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15 次 更新时间:2013-03-2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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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  

近十年以来,我院先后审理了“芦荟案”、“平谷大桃”、“碧溪广场”、“新得力”、“中盛怡和”、“亿霖木业”、“伦敦金交易”、“蒙京华”、“三河墓地”等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这些案件不仅直接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引发诸多不安定因素,成为危害首都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为进一步准确揭示此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我院集中开展了专题调研,以期为更有效地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2]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3]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二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包括三个层面:其一,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间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荐,“投资”一旦受损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其三,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受害人众多,造成的损失对生活影响颇大,一些受害人因不满而群体上访,有的甚至演变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三是波及社会经济安全。与直接侵害个体的刑事案件相比较,集资诈骗、非法吸存、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触及的经济领域更广,涉及的流动资金更多,危及的经济安全更深。[4]相对于犯罪金额而言,涉案资金的数额更为庞大、流动更为频繁,对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如“伦敦金交易”案中,被告人通过非法网络平台,开展非法期货交易金额高达771亿余元,是犯罪金额8000万元的几百倍。

四是社会信用体系受创。深层次危害之一就是对正在重塑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政府公信不失为一种打击。其一,部分机构受蒙蔽为不法分子的行为提供帮助,出面为不法行为宣传助势,有的甚至以单位名义参与其中,虽本意为发展本地经济或为群众谋取福利,但无意中被不法分子利用。[5]其二,办案单位间的不协调,由于办案人员的行为或言论不当而引起受害人猜疑。其三,刑民商交叉处理较为普遍,诉讼进展不一带来裁判不统一。如“碧溪广场”案刑事判决生效后,相关法院又陆续撤销已作出的1000多件民事判决,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而且有损司法公信。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及特征

直接考察犯罪手段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掌握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演化的途径之一。

(一)当前典型形式主要集中体现为五类

第一类是高收益理财类。在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和深入的新形势下,近年来为扩大内需,国家政策鼓励消费和投资,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契机,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采取虚假承诺方式骗取钱财。一是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财。如纪明荣诈骗案,虚构与他人共同经营中央空调生意、经销家用电器需要资金等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3个月16%)为诱饵,采用借款方式,骗取数十名受害人的1500余万元。二是零风险式投资。如田成志集资诈骗案,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等方法,以投资零风险及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82名受害人的830余万元。三是合作经营式投资回报。如常卫东集资诈骗案,明知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且投资能力不足,以合作经营药品代理销售并许诺年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725万余元。四是出租经营式租金收益。如谷庆合同诈骗案,在互联网上发布租车信息,以私人用车为名,承诺支付高额租赁费,先后骗租32人的轿车48辆,然后再将轿车抵押借款,承诺支付高息,再度骗取40人的435万余元。五是以小搏大式短期投资。如钮庆生集资诈骗案,以在河北怀来经营葡萄园及建葡萄酒厂项目等为名,以承诺每日返息2.5%、5日结息作为回报等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先行返息、履行小额合同义务的方式骗取钱财。

第二类是概念化炒作类。利用新的经济概念和经济模式的专业性,偷换概念,编造一些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形成新的犯罪模式。一是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如陈威华非法经营案,谎称与北京佳美口腔医院连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相仿的佳美口腔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使用伪造的佳美口腔控股公司的股权证,诱骗他人购买原始股。二是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如“奶牛银行案”,被告人陈连君等人策划了所谓理财产品“荷斯坦A计划”,即以蒙京华公司为销售主体,以每单位2.5万元的价格出售奶牛,与购牛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养殖租赁合同,承诺给付租金、期满后保本回购。三是投资商铺、展位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如“碧溪广场”案,犯罪分子将碧溪家居广场楼层进行网格式等份划分,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出售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非法吸收资金7亿余元。四是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如姜占臣非法经营案,以香港亿盟国际公司代理商的名义,采用“消费创富”、“卖二赠一、循环返利”的网络营销模式,通过签协议书认购商品,发展购物人员加盟入会,以上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滚动促销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五是以专卖、代理、加盟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网络传销。如曾森火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以经营咖啡连锁店、招募连锁经营加盟商为名,采用签订加盟合约书、收取加盟费的手段骗取钱财,骗取数十名受害人的加盟费240万元。六是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开展期货交易。如卢樱非法经营案,利用伦亚领先公司的名义,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取了保证金、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机制,招揽社会公众客户,擅自开展无实物交割的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类是公益筹资类。犯罪分子利用当前社会正着力发展养老、医疗等关系国计民生事业的契机,虚构或利用各种福利组织、公益机构甚至国家机关名义,以筹措发展基金、缴纳基本费用、查处违法行为等名义,骗取社会公众。一是筹建行政机关类。谎称要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如章宁泉合同诈骗案,虚构“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将设立各地分支机构、办事处,以招收地方调查员、享受公务员待遇为诱饵骗取受害人。二是支持公益事业类。如张田集资诈骗案,以“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名义,谎称召开“世界和谐博爱大会”由世界各国政府、世界500强企业建设“敬老都”等养老机构,以捐助爱心款、发展爱心大使等为名骗取钱财。三是生活设施类。宣称要增设用水、健身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先行收取材料费、初装费等圈钱骗取。如高峰诈骗案,采取散发安装直饮水管道通知,以收取“预存水费”、“水费账户保证金”为名,骗取2800余户居民钱财。四是电信诈骗类。借助电话、手机通讯手段,假以银行卡欠款、手机欠费、亲人住院交费、诉讼强制扣划等名义,大肆盗取个人信息后骗取钱财。如黄明章等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假冒电信局职员,虚构事主信息被盗用、名下电话欠费等事实,骗取受害人。

