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没有安全保障就不可能有社会正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8 次 更新时间:2012-09-0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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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人们对于安全的诉求一直存在,包括最原始的河道改造和建设房屋。同样,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和天性。虽然说“风险越大,受益越大”,但是在很多场合这样的“事实”是不能被证伪的,反倒是“风险越大,危险越大”。

对于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社会制度还未健全,法律并未真正的得到遵守,言论自由与行为的无害性就不能构成自认的责任。或者说,人们在面对自我言论的时候,责任就不可能被担负,反倒是对责任的推辞。而在面对社会正义的时候,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时候,就更不可能担负责任。

维护社会正义是每一个社会公民的责任。鉴于民族的劣根性而言,在“看戏心理”大于用行为与言论维护正义的时候,就忘乎所以的认为“只要不弄到自己身上来就好”。其实,这样的心理在如今的国人心中还是根深蒂固。微博上有两则言论(主题)对此有所应征,一则是“为何都是外国人在扶跌倒的中国人”;另外一则是“为何当正义被亵渎的时候都是外国人出来举证”。(空姐被打)其实,不难理解,依我愚见,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安全大于自由,安全大于正义,安全是首位。有些时候,为了个人安全,可以忘却正义,也可以忘记自由。这样的例子,在“文革”的时候数不胜数。人们争相为自己的安全保障谋取私利,而又在意识形态的召唤下,对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予以打击和剥夺。无奈,社会陷入恐慌的同时,人们对于社会往往就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更为甚者,就是在回避正义。

很简单,当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违法乱纪的时候,如果此人的政治力量依然存在,在其被法律制裁后,同样可以采取报复的手段来打击举报者,或者是指责其违法乱纪的人,故此也就很少有人敢于站出来主持正义。这是特权意识下的一种社会病症,更是社会进步的阻碍。这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防范与改善。其一,对于法律的自觉与遵从,更是一种尊重。违法乱纪,固然是损害众人利益,故此就应当受到处罚。并且当事人应该是悔过与反思。其二,法律对于违法者的处罚与教育应当适当,而不是偏袒于有背景有权势的个人。这样有损于社会公平。(这是很理想的状态)故此,如果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在保障个人安全(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等),那么就可以无形的形成权力之外的民意监督,而协助于权力与权力的监督,制度与权力的规劝。一味的让权力高高在上,就会威胁个人安全,那么也只能是民众对权力的恐慌与胆怯,甚者还可能有人站出来助纣为劣,谋取私利,损害大众利益。给予邪恶的帮扶进而战胜正义,此刻也就会形成社会剧变,人心难收,民心大变。

同样的道理,如果安全得不到切实的保证,那么正义也就得不到履行。不是因为人们没有正义感,而是正义在安全面前要显得不值得。反过来,如果正义得到了保证,那么安全就更为安全。但是,基于如此的形势,当帮助者都成为外国人的正义场时,中国人的缺位,也就形成尴尬无比的局面,甚至国人对国人的不信任,对制度所未能完成的责任进行怀疑。更是对政府的合法性进行质疑。(制度又由政府主导)

但是我们相信,绝大多数人还是有正义的立场,有把社会推向良性循环的决心。只是在安全面前难以抉择正义,反倒是被一系列的新闻报道和制度对特殊群体的“庇护”所担忧和胆怯。因为权力无限,拥有权力的人也就力量庞大。难以抗衡的同时,只能是回避和退让。故此,无论如何,对于安全保障的维护与修复,是当务之急,更是社会走向良性的一个前提。而不管不问的后果是,外国人虽然能够避开政治风险的打击(被打击的可能性小一些),但是中国的受害者那么多,又该去那里找那么多有正义的外国人呢?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日

作于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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