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明:腐败的收益成本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4 次 更新时间:2012-08-2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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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明  

所谓的收益成本法是指人们在做某种选择前理性地分析该选择可能获得的收益以及可能需要支付的代价(成本),根据收益减去成本的差额(利益)做出决策。官员们在考虑要不要腐败时,实际上是面临一个选择,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官员们在这个选择之前,原则上会考虑腐败给他带来的收益以及可能要支付的代价,当他们认为收益大于成本时,在不考虑道德约束的条件下,理性的选择是腐败,如果他们认为腐败的成本大于收益,他们就会拒绝腐败。这就是腐败的收益成本分析。例如,有人给官员送钱,要求该官员动用公权力为他谋利。官员首先计算答应该人要求的收益,在本例子中,收益比较简单,获得送来的金钱,增加了官员的财富占有量,这就是收益。然后计算成本,计算成本稍微复杂一些,他要判断,这个行为败露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个行为败露后接受的处罚是什么,将败露的可能性乘以处罚给官员带来的损失就为成本,因此,官员计算的腐败成本取决于他对腐败败露的可能性及腐败败露后接受的处罚的判断。最后,官员用收益减去成本,在不考虑道德约束的条件下,根据收益减成本的差额再做出是否答应该人要求的决定,当差额大于零,则选择腐败,反之则拒绝腐败。腐败的利益、收益、成本的关系可以用公式表述为:L=R-P*Q其中R为腐败收益,P为腐败败露的可能性,Q为败露后接受的处罚所产生的损失,L为腐败的利益或者说好处。

解释了腐败收益、成本、利益之间的关系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现在社会中官员的腐败收益、败露的可能性(概率)以及处罚给官员带来的损失(处罚赋值)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腐败的收益不像上面的例子表现的那么简单,经常不是直接表现为某个定量的金钱,比如,可能是一些难以量化的好处,但是原则上官员们对这些好处的价值可以进行量化判断的,为了简化问题,我们假定官员们可以准确地量化他们腐败行为的收益。

腐败成本由腐败败露的概率和败露后受到的处罚赋值决定。我们先看腐败败露的概率。尽管官员选择腐败时认为败露的可能性很小,甚至为零,事实上腐败败露的概率比官员们想象的要大很多。据媒体披露,2011年被查处的贪腐官员为15万,而同年公务员数量为700万。要知道,不是每个公务员都拥有公权力、具备有腐败条件的,例如大量办理日常事务而没有任何权力的公务员,另外拥有公权力的官员由于道德的约束,不是个个都腐败的,假设不具有腐败条件的公务员和具有腐败条件不腐败的官员占全体公务员的三分之二(这个假设有违官方的极少数腐败官员的提法,可能符合一般大众的感受),那么有过腐败行为的公务员约为230万,用被查处官员数量除以有过腐败官员的数量,可以得知,仅仅2011年被查处官员占有过腐败行为官员的6.5%,但这不是腐败败露的概率,要准确估计腐败败露概率,还需要考虑其他条件。我们知道,有过腐败行为的官员不是一天出现的,他们有一个大致稳定的延续期限,即在2011年以前的若干年中,腐败官员大致是这230万人,所以,2011年被查处的15万腐败官员是这些有过腐败行为的230万官员中的一部分,同理,2010、2009、2008等年份被查处的官员也是这些有过腐败行为官员的一部分,所以,估计腐败败露概率要考虑有过腐败行为的官员群体稳定的延续期限以及这段时间被查处的官员的总数。由于没有统计数据,笔者只能假设前者平均为五年,这样,五年中被查处的贪腐官员数量之和除以230万才是腐败败露的概率。据《了望》周刊报道,中共十六大至今的十年间,反腐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含前期立案本期结案的数量),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假设每案只有一个贪腐官员,那么被查处的官员十年间共有近120万,简单地除以二,那么五年内被查处的官员为60万,占有过贪腐行为的官员的26%。需要指出的是,这个估计不太严谨,例如,被查处的官员数量逐年增长,即后五年被查处官员数量多于前五年,近五年公务员平均数量低于700万,有过腐败行为的官员不足三分之一,腐败的官员群体稳定期限大于或小于五年,有腐败行为的及被查处的不全是公务员,还包括一些国企高管,等等,但是这些因素的作用除了可以相互抵消一部分,基本上还是起着增加败露概率作用的,所以,我的假设对腐败行为败露概率的判断偏于保守,换句话说,腐败败露概率是26%以上。特别要指出,以上估计的腐败败露概率是个平均数,具体的官员腐败败露概率随腐败收受钱财多、腐败行为多、腐败行为持续时间长以及腐败行为涉及的人员多而增加。

