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平:数字化资源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与具体运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8 次 更新时间:2012-11-14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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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平  

【摘要】随着信息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信息被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管理、传递,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应顺应这种形势的发展。利用数字化资源,开展数字化侦查,能够有效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行为规范化、模式转型化、方式升级化、资源社会化。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充分挖掘、利用互联网、计算机、手机、监控视频、社会信息等各种数字化资源,达到发现案件线索、拓展侦查视野、收集犯罪证据的目的。

【关键词】数字化资源;数字化侦查;职务犯罪侦查

一、数字化侦查资源的内涵界定

当今,我们已经跨入了信息数字化时代。所谓信息数字化,就是将许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字、数据建立起适当的数字化模型,把它们转变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引入计算机内部,进行统一处理。声、光、电、磁等信号,语音、文字、图像,包括虚拟现实,及可视世界的各种信息等,通过这个过程,都可以转变为数字编码进行储存、处理、传递和分配。以信息数字化为基础的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网络技术,极大地扩张了信息的储存能力和传播方式,将人类从工业化时代推进信息化时代。

侦查资源,是指一切对侦查破案起积极作用的信息承载体,它既包括能够最终证实犯罪的各种证据,也包括为案件侦破、证据收集起到指引的各种线索,还包括启发侦查思路、丰富侦查途径的各类要素。侦查人员要进行侦查破案,必须充分挖掘、积极利用侦查资源及其承载的信息。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让侦查资源在原有实体性资源上,增加了一个新的类型——数字化侦查资源。

在数字化时代,各种数字信息记录着人们的行为,记载着人们的身份,定格着人们与其周遭的人、事、物的时空联系等各种联系,使人们别无选择地生活在数字信息这一高度致密化的网格之中。[1]这些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递侦查信息的承载体,也即数字化侦查资源。例如手机通讯信息,互联网信息、宾馆住宿登记信息、民航乘客登记信息、户籍管理信息等等。在当今社会中,这部分资源非常丰富,其不仅改变了侦查线索与证据的类型结构,更极大地拓展了侦查领域,丰富了侦查方法,甚至推动侦查模式的深刻变革。因此,侦查人员为达到查明犯罪事实真相,揭露、证实犯罪行为的目的,而开展一系列挖掘、利用数字类侦查资源的活动,即称之为数字化侦查。

二、数字化侦查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影响

利用数字化资源,开展数字化侦查,已成为公安机关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和充分的一类侦查措施。由于犯罪类型和特点不同,数字化资源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当前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意识日益加强、职务犯罪隐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加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弊端日益凸显的大背景下,充分挖掘、利用数字化资源,积极开展数字化侦查,对拓展职务犯罪侦查途径,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行为规范化

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一直是制约职务犯罪规范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虽然检察机关对违规羁押问题一直采取高压态势,但迫于办案压力,司法实践中采取“监视居住”、“办案区”各种的方式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现象仍屡见不鲜。这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规范化建设成果。数字化资源虽然也涉及公民个人通信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但相较于人身自由权,其积极意义更为显著。合法的开展数字化侦查,既能获取侦查线索,实现侦查目的,又能最低程度地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侦查活动规范实施。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除犯罪嫌疑人外,还有一些对案件侦查较为重要的相关人员,包括家人、关系密切人(司机、秘书、情人)及利害关系人等。一方面,他们可能是案件参与者、案件知情者、线索提供者,蕴含着大量对案件侦查极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另一方面,他们可能从事毁灭证据、转移、隐藏赃物、串供等反侦查活动,潜藏着较大阻碍、破坏侦查活动的风险。因此,对于这些相关人员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查和控制,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显然违背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利用数字化资源调查、控制相关人员行动,及时发现线索和证据,既避免了在实体上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护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侦查活动提供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数字化

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初步掌握材料后,以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羁押为基础,以强大的讯问作为主要手段,力求突破获取口供,再以供述作为指引,收集证据,即“由供到证”。随着犯罪嫌疑人法治意识和反侦查能力的日益提高,这种单一侦查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失败的风险越来越高,由此导致侵犯人权及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更是让这种模式陷入困境,办案模式转型迫在眉睫。要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供证互动”侦查模式的转变,就必须高度重视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线索与证据,但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侦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线索的有限性和收集手段的受限性,这无疑增加了转变侦查模式的难度。数字化资源由于科技含量高,社会认识程度较小,具备隐蔽性的特征,被调查人一般对该类调查的反侦查能力不强,因此,这类资源能够记录、反映出许多真实的案件线索;同时,数字化资源将许多实体资源无法记录的信息通过数字化形式储存起来,这又大幅拓宽了侦查信息容量,通过分析资源背后所反映出的被调查人财物流通、行为踪迹、社会交往等情况,能够获取更多案件线索,拓宽侦查视野,判明侦查方向,促进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供证互动”转型。许多侦查资源如视频监控、通话清单、银行卡使用记录、短信内容等都可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另外,通过获取、分析数字化资源,能够了解、推断出关于犯罪嫌疑人自身及犯罪行为、反侦查行为的更多信息,有利于讯问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占领信息的制高点和绝对优势,在职务侦查活动中占据优势。

