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安:收入分配改革是推动新一轮改革“触发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3 次 更新时间:2012-11-2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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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安  

据悉,酝酿多年的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不久将要出台。这意味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可以预计,在近年来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日渐突出的背景下,此次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仅为社会各方所关注,更为重要的是作为经济发展付出的综合性代价和问题,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推行,还将成为引发新一轮全面体制改革的“触发机”。

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社会经济的运行过程一般应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这几个环节。简单地说,分配是生产的结果,而且受到生产方式的制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安排对收入分配的形式和结果有着决定性地影响。这表明,对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实际上意味着对市场竞争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必须进行改革。也只有深刻地认识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全面性和诱发性,才能真正使此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取得成功。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是一个以计划经济为主,基本实行平均分配的国度。如果以基尼系数来衡量,上世纪八十年代基本上处在0.3以下的水平。改革开放之后,在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下,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扩大。进入21世纪以来,基尼系数开始突破0.4,目前已达0.45以上的水平,跨入收入分配较不平等的国家行列。

然而,从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现状来看,既有合理扩大的部分,但其中也有不少不合理的部分。而这些不合理因素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正是此次改革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重点。它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因。城乡差距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第一大因素,根据有关学者的实证研究发现,城乡差距可以解释全部收入分配差距的40%以上。很显然,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拉大城乡差距的罪魁祸首。即使是已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由于身份的不同而受到种种歧视。人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为2049元,仅为同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0%左右。

不仅如此,僵化的土地制度也是导致农民无法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成果的因素之一。由于现行的土地所有权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对自己使用的土地缺乏有效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在土地被征用时无法获得应有的土地转让收益,致使大量的土地溢价流入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腰包。

有专家曾研究了中国农村土地可转让程度并估计了土地所有权市场化后的潜在收益。根据研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如果土地自由贸易被允许的话,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将增加30%。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员根据对历年数据的测算也发现,从1952年至2002年,农民向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 51535亿元,其中仅在2002年当年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7858亿元计算。可以想像,在当前土地价格暴涨的情况下,农民从土地转让过程中应该获得的收益将更为惊人,而真要把这些收益归还给农民,那么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势必大大缩小。

其次,市场竞争体制的缺陷是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另一大原因。中国市场竞争体制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垄断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在同一个市场经济竞争体系中,垄断企业和非垄断企业根本就不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垄断企业凭借强大的垄断力量在获取资源和资金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进而攫取高额利润。在内部人的控制下,又存在巨大的高福利、高工资冲动。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众多非垄断企业市场竞争激烈、生存环境恶化,致使员工工资福利欠佳。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住房、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再次,灰色收入是民众最为反感的现象之一,也是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体现。由于监督管理制度的缺陷,致使我国灰色收入规模庞大,并已成为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一股重要力量,而其来源主要是围绕权力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而产生的腐败、寻租、侵占公共资金和他人收入、聚敛财富等行为。尽管具体数额到底有多少尚存争议,但灰色收入的存在本身就说明国民收入分配已严重扭曲。

第四,不均衡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体制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有关研究表明,社会保障和福利性收入的不均衡是促使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股非常重要的力量。在我国,城镇职工、垄断企业要比农村居民和非垄断性企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拥有更多更完善的保障和福利。

比如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只有13.9%、23.6%、16.7%、8%和5.6%,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农民工并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好处。

此外,社会救助不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线偏低,受救助的低保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到5%,贫困线还大大低于上个世纪末人均一天1 美元的国际标准,与现行国际贫困线标准每天1.25 美元相距更大。即使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城乡居民享受低保的待遇也是差距巨大,城乡之间的待遇比是4:1。

最后,管理体制的“错位”和“越位”,导致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企业和居民所得到的份额失衡。央行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最近20年来,在劳动报酬和居民储蓄所占份额越来越萎缩的同时,政府储蓄率却在节节攀升,如果加上预算外收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国企每年的未分配利润,政府的大预算收入几乎占到了国民收入的30%。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大盘子中所占份额却节节下降,目前的占比已不足40%。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背后,反映的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太多太深,几乎无所不管的行政体制必然导致机构膨胀臃肿、行政成本上升等问题,根据财政的“事权”与“财权”对等的原则,事权膨胀的后果就是财权的扩张。

由此可见,中国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仅仅是新一轮全面改革的“引子”。这就是说,要解决不合理的“果”,必须纠正不正常的“因”。很显然,要尽快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就必须进行一系列的体制性改革,从根源上消除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不合理因素,并努力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新体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果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坚决拆除导致城乡分割的藩篱。历史经验证明,放松户口管制、允许农民向城市自由转移,不仅是推动我国经济长期增长、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力量,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径。应尽快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身上的各种福利功能,还原其人口登记和管理的基本特性,发挥公共财政为公共服务的职能。同时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使户籍制度改革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二,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的步伐。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突破口”,曾经发挥过具有历史影响的巨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土地制度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尤其是不能保证土地使用者的最终所有权,也就无法实现他们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活动,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只有明晰的土地所有权,才能保障农民自由耕种的权利,也才能加强农民在土地转让中的定价权和话语权,农民才能真正享受到土地转让和土地增值过程中的利益和好处。

第三,尽快打破市场垄断格局,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那么一个合理的收入分配体制就无法真正建立起来,而让广大人民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垄断企业的改革应重回“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轨道,采取多种措施遏制垄断力量的无序膨胀。

有必要强调的是,仅从工资指导线上进行“限高”的规定,恐怕并不能在真正意义上限得住垄断企业的高工资。关键还在于必须逐步开放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工资上的作用,弱化权力在工资分配中的主导地位,这才是对垄断企业工资“限高”的治本之策。

第四,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在收入分配领域,公平的社会保障不仅对再分配具有积极作用,对初次分配也至关重要。根据专家的测算,如果社会救助制度覆盖面能够直接惠及10%的人口,则贫富差距的缩小幅度会增大一倍以上;如果国家财政支出中有30%用于社会保障及相关福利,则转移支付的力度会扩张一倍以上;如果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以后的全口径支出占到GDP 的25%左右,则意味着国民财富有1/4 是通过这一制度安排来重新分配的,它对于平抑初次分配的差距和弥补不同群体的利益差别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第五,推动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堵塞各种灰色收入的漏洞。权力寻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痼疾,也是拉大收入分配差距、引发民众强烈不满的根源之一。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公开透明的干部收入制度是防止腐败、遏制寻租现象泛滥的有效手段。应加快完善干部个人收入和财产的申报制度,构建党纪、国法、舆论监督的体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使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相互协调和促进,在改革中创造一个“阳光型”的政府管理体制和收入分配体制。

总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和集中体现。如果我们能够抓住机遇,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为契机,大力推动新一轮的全面体制改革,那么中国未来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增长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强,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能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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