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岭:宪法讲堂系列:品味法制

——法律学子对《秋菊打官司》的法律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5 次 更新时间:2012-07-23 17:23

进入专题: 法治现代化   传统社会   打官司   息讼   权利  

马岭 (进入专栏)  

摘 要:〈秋菊打官司〉作为法律教学片在法律系打学生中引起热烈讨论,同学们从法律角度对片中主要人物秋菊、村长、李公安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探讨了诉讼成本、法律与政策、法律与习俗、法律与科学、打官司与“打关系”、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等问题,在思考“法制该怎样现代化”时大家献计献策,各抒己见。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传统社会;打官司;息讼;权利

电影《秋菊打官司》借助现实主义手法描写了一个村妇打官司①的故事。影片看似轻松幽默简单,实则内涵极其丰富,且寓意深刻。笔者在法学课上将其作为教学片播放,引起法律系大学生们的热烈反响,不少学生在笑过之后感到“沉重”和“压抑”,“心中涌出一份苦涩”;有人感叹秋菊打官司的经历“包含了多少辛酸和泪水”;来自农村的同学被片中“熟悉的人、熟悉的事”所震撼,“情节真实得让人不愿接受”;许多人反省自己过去对中国农民权利的视而不见,浑然不觉;更多的同学在思考法律给了秋菊什么,秋菊是否需要法律?“秋菊困惑,我们也困惑”,“秋菊尴尬,法律更尴尬”……围绕着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法律学子们众说纷纭,各抒己见。

一.对秋菊、村长、李公安的法律剖析。

1、关于秋菊。秋菊是单纯的,又是复杂的,有时是可敬可爱的,有时又是可悲可叹的,她身上的某些东西值得赞扬,某些东西又应当否定,她代表着过去,也象征着未来,她不仅是她自己,也是你,是他,是我们大家。同学们从不同的角度发现了不同的秋菊,一个丰富的、值得探究的秋菊。

觉醒的秋菊:有同学认为秋菊代表着当代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她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当丈夫被村长踢伤后,她坚定地向村长提出权利要求,她敢于向权威叫板,不信邪,不气馁,一次次踏上艰难的维权之路;当村长把还她的钱丢在地上,让她“低头”拾拣时,秋菊冷冷地走开了,她拒绝了屈辱,选择了自尊,她不愿弯腰过日子,不甘心就这样被人欺负(尽管这个人是一村之长,是有权有势的人);她有她的价值观——“打人总是不对的”,“村长也不能打人么”,“我就不懂村长咋就不能给我认个错”,而坚持要讨个“说法”;她对钱看的很淡(她多次说“钱不钱的都无所谓了”),她追求的是她心中的“理”(她说“我就不信没有个说理的地方”);她要澄清是非,不满足李公安让村长赔钱未赔理的“调解” ,她认为村长虽然赔了钱,但没有赔理,就等于“还是没有个说法”;她对权力运作保持着警惕(她要求村长拿出批地盖房的文件来看,对市公安局的复议书由村长转交表示不满,担心村长和各级公安都是公家人“谁知道你们是不是底下商量好了”)……她的举动是对几千年来老百姓在当官的面前只能逆来顺受、忍气吞声的传统的一种宣战,表明当代农民的法律意识已经萌动,开始学着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管理者们(村长、政府)要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面对不公他们会抗议而不再是沉默,当政府处理纠纷的结果令他们不满意时,他们会坚持“讨个说法”,甚至不惜“把官司打到北京去”!他们不再是“沉默的羔羊”,而是正在日益觉醒的共和国公民。

