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晖:汉语法学:语境、修辞与逻辑

——在首届“世界华人法哲学年会(2012)”上的发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79 次 更新时间:2012-08-1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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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 (进入专栏)  

谢谢景良兄,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世界华人法哲学会议,或许离不开一个主题的讨论,那就是这些年来已逐渐引起我国法学界关注的“汉语法学”一词。在我的阅读视野中,较早地提出“汉语法学”一词的是何勤华,当然,他赋予“汉语法学”的或许与法理学界所探讨的“汉语法学”一词有所不同;接着便是许章润,他不但通过言语行为推进“汉语法学”的论述和圆润工作,而且通过肢体行动推进汉语法学的研讨和增量。这次会议,就是他用肢体推进这一工作的具体表现。我在这里,将就汉语法学这一命题在语境、修辞和逻辑三个面向上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议题一:汉语法学的语境

谈到汉语法学的语境,必须面对如下三种事实:

第一种事实:我们的无奈与怨恨。近代以来,中国先后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全面沦落,古老的帝国深受西方列强的宰制。至今在文化,包括法学领域,依然深受西方法学的宰制。在西方法学面前,我们亦步亦趋,虽不能说无所进取,但进取之心也不是很强。面对此情此景,我们自然愤懑,我们也不能不心生怨恨:就那样一个所谓“分离命题”,需要那么多智慧的头脑为它进行说明和论证吗?就那样一个所谓“司法能动主义”命题,需要全体法学界动员,参与讨论和论证吗?(当然,这些质疑,未必代表我的看法,是我平日里交谈时听到有人这样质疑。除此之外,我们还能经常看到对西方法学素有研究的人,一看到汉字表达的法学,即不屑一顾的情形)恰恰是这种怨恨和愤懑,促成了汉语法学界自身的努力。

第二种事实:我们的努力和不足。毫无疑问,仅就中国大陆法学界而言,近三十年来,学者们做出了不少的努力。如在国家法治建设问题上,有所谓本土派和移植派的不同学理对垒。法理学界,出现了价值论的法理学、规范论的法理学、事实论的法理学。学者们在不同方向上所进行的研究,已然相互交流起来有些困难。在宪法学界,有所谓规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和政治宪法学的分歧和争论。在行政法学界,有所谓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的分歧与流派化倾向。在刑法学界,有所谓规范刑法学、价值刑法学、客观主义或结果主义刑法观、主观主义刑法观等等。至于民法学界,围绕着相关重大立法,所产生的主张各异、观点有别的学术成果要更多些。上述事实,说明汉语法学界确实在努力。但是,这些努力还远远不够,有些努力本来就是舶来品的延续(当然,这种延续既是无法避免的,也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早间於兴中认为,我们的法学被置于西方人的手术台上。其实,在我看来,我们还没上到这架手术台,因此也就不存在被别人解剖的问题。现实情形是:我们最多只是借用西人的手术台进行一番自我解剖而已。

第三种事实:我们的法学大国梦。我们知道,中国近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然成为一个GDP大国,成功跻身GDP世界第二的大国。如果把两岸四地的GDP集合起来,它的规模更大出不少。但我们必须正视的是,我们还仅仅是一个可期待的政治大国,仅仅是一个可期待的文化大国和学术大国。我们甚至还深受周边撮尔小国的骚扰和欺凌。这既不符合中国人自古以来即有的创造心性,也不符合中国当下想急于成为一个政治大国和文化大国的客观心理。中国向来不乏雄心壮志,也不乏不服人的那股子精气神。这种大国追求,不可能不折射到制度—法治建设上来。从而也不可能不折射到汉语法学界的学人们对一个法学大国之理想追求上来。

好了各位,如上三种事实,我以为构成了汉语法学的语境问题。前两者属于汉语法学这一提法的内部语境,而后两者可谓汉语法学这一提法的外部语境。

议题二:汉语法学的修辞

但是,提到汉语法学,我们不得不面对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汉语法学是一个模糊的词汇。汉语法学这一词汇的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还是一个能够给学人们以充分想象的词汇。二十年前,我曾看到过李晓明的《模糊性,人类认识之谜》一书,获知人类的新知或许就存在于对模糊性的深切面对和认真态度上。如何面对并解释模糊的对象、模糊的问题,是新知产生的必由之路。不能认真面对模糊问题,就无以实现知识的创新和增量。这对汉语法学这样一个问题的认知和克服而言,完全可以适用。

