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赞新:收入分配改革的历史线索与目标取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5 次 更新时间:2012-09-10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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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赞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收入分配体制及其运行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回顾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线索,展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取向,对于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收入分配体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起点: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体制及其运行体系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之初,我国模仿苏联模式,构建了与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体制及其运行体系。这一体制及其体系的基本要点可概括为: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作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方式;在分配主体上,国家也就是各级政府成为执行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主体;在分配层次上,排斥市场,实行集中化、计划化的分配模式;在分配原则上,坚持生产资料占有和按劳分配上的公平原则进而演化为平均主义。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收入分配体制及其运行体系暴露出明显的弊端和不适应性,我国开始走上了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道路。

主线:不断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呼应的收入分配体制及其运行体系靠拢和逼近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这一影响传递到收入分配领域,就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突破和创新。

由一元化分配方式向多元化分配方式逐步演进。自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到改革开放之前,我们主要仿效苏联,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上世纪 80年代,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多种分配形式,国家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为补充”作为深化分配体制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过去被看作剥削收入的生产要素收益终于取得了合法性。这既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逻辑结果。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并把这些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作为原则确立下来。党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的基础上,把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从原则上升为制度,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从按劳分配过渡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并确立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实践中的具体化和深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收入分配领域的重大突破,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重大成果。

由单一化分配主体向多样化分配主体深刻变革。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由于政企不分,劳动力市场不存在,国家成为收入分配的唯一实施主体。1984年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有了加强劳动组织和管理的动力,以利益机制激励职工努力工作,这样,企业逐步成为收入分配的实施主体。1992年开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和其他生产要素市场,并允许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于是,劳动报酬数额不再完全由企业首先规定,应聘者既有权根据企业的报酬水平选择去留,也有权主动提出自己的报酬数量要求,还可通过双方协商或谈判达成一致的报酬数量,劳动者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成为按劳分配实施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实施演化为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的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多元化主体。多元化分配主体参与收入分配,不仅使得收入分配有了更为现实可靠的群众基础,更为重要的是人民主人翁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由单层化分配层次向多层化分配层次深入发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商品关系和市场交易被禁止,不存在任何市场化的分配机制,这一时期的收入分配是完全由政府计划直接控制的计划化、集中化分配体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逐步下放初次分配权限,市场不仅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也是进行收入分配的基本工具,所取得的进展和成绩是显著的。然而,到上世纪末,在初次分配作用日益显著的同时,再分配环节对个人收入宏观调节的有效性逐步降低,政府二次分配作用出现了弱化的趋势,同时,第三次分配的发展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发挥极其有限。在这种背景下,加强政府再分配功能,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层次,成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发展创新的重点。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更是明确提出了逐步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则和政策。在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再调节的同时,我国慈善事业和非政府组织也逐步朝民间化、系统化、制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第三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体系中的调节与再分配功能逐步显现。应该说,在这一时期,我国在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层次化收入分配体系中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由非均衡的分配原则向均衡协调的分配原则调整优化。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分配理论回避不了的一个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搞得不是很清楚,在消费资料的分配问题上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并导致“大锅饭”问题的出现。为了解决“大锅饭”问题,邓小平提出了著名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上世纪80年代,随着“分配不公”现象的出现,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强调“兼顾效率和公平”。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且在当时作为一个颇有新意的提法而被人们普遍接受。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重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在重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同时,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一直持续到 2005年11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召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才淡出,由“更加注重公平”取代;到了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把提高效率同促进公平结合起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60多年的时间里,收入分配原则经历了从“平均主义”——“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兼顾效率和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更加注重公平”这样的认识和处理过程。这个过程与分配制度的改革一道调整和校正着分配关系,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一条重要线索。

取向:进一步完善并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贯通的收入分配体制及其运行体系

在新的历史时期,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将会朝着更为深入和具体的方向发展。遵循着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相协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贯通的基本取向,我国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应围绕进一步完善分配方式、分配主体、分配层次、分配原则展开理论与实践探索。

以完善生产要素报酬机制为立足点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和分配关系更多地体现在生产要素的市场配置过程中,生产要素报酬机制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核心。一是推进土地制度改革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以制度创新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制度改革,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二是建立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机制。国有土地、资源和国有企业等国有资产在性质上是一种全民性资产,应该成为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渠道之一。其资产升值、经营利润或股权转让的收入,部分应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转变为政府公共服务和居民可支配收入。构建国有资产收益分享机制,让人民群众分享到国有土地、资源和国企等国有资产的收益,享受到国有资产的升值,得到财产性收入,体验资产升值的财富效应,既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也必定会对中国经济战略转型和解决内需不足的问题起到最重要的作用。

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和促进劳资间合理分配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多元化收入分配主体体系。规范政府自身的收支行为对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至关重要。理顺初次分配关系,完善再分配体系,杜绝与公权力相关的腐败和不合理的收入,都依赖政府自身的改革与体制创新。要通过法律形式约束和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使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明确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堵塞一切随意支配和使用资金的漏洞。同时通过强化监督增加政府收支的透明度,建立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政府收支制度及有效实施机制。促进劳资间合理分配,关键点在于去身份化的同工同酬制度,劳动力市场流动机制以及工会代表劳动方的代表机制,并逐步建立劳资工资协商制度。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完善阶段,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尤其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协商主体的培育与发展、第三方协调机制的形成、中国特色独立工会制度等方面,迫切需要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只有通过理论与实践创新的突破,才能在实践中真正实现劳资双方的对等协商,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安全网和促推第三次分配发挥作用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多层化收入分配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迫切需要重构社会保障的运行体系,将社会保障从目前零散的、分散的制度状态转变为系统的、完整的制度,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子项目“去身份化”的整合,打破城乡之间、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一致,苦乐不均的局面,从而促进城乡统筹的形成,提高社会保障制度互济性和再分配功能。以慈善捐赠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不仅是现代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需要。它克服并弥补了第一、二次财富分配的不足,发挥着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无法替代的作用,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的慈善事业,其规模、机制和功能还远远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通过慈善立法、慈善组织去行政化、加强慈善监管、打破慈善资源垄断、重塑现代慈善文化等途径,促推第三次分配发挥作用。

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准则进一步落实更加注重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更加注重公平,既不是不讲效率,更不是重新回到“平均主义”的道路上去。而是克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现象,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是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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