执著的秋菊:每个看过影片的同学都为秋菊的执著所折服,一次次地“讨说法”,乡里、县里、市里,自行车、拖拉机、公共汽车,卖掉一车又一车的辣椒,花去一笔又一笔钱,挺着笨重的身子,冒着流产的危险,住最便宜的大炕……为讨一个说法值不值啊?难怪村民们不理解,秋菊的丈夫开始理解后来也不理解 。但秋菊始终义无返顾,不惜一切代价!农民的“认死理”,女性的偏执,秋菊本人个性的倔犟,使这个小纠纷没完没了。秋菊如此“一根筋”,在中国这样以“和为贵”的社会里是不讨人喜欢的,乡亲们会觉得秋菊难相处,政府会认为秋菊难缠、多事,像“刁民”,然而法治社会需要的正是这种“斤斤计较”,这种维权意识。有的学生说“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秋菊的“顽强的契而不舍的精神”是我们的社会所欠缺的,我们国家需要大批这样的“法愚民”、“法呆子”①。有农村同学说在家乡也有秋菊这样的人,这样的遭遇,但没有秋菊这样的勇气和精神,我们应当鼓励更多的秋菊们在权利被践踏时拿起法律武器,为“一元钱”、“一本书”、“一张票”打官司,冲一冲中国社会“官贵民贱”的传统,改一改“息讼”、“惧讼”的陈旧心态。

理智的秋菊:有同学认为影片中的秋菊被拔高了(认为在农村秋菊这样的人很少,秋菊丈夫那样的人才比较有代表性),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她不仅有勇气,有胆识,而且沉着冷静,不愠不火,不卑不亢,表现出很高的素质。村长在她面前恶语伤人也罢,气急败坏也罢,威胁侮辱也罢,她都心平气和,既不屈服也不发怒;到村长家讨说法时,与村长家人打招呼,拉家常,说笑如故;在城里一次次上当受骗后没有沮丧、怨言;在她从未接触过的局长、律师面前也不胆怯拘泥;不论碰到什么挫折从不气馁。现实中的秋菊们可能会有伤心的哭诉,过激的情绪,愤怒的发泄,甚至借助暴力手段,那或许才是一个更真实的秋菊。我们的民族不乏揭竿而起的气魄,亦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豪情,但我们一直缺少片中秋菊这样的明智——执著而平静地要说法,坚定而耐心地讨公道,拒绝感情用事,在制度的范围内寻求合理的解决结果,遵守程序,尊重规范,这正是法治国家公民所应当具备的理性精神,是需要我们大力培养的文明行为模式。

幸运的秋菊:秋菊是幸运的,她遇到的“官”全是好官,李公安淳朴厚道正派,严局长廉洁公正无私,即便是秋菊的对立面村长也是不计前嫌的大度君子,还有工作认真、有责任心的律师……许多同学认为这太不真实了,太美化了。现实生活往往是,秋菊有可能碰到耿耿于怀、给人穿小鞋的村长,官腔十足、公事公办的基层干部,不但收下礼品、而且索要钱财的局长,拿了诉讼费不替人认真办事的律师。如果是这样,秋菊的官司会打得更困难,她的执著会更加令人沉重,更具有悲剧色彩,影片的结尾秋菊不仅仅会困惑,还可能会绝望。也许编剧和导演有意回避了“腐败”的话题,使影片主题不致被冲淡,但现实中的腐败是无法回避的。法治在中国的实现不但要解决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的矛盾,还要杜绝腐败、建立廉洁政府、确保司法公平。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影片所表现的冲突只是其中的某一方面,法制现代化的过程要比影片所展现的更困难、更艰巨。电影中的秋菊是幸运的,而生活中的秋菊们却不可能有这样的幸运,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也不要寄希望于这种幸运,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我们面临的诸多困难。

传统的秋菊:很多同学认为秋菊基本上是一个传统的形象,有许多旧思想,她并不具备什么维权意识、平等观念,决不是新时代具有法律意识的新女性。她认可村长与村民的不平等,村长有打村民的权力,只是“打”要有个度,“你是村长么,打了也就打了,但是不能往人要命的地方踢”。这“要命的地方”关系到传宗接代、香火延续,她担心村长踢的这一脚会造成“计划生育把咱提前给计划了”的严重后果(她腹中的胎儿男女未卜)。她坚信村长没“理”而自己有“理”,这个“理”不是“打人犯法”,而是“踢人要命的地方”可能使人“无后”。

