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乡村治理的转型与富农治村的困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8 次 更新时间:2013-03-04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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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富农治村”是由华中乡村治理研究人员提出来的一个“假设”(理论),在近些年被数篇相关的学术论文“运用”之后,赢得了一定的学术市场。(在此不加赘述)但是,富农治村的模式,笔者认为至少两点不可取:①依然有一种社会传统治理机制可能;②当代中国社会文化发展上的制约性。具体分析如下:

在晚晴中国与民国时期,基层社会的治理,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都是依靠乡村内部的宗族秩序和文化规范,以达到村民“自治”。这就决定了,当国家权力还未被下沉到基层社会时,村庄内部的有序性还可以依靠宗族秩序或既定的规则得以顺利的运转。但是,到了1949年后,特别是历史节点上的“整风运动”之后,毛本人将国家权力渗透到了基层社会当中,以“建立党支部”的形式,依靠政治策略和惠农服务等,最终完成了至上而下的一个非常严密的社会控制方式。如今看来,其不仅毁坏了乡村社会的文化系统,还包括一些适当的宗族秩序也毫无保留的得到了铲除。这也就意味着,管理乡村社会的,不再是“亲缘系统”或“宗族系统”,而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从当代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来看,依然是在一种道德律令下的非法律规范的行为方式下活动。比如说,人情关系,道德规范等。虽然,学界又因苏力、陈柏峰等人“送法下乡”的研究,一次次的点到法律对于农民权益的维护何等重要,但是,并未起到很好的学术意义上的呼唤效果,反倒有些如“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哈贝马斯)用于对抗国家权力的嫌疑。也就是说,当农民有了“法律的武器”,就可以抵抗国家权力对其的戕害。但是,农民利益被法律保护,不仅仅是农民有没有武器,也应当考虑如果去限制戕害农民利益的国家权力。话再说回来,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农民以“守法”为乡村规则的生活秩序,就不是富人治村这么简单的问题了。富人治村,在很大程度上虽然有一定的资源威望,比如经济威望或依靠物质实力获得政治权力(吴毅:权力—利益结构之网),但是,从本质上说,这怎么就不是一种威权政治下的统治原则呢?同样如此,从历史的延续形式来看,中国从未走出这样的“怪圈”,一直在威权政治体系下发展。只是,还未能走出类如韩国与台湾等国家与地区的“从经济发展到政治民主化转型”的程度。这样的威权体制不仅使得社会结构固化,还使得社会活力不够。如果将其放入乡村社会之中,必然会引起或加重乡村的“沉静”。

就在这种“沉静”的背后,富人治村的引导性与号召力必然会因为文化的不同而显得有些变味。阎云翔在《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一书中对下岬子村的研究表明,农村社会的社会个体化也在逐步加强,这意味着农村社会的个人与个人,家庭与家庭,社区与社区的联系性不再如以前那般紧密,而且社会关系的松动导致了乡村治理的另一个困境。(这个困境主要是村治当中的基层政府动员能力与社会整合能力的变弱造成)同样,在2006年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的动员能力就更加的变弱,而农民与村委会的关系程度可以说下降到了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说的“陌生人社会”。并且,贺雪峰等人也早已阐明,农村社会的“半熟人社会”就构成了彼此关联性的不足,动员能力减弱,那么社会转型与农村发展,就构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与难题。

文化的变革与农村社会形势的转变是伴随着整个农村社会发展与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而形成的一种新文化模式。这个新模式最大的特点是“旧世界被打破,新世界未被建立”。而政府部门又急于为了政绩等原因将“城市郊区—农村社会”进行城市化吸纳,将农村社会的“新农村建设”作为真正改善农村生活的一个“政治升迁法宝”,这就构成了过度城市化的后遗症,农民在面对权力的时候更加的“不信任”,因为他们没有了“饭碗”,或者说没有能力在城市中“谋取饭碗”。必须一提的是,这不是富农能够解决的问题,更不是威权体制所能够解决的难题,而是基于转型思路与步骤的“困局”所形成的一个“定时炸弹”。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无论是富人治理还是中农治理,都应该将治理的形式转到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共治与善治。所谓多元主体参与,不是说由那一个农民的阶层(中农、富农、贫农)来领导,而是三者都参与其中,各自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与立场。参与式治理与合作治理,才是达到真正的村民自治的一个捷径。何况,阶级分层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农村社区,毫无意义,只会是“过犹不及,反倒一耙”。故此,一个新的治理思路形成,不要总是往前看,也不要过分怀念那个时代的社会,而是要朝着适合时代的,有意义与价值的治理方式去思考。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日

作于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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