第二个问题,汉语法学的模糊性与诗性思维。对于模糊性问题,人们理解的基本方式是所谓诗性思维。关于诗性思维,维柯在他的《新科学》中有一个基本界定,那便是人类的儿童时期主观认知作用于客观对象的基本方式。不过如今我们人类已经摆脱了其儿童时代,但诗性思维不但没有终止,模糊性依然存在。而且我们在知识发现和创造过程中,正在不断地关注运用诗性思维来解决我们面对的问题。各位或许都有如下深切的感受,我们这个时代既是一个越来越透明和清晰的时代,但同时也是一个越来越模糊和混沌的时代。这种时代特征,或许正是诗性思维能够在知识发现和创新中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因为在模糊和混沌面前,即使一位智者,也会返回到儿童心智时代。

但是,诗性思维是与我们笔下的战栗和激情相关联的,想想西人牛顿、马克思、尼采、叔本华等人笔下的那种近乎疯癫的激情表达。那么,汉语法学界有没有这种战栗和激情呢?或许我们在梁治平、江山、朱苏力、许章润、高鸿钧、舒国滢、魏敦友等法学家的笔下能领略到这一点,但放诸整个大陆法学界,这样诗性的法学文字还明显不够。

第三个问题:诗性思维与汉语法学作为修辞。修辞是诗性思维的技术手段。各位知道,对于修辞,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其一是技术修辞,其二是本体(制度)修辞。在技术修辞层面,汉语法学的诗性思维特征必须借助具体的修辞格来表达,特别是摹状修辞、双关修辞和设问修辞,对汉语法学的论证而言尤为重要。而在本体修辞层面,则完全可以说无论汉语法学也罢,非汉语法学也罢,归根结底是我们人类思想对客观对象——人类之法律生活的诗性想象和诗性认知,是人类作为精神动物的存在方式,是每个人作为精神主体的构成机制。

正是如上三个问题,构成我对汉语法学命题的诗性解读和修辞评析。

议题三:汉语法学的逻辑

但是,要让汉语法学真正成长为足以被人认可的法学学术类型或流派,就不能停留在命题的模糊性、诗性和修辞水准上,这又给汉语法学的拓展提出了如下三个期待:

第一个期待:汉语法学要超越诗性思维和修辞。基尔凯戈尔曾讲:生命是超越逻辑的。尽管在人生的终极意义上讲,这是一个特别值得首肯的命题。但把这个命题置诸人类的规范生活领域,显然存在问题。我们能否修正一下这个命题?人生是超越于逻辑的,但又随时身处于逻辑中。汉语法学在对象上必须关注汉语世界的人民身置其中的规范生活。这种规范生活既面对诗性思维的修辞本体问题;也面对逻辑思维的理性本体问题。

第二个期待:寻求汉语法学的逻辑范畴。汉语法学作为一个命题,它的意向所指究竟是什么?在何种意义上,汉语法学的命题是成立的?汉语法学究竟是一种想象还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事实?上述种种问题,都需要在逻辑上明晰汉语法学的命题、完善汉语法学的判断、圆润汉语法学的推论。但究竟如何明晰命题、完善判断并圆润推论,这是个需要汉语法学界的同仁们在知识发现、知识创新和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具体去阐发的问题。

第三个期待:汉语法学的事实期待。汉语法学命题能否成为学术事实,并且能否成为在世界法学体系中贡献卓著的一脉,不在于我们给它贴更多的标签,而在于汉语世界的法学家奉献出足以让世人侧目、欣赏并有逻辑说服力的法学成果。即便这些成果受到域外法学的深刻影响,但也应该在汉语世界法学家的思维加工下,获得中国乃至汉语世界的意蕴。更可期待的是,汉语世界的法学家,大都生活在汉语世界独特的生活大道、制序方式和交往体系下。因之,在他们的知识发现和创造工作中,如何发现立基于中国国民日常规范生活的法学知识,把汉语世界的规范生活逻辑升华为汉语表达的理论逻辑,或许是汉语法学终能蔚为大观的关键所在。

如上三个期待,或许是把汉语法学命题纳入逻辑分析的必要举措。

好的,各位,我再简要地总结一下我刚才的发言:汉语法学命题的发明,有着独特的内、外语境,也是一个在当下充满着诗性和修辞特征的命题。汉语法学的成长需要修辞、需要每个研究主体的个性体验和私人风格,需要让人一看文章,便知道这是郭氏风格的法学成果,那是马氏风格的法学论著。但是,法学毕竟不同于文学,它是公共理性的逻辑表达,因此,尽管汉语法学需要修辞和诗性想象,但不能过分依赖于修辞和诗性想象。在我看来,如何把汉语法学这个命题结构在严谨的逻辑中,或许是汉语法学成长的关键所系。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各位!

谢晖,1964年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学院,1985年);哲学博士(山东大学,2004年),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民间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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