法盲秋菊:同学们一致认为秋菊是个法盲,许多同学还认为秋菊打官司并不是信任法律(她根本不懂何为法律),她想要的“说法”并不是法律上的人权,而是找一个比村长更大的官来管管村长;她不想打官司,她走上法庭完全是被动的,茫然的。她对律师的理解令人忍俊不禁;她不接受与好人打官司,埋怨律师怎么把严局长给告了;她不接受法律给她的“说法”,不理解为什么法律把村长抓走了。问题是,对法律无知的不仅是一个秋菊,还有广大的民众,对民告官不理解的更不止是秋菊,还包括各级行政干部。影片中主动当被告、鼓励秋菊行政诉讼的严局长在现实中不是没有,但实属个别(有同学认为这个形象虚假得让人觉得“道貌岸然”)。我们怎么能笑话秋菊呢?我们有什么资格笑话秋菊呢?我们有太多太多秋菊似的法盲,假若时间倒流20年我们谁又不是法盲呢?给一个秋菊扫盲并不难,难的是让我们这个民族摘掉法盲的帽子,那是一项多么艰巨的任务啊!

2、关于村长。村长不是坏人,在秋菊难产之际他伸出了援助之手,救了秋菊母子的命,他从未就秋菊告状一事进行过打击报复,他不腐败,不贪,在现时的农村真可以算是一个好官。但是他有很多传统官吏的毛病,一些同学对他身上的“中国特色”进行了分析。

他有浓厚的等级观念。他口口声声说“我是公家人”,流露出一种明显的优越感,暗示秋菊见好就收,别瞎折腾;他认为踢伤秋菊的丈夫不是什么事,秋菊丈夫说话犯混,“踢了就踢了”,理直气壮;他对李公安说“我好歹是个村长,你多少也得给我个面子”,在他眼里 “村长的面子”比老百姓的健康安全更重要,他可以赔秋菊钱,但决不能失面子;他给钱时保持着高高在上的姿态,让秋菊“拣一张给我低一回头”,“一共低20个头这事就算完了”;他觉得给秋菊出了医药费、误工费,已经很给秋菊面子了,秋菊还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告状,真是太不识抬举(“你还没完了?”);在他的潜意识里,“公家人”是应该享有特权的,如果村长向村民赔礼道歉,“以后在村里就没法工作了”;他一再“欺负人”,讥笑、侮辱秋菊,激化矛盾。有个别同学愤怒地骂他一副“地主”嘴脸,充满霸气。也有人指出他的思想在干部中很有代表性,认为乌纱帽可以抵罪、抵过。

他重男轻女的思想极为严重,“男娃是宝女娃是草”的旧观念根深蒂固,一连生了4个女儿(严重违反计划生育),并对此耿耿于怀。他抱着秋菊的儿子羡慕不已:“看人家,想生儿子就生儿子”,斥责妻子“不像你,一撇腿一个女子,一撇腿一个女子,最后一撇腿还两女子(双胞胎)”;他之所以踢秋菊丈夫,是因为秋菊丈夫骂他“没本事”,“抱了一窝母鸡”,“断子绝孙”,这正戳到他的痛处,令他恼羞成怒,才动脚踢人。

他也是个法盲。他不明白打人犯法,所以踢伤了人还满不在乎;他以为自己“大小是个干部”,官官相护天经地义,官伤民不会受到法律追究,“我不怕你们告,我是公家人,一年到头辛辛苦苦,上面都知道,他不给我撑腰给谁撑腰?”;他不能理解法律怎么会支持民告官,他一直以为法律是帮助官管民的。他代表着中国基层官员这一群体对现代法治的不理解,不接受,也揭示着中国社会目前的国家体制其实只有表层的分工,而没有深层次的分权。

3、关于李公安。同学们都认为作为基层政府的法律干部,李公安工作认真,敬业负责,且平易近人,没有官架子,更没有“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恶习(他拒绝了村长“喝酒去”的邀请,在秋菊家吃一碗面还坚持付钱),他是秋菊想到的第一个可以给她“说法”的人。

