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薇:抓紧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6 次 更新时间:2012-12-3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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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薇  

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严峻的知识产权挑战,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下一步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比较晚,从国家到企业都缺乏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战略思路。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一、建立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

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制度和政策为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解决全局性、制度性和政策性问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制度和市场环境,提供相应的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以增强国家整体竞争力为目标,配合国家技术发展战略,以专利战略为龙头,建立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护制度,制定配套政策体系,把知识产权管理落实到技术、经济、贸易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培养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2. 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以实现行业内企业的共同利益为目标。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是行业企业的联合行动战略,解决影响行业竞争能力和企业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实现共同利益,其主要任务是组织本行业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规则,联合应对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3.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在国家法律约束下,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是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科研和经营管理之中。根据企业竞争战略和市场需求,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竞争力。

4. 地区知识产权战略要以解决地区的重点问题为目标。我国地域广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的利用和实施也不平衡,地区间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差距较大。因此,知识产权的政策不可能一刀切。目前,有些发达地区已经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纲要。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要根据地区发展,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国家知识产权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加强知识产权实施的政策措施。综上所述,国家、企业、地区和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既以企业和行业战略为基础,又对企业、行业和地区战略起指导作用。企业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企业战略以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为支撑。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为共同利益形成的战略,是国家战略和企业战略之间的桥梁和过渡。地区知识产权战略是在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基础上突出地区重点,是国家战略的补充。国家战略不能代替企业战略,具体发展哪些专利技术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来决策。一些关系国家安全和行业整体竞争优势的共性专利技术开发,应纳入国家战略,给予重点支持。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与基本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保护知识产权为龙头,推动创新和技术扩散,提高国家竞争力。目前,我国正处于加速工业化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建立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从国际经验看,市场经济越发达、工业化水平越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就越完善,保护水准越高。目前,有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苛刻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不是越先进越好。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处于以引进技术和模仿开发为主的阶段,应遵守国际原则,根据我国所处发展阶段特点,与国家技术发展战略相结合,在满足TRIPS 最低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切合实际的标准。做到在制度和规则上与国际接轨,具体保护标准要体现国情,不搞追赶,不照搬。

2.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保护公共利益相结合。知识产权制度首先要有利于公共利益,其次才是使权利人受益。TRIPS 在明确知识产权是私权的同时,提出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实现公共政策目标,行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制度要在保护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反垄断、强制授权等措施约束权利人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3.保护与鼓励创新并举,保护与合理利用、扩散并举。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是在保护创新者利益的同时,促进技术合理、有偿扩散。因此要把促进技术利用和扩散政策纳入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的机制。目前,特别要注意促进政府等公共技术创新的利用和扩散。

4.市场选择与重点扶持相结合。从专利技术的形成、应用到扩散是一个市场选择的过程。专利的申请和维护应由创新者和所有者根据市场来决策。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行业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技术,政府应该给予重点扶持,还应鼓励小企业申请专利。

5.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国际规则,针对一些传统知识和特殊行业的知识产权采取适用保护措施,重点放在我国的优势和特色行业。如,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充分利用传统知识保护、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各种手段,建立中医药综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用专利保护、捍卫中医药核心技术;用商标保护树立中医药的知名品牌;用商业秘密保护中医药技术诀窍;用著作权保护中医药的文化和信息等。

三、加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1.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管理条块分割和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应借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的经验,成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和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总体战略、政策和对策措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沟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研究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对策;监督检查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2.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为了对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及时做出反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效率,迫切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直接沟通渠道,以及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如,开设知识产权直通热线;建立由产业界组成的各种专家顾问委员会;加强与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联络点;利用多种渠道,扩大公开专利申请信息的广泛性,使企业能够了解国内外企业申请专利的信息,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借鉴韩国经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和一些大型企业建立公开信息的直接通道。

3.加大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投入。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建议中央财政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目前,主要用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加大对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服务的投入,以及鼓励重大专利技术占领国际市场。

4.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和能力,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较弱,需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一是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案例指导,提高企业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分层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体系。三是建立地区性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专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信息和咨询服务,沟通中小企业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直接联系。

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挥其自律组织的作用;二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争端;三是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四是建立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

6.加快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人才不足是制约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的一个重要问题,加强人才培养成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当务之急。一方面,要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为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可以请国际组织或国外大型企业联合举办各种培训班。另一方面,在大专以上学校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工科院校应该把专利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同时,为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并在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常识教育课。

四、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配套的政策体系和市场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渗透在技术创新、使用和扩散的全过程,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需要配套制度和政策体系支撑。因此,要根据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利用各环节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完善市场环境。、

