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天博:民生法治视野下城市管理创新能力的提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4 次 更新时间:2012-09-27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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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天博  

以生产力转型为表征的社会深度转型促使城市管理走向创新。城市管理创新应当在民生法治视野下,提高市民安全指数,确保市民社会保障,公正裁决市民纠纷。同时,需要强化换位思考,从治理单方治理走向多方合作,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政策方针,集思广益,始终以不断改善民生为导向,不断提升城市管理创新能力。

基本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社会主义民生法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就城市管理创新而言,以改善民生为导向的法治建设更加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据此,城市管理创新也应当在民生法治视野下,确立以改善民生为标杆的管理创新思维。

提升城市管理创新能力的定位

提高市民安全指数是管理创新的价值取向。一旦失去了秩序,城市就失去了发展的外部环境。对于市民个体而言,安居才能乐业。由此,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理应作为城市管理创新的价值取向。

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能够受到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市民对城市管理部门能否提供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寄予了厚望。“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政府存在的基本价值。因为,人类发明出政府的直接目的就在于让它提供社会秩序,在政府身上,寄托了人们关于社会秩序供给的期望。”①“不同社会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秩序问题,而解决的方式和手段也比较相似。在建立和维护建基于特定产权结构体系之上的社会秋序问题,习俗、禁忌和个人与社会群体自我约束的作用遮及于各种社会。”②显然,规则之治乃是建构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历史经验。因此,城市管理创新必须要在社会秩序建构上着力规制,只有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构成民主协商的态势,这是提升城市管理创新能力的动力之源。

确保市民社会保障是管理创新的根本要求。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城市发生巨大的变化,但同时也带来了城市市民就业、教育、医疗和住房等问题,使市民的社会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现行《宪法》对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特殊群体的生活保障作出明确的规定,部门立法则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社会保障在立法方面也存在着立法比较粗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等问题,司法方面存在涉及到社会保障的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从而引发群体事件等问题。“社会阶层变迁,打破了原来的利益均衡,从而带来一定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我国社会阶层变迁中存在着利益秩序失范的现象,保障权利是规范阶层变迁中利益秩序的基本准则”,这就要求“当前要从利益竞争秩序、利益表达秩序、利益实现秩序和利益保障秩序等方面入手,有效规范阶层变迁中的利益秩序。”

城市管理必须站在人本主义立场,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市民的社会保障困难,是人权的根本要求,更是创新的基本定位。让市民充分感受城市就是自己的家,城市管理创新就会让人民满意,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

公正裁决市民纠纷是管理创新的道义要求。城市管理创新就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相统一的过程,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创新,必须体现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政治理念。“当代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使得整个社会从依附型的秩序向自主型的秩序转换。这一转换的最终结果,则是多元社会的逐步形成和发展。”④社会面临着规范的重建问题,这就导致城市可能会因为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从而引起个体抗争的行为,并酿成群体事件。“社会秩序是事实性的社会存在。对于其基本形成因素,社会关系是社会秩序存在的逻辑前提,社会结构体系是社会秩序存在的深层基础,而作为社会规范系统的社会制度是社会秩序存在的直接载体。实现习俗、道德和法律的秩序塑造功能,才能生成和巩固社会秩序。”⑤从一定程度上讲,市民之间发生的纠纷折射出城市管理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城市管理创新的内容之一就是让社会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提升城市管理能力的理念

“多元社会的基本现实表明,任何试图建立在一种合理完备性学说基础上的本质主义做法都失去了其现实根据,只有立足于交往理性基础上的商谈、交流和沟通,才能有助于建构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⑥但是,交往理性绝非人自然就有的品格,而是在外界提供强制性的秩序下才能促使当事人在交往过程中,以理性作为交往的指导理念。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权力都属于人民。显然,城市管理创新应当是人民共识的过程是这一权力属性的应有之义。因此,在社会深度转型与城市管理创新并存的时代背景下,行政权力需要把治理转变为合作。不仅如此,作为合作的一方,行政权力需要具备高于市民的守法精神。

守法精神是文明社会产生以来人类追求的最高境界,对于掌握管理城市权力的科层人士来说,守法精神意味着自我规制和激励。一方面,掌握权力的城市管理者是市民委托管理市政的代理人,彼此之间为合同关系。与一般合同关系不同的是,城市管理者肩负众人让渡权利的期待。这种期待要求管理方必须守法,如果管理方失去守法精神,那么,市民作为行政相对人对政府就失去信赖,长此以往,市政管理无法走向法律下的合作,对立思维将会导致社会冲突,这就违背了以政治文明为执政宗旨的追求。同时,如果缺失了这种守法精神,官僚体制下的政府就可能失去为人民服务的动力,官僚弊病就会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障碍。

守法精神要求政府进行自我立法,这个法就是规范权力应朝向积极方面发展的道德激励,至少能够以平等的心态与市民达成交往理性。现代文明社会应当以彼此平等的交往理性作为社会秩序的平台,这是政府主导社会转型进程中应当具有的理念转变。如果法律疏于严格运行,人的恶意就会演变为外在行动。因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都具有守法精神是城市管理创新的基本理念。

提升城市管理创新能力的途径

面对新型社会关系的变幻莫测,城市管理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强化换位思考,从单方治理走向多方合作,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政策方针,集思广益,始终以不断改善民生为导向,不断提升城市管理创新能力。

首先,以社区为单元,建立管理者与市民共同学习的法制学校,营造法制教育的剧场效应。充分发挥社区法庭、居民调解委员会、人民陪审员以及法律工作者的理论教育功能,把法庭审判搬到社区,让管理者与市民一起学习法律知识,形成守法共识,共同促进城市管理创新。

其次,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平台,构建干群双向信息沟通机制。虚假信息的网络传播使城市管理进入了有史以来最为困难的阶段。因此,必须通过搭建媒体平台,在政府与市民之间形成信息双向沟通,提供直接对话通道,有效解决双方对城市管理存在的误解。“把管理城市的权利归还市民,把公共问题的界定交与市民,让更多的市民参与公共政策议程,尤其注重社会自治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⑦这是城市管理从治理走向合作的标志,更是提升城市管理创新能力的群众之源。

最后,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务员培训体制,引进长效化、专业化管理技能培训平台,提高公务人员管理创新的知识储备与前沿洞察能力。除此之外,组建专业的城市管理水平评估研究机构,利用现代理论工具,正确、客观、科学地评估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管理创新增长的基点。与此同时,城市管理机构要利用标杆原理、城市再造与战略联盟等手段,挖掘城市管理潜力,提高管理水平,特别是提高城市危机事件的预防和公关能力,这是稳定城市秩序的重中之重。

总之,当代中国城市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社会冲突和巨大的挑战,因此城市管理亟需创新。这既是对中国千年以来传统城市管理形态的积极否定,也是对步入现代法治社会之后城市管理的积极应对。不过,无论在任何时候,城市管理创新必须实现以改善民生为导向的执政理念,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创新,这是科学发展观在创新领域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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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康之:“道德化的政府与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利学战线》,2003年第1期。

②张群群:“秩序问题和对国家作用的反思”,《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2期。

③谭宗宪:“关于我国社会阶层变迁中利益秩序的思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④⑥吴玉军:“多元、宽容与秩序:当代和谐社会新景观”,《理论探讨》,2005年第3期。

⑤高峰:“社会秩序的存在何以可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

⑦安建增,何 晔:“美国城市治理体系中的社会自组织”,《城市问题》,2011年第10期。

来源: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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