但有同学认为,李公安亦有明显的等级思想。在村长和秋菊这两个“犟人”互不退让时,他总是希望秋菊能退一步,他劝秋菊“他好歹是个干部,你也给他个面子”(实际上认可了村官高于村民的观念)。在他自嘲工作没做好,“只能帮人寻牛了”的话语中,多少含有对秋菊的微词,他觉得这起纠纷久拖不决主要怪秋菊太执拗,而村长不认错似乎倒是情理之中的事。在公家人的体面和老百姓要的说法之间,他自觉不自觉地维护前者,轻视后者。

许多同学指出,李公安是一个“和事老”,他的调解很像“劝架”,重点不是从法律上辩明是非,寻求公正,而是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他虽肯定村长打人的行为“肯定不对”,但也批评秋菊丈夫骂的话“戳老汉心窝”,混淆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对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含糊其辞(倒是一再强调村长的“身份”),让秋菊觉得“还是没有一个说法”。他的劝词中重点是“礼”(“双方多做自我批评”,“求大同存小异”),而不是“理”(秋菊丈夫要求看批地盖房的文件是合理要求,村长应该给看;但他骂村长“抱母鸡”带有侮辱性,应当向村长赔礼道歉;村长踢人尤其是往要命的地方踢更不对,是违法)。他只追求息事宁人,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劝秋菊丈夫“想开些啥事都没有了”,开导秋菊“他把钱掏了,就算你对他错”,他甚至不顾政府调解人应有的中立立场自己掏腰包买点心假借村长的名义送到秋菊家,“这点心往这一搁,就算村长赔礼道歉了”,想以此平息纠纷,可谓用心良苦。但这种调解依据的不是法律,而主要是道德,且只是掩盖了矛盾却并没有解决矛盾——村长连口头认错都不肯,更别说在心里认错。李公安们追求的息事宁人、乡间太平与国家强调的安定团结不谋而合,难怪“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标语赫然出现在许多农村的墙壁上,干部们(不仅是李公安这样的乡官,还包括县官、省官)过于求稳定自然就会“厌讼”,就会千方百计迫使老百姓“息讼”。

李公安既是国家的司法人员,又是乡土社会的父母官,既要执行国家法律,又要尊重乡间民俗,当二者之间出现矛盾时,他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实际上他更多的是按习俗行事,不太顾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习俗容易被父老乡亲们接受,工作显得有效率,也符合他这样土生土长的基层干部的思维方式,毕竟他身上的传统意识要远多于法律给他的现代观念。然而,随着秋菊的一次次上告,李公安及其各级政府的做法与国家法律的间隙日益凸现(调解最终被撤消)。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正,但又不被民间接受,秋菊困惑,李公安们何尝不困惑?他们试图把国家法律融入乡土社会,但他们自己几乎就没有受过象样的法律教育,对国家法常常也是一知半解(他始终没有想到村长的行为可能严重违法),他们好心地、善意地在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找平衡点,结果是使自己陷入一个尴尬境地。难怪有同学充满同情地感叹“李公安也难!”

二.影片中有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1、关于诉讼成本

同学们一致认为秋菊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了。

首先是经济成本,卖了一车又一车辣子(而且是贱卖),连原本支持秋菊的丈夫也忍不住抱怨“还没过年呢,辣子都卖得差不多了”,每次的车费(去县城坐最便宜的蹦蹦车来回一趟也要10元,去市里的公共汽车一定更贵)、住宿费(最便宜的大炕每人每天一块五,姑嫂俩人每天三块,住四、五天也得十几元),还有给局长买礼品的花销(虽然局长没收礼,但钱还是花了),请人代写诉状的20元,被三轮车夫骗去的30元,为装扮得像城里人而买新衣的钱,加上律师费、诉讼费(影片虽未交代,但想必对秋菊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等等,对秋菊一家来说这些开销可能是全年的收入。别说那“说法”最后还是令秋菊不满意,就是得到一个满意的“说法”,其代价也太大了,如果秋菊在途中因颠簸而“流产”(那是极有可能的),就更得不偿失了。而现实生活中的秋菊们为打官司倾家荡产,流浪街头,甚至搭上性命的也不在少数。难怪老百姓“畏讼”,这样的“讼”谁不畏呀?对他们来说,打官司无疑是“高消费”。法律即便是一个“自动售货机”,也不是输进事实和法条就可以输出判决,还有很重要的是必须输入“钱”,对于那些没有经济实力的人来说,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是水中月、镜中花。有的同学感叹“法律岂不成了富人的工具”?

