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野:废除还是改革 “维稳式”劳教存废待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0 次 更新时间:2013-01-14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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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野  

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中,“上访妈妈”唐慧的遭遇一度将劳教制度推向风头浪尖。时至今日,随着《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的发布,虽然并未正面提及劳教制度,但从舆论反响来看,公众的关注热情显然已经被再次提振起来。呼吁废除劳教制度的声音,成了其间的核心力量。

劳教已成报复工具?

中国劳教制度自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出台以来,就一直质疑不断。这一情况到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很多声音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也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从2003年的孙志刚案,到不久前的唐慧案,再到刚刚发生的重庆大学生村官因转发负面微博被劳教申诉案,劳教制度引起的波澜也始终在接二连三地到来。此类案件,在“发生——发展——高潮——结局”的议程过后,与“结局”相伴而生的,往往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这一大大的“问号”里包含着哪些疑问和不解?比如类似的“维稳式”劳教可不可取、劳教制度纳入法制轨道还有多长的路要走、一些地方劳教制度会否已经沦为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以及处于大转型期的中国究竟该应对怎样的劳教制度,等等。

就劳教制度是否已经沦为打击报复工具的问题,身为律师的毛立新则在《“有问题”的劳教 越快改革越好》一文中力透纸背地指出,“一些部门迫于治安和维稳压力,习惯性地将劳教作为处理问题的工具,是不争的事实”。

针对上述疑问,中央司法改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作了解答。针对劳教问题,姜伟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这也就等于承认了,现有劳教制度是有问题的。如若不然,也不需要进行“改革”,更无从谈“共识”。按照姜伟的话来说,便是“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比如定义宽泛,容易成为口袋罪;缺乏严格程序保障,容易被滥用;由公安机关一家独大,没有公检法三家平衡制约,没有律师辩护。

各界舆论热议劳教制度

在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上午就《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德国《世界报》记者的提问道出了很多人的疑窦——“在这个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我们没有看到提到劳教问题,为什么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考虑到有很多人大代表都呼吁废除劳教制度。”

所谓有需求就会形成市场,但在中国,虽然改革劳教制度已经有了“共识”和迫切需求,但在具体落实上却仍然很难迈开步子。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将“迈不开步子”的原因归结如下——客观地说,劳教制度是纳入现行的行政处罚机制,还是引进外国的“保安处分”,还是将劳教场所学校化?

是由法院主导,公安主导,还是行政司法部门主导?这些改革的大方向还没有定论。

而在各路媒体纷纷参与建言献策改革劳教制度之际,曾在唐慧案中携《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共同发力、加速“上访妈妈”被释放的中共官方通讯社新华社,也以一篇《改革劳教制度需用“中国智慧”》呈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文中提到,“改革的难点在于,需掌握社会治安与公民人身自由之间的平衡点,在取消劳教之后,需要有一个衔接现行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的违法矫治手段,应对社会治安问题。这种违法矫治手段,既要足以威慑城市中游走在违法灰色地带的‘边缘人’,又必须吸纳于现行法律框架内,保障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还要防止个别政府部门滥用它报复公民。”

彻底废除还是改革优化?

就此问题,法学界人士的普遍看法是劳教制度必须进行检讨,简言之,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但至于如何着手进行“检讨”,以及力度如何,却存在明显的两种意见。

主张应该废除的一派认为,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是公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随着中国的法治完善,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经过法庭、“刑期”却可超过刑事处罚的劳教,其合理性正在慢慢消解。所以通过立法,以“违法行为矫治法”代替现行劳教制度,成了主张彻底废除一派的鲜明观点。

而另一派倡导改革的一派则认为,劳教制度存在问题毋庸置疑,但也不能就此将其一竿子打死。一方面,从历史发展说,当初劳教制度通过收容、关押轻微违法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对改革早期的治安治理起过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取消劳教制度容易,但要想在短期内重建一个令人满意的“替代品”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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