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夏红:法院里面能不能出政权?——从宋教仁案说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3 次 更新时间:2013-03-2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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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红  

1913年3月20日,意气风发的宋教仁完成了应袁世凯之邀,决定离沪北上,共商国是。在上海火车站,就在他告别送别的人群,即将踏上月台的瞬间,三声沉闷的枪响之后,宋教仁倒在了血泊之中。3月22日,宋教仁长辞人世。是为被称为“民国第一政治刺杀案”的“宋案”。

“宋案”的发生,不光成为时人政治角力的筹码,也成为后代史家孜孜以求的“关键词”。不过,有关宋案的大多数文字中,最关心的都是宋教仁到底是被谁杀的,以及宋案发生之后所谓“二次革命”的不可避免云云。胡适说,历史是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我觉得如果光从这些角度看“宋案”的话,宋教仁已经被打扮成一个半老徐娘了。

宋教仁究竟是谁杀的,这并不是笔者拙文关注的重心。从法律人的角度看之,无论是谋杀情杀奸杀,原本都是一个涉及刑法的法律事件,至于具体情节,那可能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而已。从这一点来说,“宋案”无非是一个刑事案件,宋教仁之死,与张三偷盗李四抢劫王五杀人越货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无二致。绕了这么多,我的意思无非是说,宋教仁被杀后,原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诉讼案件,如果当时共和国的缔造者们还对法律有点敬畏乃至信仰的话,“宋案”或许真会成为启动中国宪政风暴的“黑匣子”呢。

“宋案”发生之初,呼吁复仇的声音不绝入耳。这原本可以理解,人心无他,无非“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而已。如果给人类历史提取公约数的话,无非你杀我一个,我杀你一个,如此复仇与再复仇的怪圈而已。宋教仁被杀,对于刚刚在民国初年的国会选举中获得绝大多数席位的国民党来说,可谓损兵折将,惨不忍睹。尤其是国民党中的大部分人,刚刚脱下革命的战袍不久,什么人体炸弹恐怖袭击等等手法,正练得炉火纯青,却因辛亥革命糊里糊涂地胜利并建立中华民国,而无用武之地。如今党魁被杀,于情于理都应该跟当局干上一仗。至于打过打不过,再说吧。

在这个声音之外,关于呼吁“宋案”法律解决的呼声亦有所闻。这里面首当其冲的就是袁世凯,尽管袁世凯的做法,令人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念,甚至确实有点“时迁喊捉娄阿鼠——贼喊捉贼”了。“宋案”发生之后,时任中华民国大总统的袁世凯通电全国,命令地方当局迅速破案,这多少有点“命案必破”的雏形。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等亦通电各地官吏协拿凶手,限期破案。革命阵营内部,亦悬赏缉拿凶手。

除了党国领导人指示破案外,地方司法机构亦积极介入了“宋案”。3月21日下午,上海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危道济、录事陶仲牧、法医王长春等人到案发现场查勘,并对案发时目击证人提取了证词。除了中国司法机构的行动为,上海租界巡捕房亦积极介入了“宋案”的调查。

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先是武士英浮出水面,后来又查出曾投身革命阵营、后来又在上海滩混黑社会的应桂馨牵涉此案。而巡捕在应桂馨家搜出的电报中,发现时任国务总理的赵秉钧、国务秘书洪述祖等均牵涉此案。尤其是3月13日,洪述祖致电应桂馨,“毁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而3月21日,应桂馨复电洪述祖,“匪魁已灭,我军无一亡,勘慰,望转呈报。”一个“望转呈报”,不管袁世凯是不是真想杀宋,还是赵秉钧等揣摩圣意自作主张杀宋,总之“宋案”幕后的袁世凯已经昭然若揭。

那么,既然涉及当朝最高领导人,“宋案”该怎么处理呢?或者换个角度说,当时不光涉及法律面前究竟要不要人人平等的问题,更关键还有一些纯法律技术问题,最突出的即是管辖权问题。中方司法机构认为案发华界,租界会审公廨无管辖权,理应交由中方审理。而英、法两国领事则认为,犯罪嫌疑人居住在租界区,而且两位犯罪嫌疑人都是由租界巡捕抓获,只有在供词确认后,才能讨论引渡问题。