还有时间成本。秋菊为要一个“说法”打了一冬天的官司,孩子都生了“说法”还没讨来。幸亏是在农闲时,如果是在农忙时秋菊还顾得过来吗?如果是城里上班族有这个时间和精力吗?要搭上多少“误工费”?著名节目主持人崔永元在打了一个维权官司后说,以后要再碰到此类事“他要是喜欢侵就让他继续侵我吧,我还有很多重要的事要做,我不会再理会了”。打官司太麻烦了,何必呢?能忍就忍了吧,“息讼”也是老百姓无可奈何的选择。

再有人情成本。秋菊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不仅仅花费了大量金钱,还失去了许多无形资源。在她所生存的熟人社会中,人情味、口碑很重要,不论国家法律是否支持秋菊,她在村民中已经受到非议,“说的话难听得很”,“旁人都觉得咱不好处了”,“都在一个村子里过,每完没了没啥意思”。人们会把村长进局子归咎于秋菊,甚至可能要让她背上“恶女人”的名声。秋菊以后在村子里会变得孤立无援,有困难无人帮(难产时村长帮她忙的情景可能不会再发生),她或许要为这一场官司付出一生的代价①。

2、关于法律与政策

影片中旅店老板曾很自信地对秋菊说:“你这个官司肯定能赢,《行政诉讼法》刚刚颁布,总要找个民告官的例子把这法给普及了,这肯定是上边的意思”,“要是秋菊输了,以后谁还相信这法?”,连吴律师都说“你的话也有道理”。在人们眼里官司能不能赢主要不是看法律如何规定,而是看政策是否需要,政策是高于法律的,法律能否有效地执行取决于政策,法律靠政策推行,也为政策服务。这些论调当然很可笑、很荒谬,但人们的这种观念却正是我们多年来的制度培育的,长期以来的“政策治国”使政策至上的意识根深蒂固,国家依赖政策管理,各级干部依赖政策办事,老百姓从亲身体验中当然也就明白了政策的神圣,而法律不过是政策的陪客和装饰。在我们今天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老百姓的这种政策大于法的旧观念要改,广大干部依政策办事的老习惯更要改,国家依政策治国的落后制度首当其冲地要彻底改。政策不是没有作用,但它必须在法律之下,必须符合法律,如果和法律冲突就应当修订,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与政策治国相适应,我们的法制宣传也是运动式的,突击性的,有同学形容为“像搞卫生大扫除一样”。这种一阵风式的普法恰恰有悖法律稳定性的特点,使人们误以为法律随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过了这一段风向就会变。普法是非常必要的,影片展示给我们的是一个需要启蒙的法盲群体,不仅有秋菊及其丈夫这样的村民,也有村长这样的基层干部,甚至还有李公安这样的司法人员;不仅有农村人,也包括旅店老板这样的城市市民。但怎样普法却值得我们反思,我们不能总是用非法律的手段来宣传法律。