然后,我们来看看处罚的赋值问题。官员在判断了腐败败露概率后,接着要判断败露后所要接受的处罚以及这个处罚给他带来的损失。接受的处罚一般比较明确,各种反腐条例、刑法等对不同的腐败行为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官员们多数对此心知肚明,不大会犯被查处后所说的“不懂法”的错误。我们在此要强调的一点是,在判断处罚时,官员们不能仅仅只判断面临的这一次腐败可能遭致的处罚,而是要考虑以前有过的腐败行为的处罚之和,因为这一次腐败败露有很大的可能将以前的腐败行为暴露出来。处罚给官员带来的损失大致如下:1、没收受贿钱财,2、罚没其他财产,3、行政、党纪处罚或刑事处罚,前者意味着该官员今后被社会边缘化,后者意味着仕途彻底终结,出狱后不会被主流社会接受,极端情况意味着一辈子在牢狱中度过或丧失生命,4、家庭成员受到各种影响,包括受到社会歧视遭受的压力,对自己亲人的鄙视产生的伦理上的耻辱感,其人生将比其他人多出的艰辛,等等。尽管后面两部分取决于官员的价值判断,但是对有一般人的价值判断的官员来说,除了行政、党纪处罚外,腐败败露前后的社会地位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及对家庭成员不利影响总和等,损失几乎是趋于无穷大。一个几乎是无穷大的损失乘以上面说到的败露概率,成本也是趋于无穷大。处罚方式与收益相关,腐败收益大,腐败败露后处罚就严厉,而只接受行政、党纪处罚的腐败行为其收益不会很大,那么有理由相信,败露后只接受行政处罚的腐败成本虽然不是无穷大,但收益也不大。

在上述基础上,腐败利益就一目了然了,即腐败获得的有限收益减去败露概率乘以几乎无穷大的代价,或者不大的腐败收益减去败露概率乘以比较大的代价,绝大多数情况下,腐败的利益小于0。

以上计算腐败成本时或略了道德和恐惧两个因素。事实上,腐败官员也会有一定的道德观,如果考虑这个因素,那么在计算腐败成本时还要加上腐败行为后的负罪感、羞耻感等道德负担以及败露后对家庭的负疚感等道德负担。同时,没有任何一个官员腐败后不担心东窗事发,也就是说,腐败后他们经常处于正常人没有的恐惧中,这种心理负担显然会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当然也是腐败的成本。将这两个因素加入腐败成本,上述的腐败成本还要加大。

从上面分析可知,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官员们如果能正确判断腐败利益,是不应该选择腐败的。

由于缺少资料,本文无法对腐败成本、收益做出准确的估计,只能给出一个方法。拥有相关资料及资源的人可以用这个方法对腐败利益的各个要素进行准确的计算,例如,用被查处官员平均受贿金额乘以一个系数计算腐败收益,对被查处官员进行问卷调查判断其认为的腐败损失,用被查处官员平均在位时间计算有过腐败行为的官员数量稳定期限,通过各种资料估计有过腐败行为的官员数量,从而得出更令人信服的结果以警示那些还没来得及腐败的官员,也希望有更多的官员能看到本文,用本文的方法对腐败收益和成本做出理性的判断,克制自己的腐败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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