比较稳固的社会制度。2011年6月,美国的盖洛普民意调查发现,有92%的美国人说他们信仰上帝,说不信仰上帝的有7%,不置可否的占1%,也就是说,十分之九的美国人信仰上帝。相信上帝进而演变成相信美国的国家制度。托克维尔感慨道,美国人“把基督教和自由几乎混为一体,以至叫他们想这个而不想那个,简直是不可能的”。美国宗教政治学家保罗·威廉姆斯曾说过,美国人“把民主的理想视为上帝的旨意”,他们“确信民主是生活的法则”。多次民意测验的结果显示,美国人对自由民主制度的支持率大都超过其人口的75%,在社会上层这一比例往往高达85%。可以讲,美国的国家制度是与宗教信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特别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共产主义发展方向,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终极制度,而是通向共产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做准备的制度。如果只突出“中国特色”,而忘记或离开了“社会主义”的规定和“共产主义”目标,“中国特色”就失去了制度支撑,就会迷失方向。因而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要立足于现实的基础上,同时必须以共产主义为发展方向;共产党人要为当前的目标而奋斗,同时必须代表运动的未来,即实现共产主义,否则就不成其为共产党。一个政党的纲领就是一面旗帜。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中,我们党既有每个阶段的基本纲领即最低纲领,也有确定长远奋斗目标的最高纲领。我们是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统一论者。因此,我们在制度体系建设上每走一步,都要审视是否距最终目标近了,是否有利于最终目标的实现,是否在为实现最终目标做准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发展一刻也不能离开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须臾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的指引。

其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要培育一大批坚定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和理论工作者。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佩里·安德森教授1999年在法国《思想》杂志第320期(10—12月)发表了一篇题为“新自由主义的历史与教训”的文章,文章谈到新自由主义是一个令人生畏的敌人,它在最近这些年间已取得了许多胜利。取得胜利的原因就在于它存在着一种信仰:他们长期坚持一种处于边缘地位的反对派态度,而当时得到公认的“智慧”和“科学”,就算没有认为他们是疯子,也是把他们当作怪物的,他们一直坚持到历史条件发生变化并且出现能使他们的纲领得到具体实施的历史可能性的时候;正是由于新自由主义纲领的彻底性和思想上的坚定性,才使它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和强大的影响力。

佩里·安德森的看法告诉我们:要想真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要坚持不懈地反对包括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在内的错误思潮,不断消除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的各种片面观点。不消除这些错误的观点,就会削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与发展的思想基础。例如,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科学社会主义本身就不科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这种理论为指导,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有些学者明确提出,科学社会主义本身存在着空想的成分。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百年的实践说明,特别是20世纪社会主义兴衰历程表明,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仍然有一些局限性,仍然有一些空想成分甚至不科学成分在里面。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并没有彻底完成从空想到科学的转变,目前仍处在从空想到科学的转变过程中。对这样的观点应当进行实事求是的剖析。佩里·安德森的看法还告诉我们,为了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培养一大批思想坚定、学术水准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他们肩负着三方面的责任:坚定不移地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取得的各项成就,坚定不移地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定不移地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研究。

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基础

邓小平同志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对民主集中制进行过系统论述。在这个论述中,他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制度。他讲:“总之,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7]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永远不能丢掉。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4月2日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邓小平同志总结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教训,曾经告诫我们,民主集中制的问题很重要,要结合新的实际,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好好论一论。苏共从党章中取消民主集中制后,党就四分五裂了。”[8]那么,邓小平同志讲的“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根本政治制度又是什么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中,如何把民主集中制有机地融入其中?

首先,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具体政治制度都应当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制度精神与要求。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民主集中制既是国家政权组成的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都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

其次,民主集中制要求我们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做好三方面的工作:(1)制度完善要坚持基层民主创造与顶层设计之间的有机结合,不能只强调顶层设计,而忽视基层的制度创造性。在改革开放初期,不少制度的形成都是来自于基层群众创造。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明确指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的。有效的制度设计离不开基层群众的创造性,千万不能因为强调顶层设计而忘记了基层创造的重要性。(2)各个层次的制度之间应当体现出民主集中的特性,基本制度、具体制度都应当统一于根本制度上,基本制度、具体制度不能违背根本制度的要求,同时,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又要以多种形式来体现根本制度的本质。(3)对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应当定期进行民主评估,通过评估,发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懈奋斗的结果,它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广大人民群众在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别的制度能够给自己带来幸福美满的生活,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别的制度能够给自己带来和谐稳定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江泽民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28.

[2]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上):146-147.

[3]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79.

[4]周永康.不断开创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N].人民日报,2012-03-27.

[5][6][7]江泽民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222,223,226.

[8]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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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5,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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