3、关于法律与习俗

有部分同学认为秋菊讨“说法”依据的是习俗而非法律。按习俗村长是有权教训村民的,打几下也未尝不可,这一点打人者和被打者都心里有数,都予以认可(村长说“踢了他就不胡说了”,秋菊说“你是村长么,踢两下也没啥”)。只是“不能往要命的地方踢”,这也是习俗,所以秋菊才理直气壮地讨“说法”,村长自知理亏才答应赔钱。但村长拒不赔理也有习俗依据,村长向村民道歉,长辈给晚辈认错,这是很没面子、很失身份的,村长执意不肯,而秋菊弄不懂“村长咋就不能给我认个错”是秋菊不懂事,还没有很好地融入习俗。习俗是很看重面子的,做人的基本原则是要给人面子,伤人最严重的莫过于让人丢面子。秋菊的丈夫就是因为“恶语伤人”让村长很没面子,才被村长踢伤;村长看在“李公安大老远的来一趟不容易,给他个面子”才接受调解;李公安劝村长“给秋菊两口子说些面子话,这事就了啦”,而村长嚷着“面子话?咋说?”“她凭啥到县上坏我的名声?”李公安埋怨村长“为这事我都跑了几回了”意即“你再固执就是不给我面子了”,并认为县里的裁定“你不丢面子么”;秋菊的不断上告不仅是让村长也是让李公安没面子;秋菊坐上局长的轿车是局长给秋菊极大的面子,让店老板羡慕不已,也迅速在村民中传开;秋菊要的“说法”里也多少有“争面子”的成分。人们都要面子,为了面子打官司花钱、花时间、花精力都在所不惜,这种完全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诉讼,其实也反映了当事人的非理性和不成熟,违背法律经济学的定律。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同学认为秋菊不是用法律维权,而是依习俗讨公道。

秋菊很孤立,越到后来越孤立,因为不依不饶讨“说法”伤了乡里乡亲间的和气,这本身就已经违背了习俗。习俗告戒人们保持和睦的人际关系是最重要的,没必要对是非曲直进行深究,而撕破面皮很不划算,以后的日子相处会很尴尬,社会也将失去和谐。因此习俗是反对打官司的,除非是人命关天,“饿死不盗,屈死不告”的“祖训”把“告”等同于“盗”,都划入可耻的一类。尤其“民告官”更是民间一大禁忌,是“犯上”,“大不敬”,何况“胳膊拧不过大腿”,即便“赢一阵子”,也将“输一辈子”,是很不明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同学认为秋菊打官司是反传统的,很“另类”的,秋菊精神应当大力倡导。

4、关于法律与科学

如果秋菊一开始就能拉丈夫去正规医院验伤,也许这起纠纷早就定性了。正是在那个及其简陋的诊所,由那个“看上去像个兽医”的医生给秋菊丈夫开的证明使案子一开始就误入歧途,而李公安也未对此证明提出疑义,各级公安机关、一审人民法院也没有验伤取证。最终让秋菊“胜诉”的不是律师的介入,也不是好官严局长的高姿态,而是二审法院的验伤报告。法律是尊重科学的,是科学帮助秋菊打赢了官司。

我们不要埋怨秋菊不懂科学,也不要报怨基层公安局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我们只能说法律的实施需要科学的支持,科学技术已经极大地影响到执法的质量,在一个科学落后的国家法治也很难实现。

5、关于打官司与打“关系”

虽然影片中的秋菊没有遇到一个贪官,秋菊也没有刻意去拉关系,但“关系”的作用在影片中仍然时隐时现。熟人介绍、给领导送礼也还是免不了的。秋菊有幸找到严局长得益于旅店老板的指点;秋菊不懂法律,但却懂得“不能空着手去局长家”,这点最起码的关系学知识不论在乡土社会还是在现代城市都还是适用的;秋菊坐上那象征着权力的小轿车使店老板认为“你的官司没问题了”,有了严局长这层关系,秋菊似乎有了靠山;经过严局长的介绍秋菊又找到了吴律师并得到他的帮助。我们自以为先进的城市其实也还是一个“熟人社会”,与秋菊所在的乡村或许没有本质区别,旅店老板对法律的认识在市民中很有代表性,不比秋菊先进多少。

