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露璐:程序正义、地理正义与社会正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9 次 更新时间:2013-02-2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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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露璐  

环境正义概念肇始于1982年北卡罗来纳州瓦伦县的抗议事件。这一事件直接引发了以实证研究和科学论据论证环境非正义存在的环境正义运动。此后,种族、地域、城乡不平等问题,始终是环境正义关注的重要内容。布拉德将环境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地理正义和社会正义三种。程序正义体现为环境利益上的分配正义,强调法规、制度和标准的普遍适用性及各个国家、地区和个人在相关事务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地理正义体现为环境利益的补偿正义,强调在环境问题上付出与获得的对称;社会正义体现为一种实质正义,强调不同种族、民族、群体承受的环境风险比例相当。

环境资源分配中的程序正义

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法律体系,现有法规中仅少数条款对农村环境保护做出规定。

同时,长期以来我国城市优先的发展战略,使城市在环境资源的享有和利用上获得优先权。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污染防治投资都投向城市,农村很少得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资金,环保设施严重匮乏。城市居民享有的环境资源优势明显大于农村,农民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体现,已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环境弱势群体。因此,通过公平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环境资源分配和环境保护的无歧视,是城乡环境正义的基本要求。

环境补偿机制中的地理正义

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战略,使农村在环境资源方面付出了很大代价。城市在从农村获得廉价资源和劳动力的同时,将大量污染物和垃圾转嫁给农村。人们通常会依照两种常见原则来处置废弃物、转嫁环境污染:一是“方便原则”,即废弃物制造者将废弃物任意排放、丢弃,使其生态后果由地区甚至全球的不特定对象来承担;二是“最小抵抗路径”原则,即废弃物制造者将废弃物丢弃在“最小抵抗”的特定地点(一般为偏远地区)及特定人群(一般为弱势群体)的生活领域。

然而,城市在将大量污染转嫁农村的同时,却没有给予环境利益遭到损害且相对贫困的农民应有的补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未能得到真正落实。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指出,“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资源污染。”因此,应当综合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建立有效的农村生态补偿机制,以实现城乡环境利益的补偿正义。

居民承受环境风险的实质正义

如果说,程序正义和地理正义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和利益调整应对城乡环境二元趋势,那么,如何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中保障农民应得的发展权益和环境权益,使城乡居民以合理的比例承担环境风险,则是城乡环境实质正义的基本诉求。在污染和废弃物无法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环境风险的承担对象和比例,需要面对和解决两个基本问题。

其一,关于城乡环境正义中的“邻避现象”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尤其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居民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污染型企业开始向农村地区迁移,污染风险也随之转移到农村。尽管广大市民都清楚地知晓垃圾焚烧厂、中转站、变电站、通讯发射台等基础设施对城市正常运转的必要性,但因其潜在的污染风险仍遭到市民的竭力抵制,并最终被迁至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地区。这正是国际环保领域中的“邻避现象”。这里,邻避主义在抵制自身环境权利可能遭受的不正义的同时却带来了另一种不正义。

尽管探讨“邻避现象”的最终目标在于达成“不要在任何人的后院”,但事实上,由于无法实现无污染和零风险,传统环境正义理论的这一目标只能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正义诉求。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恐怕无法通过完全消除污染风险向农村的转移以实现城乡环境正义。

其二,关于城乡环境正义与其他社会正义的权衡。环境正义运动及其研究时常受到经济学家以及政府和工业界人士的担忧和质疑。他们认为,过度伸张环境正义会导致人民坐拥青山绿水却饿肚子的现象,一味地高喊环境正义并不一定能促使普遍正义的实现。换言之,当大家首要的考量都是“自家后院”时,工业与经济很容易因此陷入停滞,随之而来的失业与收入锐减最先冲击的必然是蓝领与低收入家庭。其结果是,推动环境正义运动带来了不公平的社会冲击,而后者的不正义性并不亚于环境不正义的不正义性。

应当看到,在现阶段我国城乡关系问题上,环境正义与其他社会正义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张力。我们难以回答,对于广大农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民而言,长期的贫困与落后所造成的饥饿、营养不良及养老、医疗和教育危机,与污染增加所带来的健康风险,究竟哪种更为严重和迫切。对于这一问题,仅仅基于经济增长或环境正义的单一视角,都难以给出恰当的回答。

尽管城乡环境正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还存在着一些论争和困难,但是,对于这一问题的反思,无疑体现了伦理学研究面向实践的基本路向,也将为当前城乡统筹发展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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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41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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