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兴中:什么是科学的发展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85 次 更新时间:2012-12-03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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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兴中  

什么是科学的发展观?阿玛迪亚?森指出,发展的目的不仅在于增加人的商品消费数量,更重要的是在于使人们获得能力。根据这一思想,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出了人类发展的概念,指出发展是一个不断扩大人们选择的过程。这表明发展观从“以物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的转变。

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克服了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片面性,把发展的焦点由物质财富增长转向了人的自由的拓展、人的能力的提高和人的潜力的发挥上。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从1990年开始,每年发表一份不同主题的《人类发展报告》。这项工程尚处于发展之中,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亦未产生出普遍认同的解释模式。但这种思潮已经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性别研究、儿童发展和保护方面初见成效。各国都有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实践报告。

然而,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的人的发展观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因为该发展观虽然以人为中心但仍然是一种对人的生存环境的发展要求,而未顾及人自身的发展。我认为,人的发展包括人的生存的必需和人的生命的意义两大部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张的人的发展观只能满足人的生命的必需的需要,而不能满足生命的意义的需要。满足生命的意义的需要得引进另一个重要概念,即人的秉性的升华。理想的发展观和实践应该包括经济及生存环境的发展、人的能力的提高和人的秉性的升华。

首当要面对的问题是,什么是人的秉性?所谓人的秉性是指人摄取精神价值资源的秉性,它包括理性和非理性两部分,而非理性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情感和信仰,合而观之,人的秉性包括了理性、情感和信仰三个层面(或三个维度)。这三个维度的各种表现、形态便形成了不同的文明秩序,即法律文明秩序、道德文明秩序和宗教文明秩序。

应该说的是,这三个维度的人的秉性是建立在东西方认识论的基础上的,而不是我的杜撰,但它是一种超文化的分析模式,不属于任何一种文化。传统的对人的秉性的认识大致是两元的,这在东西方都一样,只不过表现不同。在中国文化中,性、理之争是一个永久的话题。作为一种世俗文化,中国人重人情而不重信仰,故与理相对的是情,而不是信仰;在西方则不然,和理相对的不是情,而是信仰。只有休谟那一代似乎对情有过一段关注。但这在西方历史的长河中,只是一个小小的插曲。

我们需要发展地看待人的秉性,这三种秉性虽然每个人身上都有,但构成的分量可能不同,而且是要经过培养才有可能发展。人的三种秉性不一定会齐头并进,同时发展。有可能会发生一种秉性单向度的发展,从而导致与之相适应的某一文明秩序的产生和发展。比如智性发达有可能导致法律文明秩序的发展,而灵性发达则有可能导致宗教文明秩序的发展。换句话说,这三种秉性各自的发展有程度上的不同,而这些不同导致了某一种文明秩序的倾向性。

三者之间并无高下可言,但却有侧重点不同,即有人生的意义与人生的必需之间的差异。人生的意义是主观的,只有人的意识世界里才存在,它的表现就是人的秉性的展开,人的心性、智性、灵性的发展。在传统的文明秩序中,即宗教文明秩序和道德文明秩序中,人生的意义是最重要的关怀。这种关怀是如此地强烈,结果把人的秉性的培养和人的基本需要对立起来,重前者而轻后者。因此,在宗教文明秩序和道德文明秩序中,有非常广泛的追求人生意义的资源,但却少见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

人生的必需是人作为动物所具有的需要,是人和动物共同的需要,各种感觉的满足和对财富之要求。生命的意义强调的是人的精神的存在及秉性的发展。对生命的意义的追求,必然崇尚精神产品,而对生命的必需的追求,必然崇尚物质产品。法律文明秩序或者说现代化就其本质而言是有关生命必需的。生命的意义在追求利益、计较功利的过程中被淹没了,这是现代化的代价。但是现代化或者法律文明秩序把生命的必需牢牢地与人的智性结合在一起,使智性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情。生命的必需如果没有生命的意义,则未免使人降低到动物的地位,而生命的意义又得建立在生命的必需之上。如果生命的必需都会受到影响、受到威胁,这时候人生很难有意义。是故,人的秉性的发展,必须以人的生存为基础,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道德是人的心性的反映,法律是人的智性的反映,而宗教则是人的灵性的反映。发达的道德文化为心性的发展提供了先机,法律的道德化使人的智性深受道德伦理的束缚,宗教的道德化使人的灵性的发展受到局限。是故,中国人的心性发达,而智性和灵性相对较弱。心性的语言是诗,智性的语言是逻辑和法律,灵性的语言是音乐。对中国古典诗歌有相当修养的人是绝不会认为莎士比亚何等了得,而中国的音乐和西方的音乐则不可同日而语。心性的满足是情义,智性的追求是功利,而灵性的追求则是超越。心性的认知方式是直觉,智性的认知方式是推理,灵性的认知方式是顿悟。心性追求和谐,智性追求自由,而灵性则追求拯救。

(本文作者於兴中现为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中国法讲座教授。兰州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理论、法哲学、中国法律及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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