第四类招牌式引资类。借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招牌,假以政策倾向、扶持发展的方式,利用地方政府或者企业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实施经济犯罪。一是招商引资类。如黄德科集资诈骗案,犯罪分子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带动一方群众致富”旗号,以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扶贫办”名义,“大张旗鼓”地带领数十名受害人实地考察贵州遵义地区,最终以开发杜仲项目为名骗取500余人款项。二是融资评估类。如郑奎瑜合同诈骗案,谎称联工发国际投资公司是联合国驻华机构,即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办事处的战略合作伙伴,对公司企业项目评估后可引来外商投资为诱饵,以评估费名义骗取。三是咨询中介类。如陈慧根合同诈骗案,以东方舵手信息咨询公司名义,谎称能帮助事主成功介绍加工、融资业务,以收取会员费、信息咨询服务费、编辑费、业务担保费、接单费为名行骗。

第五类是关系型幌子类。属于经久不衰的传统作案手法,犯罪分子谎称具有特殊身份,掌握特殊关系,拥有特殊渠道,能为受害人解决入学、就业、购房、户口、社保等困难和问题。一是优惠买房类。如王媞诈骗案,编造虚假身份,虚构能买到低于市场价格商品房的事实,在北京市公园大道等小区租赁多套房屋后冒充待售,骗取33名购房人的6000万元。二是入学就业类。如步玉程诈骗案,谎称能够以少数民族特招生等名义办理学生到北京工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就读事宜,骗取33名受害人的560余万元。三是户籍社保类。如王雪娇等诈骗案,谎称能够办理一次性买断工龄等形式的社会保险手续,通过发放伪造的退休证等方法,先后诈骗390余名受害人的2700余万元。四是超值消费类。如吕丽莉合同诈骗案,冒用北京新华国际旅游公司出境中心的名义,虚构能够组织“低团费”、“零团费”出国旅游的事实,骗取110余名受害人的783万余元。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六大特点

一是骗局紧随市场热点,呈现合法投资外衣。犯罪分子精心设立各种骗局,利用新生事物,结合市场热点,以新的投资模式、新的经济概念、新的市场招牌诱骗投资人。

二是犯罪活动升级迅速,采取职业化运作。从发展演变过程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在近十年间实现了“三级跳”,已从较为单一的非法传销活动,由以非法吸存、集资为主的诈骗类涉众型经济犯罪,过渡到多元化涉众型经济犯罪阶段。

三是犯罪组织结构严密,呈现传销式、家族式特点。上下线利益关系紧密依附,犯罪组织结构严密。特殊的亲情关系既巩固了犯罪组织结构,又易形成案发后的“攻守同盟”,给查处打击治理工作带来障碍。

四是现代手段立体包装,公开化、网络化明显。一改传统的偷偷摸摸形象,大张旗鼓宣传,藉此夸大经营规模、盈利前景,已成为典型。同时涉众型经济犯罪纷纷触网,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实施。

五是侵害目标的针对性强,受害群体多元化。涉众型经济犯罪侵害目标针对性强,对于不同领域的不同类型犯罪,预先圈定受骗人群,导致受害人呈现出群体化、多元化等新特点。

六是跨区域作案高发,出现境外跨国联合犯罪动向。部分犯罪人利用境内外经济发展程度差别、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域跨度大等因素,跨境联合犯罪趋势明显,境外新型犯罪被不断“嫁接移植”引进。[6]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发的四大诱因

犯罪原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每一种犯罪的产生都有其在那个时期所特定的深刻的社会、经济层面的原因,涉众型经济犯罪也不例外。[7]我们综合分析犯罪现象原因、犯罪类型原因尤其是个案犯罪原因,认为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民众投资需求扩大、金融制度供给不足、投资渠道相对狭窄的矛盾,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经济诱因。一方面是社会闲散资金、民间资本相对充足,另一方面是传统投资渠道的分流能力下降,造成资本与投资的相对落差。[8]部分群众急于投资,对犯罪分子虚构的高额回报项目,完全消除了防范意识,最终导致纠纷不断、损失惨重。[9]

