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李湘芬:户籍制度与基本人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27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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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李湘芬  

在民主与法治国家,“人人生而平等”是一个深入人心的理念和原则,在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还是守法者,整体上都应当坚守这一原则。然而,作为中国人,当你在娘肚子里时就决定了你的社会出身的不同。在户籍面前,我们不妨说是“人人生而不平等”。对此我们可以质问195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从它开始有了这种不平等和对民众自由的禁锢。尽管半个世纪来这一法规被修修补补无数次,其实质都是换汤不换药。

户籍制度实际上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收集、确认、登记有关公民身份、亲属关系以及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现今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人口管理制度,如美国的社会安全号制度、法国的民事登记,瑞典的人口登记,日本的户籍管理。除朝鲜、贝宁这样的极少数特色国家外,其他国家基本上都严格按照迁徙自由原则设立开放式户籍制度或称人口管理制度,很少对户口迁徙实行行政审批。中国户籍管理机关不仅进行户口登记,而且有很大的迁徙审批权,如户口迁徙准入制度,城乡间农转非的户口审批权等。户籍制度又产生了暂住证管理制度和收容遣送等一系列不合理的地方性或者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户籍制度是中国公民人身自由和人人平等权利受到制约的一个典型的缩影。它的存在也是历史上产生很多权力膨胀和其他不合理制度的重要根源,如暂住证制度、参加高考的考生地区不平等、农业人口在选举中代表人数太低等等,都与户籍制度有关。另外,它还不可避免地衍生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非法拘禁、滥用权力买卖户口等腐败行为。

中国户籍制度违背了我们所参加或者签署的人权公约。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第三条:“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生安全。”第七条:“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第十三条:“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至今没有由全国人大正式批准,但是“签署”已经表明了我们对此公约的基本立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一、在一国邻土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邻土内有迁徙自由往来自由及择居自由。二、人人应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的权利。三、上列权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规定,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之限制,不在此限。四,人人进入其本国之权,不得无理剥夺。” 中国作为联合国成员遵守《国际人权宣言》的以上条款对维护公民平等、自由权利所做出的规定是一项国际义务,同时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二者理应是中国制定相关法律的依据。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讨论良法问题时,首先提出了良法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就其实质标准而言,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定良好的法律应该是符合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法律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一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其次应该是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对古希腊人而言就是自由;再次,应该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于久远。在20世纪70年代末,欧洲价值体系研究小组对欧洲9国进行了多达12463张答卷的民意调查。其中包括邀请欧洲人对自由和平等作出选择。他们中有49%的人选择自由,35%的人选择平等,9%的人说两者都不喜欢,7%的人不予回答。说明从古希腊到当代西方社会,自由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目标。在现时代,法的价值准则与指向是多元的,但最根本、最核心的应当是自由。自由不仅是当代,而且是当代及以后法发展的精神内核。法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彻底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则是人类走向彻底解放与全面发展的动力和途径。迁徙自由应当是自由的一种表现,是人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确认和保障。

迁徙自由给个人的自由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天地,推动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进程。当一个人被限制在一个地方不能发挥其才能时,对社会是一种损失,对本人也是一种极大的痛苦,更重要的是,只要生而不平等,无论作为个体的人的感受如何,对国家而言,是一种歧视,因而不正义。迁徙自由反映了一国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广度与深度,也体现了一国关于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利的观念。是否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是实行政府权力至上还是公民权利至上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法律只是手段和工具,主要是用来维护自由、服务于自由的手段和工具,这是它的终极目标。中国户籍制度禁锢迁徙自由既违背人性,又与法的时代精神背道而弛。

平等是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中主要表现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的人与人的对等状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对等对待。二是其他主体对于其他两个以上的主体同等对待。中国户籍制度是按一种封建的身份世袭制度,人为的把公民分为市民和农民,导致事实上的高低贵贱之分,以至在中国形成了两个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差距日益扩大的阶级(层):城市阶级(层)和农村阶级(层)。户籍制度野蛮专横地把农村人口控制在处于优势地位的城市体制之外,并限制其自由迁徙,使各地区的人缺少了平等分配国家资源、平等交流的机会。城市借此建立了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一系列排他性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及保障城市劳动力全面就业的就业制度。众多的制度不平等,使农民一出生就处在了二等公民的境地。废除户籍制度,是走向社会公平与公正的第一步。

作为涉及社会、民主、经济等各个方面最为广泛的一项国家政策,户籍制度造成的歧视、不公正就像一个巨大的体制肿瘤仍然存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肌体上。我们应当审时度势,及时、有效的把这个肿瘤切除,为我们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铺平道路。在此,我们想顺便提及中国户籍制度紧密相关的孙志刚事件。我们为孙志刚成为中国户籍制度的牺牲品而感到悲痛,也为他没能成为中国户籍制度的掘墓人而感到遗憾。

2005年3月15日

作者高一飞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现为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访问学者。李湘芬为重庆自由作家。文章由二人网上互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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