(三)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方式升级化

面对职务犯罪手段日益复杂的趋势,职务侦查措施和方法却缺乏革新与发展。传统侦查措施以收集实体性侦查资源为主,由于职务犯罪没有案件信息含量充足的“犯罪现场”用于勘查,因此获取“言词证据”成为侦查的主要手段。而在犯罪手段日益翻新的职务犯罪面前,过度依赖羁押和获取言词证据的办案方法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侦查效率、效益和效果都大幅下降。数字化资源具有超越时空的特定优势,其用数字化的形式记录了较多与犯罪及被调查人有关的信息,打破了时间、空间对侦查有利信息储存、传递的限制与阻隔,极大地丰富了侦查信息源,让许多传统侦查资源看不见、摸不到、碰不着的信息得以应用,提高案件侦查突破的可能性。同时,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的数字化资源联网共享,也改变了侦查资源的管理、传递方式,加快侦查信息的获取效率,促进侦查快捷化、高效化。

(四)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资源社会化

侦查是围绕犯罪行为展开的一系列收集、分析、运用信息的活动,有价值的信息收集量越大、速度越快捷,侦查活动的成效就越明显。但受时间、空间和成本的限制,侦查主体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接触到的侦查信息的范围十分有限。随着现代数字信息技术在社会管理中的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相关社会活动信息被社会管理、服务部门以数字化的形式记录、传递、管理。开展数字化侦查正是充分利用这类资源,借助数字化的社会信息收集平台,将信息的提供者由单一个人延展到数字化网络中的各个社会成员,将收集范围从实体有限区域扩展到数字联网的无限区域,让社会参与者成为潜在侦查信息员,大大拓展了信息收集的深度和广度,推动侦查活动从单一纵向形态向扁平化、发散化形态发展,是新时代侦查活动开展群众路线的新形式。

三、数字化资源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具体运用

侦查是收集案件线索、搜寻犯罪证据、重现犯罪事实的过程,普通刑事案件由于犯罪行为激烈,对内在环境(自身心理状态)和外界环境(如犯罪现场、被害人等)原始状态的破坏较为严重,信息交换充分,存在较多现场痕迹、物证,可以有机会来还原案件事实。职务犯罪则不同,其犯罪行为相对缓和,犯罪现场不明显,犯罪过程没有充分的信息交换,一般也不存在被害人,所以对案件事实的重建、还原及证实难度较大。但在信息数字化时代,收受财物、谋取利益、徇私舞弊等“温和”的犯罪行为,及犯罪前后的相关行为,却有可能被数字化资源所记录,只要认真挖掘、利用这些资源,积极实施数字化侦查,就可能对发现线索、突破案件、证实犯罪起到关键作用。

(一)利用互联网资源

当今网络已渗透到生活的每个角落,侦查人员更要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为侦查破案寻找机会。

1.发现案件线索。除了检察机关正常受理的网络举报外,互联网上还存在许多举报材料,尤其在论坛、博客、微博等地方,一些举报材料内容详细,可查性强,侦查人员要注意留意这些信息,开辟新案源。

2.拓展案件线索。互联网上信息浩如烟海,单单靠浏览,许多信息无法被发现。把实体资源和互联网资源结合起来利用,往往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如接到举报后,把被举报人的姓名及相关举报行为的关键词输入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可能会发现网络上关于被举报人更丰富的材料;可以在本地知名论坛发布举报被调查对象的帖子,一些在现实中因顾虑太多不敢反映情况的潜在知情人,可能会留下许多有价值的侦查信息。

3.查询公共信息。随着互联网信息的更多公开,许多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上获取,如企业信息、政府部门职责、个别人员的简历等,这不仅提高了收集信息的便捷性,更做到与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空间隔绝,避免了侦查信息的泄漏。

(二)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资源

随着计算机在人们生活、工作、娱乐中的普及,许多有价值的信息都可能储存其中,在实际侦查破案过程中,要注意树立针对涉案计算机进行勘查的理念,充分挖掘计算机上的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1.发现案件证据。许多证据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要通过对计算机的勘查,发现并调取证据。尤其是对于已被销毁的打印书证,一般都会有电子文档可以恢复。如在侦查某法官民事枉法裁判案中,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已被销毁,但办案人员通过扣押嫌疑人的电脑,运用技术手段恢复了被删除的电子版判决书,成功收集到了重要书证。

