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玛蒂亚·森:全球正义下的中国角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4 次 更新时间:2012-11-28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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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玛蒂亚·森  

  

从区域到全球

马丁?路德?金,这位伟大的非裔美国领袖,在一封写自伯明翰监狱的信中说:“任何一处的不公正对每一处的公正都是威胁。”这封信写于1963年4月。那时,金正在为非裔美国人遭受的不公正作斗争。他因为鼓动在自己的国家消除非白种人所遭受的不公正而被捕入狱,不久被一个持不同意见的人刺杀。在金的一生中,他所从事的积极的政治活动几乎全部都与美国的不公正有关,但是金的哲学关注并没有仅仅局限于地域性的不公正问题。作为一位有远见的领导者,金看到在全球范围内存在大量的不公正。他认为,任何地方有理性的人都有理由帮助那些全世界遭受不公正、剥削和歧视的人们。从某人自己国家内部的地域性不公正过渡到全世界范围内的全球公正,对充分理解思考正义的学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尽管对公正的诉求可以在某个地方进行(像马丁?路德?金在美国所做的那样),但是公正要求的基础是普遍的:它们不应该局限于某个地方。如果我们将注意力仅仅局限于我们在自己所在之地,而认为其他地方的不公正“与我们无关”,我们就不能够与不公正作全面的斗争。民族狭隘性和将注意力只局限于某个区域的借口常常是,如果尚不清楚“全球公正的”世界究竟是什么样子,我们就不能够对世界上的公正和不公正进行思考。这里,我要谈一下对我陈述的正义理念所进行的分析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我认为,有关公正和非公正的创造性思考需要事先对“绝对公正”——至少是一个国家,如果不是全世界的话——达成一致的见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要说的是,全世界几千年来对正义理念的基本运用并不是关于某种绝对公正的乌托邦式的理念,而是关于在全世界消除可辨识的“不公正”。

消除不公正

当代政治哲学中主流的正义理论在许多方面都各不相同,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方法,即所说的“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方法由托马斯?霍布斯创建于17世纪,从18世纪到今天,该方法极大地影响了对公正的分析。将对“公正制度”的特点描述作为公正理论主要的,也常常是唯一可辨识的任务,这是该方法的一个显著特点。这种看待正义的方法以不同的方式围绕着一个想象的“社会契约”思想——一个假想的主权国家的人们所支持和接受的社会组织的契约。如果具体说明理想中的公正制度被认为是正义理论的中心任务(社会契约法实际上就是这么认定的),那么除了在对“理想的安排”的具体说明中被奉为神圣的东西,任何安排都可以被视为不公正的例子,从而削弱了在世界范围内对“更多公正”的所有实际寻求的重心:我们不得不寻找绝对的公正(以这种受限的视角),而缺少绝对公正的任何事情都不会令人满意。

事实上,如果我们将分析局限于取得绝对公正——而且只是绝对公正,那么有关消除世界上这样或那样不公正的所有大规模的辩论和诉求似乎都有点不对头。这不仅对实践是个巨大损失,对实践理性的理论来说也是如此。社会契约方法似乎以绝对的理论取代了实践的理论。结果,社会契约方法就具有一种非常格式化的探究形式,探究有关公正和非公正的实践推理——不仅在每个国家的内部,而且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这可能使我们到最后一无所获,因为实际上对绝对公正的确切要求也许并不存在完全一致的看法,甚至在公正的立场上思考这一问题的理性的人中间。为社会契约方法的传统作出了主要贡献的是霍布斯,还有后来的约翰?洛克 、让?雅克?卢梭,以及作出最有决定性贡献的伊曼努尔?康德(尽管康德提出了其他推理路径)等人。

契约论方法一直是当代政治哲学的主导力量,而当代哲学是由我们这一时代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引领的。他的经典著作,出版于1971年的《正义论》,提出了具有深远影响的研究公正的这一特别的社会契约方法。当代政治哲学中有关正义的主要理论不仅源自罗尔斯,也源自罗伯特?诺齐克、罗纳德?德沃尔金、戴维?高蒂尔等人。尽管他们在诊断社会契约究竟有哪些要求这一点各持异议,但是对确认理想的社会制度的社会契约的思想,他们的看法是一致的。既然这些制度需要实施,就需要主权国家根据各自认定的社会契约来建立这些理想的制度。

当然,这意味着不可能达成有关“全球公正”的共识,因为正义这一理念,以社会契约方法来看,完全依赖于一个主权国家的存在以及它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现在还没有全球性的主权国家,不远的将来也不可能有。因此在社会契约传统方面就不可能有全球公正的理论,如果我们遵循这一方法的严格要求。实际上,当罗尔斯谈到国际关系时,他没有提到公正的要求,而是人道主义和文明。与此相类似,我们这一时代另一位伟大的哲学家,托马斯?内格尔将寻求全球公正说成是“妄想”,建议全球关系不应该援用正义的理念,而是应该以“最低的人道主义”为基础。的确,由于正义的理论是在现今社会契约理论居于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构想出来的,它使许多最相关的正义问题都成为空话,尽管用意是好的。但是当全世界的人们为了得到更多的全球公正而激烈争论时,这里我强调的是比较的字眼“更多”,他们并没有大声疾呼要求某种“最低的人道主义”,也没有要求一个涵盖全球的“绝对公正的”社会,而是主张消除世界上某些令人发指的不公正的安排,从而促进全球正义。