二是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的欠缺和市场诚信的缺失,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发的社会因素。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等结构要素之间未能得到协调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公众投资的乱象、市场诚信的缺失等社会结构要素的失衡,不仅造成盲目投资、不当投资占多数,而且投资经验远远不足,在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风险的规避、投资项目的监督等方面缺乏理性投资意识,为犯罪者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

三是管理机制失调和预警机制失灵,是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防范不力的关键因素。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间,旧的体制已被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形成。[10]不仅存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盲区,而且存在审批把关不严、对失范行为疏于防范、跟踪监管机制滞后、网络监控不及时、媒体对于各类投资广告怠于审核等现象。

四是协作机制不完善,司法对接不畅通是造成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惩治相对滞后的机制原因。在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中,虽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了有关工作机制,但围绕综合治理的整体布局,仍亟待形成运行高效、协调到位的工作机制。尤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动配合上仍须进一步加强。

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暴露出三类警示

在动态、多元的社会条件下,社会管理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管理的粗放、零散、被动等难题也进一步暴露和显现。

警示问题一:行政机关有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客观上提供便利,如黄得科等集资诈骗案中,不仅成功租赁某机关办公场所,而且冒称行政官员接待前来考察的投资者,营造实力雄厚、正规经营的假象。[11]

第二,间接帮助犯罪,行政失职为犯罪行为所吸收。如上述黄得科等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先行骗取来京招商引资的某县政府人员信任,随后与政府签订开发杜仲协议,县政府、市计划委、市林业局等单位“一路绿灯”批准立项。

第三,严重失职渎职,审批权限存在滥用现象,甚至徇私舞弊、违规审批。如“亿霖木业”案中,某市林业局向亿霖公司提供800本空白林权证,由亿霖公司自行填写制作,尤其是明知林地超售情况下索要亿霖公司3万元复查费,然后不了了之。

第四,行政执法不严,未及时查处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如“平谷大桃”非法集资案中,其间某区公安分局曾会同工商、审计等部门联合调查,查明涉嫌非法吸存公众存款6000万元的情况下未严格执法,造成了犯罪和损失的扩大化。

第五,徇私枉法犯罪。如“亿霖木业”案查处中暴露出某市林业局副局长任某受贿44万元的事实。任某通过召开会议、打招呼等方式,要求各区县林业局全力支持亿霖公司收购林地,事后收受贿赂44万余元。

警示问题二:媒体等机构的社会责任缺失

首先,媒体社会责任缺失。实践中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甚至连同广告主在内“三位一体”,无法形成有效监督制约,导致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其次,名人明星的社会责任。“代言门”就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某些名人的诚信丧失、道德滑坡。社会道德风尚的建设人人有责,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应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最后,中介机构一味讲求经济利益,暴露出房产中介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问题。

警示问题三:司法办案机关的协调处理问题

其一,受害人接访处理问题。如“碧溪广场”案中,围绕主犯王宝平,受害人就分成“倒王派”、“保王派”。前期疏导解释不够,导致受害群体对立情绪持续发酵。

其二,司法办案不同步、不协调难题。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刑民交叉问题、补充起诉等相关程序处理难题。

其三,追赃“老大难”问题。118件案共追赃87383万元,总追赃率不足18%。其中37%的案件追偿率低于5%,70%的案件追偿率低于20%,仅有5%的案件追偿率超过50%。[12]

其四,政府补偿问题。在攀比性信访严重的状况下,“政府埋单式”解决可能会成为示范,助长一些受害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预期。[13]

五、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核心内容包括预防、控制和打击,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完善一体化防范、全程化预警、流程化处置、多元化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必须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治理原则。建立党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共同防控、一体治理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是坚持案件办理和维护稳定同步推进原则。树立办案要服从、服务于大局的理念,坚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体要求。

三是坚持追赃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原则。一方面要严厉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四是坚持综合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能优势原则。公、检、法在刑事司法处理中,通过专案办理、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等机制,丰富案件处理的协调统一机制。

(二)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经验

一是始终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执法理念。处理好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既要考虑如何减少社会负面影响,降低社会危害性,又要顾及打击犯罪后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二是始终坚持执法为民与执法必严相结合。做到重点问题不含糊,原则问题不退让,案件定性上需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认定。

三是始终正确把握打击的最佳时机。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介入打击的时机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处理的效果。具体要做到介入处理时间要早、从介入到处理要快、扣押登记财产要及时。

