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抑制收入差距扩大需创新分配制度和直接税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1 次 更新时间:2013-04-09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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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 (进入专栏)  

需建成更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整套制度,包括政府行为和相关信息透明,公权受监督、权力必须用权力来制约等,这是可以较长远地影响中国收入分配包括利益配置的正能量。

如何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显然是中国经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发展之后面临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针对的是:有什么东西阻碍了共享,或者说是什么销蚀了这种共享所应带来的幸福感?党的十八大结束后被广泛称为“就职演说”的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很“接地气”地强调:“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十八大报告中也明确设立了人均收入十年翻一番的目标。但在人均收入提升过程中,抑制收入差距的扩大,推进共同富裕,是一个更为复杂、又无可回避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带有中等收入阶段矛盾凸显的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GDP年均增长率达到9.8%,这一现象被世人誉为“中国经济奇迹”,现在民众富裕程度和改革开放之初相比,已是天壤之别。奇怪的是,社会上许多人在情绪上却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为什么会出现“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这是因为在中等收入阶段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社会特征,即公众对于生活境况、福利待遇水平的心理预期,往往明显超过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而且这种矛盾在某个发展阶段上有可能逐渐增多。处理得不好,就会发生曾经在一些拉美国家出现过的所谓“民粹主义基础上的福利赶超”。其恶果,或是“打吗啡”式将社会矛盾后移、终不免积重难返,或是整个经济发展的长远后劲被迅速掏空导致不可持续,陷入“中等收入陷阱”而一蹶不振。所以,民众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实际上会有矛盾,需要合理权衡、理性把握与引导。

民众对收入分配不满固然与提高自身收入的高期望值的兑现不足有关,但更与收入差距扩大过程中的不公正问题特别是贪腐问题等有关。有人强调:对于因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政策和公共权力的扭曲等因素引起的收入差距,人们最为愤怒。而对姚明这样的球星、张艺谋这样的名导演、林丹这样的体育界“英雄”,社会公众对他们的高收入好像没有什么不满。对这类收入差距的扩大,人们有一定的适应性。所以,要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首先需强调以制度建设来保障公正,即要让全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这就需要深层次的、配套的制度变革。在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利益协调机制的层面上,需建成更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整套制度,包括政府行为和相关信息透明,公权受监督、权力必须用权力来制约等,这是可以较长远地影响中国收入分配包括利益配置的正能量。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要啃很多的“硬骨奖’,“反腐”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但对社会总体而言,公正的分配和再分配,即使是在“排除贪腐”的前提下作讨论,也不能回避按照“支付能力原则”实施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税收调节。下一阶段,中国亟须逐步用直接税“抽肥补瘦”,这也属于体现公平的机制创新。再分配中,税收和转移支付需并用:税收主要是“抽肥补瘦”,转移支付主要是在一个财政收支的大循环里,把低端阶层的生活状况维持在社会可接受、能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水平上。

现阶段,我国税制中还缺乏直接税的完整构建。对企业法人的所得税是直接税,25%的标准税率与国外比并不低,因而已经不具备进一步发挥“均富”调节功能的空间了。而原本能够更好发挥再分配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现其覆盖面只占整个工薪阶层约1/16,对非工薪收入领域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至于直接税中很重要的财产税,现在只是刚刚在上海、重庆两地做了柔性切入的房产税局部试点,但已激起了大量反对声音。

要建立现代化的国家,必须要有在现代税制里逐渐成长起来的直接税制度。必须有能够化解既得利益群体阻碍,体现改革更大决心、魄力和勇气的,以及更具有可操性并能够逐步推进的方案。下一阶段的财税改革,必须包括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尽管因阻力太大实际中无法快速推进,但要坚持这个方向。

乐观估计,房产税改革在20年内能基本完成。试想,2032年前后,在实现全面小康和2050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间节点,如果能把房产税这个直接税里很重要的税种推进得基本稳定到位,那么,实现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现代化第三步走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性目标,就会有比较充分的制度配套因素,中国那时会有一个相对成熟的现代税制框架,以约束收入分配和财产配置。因此,笔者希望有关部门对这方面的改革有更明确的导向。

同时,笔者认为,应再次强调:中国的房产税不能照搬美国的普遍覆盖模式,应考虑借鉴日本的做法,即首套房,或者说得更精确一点——人均一定标准的第一套单位住房不被此税覆盖。

直接税制度建设必然要求收入和财产制度系统的规范化。比如,在财产税收的配合方面,还应有更广泛、深刻的与财产相关的制度建设,体现从透明到保护和约束、直到规范全过程的现代社会特征,其中包括财产的登记制度、申报制度、保护制度和交易制度等的法律化。不动产等的实情,需从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开始,以后做到全体公民制度化的申报登记。再以后还应研究遗产税的制度约束,使富到一定程度的人,躲不开遗产税。

从长远看,财产的实名、登记、保护、税收以及遗产处置,这个收入调节机制链条在中国是一定要建立起来的。当然可想而知,争议非常明显。很多人说:“在中国想都不要想遗产税。”但我们也还要说:“需要想得更长远些!”

优化了财产配置的公正性和制度化的调节、约束机制,一定会促进收入分配的公正与“抽肥补瘦”机制的完整性;因为现在很多居民收入是与财产的积聚和财产衍生出来的现金流联系在一起,如影随形,且是被其所激化和放大的。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必然要允许实施这种针对收入和财产的“抽肥补瘦”式的调节和约束。相关的制度建设虽然难,也必须明确方向,徐图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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