1.鼓励创造知识产权的政策与机制提高政府R&D 投入的效率。为了提高国家的产业竞争力,各国政府都把增加科技投入作为一项重要竞争政策。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的R&D 投入总量较低,但政府R&D 投入的比例高于美国、日本、英国和加拿大等国。我国各级政府科技投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提高效率,使有限资金发挥更大作用。因此,应改进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实现政府产业技术R&D 投入的战略转变。一方面,根据WTO 原则和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政府R&D 支出的资助阶段、对象和方式;另一方面,健全国家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的目标、资助对象和特点,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权属政策,明确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各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建立管理知识产权和技术扩散的机构。

建立鼓励企业增加R&D 投入的普遍税收政策。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体制不利于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为了鼓励企业增加R&D 投入,应采取相应的税收政策。首先,从缩小税基、扩大抵扣范围入手,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适当降低研究开发投入的增值税率。其次,切实落实研究开发投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保证及时返还。再次,对企业研究开发普遍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从对少数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转向功能性政策,对所有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健全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体系,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保护力度。首先,政府财政资助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扩散,提高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政府财政属于公共资金,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的利用和扩散,而不是为了某个单位的利益。因此,要根据资助计划的目标和机构性质分类制定补充法规,进一步细化政府资助计划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在放权的同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次,完善职务发明的权属政策,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职务发明的权属政策要在投资人和发明人之间选择平衡。我国的职务发明权属政策应在雇主优先的基础上,加大对发明人的保护力度和激励机制。不能把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简单地看成收入分配问题,而应提高到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在法律和制度上给与必要的保障。

鼓励企业占领专利市场。目前,有些地区建立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大部分地区是只管申请,不管维护,不分专利大小、企业规模普遍支持。根据国际经验,不少国家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实行优惠政策。如,美国对小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减免专利费,韩国也对小企业实行分类减免专利费政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应重点支持申请国外专利、重大发明专利和小企业专利。

2.促进利用和扩散创新技术的机制进一步促进政府技术资源的利用和扩散。目前,我国的基础性研究以政府投入为主,因此,应重点促进政府委托、合作和资助研究项目的技术转移和扩散机制。一是规定转移任务。在政府科技计划和资助合同中,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转移成果和促进技术利用的责任,并作为考核业绩的重要指标。二是建立各种类型的政府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三是切实落实职务发明人奖励制度,调动研究人员创新和转移技术的积极性。四是加强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在放权的同时,建立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制定相应配套政策。五是坚持本国企业优先的原则。

鼓励民间技术利用与扩散。民间技术的利用和扩散主要靠市场机制。由于技术具有较大外部性和技术转移的复杂性,应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民间技术的利用和扩散。根据国际经验,主要有以下做法:一是鼓励各种面向社会的技术服务组织,其中包括政府出资兴办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利用民间技术提供服务;二是实施技术推广和转移计划,特别鼓励公共机构向中小企业转移技术;三是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转移和扩散技术,发挥大学和科研机构作为社会研究开发公共平台的作用;四是资助产学研或企业联合研究开发,促进技术资源共享,提高研究开发投入的效率。

建立以政府为引导,技术服务机构为桥梁,资本市场为支撑的有形和无形技术市场。一是要打破地区市场分割,建立全国信息共享的技术交易网络,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监管。二是培育和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发展集金融、技术、信息服务于一体的民间技术公司。借鉴美国的发明人保护法案,制定防止技术服务机构欺诈行为的法规和监管程序。三是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培育技术和促进技术产业化提供适合的融资渠道。政府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创新基金等专项资金的投入阶段应移向技术发展的前段,在民间资本不愿进入和无力进入的领域发挥作用。地方财政资金应从上市前的风险投资中退出,发挥“天使”资金的作用,重点兴办技术孵化器,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发体和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

五、健全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秩序

1. 制定统一的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促进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政策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进入WTO 以后,我们不能再靠行政命令的办法管理市场,应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律法规,制裁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合理保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或在专利法中增加限制滥用知识产权条款。既可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又可以利用反垄断和强制许可措施处理恶意闲置专利,促进技术应用和专利实施。此外,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也要加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

2.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市场秩序不够健全,假冒伪劣、非法仿制现象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市场分割,使一些高技术水平和高效率的产品和企业难以规模化发展。因此,应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促进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标识权、商业秘密和商业信益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价格共谋、非法排挤竞争对手,以及强行搭售等非法垄断行为。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多元,存在执法差别。为了保证执法的公平性,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统一执法尺度和监督,防止地方和行业保护。

3.加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用制度建设。目前,信用环境差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与扩散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加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用制度建设。一是严格打击假冒和侵权等失信行为。二是在技术交易中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三是借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的经验,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

4.其他配套制度和政策。还有一些基本制度对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促进作用。如,资产管理、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将影响到专利、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估价,及其在企业会计中的处理等。因此,应在资产管理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中体现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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