四是始终坚持一体化审判工作格局。强化树立审执相承、审执兼顾的意识,形成“立审执”兼顾格局。

(三)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策略的对策建议

二是加强监管,健全完善投资主体的有效监督途径。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升综合监管能力,为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加强市场外部监督的基础上,要加强投资主体的内部监督。

三是严格执法,健全严格的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者经济法律和金融知识的培训,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识别能力和执法能力。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企业投资能力、相关资质要严格审核,慎发批复性文件。[14]

四是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改变社会管理相对落后局面。健全人口动态服务管理机制,深化“以业控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推动加强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履行,要从立法上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理念。[15]强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责任。[16]

五是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强化理性投资意识,做一个真正意义上合格的投资者。各类新型金融、投资、理财产品推出时,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四)有效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完善宣传预防工作机制,解决早提醒、早教育、早引导,将防线纳入社会公众之中防范得早的问题。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典型案例宣传,积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喜闻乐见的通俗方式,深刻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表现形式和惯用手法,促使民众增强识别和判断能力。

二是建立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得快的问题。不仅要建立全国性联网资料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要着力发挥信息情报优势作用,做好基础性情报的收集和分析。围绕重点区域,加强收集成因信息;围绕重点群体,收集掌握动态信息;围绕敏感时期,收集反馈维稳信息。

三是建立完善专业化的破案打击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得准的问题。针对涉众型犯罪案件的特点,公检法机关有必要组建专业化的办案小组,把打击重点放在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非法传销、合同诈骗等大要案上。

四是建立长效化的追赃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追得到赃”的问题。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通过建立预审时财产申报与登记、财产举报奖励、长期化追赃、涉案财产公开处置等机制,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积极追赃,尽可能地防止涉案财产流失,保障追赃的效益最大化。

五是建立完善联动式司法办案协调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处理刑罚得严的问题。正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促进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法律、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正确把握从严与从宽的民意基础和社会效果,达到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综治效果。

六是建立完善预防处置危机工作机制,解决因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控制得住的问题。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定期将案件办理进程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完善告权工作规范以保障知情权,可借鉴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公告告知制度。加强受害人沟通安抚工作,建立受害人对话机制,探索受害人诉讼代表人制度。

【作者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

[1]本调研报告统计对象的范围:一是仅限于一审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不包括二审案件;二是犯罪类型主要包括刑法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部分罪名,抢劫、抢夺、盗窃不在统计范围内;三是此次涉众受害人数统计范围限于6人以上。

[2]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时任经济犯罪侦察局副局长的高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强调,“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参见于呐洋:“认清四大特点警惕五类犯罪”,载《法制日报》2006年11月24日第2版。

[3]随机抽取4件案件对480名被害人做了统计分析。4件案件具体为:(2006)二中刑初字第2288号赵欣合同诈骗案,有169名被害人;(2009)二中刑初字第202号杨志国合同诈骗案,有61名被害人;(2009)二中刑初字第521号唐敏合同诈骗、诈骗案,有220名被害人;(2011)二中刑初字第743号黄明章诈骗案,有30名被害人。

[4]仅2011年,海南“1·23”、重庆“3·25”、四川“4·21”等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亿元。参见席志刚:“上海特大地下钱庄案揭秘”,载《凤凰周刊》2012年第22期。

[5]实践中已暴露出深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背后渎职犯罪难的问题,参见孙雪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透析”,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9期。

[6]限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已经远远滞后于现实的犯罪现状,但是调研中仍发现,域外一些新型犯罪的方式与手段,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新的犯罪现象,正逐步加快在内地浮现的步伐。这是打击预防中加强信息研判的侧重点之一。

[7]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0-361页。

[8]田享华:“民间资金充足但投资渠道单一”,载《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4月3日第15版。

[9]陈东升:“去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60余万件”,载《法制日报》2012年3月9日第4版。

[10]陈晨:“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11]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对于“办公”场所的选择趋势,参见杨俊:“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档写字楼”,载《检察日报》2009年11月12日第4版。

[12]有2件在积极追赃、家属退赔情况下追赃率达100%,即2007年审理的曾森火合同诈骗案,以招募经营咖啡连锁店家加盟商为名骗取钱财;2012年审理的方孔岳合同诈骗案,违法搭建购物广场商铺后骗取钱款。有1件案件的补偿率达100%,系因在案房产升值而得到全部补偿,即2008年审理的“碧溪广场”案。

[13]封丽霞:“应纠正地方维稳工作中的异化现象”,载《学习时报》2011年3月7日第5版。

[14]杨娜:“如何规范政府招商引资执法行为”,载《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

[15]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向全球正式发布了首个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16]参见“北京律协首次发布《北京律师社会责任报告》”,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2期;“上海发布律师社会责任报告”,载《法制日报》2011年12月1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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