2.发现案件线索。对网络通讯工具如邮箱、QQ、微博中密切联系的对象及聊天内容进行分析,进一步深入了解被调查人的生活,从中发现有价值信息(如有情人、有犯罪行为);查看被调查人是否有记电子日记、使用电子记账软件的习惯;对计算机(包括移动硬盘、优盘及照相机)中存储的照片进行调取,可以证明其到达过的地方及时间,合影可能暴露其与某人的关系,如与行贿人、情人的一同外出游玩的合影。

3.进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计算机内储存的信息及日常上网浏览网页的分析,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判断嫌疑人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等,使侦查及讯问工作更有针对性。

(三)利用被调查人的手机及与手机相关的通讯类资源

手机具有联系通讯、踪迹记录、储存信息等功能,深入挖掘其蕴含的有价值信息,对职务犯罪侦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1.利用手机内的存储信息。手机内存中包括通话记录、短信、电话号码、照片、视频、录音等,应全部提取。其中手机内储存的短信内容、照片、视频等可能会有犯罪证据,也可能作为线索,拓宽侦查视野。这要求侦查人员在正面接触嫌疑人后,一定要注意控制住其手机,并用技术手段对删除的信息进行恢复,尽最大限度增大侦查资源量。

2.利用手机基站数据。手机基站数据信息的运用与电话监听不同,它是利用手机在移动、使用过程中,在各个基站留下的信号数据,综合时间和基站的物理空间,分析比对,达到启发侦查思路、获取案件线索、实现侦查目的的作用。手机基站存储数据信息,能够反映出持机人特定时间内的空间运行轨迹,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新的思路,尤其获取手机漫游过外地区域这一信息,能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很多拓展空间。

3.利用通话清单及短信。通话清单及短信内容能够反映出机主的日常接触、交往情况,甚至在事件中传递的具体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利用好这个资源。首先,可以发现反侦查行为,收集再生证据。一般嫌疑人获取被调查消息后,都会进行反侦查活动。通过对嫌疑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手机通话清单及短信分析,能够判断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具体情况,结合其他侦查手段,收集再生证据,发现赃款赃物。其次,作为间接证据使用。贿赂犯罪及徇私类犯罪,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都要频繁与相关人联系,通话清单可以与供述等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与其他证据共同证实犯罪行为。再次,可以作为线索使用。通话清单,可以成为指引侦查方向、拓展侦查视野的线索。通过分析通话清单,了解被调查人日常生活中密切联系人员,有助于侦查人员掌握被调查人生活圈子、习性等,为进一步开展侦查提供指引。最后,其可以作为审讯突破的利器。审讯是一场信息拥有量的较量,被讯问人被暗示讯问人员掌握的信息越多,心理防线就越容易被击溃。侦查人员通过分析通话清单等侦查资源,全面掌握了解被讯问人员生活情况、分析犯罪过程,借助量上的绝对优势信息,给嫌疑人造成其一切行为都已被掌握的假象,迫使其心理防线崩溃。

(四)利用监控摄像头资源

随着现代视频监控设置数量的增多,视频覆盖面越来越广,侦查职务犯罪时要注意调取行为发生地周围可能记录犯罪及相关行为的视频监控。重点是可能记录犯罪行为及反侦查行为的区域,如银行、酒店、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小区内、电梯、宾馆、公共地域、收费站等区域内的监控。尤其在侦破贿赂案件中,要争取调取行贿人在行贿中,进入和离开办公室、饭店、宾馆、电梯等场所前后的视频监控,对比手中持有物品、包、袋子等是否发生变化,对受贿人也是同样。

(五)利用记录资产的信息资源

围绕涉案资产和财物的调查,是职务犯罪侦查中很重要的一项措施,也是行之有效的一个侦查手段。查询被调查人银行、证券、保险、房产、土地、住房、车辆等常规财产信息,来判断被调查人的资产状况及财物流通情况,为侦查工作提供指引。被调查人的资产流动情况,尤其是对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其中包含许多证据及线索。结合案件掌握的情况,留意特定时间节点附近资产进出情况,如人事任命、监督检查、工程合同签发、节日、外出旅游前后的资金流动情况等。被调查人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还包括行贿人等相关人员。再如,银行卡的使用情况,不仅代表资金的流动,还能反映出持卡人的消费场所、消费类别及行踪,这些有价值的信息都可能为案件侦破工作提供指引。另外,对车辆的GPS信号运行分析,也能够发现驾驶人的运行轨迹,它能够发挥出手机基站数据信息分析在线索指引、发现再生证据等方面的类似作用。

(六)利用社会行踪管理方面的数字资源

这部分信息包括民航、实名火车票、出入境、宾馆等社会管理信息资源,通过对这些反映被调查人行踪的数字资源进行分析,为案件侦破提供指引。利用这些信息,能够发现被调查人的行动踪迹,能发现同住人员、同行人员,成为拓宽侦查视野的线索或间接证据。

王爱平,单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注释】

[1]郝宏奎:《论数字化侦查的特点》,载郝宏奎主编:《侦查论坛》(第十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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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检察》2012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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