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捷:诚信社会需法治保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8 次 更新时间:2012-09-19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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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捷 (进入专栏)  

从南京“彭宇案”公布迟到的真相,到时有发生的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诬事件,人们对于建立诚信法律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日前,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等部门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支持,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邀请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涉及诚信体系建设的诸多方面问题,从不同的专业对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宽领域、深层次的交流和对话。光明日报法治版特别摘登部分专家的精彩发言,以期与读者共同关注中国的诚信法治建设问题。

“应制定全国性的诚信法律规范体系”

陈冀平(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诚信是立身之本、经商之道、为政之要,是整个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诚信问题不仅影响经济健康发展,还关乎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诚信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加强法治保障,是诚信体系建设的根本之策。诚信建设需要建立健全诚信行为规范。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很多行为无章可循;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守信受益、失信惩戒就是一句空话,诚信建设最有效的途径是依法办事。

诚信法治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重视顶层设计,尽快制定基础性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诚信法律制度体系。诚信法治体系建设还必须重视基层实践,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将基层诚信法治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理论化、规范化,上升为制度和法律。诚信法治体系建设需要不同专业、不同部门、中央和地方、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力合作,通过广泛深入的交流,提高认识,达成共识。

诚信法治体系建设任务艰巨,要重点研究全局性、基础性、重大性的问题。在理论层面,要研究法治与诚信的关系,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在宏观制度层面,要研究制定全国性的诚信法律规范体系,明确各部门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职责,为各地诚信体系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提供上位法的有效支撑;在具体制度层面,要研究失信行为的司法性惩戒、道德性惩戒、行政性惩戒、社会性惩戒、市场性惩戒的有效机制,研究如何通过切实有效的举措,提升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等。

“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连维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加强诚信法治保障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加强诚信法治建设,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依法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加强诚信法治保障是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最有效、最基础的措施是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而这又必须以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为前提。无论是信用记录的建立、还是使用,都有赖于信用标准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作基础。只有加强诚信法治建设,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我们要依法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必须加快诚信立法,依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以失信记录为重点,加快形成统一的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按照“联建共享”原则,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直接作用于每一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中的核心机制,要依法加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快建立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使守信者得到褒扬,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信用服务市场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内在动力,信用服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法加快建设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要加快制定信用服务市场管理法规与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加以规范管理;要依法推动诚信法治建设示范试点、行业信用建设示范试点、地方信用建设示范试点、信用城市建设示范试点以及区域信用合作示范试点的广泛开展;要依法加快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对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要率先加强信用建设,通过加快立法,加强执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改善重点领域的信用状况。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崔海荣(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不仅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也是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客观需要。

按照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我们必须将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与防治腐败具体工作有机结合,加强以廉洁和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廉洁文化建设;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不断完善预防腐败基础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为有效防治腐败发挥积极作用。

为此,首先要推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公民信用代码方面,要继续推动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快推进以二代身份证全面取代一代身份证,及时将指纹等生物信息加入二代证中,充分发挥二代身份证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唯一代码标识的载体作用。在组织机构信用代码方面,加快编制各行业认同的组织机构信用代码,最终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其次,要建立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在目前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开展深化应用工作试点,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成熟发展,形成覆盖各行业各领域的信用信息体系。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有机整合,形成统一共享的数据库,为失信查询和失信惩戒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要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力度。

此外,还要在非公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等领域,推动各类信用数据的归集、整合和应用,搭建统一规范的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有效预防商业贿赂及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同时,组织力量认真研究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技术和政策法规问题,为建立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提供技术保障和法律制度保障,推动立法。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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