虽然影片中的这些“拉关系”并不过分,完全在我们可以接受的范围。但有些同学由此联想到社会上流行的“打官司即打关系”,普遍认为现实中的秋菊们可没那么轻松!当事人凭着一兜水果、一块镜子就能进入市公安局长家?就能得到局长的支持?怕是天方夜谈。中国本来就是一个讲关系的社会,现在这种关系又和腐败联系在一起,有些人通过拉关系结识权力,有些人通过权力拉紧关系。但只有秋菊拿自己的血汗钱买礼物送局长,而局长决不需要找秋菊拉关系,这种“关系学”里包含着老百姓多少无奈与辛酸,又揭示了社会多少不平与不公啊!只要人们打官司还太多地寄希望于关系、权力、局长大人,就是轻视法律,就说明权力坚挺而法律疲软,就提醒我们法制还远未现代化。

6、关于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秋菊不懂法在某种意义上是正常的,法律再普及也不可能让老百姓精通法律,那毕竟是专业法律人员的工作。但在法治国家人们有一个习惯,就是遇到麻烦找律师,通过律师来维权,来讨“说法”。而秋菊却压根儿不知道律师为何物,以为律师就是“天天收人家钱,天天给人家一个说法”的人,这是秋菊的可悲之处。看过影片后,许多同学认为我们的社会太需要律师了,如果秋菊一开始就能咨询律师,或者李公安能及时给她介绍律师,她可能少走很多弯路。如果村长有机会请教律师,他会明白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就不可能那么牛气,说不定会主动给秋菊一个“说法”。但我们还没有这么多的律师可以满足广大农村的需求,数量有限的律师们还只是在为城市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有些地方城市的律师虽然已经供过于求但他们留恋城里的生活而不愿下乡,即农村的吸引力还未达到让他们动心的程度,也就是说农民们还没有富裕到请得起律师的地步。

因为没有足够的律师,在县公安局大门外才有人靠写申诉材料混饭吃,把村长说成“犯了故意杀人罪”,令人啼笑皆非,还让秋菊花了20元冤枉钱,然而这样的水平却“胜诉率”很高。那位旅店老板也因为“打官司的人都住我这”而自认为是半个法律通,让秋菊“以后有啥法律上的事你就来找我”。由此我们看到这里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们可以大有作为。只是有些同学希望国家能规范律师在赚钱的同时也适当给比秋菊更贫困的人以无偿的法律援助,也希望收了秋菊们诉讼费的律师们能敬业,能遵守职业道德。

三.影片的启示:法制该怎样现代化?

许多同学看过影片后都在思考:为什么秋菊讨不到一个“说法”?为什么法律不能给秋菊一个“说法”?

秋菊要的“说法”究竟是什么?她不是要钱,更不是要将村长绳之以法,而是要村长给她认错,要评个理,她赌的是一口气。但法律的表达方式只能是赔款、拘留、判刑等等①,法律不会考虑当事人的“气”是否顺,这已经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正如有同学借用苏力教授的观点“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没有这个‘说法’的空间”,“秋菊要的‘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法律制度的逻辑限制了这种合理性的成立”②。如果秋菊仅仅是为了争这口气,她就不应该打官司,而应该找当地权威人士从中调解,事实上秋菊开始时也确实是这么做的(找李公安要“说法”)。但由于村长的拒不道歉,使秋菊一步步告下去,而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她就可能身不由己(如果是民事案子她还可以撤诉,但若涉及到刑事、治安案件就不是她的意志所能左右的)。法律有自成一体的逻辑架构和运行程序,不可能完全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这是秋菊始料不及的。如果律师一开始就能给她讲清利害关系,分析各种后果(而不是像影片中的吴律师那样只说一句“一切都由我给你办”就完了),秋菊便会明白她要么撤诉(宁肯不要“说法”也不愿村长被抓),要么告到底(那就要有村长被抓的思想准备),法律只能给她提供选择,不能保证她完全称心如意(只讨 “说法”不抓人)。这是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包治百病,也不能代替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伦理、习俗、宗教)的功能。实际上此案中法律的制裁是公正的,村长踢人是事实,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害,验伤证明就是证据,村长自己也承认。对于这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不论被侵害一方的态度如何(告或不告),法律都要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说,秋菊的困惑是因为她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而不是法律给她的“说法”有误,我们应当帮助秋菊们改变观念从而接受法律,而不是修改法律以迁就秋菊们。

