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和:探寻宁波等群访事件的“解脱道”——上访问题的前世与今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06 次 更新时间:2012-11-1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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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和  

借用佛教术语“解脱道”诠释群访事件的解决路径,不应作为梵文经典的直译理解,窃以为,所谓“解脱道”,作现代意义的延伸,乃是在倡议设立官民良性互动机制中,主导一方应自醒、自律、自觉、自悟,如思维只停留在衙门前的石狮子旁一心只想“誓死保卫”,其利只在一边,岂能觉他?可见转换思维的坐标,从利他的角度思索,才能通过公开透明的“法治”监督程序摆脱私与利、罪与罚的功利羁绊,步入慈与悲、愿与行的解脱路径。否则,什邡、启东乃至宁波的群体性上访浪潮不会滞留在2012年。应该说,群访巨浪已经蔓延到宁波这样温和而又文明的城市,证明形势十分严峻!且不说传统的信访制度在抗议的大潮中已无力应对;甚至连强大的维稳力量也在铺天盖地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中逐渐失去了施展拳脚的腾挪空间,陷入了进退失据的难堪境地。

看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矛盾,已凸现出共同利益层面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时代共性特点。由此预知,为共同利益而兴起的群体性诉求事件将会日渐增多成为常态。如果不运用法治原则实施透明程序的官民良性互动,如果不摆脱道德机会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急功近利,仍然一味采取互踢皮球式的传统信访手段和各个击破的维稳措施,当不能消停日益严峻的群访危机。

诚然,无论群体性抗议的规模与声势怎样浩大,只要老百姓仍然聚集于政府大门,仍寄望于官方解决问题,这样的群体性浪潮也仍然在“上访”的管道之中,只不过管控的时间是有限的。倘若继续沿循应付个体性上访的策略来对付当前激烈的群体性上访,不仅显得思想僵化,方法笨拙,措施无力;甚而因处置不当,将酿成大祸。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访问题的前世与今生。

绵绵上千年的中华历史岁月,“上访”问题如影随形。从古至今,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上访”是一个挥之不去、割舍不开的“青天情结”。即使是在环境污染和拆迁征地中出现重大的行政性侵害或恶性事件,受害的老百姓们仍然像自己的祖先一样,一如既往地寄望于官府,并执着地希望通过“上访”获得官方的解决,因此,义无反顾地选择上访之路几乎是大多数老百姓唯一的路径。

本文所说的“上访”、“群访”是一个涵盖较广的概念,换句话说是将特定语境下的“上告”、“上控”、“控诉”、“申诉”、“伸冤”“抗议”“诉求”等术语切换的现代词汇。因为在我国古代,处理“上告”、“申诉”、“伸冤”、“上访”的是集司法权与行政权于一身的各级官吏,没有现在法律职业即公、检、法机构的细分。然而,事实上,人们作为社会性群体,在社会生活与社会交往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矛盾。古往今来,概莫能外。但解决矛盾的方法与程序,古代与现在,东方与西方却大相径庭。在我国古代,人们发生纠纷时,需要诉求一个具有权威公正的部门或官员予以裁断,而代表享有天命的皇帝在各地行使职权的官员获得了这种权威。于是当事者在矛盾与纠纷发生达到不可“忍耐”之际诉求官员裁断是其初始的选择。但是,如果古代的人们都是这样一到官府衙门就完全循规蹈矩地尊从权威,那么“上访”的问题就不会大量涌现。

为何出现大量的“上访”呢?

古代的官员们虽然以“明镜高悬”的执法主体获得政治上的权威。但官员之间在行为方式、生活作风、道德品行方面差距甚大,贪官与清官在民众内心的感召程度不同。因此人们面对一般官员的权威也仅仅是政治层面的感服。就涉及处置问题的结果而言,从历史文献记录可看出,官员的裁断常常处置不公,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无限度又留给了人们上访的空间。此外,古代中国官员缺乏把裁断本身视为一种终局性的价值理念,其深层因素来自于皇权思想。可以说在至高无上的皇权面前,各级官员的任何裁断都不能说是终局的。因此只要当事者坚持上访、上告就不能形成终结的审理格局。正是基于这方面的因素,古代社会形成了从皇帝到各级地方官吏的一整套金字塔阶梯式的审理结构,这也为民众提供了不断“上访”的可能。可见我国古代的“上访”之门无限敞开。

从实际情况看,官员们的不公正处置确实造成了当事者的苦难。对于遭受冤狱、陷入苦难的当事者而言,眼前唯一的出路就是“上访”,而中国历史上也确实出现了不少为解决此种困苦应运而生的清官。象包拯、况钟、海瑞等一类清官就为“上访”的百姓大开告状的方便之门。这些“清正廉洁”的“青天大老爷”为巩固政权,满足了民众的部分需求。他们认真听取了当事者的伸冤,对那些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恶霸与官吏予以严惩。他们没有对民众的“上访”推诿敷衍,而是作为主持公道、惩治贪官恶霸之辈的正义主体登场,为“上访”百姓平反昭雪,伸冤做主。他们演绎了一个个以“情理法”为中心的公正处置图式,这些成功的案例,激励着同僚和后世的官员,成为社会流传的美谈。正是由于这些典范的存在与流布,才使人们对“上访”如此趋之若骛。形成了当事者在遭受地方下级官员处置不公之后,通过不断“上访”获得再生的一种历史现象,这是中国历史上独有的一条“上访”的程序之路。