这事儿要是真在中国司法机构审理,无论有没有“铁证如山”,恐怕两位犯罪嫌疑人都是死路一条。甚至更严重的是,中国的监狱系统也可能会让嫌疑人“躲猫猫”致死或者“被自杀”。但人家毕竟是租界会审公廨。为保证预审的公平,“宋案”的法律程序完全成了法律人的游戏:曾任律师的英租界巡捕房刑事检察员侃克代表原告执行职务;江苏都督程德全延庆上海著名律师德雷斯和哈托华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此案的审理;犯罪嫌疑人应桂馨聘请了沃斯、埃利斯和罗利斯担任辩护律师;而宋教仁的家属亦聘请律师佑尼干、梅吉言代表被害人参加诉讼。

宋教仁尸骨未寒,3月31日“宋案”犯罪嫌疑人的预审就开始了。此后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先后进行了七次预审后,在中国政府代理律师德雷斯的申请下,租界当局将“宋案”犯罪嫌疑人武士英、应桂馨移交中国司法机构。中国司法机构决定在4月25日公开审理此案。

就在开庭审理前一天,武士英在狱中果真“被自杀”中毒身亡了。4月25日午夜,应革命党人的要求,程德全等江苏地方领导人在报纸上公布了调查结果及证据。看客须留意,至此开始,“宋案”已悄然地开始了偏离法律解决的轨道,武士英“被自杀”不对,革命党人与地方当局向法院施压也不对,尤其是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调查结果及证据在报纸上公布,白纸黑字,铁板钉钉,更是不对中尤为不对者。果不其然,证据的公布引发了舆论对袁世凯的谴责,舆论的火爆又让孙中山等革命党人认为法律解决已经无望,转而求诸于“二次革命”。

民国宪政的曙光就这样昙花一放,后来者读之能不惋惜!我记得唐德刚在一篇《世纪末回顾“宋案”与二次革命》的文章中,就把“宋案”与美国的“水门事件”以及台湾地区的“江南案”做了一个比较。法院里面出政权,这应该是宪政机制中比较核心的关节,比如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最后布什和戈尔之争,最后还不是交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否则的话,当时任三军统帅的克林顿调兵遣将助民主党的戈尔一臂之力,那美国早已进入和谐社会了。

事实上,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宋案”,我想或许也是宋教仁本人的遗愿。3月20日住入医院后,宋教仁痛不欲生,依然委托黄兴代拟致袁世凯的电文:“今国基未固,民福不增,遽尔撒手,死有余痕。伏翼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则虽死之而犹生之年,临死哀言,尚祈鉴纳。”但传给后人“总理遗教”的孙中山,却匆匆发动了昙花一现的“二次革命”,显然置宋教仁这位准总理的“总理遗教”于不顾了。

我记得当时背上“宋案”黑锅的袁世凯,曾在这一年5月4日的《政府公报》中通令自辩。袁世凯虽然是个大老粗,甚至还当过名义上的皇帝,但至少就这份通电来说,其中不乏尊重法律的光芒:

共和国家以道德为基础,以法律为范围。就司法方面言之,非推究全案本末,又经法庭公开者,不得轻加以论断。就行政方面言之,非考求此案原委,实与法律违反者,不宜信口雌黄……须知刑事案件应候司法机关判决……岂容散步浮言,坐贻实祸?

只是革命党人老以自自己就是伟光正,自以为革命就是好呀就是好,鼓动一小簇不明真相的群众悍然发动了“二次革命”,虽为革命,却早已没有辛亥之本义在焉。历史发展的结果就是,我们的伟大领袖毛泽东提出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甚至到后来还提出了“砸烂公检法”的最新最高指示,志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的法律人们,也都在大浪淘沙中变成了草泥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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