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坤:走宪法兴邦之路(完整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50 次 更新时间:2012-12-0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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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 (进入专栏)  

每年的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实施的。故而也有人把12月4日成为中国的“宪法日”。今年12月4日,是中国现行宪法通过并实施30周年的日子,更加值得纪念。

100年前的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实施,亚洲产生了第一个共和国,从此,“宪法兴邦”成为志士仁人的共识。但事实却是,军阀与国民党玩弄宪法于股掌之中。1949年以后,我们走上了斯大林式专政之路,虽然早在1954就制定了宪法,但是不仅宪法是废纸,而且三十年没有刑、民基本法律,公安独大,人民权利被肆意践踏。领袖治国的恶果教育了国人,于是七十年前的梦想再次复活。这就有了三十年前的1982宪法。

1982宪法为“宪法兴邦”提供了基本的宪法文本基础。这主要可以归结为五个方面。(1)在指导思想上同阶级斗争为纲思想决裂;(2)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3)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宪政原则;(4)提升公民权利的宪法地位;(5)恢复司法独立条款。

在82宪法的影响下,三十年来中国在宪法兴邦之路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例如,司法系统的重建;法治合法性的取得;人权解禁;法律规范体系的初步形成等等。但是,民国时期的老问题还是纠缠着人们:宪法有了,但是宪法始终没有“活”起来,种种违宪行为已经习惯成自然。

党的领导人对这一问题其实是看得十分清楚的。十年前,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行20周年时指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首先是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他要求“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得到纠正。”[1]2004 年,胡锦涛总书记又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但是可惜的是,这些问题至今仍然没有解决,近年来不些还变得愈加严重。

大家知道,法律必须被实施,才配得上“法律”这一神圣的称谓,宪法必须被实施,否则就不是宪法。宪法无实效,什么法治国、什么“宪法兴邦”,就只能是幻想。

事实上,学界对此是有共识的,这有许多文献为证。在实践上,司法界也有零星的冲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88)民他字第1号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以宪法为解释依据。2001年,针对齐玉苓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1]法释25号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解释以“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作为解释依据。与此同时,地方法院也在努力。2004年8月3日,在张仁龙诉重庆垫江县文兴中学侵权案中,垫江县人民法院以“受教育权既是我国现行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由,判决原告胜诉。

上述落实宪法实效的举动虽然只是个案,但却表现出各级法院追求宪政的可敬努力。如果假以时日,相信中国的宪法会逐步“活”起来。但令人扼腕有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却在没有申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被废止了,[3]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本身就有违宪之嫌。从此,不但“司宪”、“宪法司法化”的实践嘎然而止,连相关的研究也难得一觅。更难以理解的是,近来连“宪政”、“言论自由”、“分权”这些普适性的宪法理念、甚至中国自己宪法文本中的词汇都成了敏感词,这不啻是对宪法的嘲弄,对宪法权威的蔑视。

宪法之所以难以落实,原因是多方面的。其直接原因是权力主体的抵制,因为宪法是以规范权力为主旨的法律,它必然会受到权力主体自发的反抗。在实践中权力主体之所以有能力“高居于”宪法之上,这就与权力之间缺少有效的牵制有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的建树有目共睹,但是,在1982宪法制定之初就提出的、解决权力“一言堂”、“家长制”的任务始终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近年来甚至有所恶化,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形成了像薄希来那样的集权人物。这些人自恃大权在握,压根不把宪法当回事,甚至没有宪法常识,于是“合宪性”与否不在他们考量之列。要扭转此种权大于法的颓势,最重要的在于强化司法权,确保司法权的行使“唯法律马首是瞻”,使所有公民都走到宪法之下来,使所有违宪行为都受到法院的裁判,受到惩罚。

要解决这一问题,现在的瓶颈是,这些集权人物是以党的名义存在的,因此,就需要切实落实18大的要求,“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同时确保 “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从12大就确立的党章原则得到切实落实。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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