中国在寻求全球正义中的角色

想一想正义的理念对当今的中国知识分子的思维有何作用。首先,中国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改善并提高了在这个曾经非常贫穷的国家的人们的生活水平。有许多值得庆祝的事情,对于其他国家来说,也有许多值得学习的地方。当然这并不等于认为,当今的中国社会是理想中的公正的社会。中国政府和中国大众都不认为中国的一切都是绝对公正的,而且也不认为再也没有什么要改进的了。中国值得骄傲的是它所取得的成就,但无须否认中国政府和大众可能还想对更进一步的变革进行检验、审视,并将其作为实际政策分析的一部分。同样,要向中国学习,其他国家也无须认为中国的一切都是完美的。其实这是一种认可,对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的祖国印度)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可,这是对中国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认可,世界其他国家可以从中汲取具有实践意义的非常积极的经验。在我即将完成的关于印度的与他人的合著(书名暂定为“不确定的光荣:印度及其矛盾”)中,我和让?德雷兹特别讨论了可以从中国的教育、医疗保健和公共服务管理方面的公共政策中学习的经验。印度可以有选择地学习中国的经验,无须考虑对自身的政治体系或者文化的等级性进行全方位的改变。我们也探讨了一些发生在印度的事情,这些对中国来说也是经验教训。

采取比较的方法并无矛盾,尽管基本上它反对社会契约理论,反对该理论只关注绝对公正。其次,尽管由于消除了许多不公正的现象,比如贫困和妇女过去受限制的生活状况,中国人也许有理由庆祝,但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对公正的思考不必仅仅局限于中国社会和经济的本质,而应该考虑到全球公正的要求,以及中国人能够帮助其他国家的人们消除他们那里的不公正的各种方法。消除其他国家的贫困是中国自身的道德关注和政治关注的一部分,我认为,对于这一点,中国人是普遍赞同的。中国在这方面帮助世界的能力可能是巨大的并且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承认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即这种帮助是可能的,即使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国家还没有取得绝对公正。参与就是减少不公正,可以强有力地追求这一目标,而无须对绝对公正的世界或者绝对公正的中国是什么样子这样的问题看法一致。

一个与正义相关的分析的例子

消除不公正的分析的核心是关于评估构成社会的人类的生活状况的方法。有限的经济分析常常只侧重于个人的收入(或者经济学家常说的“实际收入”——由物价变动所修正的收入)。由于注重收入分配,这种观点相当于将发展只看成是经济增长。但是正如我在早先的一本名为《以自由看待发展》的书中所论述的,发展更多地是关于人类能够拥有的生活质量,而这不能够仅凭实际收入来判断。实际收入和收入一样重要,是好的生活的决定因素之一。约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通过强调这一事实,即收入仅仅是帮助人们生活得好的唯一一种基本资源,试图拓展经济学家将好的生活视为仅与收入相关的狭隘的讨论范围。他扩大了基本资源的涵盖范围,从只有收入到他称之为“基本品”更广泛的分类,包括“权利、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一个人的贫困可以被视为他对总的基本品的支配权较低,而并非只是收入。如果人们收入高,但是所在区域没有体面的学校为其子女提供教育,或者没有一家条件不错的医院,他们不能仅仅因为收入高而被认为生活得好。

罗尔斯对人类生活富有程度的观点的修正当然是方向正确的,因为一个人不能按照他想要的方式生活,这可能是由于被剥夺了许多资源,而低收入就是唯一的一种。尽管罗尔斯拓展了社会分析和政治分析的信息基础,但是还远远不够。的确,仅从基本品的角度来定义剥夺,实际上遭遇到将贫困仅仅视为收入低所遭遇到的一样的根本困难,我们忽视了那些手段——罗尔斯的基本品——是如何转化(或者提升)我们的目的以及使我们自由地达到我们的目的的。

基本品(包括收入和其他资源)和生活得好的能力,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若干个人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因素。例如,一个患有疾病需要昂贵治疗(比如肾透析)的人可能要比另一个从收入上来说更“穷”,但是没有患这样疾病的人被剥夺的程度要高得多。同样,一个身有残疾的人有特别的需求,可能需要更多的资源才能使生活不那么困难。或者举一个不同类型的例子,虽说怀孕不是残疾——实际上恰恰相反(它是一种男人所不具备的非常特殊的能力),但是社会必须注意到这样的事实:孕妇有与生育行为有关的额外的需求。个人特点和环境之间的不一致不只是“个案”,正如有些时候人们认为的那样。相反,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这与“个人的”特点的差异相关,比如性别、年龄、是否容易患病,以及“社会”特征,比如流行病的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决定性因素。这些因素影响到个人资源如何转化为生活的自由,而不受到任何难以接受的剥夺。

在判断一个人的所有优势的情境下,有一种明显的情况侧重于做一个人有理由重视的事情的能力,比如能够过上不罹患疾病的生活,能够受到体面的教育,能够自由地搬迁,能够参与公众生活,等等。以这种方法,贫困可以被认定为对某些基本能力的剥夺,其重要性几乎人人都知道。在考虑通过消除全球不公正来提升全球公正的时候,我们还必须考虑到不仅仅提高人们的收入和增加其他基本品(罗尔斯所说的)的供给,而且还要考虑到将这些基本品转化为过上那种我们有理由想过的生活的能力。这表明全球公正的范围必须涵盖这样一些内容,如医疗服务及药品的获取和可负担能力,优质的医疗保健和流行病学的公共设施的提高,学校设施的使用,我们有理由想得到的个人自由,以及其他影响我们能够过上的生活的更广泛的因素。

(作者阿玛蒂亚?森为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曾先后执教于伦敦经济学院、牛津大学、哈佛大学等著名学府,现任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他长期以来深切关注全世界各地遭受苦难的人们,被誉为“经济学的良心”。著有《贫困与饥荒》、《以自由看待发展》、《正义的理念》等多部著作,在当今世界具有广泛影响。本文原标题为:正义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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