通观中国古代的上访制度,虽在机构上有叠床架屋的繁复,但毕竟开辟了一条民情上达的通道。因此,千百年来,中国的老百姓只要不吃“观音土”都仍然对“上访”寄予无限希望。

可见祖宗血脉遗传下来的上访基因已经渗入国民的肌理。民众一旦有诉求,无论是传统性质的个体性申诉,还是当下具有时代特征的群体性诉求,老百姓的第一反映仍然将“上访”作为“第一选择”。

就当前的情势而言,尤以拆迁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影响为甚。不久前,辽宁省庄河市的上千村民为征地拆迁集体“上访”,到市政府大厦前要求面见市长大人。遭市长拒绝后,上千村民齐刷刷地在市政广场下跪,场面颇为悲切也令人十分难堪。虽然村民集体下跪跪倒了该市市长,但“上访”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而及时的解决。特别是今年以来,什邡、启东以及宁波的群体性上访已成席卷之势,一波又一波的群访浪潮冲击着各级行政部门,形势十分严峻。

能否运用当代的法律制度应付眼前的群体性上访呢?

从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司法没有独立,因此,与古代上访制度对比。我们发现,无论是民事申请再审,还是刑事申诉,均是最后一道司法救济手段,这样的申请或申诉在生效判决已被执行的情况下,有时已无意义,让人产生绝望。此外,设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也因法院在政府的“领导”下,难以形成独立而公正的司法权威。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设置与上访制度相比,不仅不能扬长避短,反而处于下风。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得到证明: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救济制度先天不足

无庸讳言,我们运用现代法律的申诉或申请再审制度解决上访的问题遭遇重大障碍。西方法治国家,在诉讼审级方面没有我们所希冀的申诉层级。西方国家三审制或有限三审制度,都与我们的想法及要求相距甚远。虽然我们将古代申诉的称谓承袭下来,将其放置在一审、二审之外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夹缝之中,使申诉人对原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但这并不意味着救济程序的必然启动。是否再审或正式立案受理,还得看“青天老爷”的脸色行事。如有党政领导签字,法院即启动再审和申诉受理程序。因此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制度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夹缝生存,既缺乏现代法治的理论支撑与司法实践的有益借鉴,又与我国古代的上访形式有别。可见我国法律的申诉与申请再审制度一直在理论与实践的边缘上挣扎,不仅不能解决上访问题,且处境十分尴尬。

第(二)“大官好说,小鬼难见”的古语反证现代法律制度的吸引力不足

在我国,从古至今,高级官员都有体恤民情的为官之道。我国古代没有现代精深的法律理论,也没有运作纯熟的现代诉讼程序。读书人的道德感是以“仁义”为内核,而古代社会的司法官吏多从科举考试中产生,一个个都饱受儒家思想的熏染,“春秋决狱”、引经据典是他们为官为人的行为指针,这些思想沿袭至今,也为现代高官效法。无论是作秀也好,还是体察民情也罢, 大官们在百姓拦驾或巡访时遭遇上访伸冤,总能好言相抚,签字转批,要求下属为民解困。可见,通过“上访”能获得高官签批的机率远远大于诉讼层级中的申诉。因此,鉴于“大官好见,小鬼难缠”,小老百姓自然选择了“上访”。

第(三)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行政诉讼使民告官输多赢少

从行政诉讼即民告官的实际情况看,法院在现行的领导体制下很难挺直腰杆判决自己的“领导”败诉,甚至有些环境污染和征地血拆的案件,法院连案都不敢“立”。老百姓在投诉无门或对胜诉无望的情况下,只有义无反顾地选择“上访”一条路。

综上,上访问题日益增多,并由个体性上访因情势需要发展为群体性上访,其席卷之势有愈来愈激烈的趋势。可以想象,现代法律软弱无力,在行政化倾向全覆盖没有改变的情况下,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上访不会有效。

然而,无论是个体性上访,抑或是群体性诉求,上千年的历史问题陈陈相因,似曾相识,迄今为止官方并无灵丹妙药将其化解。“上访”问题的千年存在与慢性症状,需要中药加西药复合调理。在当下,运用道德良知辅之现代法治,应从批判官员的“贪嗔痴”入手,通过设立公开透明的处置程序和有民众参与的上下监督的良性循环机制,才能从强大的功利主义包围圈中突围。因此,重新对官员们进行心灵建设,才能以正见、正信步入正道。可见,既要法律的健全,更要道德的自律与自觉,否则“灵魂死了”,制定再多的法律法规有何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弃用官员们升迁进退的GDP政绩帐单已刻不容缓。唯其如此,才能凯撒归凯撒,上帝归上帝。偏离了行政轨道的政府公司化运作才能在官民良性互动中重回“解脱道”的路径,法制才能过渡到“法治”,个体性上访与群访问题的病灶才有可能得到部分或逐步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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