但是,让秋菊们改变观念谈何容易。可以说秋菊们改变观念之日,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时。影片告诉我们,秋菊们的观念与现代法治意识相距十万八千里,所以当二者相遇时,秋菊才困惑,法律才尴尬。有同学将其比喻为“精神分裂”,亦有人说重“理”的法律在重“情”的社会“不自觉地充当了人情的刽子手”,“光有法律没有法律生存的土壤也不行,面对法盲再完美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在这种环境中法律不是‘万能’而是‘无能’”。可以想象到,秋菊及其乡亲们通过这场官司可能会更加疏离法律(有同学形容“秋菊在一个个地少下去”)。我们怎样才能让秋菊们接受法律、认同法律、进而信仰法律呢?

有同学开出药方:送法下乡③ 。对这一点大家普遍认同,但对于送什么样的法、怎么送却意见不一。有人主张运用政府的强大力量硬性推行国家法,彻底打破陈规陋习,移风易俗,进行一场法制革命。也有人认为秋菊们不接受法律并不都是秋菊们的错,法律自身也有问题,我们现行的法律大多移植于西方,至少也是城市文明的产物,粗加工后生搬硬套到乡土社会,自然格格不入,水土不服,给秋菊们带来的是“折腾”而不是“利益”,“对‘泊来品’做批量生产实属可笑”,“法律在农村以一种变态的方式存在着”。因此他们提出国家法应尊重乡规民约,适当吸收民间法,尽量顾及到那些非正式的规则,并引用苏力教授的观点作论据:“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化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①,“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却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②。还有人认为法律应当有足够大的空间来包容城乡间的差异,加强在中央领导下的地方立法权,以照顾到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一些同学建议加强调解机构及其功能,认为调解易被村民接受,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致破坏乡间邻里的和睦与亲情,有“中国特色”。也有人反驳说,现在父子、兄弟、夫妻都开始打官司,人情味浓厚的传统社会正在瓦解,随着现代人独立意识的增强,人际关系日趋淡漠,对权利越来越斤斤计较,城市已经是这样,农村迟早也会这样,法律为何不去推动旧制度、旧观念的瓦解,反而要去延续其生命力呢?也有人说,历史是不能割断的,传统中肯定有一些好东西值得保留,对此我们应该借鉴。

一部分较乐观的同学认为,打官司的秋菊会越来越多,基层干部打人的做法会越来越受到挑战,李公安们“和稀泥”会越来越难。秋菊的困惑其实是社会的一个进步,它表明中国农民已经从麻木中苏醒,在变化,在成长。法律正从城市走向农村,我们应当为此欢呼喝彩。

通过学习和讨论,同学们普遍认识到法制现代化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几亿农民对法治的接受程度是法治能否现代化的关键,虽然农民的生活水平在日益提高,但仍然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我们在送法下乡的同时,还要送财富下乡,送教育下乡,送科技下乡,送民主下乡,送文明下乡。法制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系统工程的一个子系统,它不可能脱离经济、政治、文化而独立实现。

发表于《宪法论坛》(第一卷),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年版

① 严格说秋菊最初进行的是行政调解,后来是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最后才是打官司(行政诉讼)。由于古代中国社会行政、司法合一,老百姓搞不清政府和法院的区别,在他们眼里都是“衙门”,到“衙门”告状都是“打官司”。

① 范忠信:《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20页。

①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一版,第30页。

①其实法律也有“赔礼道歉”的规定,但李公安没有采用,不知是编剧的疏漏还是刻意安排。

②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页。

③苏力的《送法下乡》、《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王铭铭、王斯福主编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 与权威》,费孝通的《乡土中国》等书中的观点多次被同学们引用。

①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②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进入 马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现代化   传统社会   打官司   息讼   权利  

本文责编: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55703.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